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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兒保護與人格不得拋棄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5
胎兒保護與人格不得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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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分清「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能享有權利,不代表能自行訂立有效契約;無權利能力者必無行為能力。 掌握胎兒保護的三個關鍵:個人利益、將來非死產、視為既已出生;只享權利,不負義務。 記熟死亡宣告的期間(七年、三年、一年)、聲請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以及推定同時死亡對繼承的影響。 區分無行為能力人的「一律無效」,與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例外有效、單獨行為無效、契約效力未定」。 現行法滿十八歲成年;舊題以二十歲成年或未成年人結婚出題者,須依修法後規定判斷。 核心觀念 一、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與不得拋棄 權利能力是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依民法第6條,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不是始於受胎),只有「有」或「無」之別,沒有程度區分。未滿七歲、受監護宣告或欠缺責任能力,都不因此喪失權利能力;死亡之人則既無權利能力,也無行為能力。 行為能力是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行為發生效力的能力,有完全、限制及無行為能力三級,具有程度區分。無權利能力者無行為能力,但有權利能力者不一定有行為能力,例如未滿七歲之人有權利能力而無行為能力。 民法第16條規定,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第17條規定,自由不得拋棄,自由的限制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不得拋棄的是人格上的資格與自由,不表示具體財產權都不得拋棄。所有權、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瑕疵擔保請求權,原則上都可以拋棄;已登記的不動產所有權也可以拋棄,但須辦理登記才生效力。 二、胎兒:為保護利益,視為已出生 民法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這是權利能力的例外保護,不是賦予行為能力,且用語是「視為」,不是「推定」,也不是「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 通說及實務採法定解除條件說:胎兒在出生前,即可就受保護事項享有權利,不必等出生才請求;若將來死產,解除條件成就,效力溯及消滅,已受領的給付應返還。 事項判斷重點 父親遭侵權致死胎兒得向加害人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 胎兒身體、健康受侵害屬個人利益保護,得請求損害賠償。 繼承、繼承回復、遺產分割屬受保護事項;胎兒可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為訴訟當事人,不得只因尚未出生就否定其權利。 接受贈與、請求生父認領屬利益保護範圍;胎兒可為受贈人,非婚生胎兒也不當然被排除。 債權人要求胎兒清償繼承債務是要求負擔義務,不屬利益保護,此時胎兒無權利能力。 父親死亡時,配偶、已出生子女與胎兒均得請求慰撫金,各自判斷;其他家屬不必等待胎兒出生才能請求。胎兒依法享有權利,也不表示能親自訂約或起訴,仍須由他人代為行使。 三、死亡宣告與同時死亡 民法第8條規定,死亡宣告須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不是期間一到就自動死亡,也不是由法官、本人或「最近親屬二人」聲請。 失蹤情形得聲請期間 一般失蹤失蹤滿七年。 八十歲以上之人失蹤失蹤滿三年。 遭遇特別災難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 高齡者若因海嘯等特別災難失蹤,應適用最短的災難終了滿一年,不是三年。受死亡宣告者,依民法第9條,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民法第11條規定,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死亡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可用反證推翻,且不依年齡、體能判斷先後。同時死亡者之間彼此不互相繼承。 但不互相繼承,不等於排除代位繼承。父與子同時死亡,該子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孫子女)仍得代位繼承祖父的遺產。因此祖父的配偶、其他子女與代位的孫子女,共同繼承祖父遺產;已死亡的兒子本人則不在繼承人之列。 繼承順序除配偶外,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配偶應繼分: 與配偶共同繼承者配偶應繼分 直系血親卑親屬與其平均分配。 父母或兄弟姊妹二分之一,其餘由父母或兄弟姊妹平分。 祖父母三分之二,其餘三分之一由祖父母平分。 例如某人與其父母同時死亡,無子女、無兄弟姊妹,遺產一千二百萬元由配偶與四位祖父母(內外祖父母)繼承:配偶得八百萬元,祖父母各得一百萬元。又如兄弟中二人同時死亡,應先排除同時死亡者,再看尚存的兄弟姊妹及配偶:未婚無子者的遺產,由尚存兄弟單獨繼承;有配偶無子者的遺產,由配偶與尚存兄弟各得二分之一。代位繼承限於直系血親卑親屬,兄弟姊妹不適用。 四、成年與行為能力分級 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民法第12條改為滿十八歲為成年;結婚最低年齡也是十八歲,舊法「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規定已刪除。因此十八歲已婚者,是因為已成年而得單獨為有效法律行為;十九歲者已成年,自行拋棄自己的機車,有效且不得撤銷;剛滿十八歲者訂定婚約,也不須法定代理人同意。 類型對象與效力 無行為能力未滿七歲、受監護宣告之人;本人意思表示無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限制行為能力滿七歲、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原則上須得法定代理人允許。 完全行為能力滿十八歲、未受監護宣告之人;受輔助宣告者的特定重要行為另須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無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無效,且沒有「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限制;本人也不能自行受意思表示。即使取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仍不能自行作成有效法律行為;純獲利益與日常生活必需的例外,只規定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不適用於無行為能力人。