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區分兩種國家責任:國家合法行為使人民為公益承受特別犧牲,屬損失補償;公務員違法有責行使公權力,或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欠缺造成損害,屬國家賠償。 損失補償的理論基礎是特別犧牲原則。要判斷人民承受的是一般社會義務,還是超出通常可忍受程度的特別犧牲。 熟記土地徵收、既成道路公用地役關係(釋字第400號)、道路用地埋設地下設施物(釋字第440號)三種財產權補償的典型。 掌握即時強制補償的對象、排除事由、方法、範圍、請求期間與救濟。 辨認合法使用警械傷及無辜第三人,以及撤銷違法授益處分的信賴補償,二者都屬於補償制度。 核心觀念 一、國家責任的兩大類型:損失補償與國家賠償 國家責任具有保障人民基本權的意涵,包括行政損失補償與國家損害賠償兩類。損失補償以平等負擔為理念:國家為實現公共利益,使特定人民承受超出一般社會義務的特別犧牲時,應依法給予補償,不能讓少數人獨自負擔全民受益的成本。因此,「行政合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一律屬於人民應自行承擔的社會義務」這種說法是錯誤的。 比較項目損失補償國家賠償 行為性質國家合法行為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或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欠缺 理論基礎特別犧牲原則、平等負擔國家對違法侵害或設施欠缺負責 故意、過失不以故意、過失為要件公務員行使公權力須有故意或過失;公共設施欠缺責任則不以故意、過失為要件 填補範圍依個別法律規定,原則上為「相當補償」,未必填補全部損失原則上填補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典型例子土地徵收、即時強制造成特別損失、合法使用警械誤傷第三人、既成道路警員駕車疏失撞傷路人、教師疏失致學生受傷、號誌或道路管理欠缺致車禍或摔傷 判斷時先問行為是否合法。只要題目出現「疏誤」「疏失」「可歸責於機關」「管理欠缺」等字眼,通常屬於國家賠償,不屬於損失補償。所以,「補償是過失責任、賠償是無過失責任」與「兩者範圍原則上相同」都是錯誤說法。 二、特別犧牲與損失補償的要件 損失補償的要件包括: 公權力的合法行使:包括行政處分,也包括事實行為,例如即時強制、埋設地下設施物、使用警械。不限於行政處分。 為公共利益。 人民權益受損:以財產權為主,法律也可以把生命、身體的損失納入補償。 損失達到特別犧牲程度,超過一般社會義務的範圍。 須有法律明文規定:國家負補償義務,原則上須有法律依據。 財產權本身負有社會義務,國家對財產權的一般性限制不一定都要補償。所以「基於平等原則,國家只要限制財產權就應補償」是錯誤的。另外,被犯罪行為人傷害、颱風造成農作物損失,都不是國家行為所致;教師疏失使學生受傷則屬國家賠償問題。這些都不是特別犧牲。私有土地成立公用地役關係,才是特別犧牲的典型。 三、徵收與徵收補償 徵收私人財產須有公益目的,並遵守法定程序、符合比例原則。 現行法下,徵收不以「公用」目的為限,但仍須具備公益性。 國家除了以行政處分徵收,也可以用立法方式徵收私人財產。 政府為興辦公共建設或拓寬道路徵收土地,給付相當於市價的金錢,性質是損失補償,不是國家賠償,也不是民法上的損害賠償。 補償應相當,不要求完全填補所有權人的全部財產損失。所以「徵收補償須完全填補全部財產損失」是錯誤說法。 補償費應從速發給。依大法官解釋,徵收補償費遲延發放屬於侵害人民財產權。 四、既成道路與公用地役關係(釋字第400號) 私有土地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須具備下列要件: 為不特定公眾通行所必要,不是僅為通行便利或節省時間。 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的情事。 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久到難以確定起始的時間。 公用地役關係是私有土地上的公法負擔,土地所有權仍屬私人,不以所有權歸屬國家為要件。所有權人因此無法自由使用收益,構成特別犧牲,國家應依法徵收並給予補償,不能以土地已成為既成道路為理由拒絕補償。 五、道路用地埋設地下設施物(釋字第440號) 主管機關對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依法徵收或價購以前埋設地下設施物,妨礙土地權利人對其權利的行使而產生損失,形成個人的特別犧牲,應負損失補償責任,不是國家賠償、民事賠償或刑事責任。 本號解釋也指出,過去有規定「在不妨礙原有使用及安全的原則下,埋設地下設施物得不徵購其用地」,而且對使用地下部分不給補償,這與憲法保障財產權的意旨不符。因此,「埋設管線未妨礙權利行使,就無須補償」是錯誤說法。 六、即時強制的損失補償(行政執行法第41條)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的事由所致者,不得請求,有重大過失的人民當然也不能請求。 考點規定 補償對象生命、身體、財產的特別損失 補償方法只限金錢,不能給予同類之物或回復原狀 補償範圍以實際所受的特別損失為限 請求期間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不得請求 救濟不服補償決定,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七、警械使用補償與信賴補償 警械使用條例:警察依規定使用警械,沒有國家賠償法上的故意或過失,但流彈誤傷附近民眾,受害人應依警械使用條例規定請求補償。因為警察沒有故意或過失,所以不能依國家賠償法請求;也不能直接向警察個人求償;更不是毫無請求權。 信賴補償:違法的授益行政處分被撤銷時,如果撤銷所要維護的公益大於受益人的信賴利益,機關仍可以撤銷,但應對受益人因信賴所受的財產損失給予合理補償。這屬於行政損失補償的範疇。 常考陷阱 「行政合法行為造成的損失,均屬人民應自為承擔的社會義務」:錯。如果構成特別犧牲,國家應予補償。 「只要國家限制財產權,即應補償」:錯。一般社會義務範圍內的限制不必補償,必須達到特別犧牲。 「補償為過失責任,賠償為無過失責任」「兩者範圍相同」:都是錯誤說法。補償不問過失,範圍原則上為相當補償。 警車疏誤、教師疏失、號誌錯誤、道路管理欠缺:屬於國家賠償。題目問「何者屬於補償」時,應選土地徵收;問「何者不屬於補償」時,應選管理欠缺的選項。 「公權力行為只限於行政處分,不包括事實行為」:錯。即時強制、埋設管線等事實行為也會產生補償責任。 「徵收補償須完全填補全部財產損失」:錯。採相當補償。另外,徵收不以公用為限,也可以用立法方式徵收。 「公用地役關係須土地所有權歸屬國家」:錯。土地仍為私有。 「埋設管線未妨礙權利行使,無須補償」:錯。依釋字第440號,主管機關不能以此為理由不給補償。 即時強制補償的錯誤寫法:「重大過失亦得請求」「得以同類之物補償」「得回復原狀」「只能向上級異議、不得提行政訴訟」都是錯的。正確內容是:金錢補償、限實際特別損失、知悉後二年內、發生後五年內,可提訴願及行政訴訟。 警察合法使用警械誤傷民眾:依警械使用條例請求補償,不是依國家賠償法請求,也不是向警察個人求償。 記憶口訣 「合法犧牲談補償,違法欠缺找國賠。」先判斷行為是否合法、損失是否達到特別犧牲。 「即時強制:可歸責除外,金錢實損,知二發五,訴願訴訟。」 「地役三要件:必要、不阻、年代久,土地仍私有。」 「徵收:公益、法定、比例,補償相當不必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