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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成立與生效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5
法律行為成立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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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區分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成立看當事人、標的及意思表示;生效再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健全及標的是否合法等。 掌握意思表示的方式、生效時點與解釋原則:明示、默示皆可;對話採了解主義,非對話採到達主義;向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表示,以到達法定代理人時生效。 分辨無效、得撤銷與效力未定,尤其注意真意保留、通謀虛偽、錯誤、詐欺、脅迫的不同效果。 熟記第三人詐欺的撤銷限制、善意第三人保護,以及撤銷權的期間與行使方式。 辨認單獨行為、契約、合同行為,並比較撤銷權與解除權。 核心觀念 一、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 法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當事人意思發生私法上效果的行為。一般成立要件為當事人、標的、意思表示;一般生效要件則包括當事人具有行為能力、意思表示健全(無瑕疵),以及標的確定、可能、適法且不違反公序良俗。特定法律行為另須具備法定方式等特別要件。 意思通知、觀念通知不是意思表示,屬於「準法律行為」,均非法律行為的一般成立或生效要件。意思通知如催告,觀念通知如告知事實,其法律效果是依法律規定發生,而不是依當事人意思發生。 效力狀態判斷重點典型情形 無效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不必先撤銷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違反公序良俗的賭博契約;無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 有效但得撤銷撤銷前仍有效;撤銷後視為自始無效符合要件的錯誤、詐欺、脅迫 效力未定效力尚待有權人承認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允許所訂立、且不屬法定例外的契約 民法第79條的承認本身是法律行為,屬單獨行為(由法定代理人一方意思表示即成立),不是意思通知或觀念通知;承認後,原則上溯及法律行為成立時發生效力。無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則依第75條無效,不能直接套用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承認規則。 二、法律行為的分類 類型成立方式常見例子 單獨行為由一方意思表示即成立債務免除、撤銷、解除、承認 契約(雙方行為)相互對立的意思表示合致買賣、租賃、贈與 合同行為數個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結合社團決議,例如決議變更章程 社團決議是合同行為,仍屬法律行為,不是事實行為或準法律行為,也不是單獨行為。贈與雖通常僅使贈與人負給付義務,仍須雙方意思合致,屬契約。債務免除依第343條,由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即可,不須債務人同意,屬單獨行為。修繕租賃物本身則屬事實行為,不是法律行為。 三、意思表示的方式、解釋與生效 意思表示包含追求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及其外部表示,可用明示,也可由行為間接推知而構成默示,不以明示為限。單純沉默原則上不是意思表示,只有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賦予其意義時,才例外具有表示效果。 依第98條,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辭句,不能「專以辭句判斷」。 情形生效規則 對話意思表示第94條:相對人了解時生效(了解主義) 非對話意思表示第95條:通知到達相對人時生效(到達主義) 向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表示第96條:通知到達其法定代理人時生效 對話與非對話以能否直接、即時交換意思區別,不以是否面對面為準,電話交談也屬對話。到達是指進入相對人支配範圍,處於通常可了解內容的狀態,不必實際閱讀;民法並未明文規定「交給配偶、受僱人或三親等內親屬即生效」。向無行為能力人表示,也只要到達法定代理人即可,法律並未要求必須以書面通知。 非對話表示的撤回通知,若先於或同時到達,原意思表示不生效力。表意人發出通知後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行為能力受限制,不影響其意思表示效力,既非無效,也非效力未定。因非出於自己過失而不知相對人姓名或居所者,第97條允許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為通知,並非自行廣播即可。 四、意思表示不一致:真意保留、通謀虛偽與錯誤 真意保留(單獨虛偽):第86條規定,表意人無欲受其意思表示拘束之意而仍為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才無效。例如甲為安慰病危母親而答應照顧弟弟並提供生活費,縱使甲內心未必真想受拘束,此承諾仍屬有效,且不屬錯誤、詐欺、脅迫等撤銷事由,故有效且不得撤銷。 通謀虛偽:第87條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串通作出虛假表示,該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若另隱藏其他法律行為,適用該隱藏行為的規定。「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情的第三人,與慈善、公益、舉發犯罪無關。 錯誤:依第88條,表示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表示,且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的過失所致,表意人得撤銷(不是無效)。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第89條也允許比照撤銷。 