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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使公權力的賠償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8
違法行使公權力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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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兩大國賠類型: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的責任(過失責任),以及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的責任(無過失責任)。 分清「國家對人民賠償」與「國家對公務員求償」:前者公務員有輕過失即可成立,後者須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辨別三種制度:違法侵害適用國家賠償,合法公權力造成特別犧牲適用損失補償,冤獄等刑事司法損失適用刑事補償。 熟悉受委託行使公權力、公共設施委託管理,以及審判、追訴職務的特殊規定。 核心觀念 一、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採過失責任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通說認為這是國家對外承擔公務員職務侵權損害的代位責任,因此以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為前提。成立要件如下: 公務員:指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採功能上的認定,不限經銓敘、領有俸給或具有正式任用資格者。 執行職務:採外觀說,只要行為外觀上足認與職務有關,即屬執行職務;純粹私人活動不包括在內。 行使公權力:指公務員居於國家機關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的行為,不以命令、強制為限,也包括提供服務的給付行政。國家立於私人地位從事的私法行為,不適用本條,應依民法處理。 故意或過失:直接故意、間接故意、重大過失及輕過失均可成立;完全沒有故意或過失,則不成立本條責任。 不法:須為違法的行為。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即使侵害人民權利,也欠缺不法要件,國家不負國家賠償責任。 損害與因果關係:須造成人民自由或權利受損害,且職務行為與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例如,警察違反警械使用條例開槍誤傷民眾,或建管人員因疏失將合法房屋誤認為違建而拆除,都可以請求國賠。另外要注意,行政處分經法院確認違法,不代表承辦公務員當然成立職務侵權,仍須逐一檢查故意過失、損害及因果關係等要件。 二、怠於執行職務,也可能成立國賠 第2條第2項後段另規定,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國家亦應負賠償責任。判斷重點在於公務員是否負有保護人民權利的法定作為義務,以及是否因故意或過失而未履行,因此造成損害。 人民對公務員為特定職務行為具有公法上請求權,而公務員因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權利受損,國家應負賠償責任。即使法規沒有明文賦予人民申請權,只要該法規具有保護特定人民的目的,仍可能成立國賠。 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採無過失責任 依第3條,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國家應負賠償責任。設置欠缺,是指設施在設計、建造上未具備通常應有的安全性;管理欠缺,則包括維修、保養或安全維護不足。 本條採無過失責任,不以設置或管理機關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但仍須有設置或管理欠缺、法定權益受損,以及相當因果關係。例如,市立公園的運動設施欠缺維護,導致兒童受傷,就可以請求國賠。 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如果因管理欠缺造成上述損害,國家仍應負責。現行法對開放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另有特別規定:主管機關已為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時,國家得免除或減輕責任。因此不能認為只要發生事故就一定賠償。 颱風、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路樹倒塌而壓毀民宅,如果沒有設置或管理欠缺,就不成立國賠。但若路樹原本已有腐朽、失修等管理問題,仍須判斷管理欠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 四、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與賠償義務機關 依第4條,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的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個人亦同。符合國賠要件時,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不能因為實際執行者是私人,就否認國家責任。 國賠原因賠償義務機關 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含怠於執行職務)該公務員所屬機關 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該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機關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造成侵害委託機關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與單純受託管理公共設施屬於不同情形,前者依第4條判斷,後者依第3條判斷。 