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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協議與行政訴訟合併請求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9
國賠協議與行政訴訟合併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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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國家賠償「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以及「書面請求、協議先行、普通法院民事程序審理」的基本程序。 熟記請求權時效與起訴門檻:知有損害時起二年、損害發生時起五年;提出請求後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開始協議後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依請求目的區分撤銷、課予義務、確認及一般給付訴訟,尤其注意行政處分、行政契約與事實行為的差異。 理解行政訴訟法第七條合併請求損害賠償無須先行協議,以及撤銷判決命回復原狀的要件。 公益訴訟須針對違法行為,且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核心觀念 一、國家賠償的方法與適用範圍 依國家賠償法第七條,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因此,國賠不是回復原狀優先,也不是一律只能支付金錢,更不是完全由請求權人任意決定方法。法條用語是「回復原狀」,不是「實物賠償」。 國家賠償與損失補償應區分:前者處理符合法定國賠要件的損害,後者典型上是合法公權力措施造成特別犧牲的填補。國賠不以行政處分為限,行政事實行為、給付行政也可能適用;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造成損害,也可能成立國賠。例如垃圾車執行職務肇事、道路或公園設施管理欠缺致人受傷,均不能僅因不是行政處分就排除國賠。 外國人並非一律不得請求國家賠償,而是採互惠原則: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慣例,我國人在該國得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始有適用。 二、協議先行、起訴門檻與協議書效力 依國家賠償法第十條,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並與之協議。對象是賠償義務機關(例如道路管理不良,就向管理該道路的市政府請求協議),不是造成損害的公務員個人,也不是一律向住所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請求;申訴、陳情、異議及訴願,均不能代替此程序,也不能未經協議就逕向法院起訴。 情形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的門檻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即得起訴,不必等候期間屆滿 提出請求後,機關未開始協議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 已開始協議,但協議不成立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 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機關未依協議履行時,人民可直接持協議書聲請強制執行,不必再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也不必以協議書作為證據另行起訴;法律並沒有「逾三十日不賠償」或「三年內未履行」才須另行起訴的規定。 三、請求權時效、適用程序與合併請求 依國家賠償法第八條,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二年與五年的起算點不同,不可相加成七年,也不能把五年改成自知悉損害起算。 國家賠償雖涉及公權力,但單獨提起的國家賠償訴訟由普通法院審理;依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損害賠償之訴,除依該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因此,因公園設施鏽蝕受傷、因垃圾車肇事受傷而請求國賠,均循民事訴訟程序,不得單獨向行政法院起訴;也不是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非訟事件法或公務員懲戒法。相對地,不服罰鍰處分、不服稅率優惠申請的否准、不服專案考績免職處分,則屬行政爭訟,可向行政法院救濟。 例外是行政訴訟法第七條:提起行政訴訟時,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依實務見解,依此規定合併請求國家賠償,無須先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但這只是附隨於行政訴訟的合併請求,不能據此認為國賠案件都可單獨向行政法院起訴。又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四、依請求目的選擇行政訴訟類型 訴訟類型請求目的與辨識關鍵 撤銷訴訟除去侵害自己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的違法行政處分(如罰鍰處分),原則上須經訴願程序。 課予義務訴訟依法申請作成行政處分(如核發建築執照),遭駁回或機關逾期不作為,請求法院命機關作成處分,原則上須經訴願程序。 確認訴訟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或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已消滅的行政處分違法;須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 一般給付訴訟請求因公法上原因發生的財產上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的其他非財產上給付;因公法上契約發生的給付亦同。 原本取得有利處分的人(例如營業許可),因他人提起訴願,致該處分被訴願決定撤銷,如認為自身權利受損,得直接對該訴願決定提起撤銷訴訟,無須再對訴願決定提起一次訴願,也不是請求機關重新核發許可的課予義務訴訟。 五、確認訴訟的標的與限制 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確認訴訟的法定標的只有三種: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以及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的行政處分違法。 人民認為處分無效、機關認為有效: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最恰當。 主張行政契約(如公費留學返國服務約定)違法無效: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之訴。契約不是行政處分,不能提撤銷訴訟;主張契約無效也不是請求履行。 確認行政事實存在、確認行政處分有效、確認行政不作為違法:均非法定確認訴訟標的。 