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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於執行職務的賠償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7
怠於執行職務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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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國家賠償是公法上損害賠償責任,依據為國家賠償法。須與損失補償、契約不履行、不當得利及無因管理區別。 掌握三類成立態樣: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以及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 區分國家對人民賠償與機關向公務員求償:前者故意或過失即可,後者須故意或重大過失。 依侵害來源判斷賠償義務機關,並區分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者與行政助手。 熟記求償權的二年時效、協議成立後的履行期限,以及審判追訴職務與開放自然公物的特別規定。 核心觀念 一、國家賠償的性質與基本要件 國家賠償法處理國家應對人民負擔的公法上損害賠償責任;地方自治團體等其他公法人也準用,例如市政府同樣可能負國家賠償責任。典型情形是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權利,與合法公權力措施造成特別犧牲的「損失補償」不同,也不是契約不履行、不當得利返還或無因管理責任。 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且損害與侵害行為間具有因果關係,國家應負賠償責任。此處的公務員採功能上的理解,指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不以具有正式任用資格者為限。 受保護者不限財產權,也包含人身自由、身體、健康、名譽等非財產上權利。非財產上權利因公務員違法行為受損,也可以請求賠償。 二、怠於執行職務:不作為也可能違法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受損,國家同樣可能負賠償責任。判斷重點是:機關依法是否有應作為的義務、該義務是否具有保護被害人權益的目的、公務員是否因故意或過失未履行,以及不作為與損害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依司法院釋字第469號解釋意旨,法律若旨在保護人民生命、身體、財產等權益,且對應執行事項規定明確,公務員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義務已無不作為的裁量空間,仍怠於執行而造成損害,即可能成立國家賠償。不能只因國家對人民生命負有一般性的保護任務,就推論任何事故都必須賠償。 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 依第3條,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國家應負賠償責任。此類責任以設施欠缺及因果關係為重點,不以證明特定公務員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國家也不因此免責。 例如主管機關挖掘馬路,卻未設適當警告或防護設施,致行人掉落坑洞受傷,屬國家賠償的典型考法。不能因工程具有公共利益,就改選損失補償。 自然公物也不是一律排除國家賠償。但對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管理機關或受託管理者已就使用上的危險為適當警告或標示,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者,國家不負賠償責任。例如國家公園登山口已設顯著的颱風危險警告,遊客仍於颱風警報發布後冒險登山而遇難,國家不負國家賠償責任。警告標誌是否具法律拘束力,並非判斷關鍵。 四、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與行政助手 比較事項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者行政助手 核心特徵依法受託,以自己名義在委託範圍內行使公權力受行政機關指揮,提供技術或事實上的協助,如同機關的「手足」 判斷權限依受託權限執行公權力任務不能自行決定是否採取公權力措施 本單元例子海基會受陸委會委託辦理大陸公證書驗證依警察指揮執行違規車輛拖吊的業者 國賠責任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由委託機關負責其行為歸屬於指揮的機關,由該機關負責 依第4條,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之個人也是如此。其因故意或過失違法侵權,即成立國家賠償,不必達到重大過失。賠償義務機關為委託機關。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拖吊業者依警察指揮作業,屬行政助手,不能獨立判斷車輛是否違規,也不能自行決定是否有拖吊必要。拖吊雖是事實行為,仍屬公權力執行的一環。作業過失造成車損時,由警察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僅以損害由民間業者造成而免責。賠償以金錢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警察機關得與業者以契約約定,由業者負擔因拖吊對車主造成的損害,但這屬於內部分擔,不影響人民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五、賠償義務機關與審判追訴職務特例 公務員違法侵權: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例如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員警執勤過失侵權,由所屬的警察局負責。這不是員警個人責任,也不是員警與機關共同負擔,更不是改由內政部警政署以預算支應。 公共設施欠缺: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受託行使公權力: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海基會受陸委會委託辦理驗證,因疏失遺失文書,應以陸委會為賠償義務機關,不是海基會本身,也不是行政院或外交部。 扣押物保管遺失:檢察官扣押的物品交由警察機關保管,因警察機關過失而遺失,應由該警察機關負責。警察機關本身就是國家機關,損害源自其人員的保管過失,所以以其所屬機關為準。不能因扣押由檢察官發動就選檢察署,也不是兩者共同負責,更不是作成無罪判決的法院。 依第13條,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該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須其就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才適用國家賠償法。不能一看到誤判、無罪判決或裁判被撤銷,就直接認定應負國家賠償責任。扣押物保管屬保管行為,不適用審判、追訴的特殊門檻。 六、賠償方式、求償權與期間 國家賠償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原狀。協議成立後,賠償義務機關應於收到請求權人請求賠償之協議書後30日內,支付賠償金或開始回復原狀。 事項判斷標準 人民向國家請求(公務員侵權)公務員故意或過失即可,包含輕過失 機關向公務員或受託者求償須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抽象輕過失、具體輕過失或一般過失都不得求償 公共設施欠缺的求償損害原因另有應負責任之人時,機關對其有求償權 機關求償權時效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人民賠償請求權時效(對照)自知有損害時起二年;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亦消滅 機關自身的律師費、訴訟費用等涉訟費用不屬國家賠償費用,不在求償範圍內。求償權由國家賠償法明文規定,但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限制,並非國家賠償後就一律代位追討。行政懲處、刑事責任與求償並不互相排斥,不能因已懲處或已移送偵辦,就認為不得求償。 常考陷阱 「國賠責任是損失補償/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契約責任」:錯。國家賠償是公法上損害賠償責任。 「國賠須故意或重大過失」或「受託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機關才負責」:錯。這是把對外賠償與對內求償混為一談。對外只要故意或過失即可。 「國家賠了就一律向公務員求償」「國賠法有代位求償權,不設限制」:錯。須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年資、升遷、是否獲有財產利益都不是求償要件。 「國賠法未規定公務員責任,不得求償」「為鼓勵任事而全免責」「只能懲處或移送,不得求償」:均錯。法律明定可以求償,但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限。 「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之日起5年內行使」:錯。應為二年。五年是人民請求權「自損害發生時起」的上限,不要混淆。 「拖吊業者是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者,可獨立判斷是否違規、是否拖吊」:錯。依警察指揮拖吊的業者屬行政助手,不能獨立判斷。 「拖吊是事實行為,與公權力無關」「損害是業者造成,國家不負責」:錯。由警察機關負賠償責任,機關與業者間另以契約約定內部負擔。 「由海基會(受託者)自負賠償責任」:錯。應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由員警個人負責」或「由警政署負責」:錯。由員警所屬的警察局負責。 「自然公物出事,國家一律要賠」「國家有保護生命義務,所以要賠」「警告標誌無拘束力,所以要賠」:均錯。開放山水域已有適當警告,人民仍冒險從事危險活動時,國家不負賠償責任。 「法官誤判即應國賠」:錯。須就參與審判、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且判決有罪確定。 記憶口訣 「對外故過,對內故重;求償二年,協議三十;受託找委託,助手找指揮。」對人民賠償:故意或過失即可;向公務員求償:須故意或重大過失。機關求償權為二年;收到協議書後30日內支付賠償金或開始回復原狀。受託行使公權力者造成損害,找委託機關;行政助手造成損害,找指揮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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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有關國家賠償法對於求償權所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賠償義務機關之求償權時效期間,應自支付被害人賠償金之日起5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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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8某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員警於執勤時,因過失而不法侵害人民之權利,致生 國家賠償責任。試問賠償義務應由何者承擔? (A)由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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