五、對外賠償與對內求償,門檻不同 比較國家對人民賠償國家對公務員求償 主觀要件故意或過失即可,輕過失也成立須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意義保障人民獲得救濟避免公務員因輕微疏失承擔過重責任 公共設施的損害原因如果另有應負責任的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後得向該人求償。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或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委託機關也有求償權。 六、審判、追訴職務的特別限制 依第13條,有審判或追訴職務的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必須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的案件犯職務上之罪,並經判決有罪確定,才適用國家賠償法。例如,檢察官濫權起訴並犯職務上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被害人即可請求國賠。單純裁判見解錯誤、起訴不當或當事人不服,則不符合這項門檻。 本條所稱有追訴職務的公務員是指檢察官,不包括依法協助檢察官或服從檢察官指揮、命令偵查犯罪的司法警察等人員。這些人員的行為是否成立國賠,應依第2條的一般規定判斷。 七、國賠、損失補償與刑事補償 類型判斷重點例子 國家賠償違法行使公權力,或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欠缺所生的損害警察違法開槍誤傷民眾、誤拆合法民宅、公園設施失修致人受傷 損失補償合法公權力行為造成特別犧牲為興建捷運徵收私人土地、為防疫徵用民間器具及物資 刑事補償依刑事補償法處理羈押、刑罰執行等損失冤獄受刑人請求入獄期間的損失 合法執行公務不具備第2條的不法要件,國家不負國家賠償責任,但人民仍可能依其他規定請求補償。 八、請求程序 請求國賠原則上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並進行協議,協議不成時再提起民事訴訟。此外,行政訴訟法也容許在行政訴訟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因此,「人民只能向民事法院訴請賠償」的說法過於絕對。 常考陷阱 「公務員因私法關係所生侵權行為也成立國賠」:錯。必須是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私法行為應依民法處理。 「故意不賠」、「至少須重大過失才賠」:錯。故意及各種程度的過失,包括輕過失,都會使國家負責;故意或重大過失是對公務員求償的門檻。 「無須故意或過失」:這是第3條公共設施責任的特徵,不是第2條公務員責任的要件,不要混淆。 「公務員限經銓敘、領有俸給者」:錯。只要是依法令從事於公務的人員即屬之。 「行使公權力不包括提供服務」:錯。給付行政也屬於行使公權力。 「處分經法院確認違法,公務員即當然構成侵權」:錯。違法只是要件之一,仍須檢查故意過失、損害及因果關係。 「合法執行公務侵害人民權利也要國賠」:錯。合法行為不成立國賠,特別犧牲應依損失補償處理。 「徵收、徵用、冤獄可以請求國賠」:錯。徵收、徵用屬於損失補償,冤獄屬於刑事補償。 「公共設施責任須證明機關有過失」:錯。第3條採無過失責任。 「公共設施交給私人管理,或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國家就免責」:錯。國家仍應負賠償責任。 「怠於執行職務不必賠」:錯。人民有公法上請求權,而公務員過失怠於執行致生損害時,國家應負責。 「追訴職務的公務員包括協助偵查的司法警察」:錯。第13條只限檢察官,司法警察適用一般規定。 「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也要賠」:錯。純屬天災且無設置或管理欠缺時,不成立國賠。 「人民只能向民事法院請求國賠」:錯。也可以在行政訴訟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記憶口訣 「職權、故過、不法、損害、因果」:檢查公務員行為國賠的基本要件。「對外輕過可賠,對內故重求償」:區分國家賠償與公務員求償的門檻。「違法賠償、合法補償、冤獄刑補」:區分國賠、損失補償與刑事補償。「設施看欠缺,審追看罪確」:設施責任不必證明過失;審判、追訴責任須職務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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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1 關於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不論公務員是因執行公法上之職務或私法關係所生之侵權行為,均成立國家對於公務員侵...
  2. 20 有關國家賠償責任之構成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國家賠償法第 3 條所定國家對於公共設施之瑕疵責任,係採無過失主義,非...
  3. 21 下列何者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A)政府為了興建捷運,徵收捷運沿線私人土地 (B)警察因違反警械使用條例規定,開槍...
  4. 18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的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員故意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國家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B)公務員依法執行...
  5. 19 依據國家賠償法之規定,稅捐稽徵機關之公務員甲執行職務,不法侵害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權,國家應否負損害賠償責任?(A)甲之行為...
  6. 20 關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所負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 (B)須造成人民自由或...
  7. 25 下列何者不得請求國家賠償? (A)某民宅因建管機關公務員之疏失,遭誤認違建而拆除 (B)因市立公園之運動設施欠缺維護導致兒...
  8. 12 下列何者,非屬於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前段所定請求國家賠償之要件? (A)須有違法之行為 (B)須為執行職務之行為 (C)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