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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人格與法律能力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4
自然人人格與法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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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分清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責任能力:能不能享有權利、能不能自行有效作成法律行為、應否負侵權責任,是不同問題。 掌握自然人權利能力的起訖、胎兒保護,以及法人與合夥、非法人團體的差異。 記熟現行成年年齡為十八歲,並區別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 判斷法律行為效力,依序確認行為人能力、行為種類(單獨行為或契約)、是否取得允許及有無例外。 舊題涉及二十歲成年、未成年人結婚時,須辨識修法背景,依現行法判斷。 核心觀念 一、三種能力各自處理不同問題 能力意義與判斷重點 權利能力在民法上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地位或資格。只有「有」或「無」,沒有程度之分。 行為能力自行以意思表示作成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有程度之分:完全、限制及無行為能力。 責任能力就侵權行為負責的能力,與行為時有無識別能力有關,不能直接以行為能力分類代替判斷。 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責任能力屬民法所定自然人私法上人格的相關能力;訴訟能力屬程序法上的能力,不是民法所定的私法上人格。意思能力、識別能力涉及實際認識及判斷能力,也不是權利能力的同義詞。 沒有行為能力或責任能力,不代表沒有權利能力;例如嬰兒、植物人、受監護宣告之人,仍有權利能力。反之,無權利能力者,必無行為能力。至於一般已成年的十九歲之人,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責任能力、訴訟能力都具備,也能負擔納稅義務,並無欠缺其中任何一種能力。 二、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民法第六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不以成年、滿七歲、取得身分證或結婚為起點,也沒有出生後必須存活二十四小時的要求。死亡即終止,不必等到立遺囑、出殯或遺產分割。只要是人,不論年齡、健康狀態,任何人均有權利能力。 民法第七條對胎兒設有特別保護: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重點是「非死產」「個人利益」及「視為」,不是「推定」已出生。考題若寫「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享受,有權利能力」,意旨相同,應判為正確。 民法第十六條規定,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第十七條規定自由不得拋棄,自由的限制不得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但具體財產權原則上可以拋棄,例如所有權(含已登記不動產所有權,須依法完成相應程序)、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瑕疵擔保請求權,不能與不得拋棄的人格能力混為一談。 三、法人、合夥與非法人團體 權利能力並非自然人專有。依民法第二十六條,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的權利義務除外。私立大學由依法設立的學校法人設立,可以成為權利義務主體。 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設立中的法人尚無權利能力。合夥及非法人團體不因有名稱、組織或代表人,就取得民法上的權利能力。非法人團體可能具有訴訟上的當事人能力,不等於具有民法上的權利能力。 四、成年與行為能力分類 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民法以滿十八歲為成年。成年且未受監護宣告者,原則上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可以單獨為有效的法律行為。十九歲的人拋棄自己所有的機車(即使是父親贈與而取得),屬有效的單獨行為,也沒有得撤銷的事由。 類型對象基本規則 無行為能力人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限制行為能力人滿七歲、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原則上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法定代理人也可以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 受輔助宣告之人經法院為輔助宣告者不因此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定特定行為須經輔助人同意。 舊法曾規定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此規定已刪除;現行法結婚年齡亦為十八歲。因此十八歲已結婚者,是因年齡而成年,可單獨為有效的法律行為。十八歲者訂定婚約,也不須再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舊題若以二十歲為成年,例如「未成年人於滿二十歲前一週自行購車」,依現行法其已滿十八歲而成年,契約本身即有效,無須父母承認,也不是無效或得撤銷,選項中若只列這些效果,應選「以上皆非」。 