確認處分無效之訴,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無效,未被允許,或請求後三十日內未獲確答,始得提起。確認訴訟原則上具有補充性:得提起撤銷、課予義務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確認訴訟,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不受此限制。 六、一般給付訴訟與公益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八條第一項,一般給付訴訟的要件包括:因公法上原因發生之給付;給付內容為財產上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的其他非財產上給付;原告須主張給付義務之違反損害其權利。常見情形: 依行政契約請求金錢給付或補償(不論人民對機關或機關對人民起訴均同)。 請求機關為一定事實行為,如撤回或更正不實訊息、因錯誤公布檢驗結果請求道歉以回復商譽。 機關闢建道路違法占用私人土地,人民請求返還土地、排除占用或回復原狀。 一般給付訴訟不須先經訴願,也不以具備確認利益為要件,更不是「先請求法院判令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至於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這是特定情形的合併規定,並非一般給付訴訟的普遍要件,不能說所有給付都「須屬於得在撤銷訴訟中併為請求之給付」。請求作成行政處分(如核發建照)應提課予義務訴訟,請求除去處分應提撤銷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九條公益訴訟(民眾訴訟),是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的事項,對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所以「法律有特別規定,則例外可以」;行為僅屬「不當」而不違法,不能作為公益訴訟對象。 七、撤銷判決與回復原狀 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行政處分已執行者,行政法院為撤銷行政處分判決時,經原告聲請,並認為適當,得於判決中命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此外,回復原狀屬於行政處分以外的事實行為,也可透過一般給付訴訟請求。 確認已執行完畢之處分違法之訴,前提正是「無回復原狀可能」,自無命回復原狀可言;課予義務訴訟則是命機關作成處分,並非命回復原狀。 常考陷阱 「以回復原狀(或實物賠償)為原則」、「一律金錢賠償」、「依當事人請求之方法為準」:皆錯,正解是金錢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 「先提訴願」「先向公務員請求」「先向住所地縣市政府請求」「逕向法院起訴」「向議會陳情」:皆錯,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協議。 「提出請求後逾二十日不開始協議即可起訴」:錯,是三十日;協議不成立是開始協議起逾六十日。 「協議成立後,機關不履行仍須另訴」:錯,協議書本身即為執行名義。 時效數字互換:知有損害二年、損害發生五年,不要把起算點對調或選十年、三年、一年。 「國賠屬公法爭議,由行政法院管轄」:錯,單獨國賠訴訟適用民事訴訟法,由普通法院審理;只有於行政訴訟合併請求時才由行政法院處理,且無須先協議。 「國賠是特別犧牲之補償」「事實行為、給付行政無國賠適用」「外國人一律不得請求」:皆錯。 「確認行政處分有效之訴」「確認行政事實存在」「確認行政不作為違法」:都不是確認訴訟類型;確認處分違法限於已執行無法回復或已消滅者。 「契約爭議就提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錯。契約效力爭議提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契約給付爭議提一般給付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須先訴願」「須有確認利益」「須屬得在撤銷訴訟中併為請求之給付」:皆錯。 「公益訴訟可針對違法或不當之行為」「一律可以提起」:錯,限於違法行為,且須法律特別規定。 被訴願決定撤銷原有利處分:直接對訴願決定提撤銷訴訟,不必再訴願,也不是課予義務訴訟。 得命回復原狀的判決:撤銷訴訟(經聲請且適當)與一般給付訴訟;確認違法之訴與課予義務訴訟不是。 記憶口訣 國賠金錢先,書面找機關;未議三十、議後六十;知二、發五;協議書可執行,國賠走民訴。 除處分用撤銷,要處分用課義務;問效力用確認,要錢要事實行為用給付;公益要違法又要法律開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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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 國家賠償請求權人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自開始協商之日起逾幾日協議不成立,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 賠償之訴? (A) 15 日 (...
  2. 22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關於國家賠償請求之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先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B)先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協議...
  3. 12 人民以書面向機關請求國家賠償,雙方成立協議並作成協議書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項協議書已得為執行名義,不必另行提...
  4. 9 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國家賠償之程序為何? (A)應先向住所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請求 (B)應先向造成損害之公務員提出請求...
  5. 20 甲因市政府管理養護不良之道路受到傷害而請求國家賠償時,最先應採取下列何種救濟途徑? (A)向該市市議會陳情 (B)向該市市政...
  6. 13.人民於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前,應先踐行何項特定程序? (A)提出申訴 (B)提起訴願 (C)提出異議 (D)以書面請求賠償
  7. 17 依實務見解,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國家賠償,是否仍需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先與賠償義務機關進...
  8. 18 國家賠償之方法,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其原則為: (A)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 (B)金錢賠償為原則,回復原狀為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