因此五歲兒童自行接受贈與、買賣或拋棄所有權,都不因有利或金額小而有效;他人買積木送給五歲兒童,由兒童自己受領承諾,該贈與契約無效。 但先占無主物是事實行為,不以行為能力為必要,五歲兒童先占無主玩具有效。另依民法第75條,雖非無行為能力人(包括成年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無效,不必經專家鑑定、親屬陳明或社福機關認定。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律行為 民法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或受意思表示,原則上應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不是「三親等內尊親屬」);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八歲兒童在便利商店買水飲用,有效,不須監護人保證書或向任何機構陳明。法定代理人對限制行為能力人,也得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 單獨行為:未得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如拋棄所有權),依第78條無效,不是「經承認始生效力」。 契約:未得允許所訂契約,依第79條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屬效力未定;經承認後溯及訂約時生效。限制原因消滅後(如本人成年),本人承認亦同。 催告: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逾期不為確答,視為拒絕承認。 撤回:契約未經承認前,相對人得撤回;但訂約時已知其未得允許者,不得撤回。 允許處分之財產:法定代理人允許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有處分能力;未經允許處分之財產所訂契約,仍屬效力未定,不是無效。 詐術: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允許者,其法律行為強制有效。 六、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 當事人、標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一般成立要件,不是生效要件。欠缺生效要件時,效果不一,可能無效、得撤銷或效力未定,不是「一概無效」。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第71條);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第72條)。 常考陷阱 「權利能力始於受胎」錯,始於出生;「胎兒出生前即取得權利並負擔義務」錯,只享權利、不負義務。 「胎兒須出生後才能請求慰撫金」錯;「胎兒有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錯;「推定既已出生」錯在「推定」。 「債權人得請求胎兒清償繼承債務」錯,屬負擔義務。 「已登記之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不得拋棄」錯;真正不得拋棄的是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自由。 「行為能力只有有無、無程度區分」錯,那是權利能力的特徵。 「同時遇難,視為同時死亡」錯在「視為」;也不推定年長、體弱者先死或年輕、強壯者後死。 「同時死亡之子仍繼承父親遺產」錯;但其子女得代位繼承,不要漏列。 死亡宣告聲請人寫成法官、本人、最近親屬二人都錯;高齡者遭遇特別災難,應選一年而非三年。 「無行為能力人得法定代理人允許即可單獨為有效法律行為」「無行為能力人得受意思表示」「其無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都錯。 「民法對無行為能力人純獲利益或日常生活必需之行為設有明文」錯,該規定針對限制行為能力人。 「受監護宣告者可自行購買生活必需品」錯;受輔助宣告者則可以,不要混淆。 「精神錯亂中之意思表示須經專家鑑定、親屬陳明才無效」錯,依法當然無效,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同。 「限制行為能力人應得三親等內尊親屬允許」「日常必需行為須出具保證書」都是虛構要件。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一律無效」錯;「單獨行為須經承認始生效力」錯,應為無效。 「承認後才開始有效」錯,溯及訂約時生效;「催告一星期」「沉默視為承認」都錯。 「已知未得允許的相對人仍得撤回」錯;「用詐術者之法律行為無效」錯,應為有效。 「十八歲已婚者單獨所訂契約無效」錯;現行法十八歲已成年。舊題把十九歲多者稱為「未成年人」並問父母撤銷或承認時,依現行法其已成年,契約有效,各選項都不對時應選「以上皆非」。 記憶口訣 胎兒護利益,非死視出生;只享不負擔,死產溯及返。 失蹤七、老三、災後一;聲請利害或檢察。 同難推同死,彼此不互繼,孫可代位繼。 未七與監護,全無一律無效;七到十八限,利益日常可。 單獨無效、契約待認;承認溯及,催告一月,不答拒認;知情不撤,詐術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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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2 甲、乙為夫妻,生有一子丙,懷有胎兒丁,一日甲騎摩托車出門,不幸遭遇車禍,被戊撞傷,數日後傷重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2. 30關於胎兒之權利能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胎兒出生若為死產,則法定解除條件成就,溯及不發生效力 (B)胎兒具有權利...
  3. 30 下列何種情形,胎兒無權利能力? (A)胎兒之父親遭逢車禍而死亡,胎兒向加害人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B)胎兒之繼承權被侵害...
  4. 38 下列關於胎兒權利能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胎兒於出生前,即取得權利,並負擔義務 (B)非婚生之胎兒對於生父無認領請求...
  5. 20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為何? (A)視為既已出生(B)推定既已出生 (C)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D)推定為完...
  6. 20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為何? (A)視為既已出生(B)推定既已出生 (C)視為完全行為能力人(D)推定為完...
  7. 35 下列何者可以拋棄? (A)權利能力 (B)行為能力 (C)自由 (D)已登記之不動產所有權
  8. 33 下列何種權利不得拋棄? (A)自由權 (B)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C)所有權 (D)瑕疵擔保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