五、無行為能力人的法律行為 依民法第七十五條,無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無效;即使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許,也不能使其自行作成的意思表示有效,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純獲法律上利益、日常生活必需的例外,是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設,民法未就無行為能力人設此明文。 因此,五歲兒童自行訂立買賣契約、受領贈與(贈與是契約)或拋棄玩具所有權,均屬無效;他人送積木給五歲兒童,雙方間的贈與契約也無效。惟無主物先占屬事實行為,不以行為能力為要件,五歲兒童先占無主玩具仍有效取得所有權。 即使不是無行為能力人(例如限制行為能力人或成年人),其意思表示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也屬無效,不以親屬陳明、社福機關認定或醫師鑑定為要件。 六、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例外與效力 民法第七十七條但書設有兩項例外: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法律行為,不須法定代理人允許。例如八歲兒童在便利商店買一瓶包裝水,有效。純獲利益須從法律效果判斷,不能只看價格便宜或經濟上划算。 受輔助宣告之人購買日常生活所必需用品,同樣不須輔助人同意而有效;受監護宣告之人則為無行為能力人,自行購買仍無效。 未得允許的行為法律效果 單獨行為,例如拋棄所有權無效,不是「須經承認始生效力」。 契約,且不屬法定例外效力未定,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 以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允許其法律行為有效。 契約經承認,溯及訂約時發生效力,不是從承認當日才開始有效。限制原因消滅後(例如已成年),本人也得自行承認。 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逾期不確答,視為拒絕承認。契約未經承認前,相對人得撤回;但相對人於訂約時已知其未得允許者,不得撤回。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之能力;但不能反推「未允許處分之財產所訂契約一律無效」,仍依前述單獨行為無效、契約效力未定的規則判斷。 七、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 當事人、標的及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一般成立要件,不是生效要件。具備成立要件不代表必然有效;欠缺生效要件的效果,可能是無效、得撤銷或效力未定,不能一概判為無效。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亦屬無效。 常考陷阱 「未滿七歲、植物人或受監護宣告者沒有權利能力」:錯,這些人只是欠缺行為能力,權利能力人人都有。 「僅自然人得享有權利能力」:錯,法人也有;但合夥、設立中法人、非法人團體沒有。 「出生後須存活二十四小時」「始於受胎」:錯,始於出生,無存活時間要求。 「胎兒推定已出生」:法條是「視為」,且限將來非死產及個人利益之保護。 「行為能力只有有或無」:錯,那是權利能力;行為能力有完全、限制、無三種程度。 「訴訟能力屬民法自然人私法上人格」:錯,訴訟能力屬程序法。 「無行為能力人經允許即可自行為意思表示」:錯,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一律無效」:錯,須區分已得允許、法定例外、單獨行為與契約。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允許之單獨行為,經承認始生效力」:錯,單獨行為直接無效;契約才是效力未定。 「使用詐術者,其法律行為無效」:錯,為保護相對人,反而有效。 「催告一星期、沉默視為承認」:正確是一個月以上,沉默視為拒絕承認。 「父母承認後,從承認時生效」:溯及訂約時生效。 「五歲兒童受贈玩具有效,因純獲利益」:錯,純獲利益例外只適用限制行為能力人;但先占無主物屬事實行為,有效。 「十八、十九歲之人買車、訂婚、拋棄所有權須父母同意」:現行法已成年,可單獨為有效法律行為;題幹沿用「未成年人」「滿二十歲」舊說法時,須依現行法核對年齡。 記憶口訣 「出生有權,死亡即終;胎兒非死產,個人利益視出生。」 「十八成年;未七與監護無能,七到十八受限。」 「無能表示無效;限能單獨無效、契約待認;純益日需例外;詐術反而有效。」 「催告至少一月,沉默就是拒絕;承認溯及訂約,明知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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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0 民法為實踐以人為本位及人格保護,自然人作為權利義務主體,得享有各項能力。下列何者非構成民法所 定之自然人私法上人格?...
  2. 39. 19 歲的甲不具有下列何種能力? (A)權利能力 (B)納稅能力 (C)訴訟能力 (D)責任能力 (E)以上皆非
  3. 28 在民法上可以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地位或資格,稱為: (A)行為能力(B)權利能力(C)意思能力(D)識別能力
  4. 48 關於民法上「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權利能力只可能「有」或「無」,而無程度的區分 (B)...
  5. 下列有關自然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A)自然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受胎終於死亡 (B)無責任能力者無權利能力 (C)受監護權宣告者無權...
  6. 29 依我國民法規定,下列何種人有權利能力,而無行為能力? (A)未滿20 歲人(B)未滿18 歲人(C)未滿7 歲人(D)未滿14 歲人
  7. 26 下列何者不具有權利能力? (A)私立大學 (B)法人 (C)無行為能力人 (D)合夥
  8. 3 下列有關權利能力的敘述,何者正確? (A)嬰兒出生後未能活存24小時以上者,不能取得權利能力 (B)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