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權利能力是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地位或資格;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權利能力不以年齡、成年、心智或健康狀態、結婚、取得身分證為要件,且不得拋棄;任何生存中的自然人均有權利能力。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不是「推定」。 權利主體包括自然人及法人;合夥、非法人團體與設立中的法人,均不能當成已成立的法人而享有權利能力。 分清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責任能力與訴訟能力;現行民法以滿十八歲為成年。 核心觀念 一、權利能力:能否成為權利義務的主體 權利能力,是法律上得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地位或資格。例如能成為財產所有人、繼承人或債務人,都是權利能力的問題。判斷重點是「能否成為權利義務主體」,不是「能否自己有效訂約」。 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此處的「人」是指自然人。嬰兒出生後,即使尚未成年、不能說話,也具有權利能力;未滿七歲者、無行為能力人、植物人,只要仍然生存,均不因此喪失權利能力。所以「任何人均有權利能力」是正確的說法。 民法第16條規定,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但應區分「拋棄權利能力」與「處分個別權利」:前者不被允許,後者則須依各該權利的規定判斷。 二、自然人權利能力的開始與終止 開始時點是出生,不是成年、滿七歲、結婚、取得身分證或完成戶籍登記。所謂出生,通說認為須胎兒與母體完全分離,且能獨立呼吸而為活產。出生後即取得權利能力,沒有必須再存活二十四小時的限制;活產後即使只短暫生存,也已取得權利能力。 終止時點是死亡,不是立遺囑、分割遺產或出殯。死亡後的繼承與遺產處理,是死亡所生的法律效果,不會使死者繼續保有權利能力。 三、胎兒利益保護:有限度地視為已出生 民法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作答時必須同時掌握三個部分: 主體是胎兒:尚未出生,法律為保護其利益而設特別規定。 以將來非死產為限:須符合將來活產的條件,不能刪掉此項限制。 限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例如繼承利益或損害賠償利益,不能解讀為胎兒在所有法律關係上均與已出生者完全相同。 因此胎兒在上述範圍內具有有限度的權利能力。選項寫成「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享受,有權利能力」,是以白話說明本條效果,屬正確敘述。 條文使用的是「視為」,不是「推定」。「視為」是法律擬制,不許反證推翻;「推定」則原則上容許反證推翻。選項即使大部分內容正確,只要把「視為既已出生」改成「推定為既已出生」,仍屬錯誤。 四、權利能力的歸屬:自然人、法人與非法人團體 享有權利能力的主體,不只有自然人,也包括法人。民法第26條規定,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例如婚姻、親屬身分不能套用於法人。 民法第30條規定,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因此,設立中的法人尚無權利能力;不能因為已籌備、已訂章程,就當作法人已經成立。 類型有無權利能力 生存中的自然人(含未滿七歲者、無行為能力人、植物人)有,不受年齡或心智狀態影響。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為限,就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依法成立的法人有,於法令限制內享有。 私立大學考題列為具有權利能力的主體;其背後有依法設立登記的學校法人,不能因「私立」就認定沒有權利能力。 民法上的合夥無。合夥只是合夥人間的契約關係,合夥財產屬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合夥本身不是權利主體。 非法人團體無民法上的權利能力,不能套用民法第26條法人的規定。 設立中的法人尚未登記成立,尚無權利能力。 另須注意,非法人團體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可能具有訴訟上的當事人能力;這不等於取得民法上的法人資格或權利能力。 五、各種能力的區別與十九歲的判斷 概念判斷問題考試關鍵 權利能力能否享受權利、負擔義務?自然人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唯一「生到死」的能力。 行為能力能否獨立有效地為法律行為?未滿七歲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滿十八歲成年。另受監護宣告者無行為能力。 責任能力能否就侵權行為負擔責任?以行為時有無識別能力判斷,不是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意思能力、識別能力能否理解行為意義、辨識其責任?著重實際理解或辨識能力,並非權利主體資格。 訴訟能力能否獨立有效地為訴訟行為?屬程序法上的能力。 自然人的私法上人格(民法所定之能力)包括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及責任能力;訴訟能力屬程序法範疇,不構成民法所定的私法上人格。 現行民法第12條規定,滿十八歲為成年。十九歲者已成年,題目未提供其他特殊情況(如受監護宣告)時,具有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訴訟能力及責任能力;納稅則依稅法課稅要件判斷,也不因十九歲而欠缺。因此問「十九歲之人不具有下列何種能力」而列出權利能力、納稅能力、訴訟能力、責任能力時,應選「以上皆非」。 常考陷阱 「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的是行為能力、識別能力或責任能力:錯。只有權利能力。 「始於成年、滿七歲、取得身分證、結婚」或「終於成年」:錯。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終於分割遺產、立遺囑、出殯時」:錯。終於死亡。 「僅自然人有權利能力」:錯。依法成立的法人也有權利能力。 「未滿七歲、無行為能力人或植物人沒有權利能力」:錯。混淆能否享有權利與能否自己實施法律行為。 「滿二十歲(或滿七歲)才有權利能力」:錯。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現行成年年齡為十八歲。 「出生後須存活二十四小時以上才取得權利能力」:錯。沒有存活期間要求。 「權利能力得拋棄」:錯。權利能力不得拋棄。 「胎兒推定為既已出生」:錯。法條是「視為」。但「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享受,有權利能力」為正確。 「非法人團體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錯。這是法人的規定,非法人團體不適用。 「合夥具有權利能力」:錯。合夥不是權利主體;問「何者不具權利能力」時,合夥是答案,私立大學、法人、無行為能力人都有。 「設立中的法人已有權利能力」:錯。未經登記不成立,尚無權利能力(此敘述反面「尚無權利能力」為正確)。 「訴訟能力屬民法所定的自然人私法上人格」:錯。私法上人格為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責任能力。 記憶口訣 「權利生到死,成年看十八;胎兒護利益,非死產、視出生。」 「法人有、合夥無,設立中、還沒有。」判斷誰具有權利能力。 「私法三能力:權、行、責;訴訟歸程序。」區分私法上人格與訴訟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