錯誤撤銷權依第90條,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消滅。依第91條撤銷時,對信其表示有效而受損害的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賠償信賴利益(不是履行利益);但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此賠償責任只規定於錯誤及傳達錯誤,詐欺、脅迫的撤銷並無類似規定。 五、詐欺、脅迫與第三人保護 依第92條,被詐欺或被脅迫所為的意思表示,均為有效但得撤銷,不是無效或效力未定。以假畫冒充真畫出售,或受騙而低價出賣房屋並辦妥移轉登記,買賣契約都是有效、得撤銷。 撤銷以前,買賣契約仍是出賣人受領價金的法律上原因,不能只因發現受騙,就認定價金自始構成不當得利;被詐欺人支付價金也不是「不法原因給付」。正確思考是:對方依買賣契約得受領價金,被詐欺人得依被詐欺規定撤銷契約,撤銷後再處理返還問題。 比較項目詐欺脅迫 由第三人實施須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始得撤銷無此限制,表意人均得撤銷 善意第三人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撤銷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一年期間起算發見詐欺時脅迫終止時 依第93條,兩者均須於上述起算點起一年內撤銷;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均不得撤銷。 撤銷與撤回不同:撤回是在意思表示生效前阻止其發生效力;撤銷是對已生效而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使其溯及無效。受詐欺而締約,契約已生效,應稱「撤銷」而非「撤回」。 不動產轉售案例:甲受乙詐欺,將土地出賣並移轉所有權給乙,乙再出賣並移轉給惡意丙。詐欺通常同時影響買賣(負擔行為)與移轉所有權(處分行為),甲得一併撤銷,使兩者都溯及無效,而不是只有處分行為無效。乙丙間的買賣契約(負擔行為)不因此無效;乙對丙的移轉則因乙溯及成為無權利人,丙又為惡意,不受善意第三人保護。乙是詐欺者,因甲撤銷而受的損害,不得向甲請求賠償。 六、撤銷與解除的行使及效果 撤銷權與解除權都是形成權,權利人單方行使即可使法律關係變動。依第116條,撤銷原則上以意思表示為之;有相對人者,向相對人表示。錯誤、詐欺、脅迫的撤銷,不須向法院起訴。 例外須聲請法院撤銷的類型:暴利行為的撤銷、債權人撤銷有害其債權的詐害行為、社團總會決議的撤銷。 依第114條,法律行為經撤銷,視為自始無效(溯及效力);撤銷效力原則上為絕對效力,對任何人均生無效結果,只有法律特別規定時(例如詐欺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才例外受限。當事人知或可得而知其得撤銷者(惡意當事人),撤銷時其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準用知或可得而知無效的規定。 比較項目撤銷權解除權 性質形成權形成權 對象不限於契約,各種有瑕疵的法律行為限於契約 發生原因原則上限於法律規定(法定)法定或約定皆可 效果視為自始無效契約效力溯及消滅,依第259條負回復原狀義務 行使方式原則上向相對人以意思表示為之依第258條向他方以意思表示為之 常考陷阱 「意思通知、觀念通知是法律行為要件」:兩者是準法律行為,既非成立要件也非生效要件;成立要件是當事人、標的、意思表示。 「心口不一的承諾無效或得撤銷」:真意保留原則上有效,相對人明知才無效,且不是撤銷事由。 「錯誤、被騙就是無效」:錯誤、詐欺、脅迫都是得撤銷,撤銷前仍有效;通謀虛偽才是無效。 「第三人詐欺、脅迫都須相對人知情」:知情限制只適用第三人詐欺。 「詐欺、脅迫撤銷均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只有詐欺的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脅迫可以對抗。 「善意第三人得撤銷通謀虛偽表示」:通謀虛偽本來就無效;第三人受保護的方式是當事人不得以無效對抗他。 「錯誤撤銷賠履行利益」:應為信賴利益。 「詐欺撤銷期間自被詐欺時起算」:應自發見詐欺時起一年;錯誤則自意思表示後一年。 「被詐欺可撤回意思表示」:已生效的瑕疵表示應「撤銷」,不是「撤回」。 「被騙付款直接依不當得利請求、或屬不法原因給付」:撤銷前契約有效,對方受領有法律上原因;應先撤銷契約。 「所有撤銷都須起訴」:錯誤、詐欺、脅迫向相對人表示即可;暴利行為、詐害債權行為及社團總會決議的撤銷才須向法院請求。 「撤銷權的行使具有絕對效力」是正確敘述:撤銷原則上對任何人都生效,善意第三人保護只是法律特別規定的例外,不要誤判為錯誤選項。 「解除權限於法定,撤銷權含約定」:剛好相反,解除權可法定或約定,撤銷權原則限於法定。 「撤銷與解除均不溯及既往、均適用一切法律行為」:兩者唯一共通的正確敘述是「均屬形成權」;解除限於契約。 到達生效的錯誤寫法:「以書面通知法定代理人」「到達配偶、受僱人、三親等內親屬時生效」「表意人發信後死亡則無效或效力未定」「得以廣播通知」「以辭句專斷解釋」都是錯的。 記憶口訣 成立「人、標、意」;生效「能力、健全、標的合法」。 對話要了解,非對話看到達;向無限能力人,到法代才算。 心中保留仍有效,通謀虛偽才無效;錯詐脅皆可撤。 錯誤從表示,詐欺從發見,脅迫從終止;一年除斥,十年封頂。 第三人詐欺看知情,詐欺撤銷護善意;脅迫通吃不設限。 撤銷法定、解除可約;兩者同為形成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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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9 下列何者,非法律行為之一般成立要件? (A)當事人 (B)意思通知 (C)意思表示 (D)標的
  2. 17 下列何者,非屬法律行為之一般生效要件? (A)具有行為能力 (B)意思表示健全 (C)觀念通知存在 (D)標的適法
  3. 29 甲為安慰病危母親,乃答應母親會照顧弟弟,並提供生活費用。甲之承諾效力如何? (A)有效,不得撤銷 (B)無效 (C)效力未定 (D)...
  4. 26.下列關於意思表示的敘述,何者正確?(A)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要素 (B)表意人若知其事實即不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C)...
  5. 民法第79 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該「承認」在法律上性質...
  6. 8 甲免除乙之債務,其性質為何? (A)契約行為 (B)合同行為 (C)單獨行為 (D)雙方行為
  7. 41.下列何者為單獨行為? (A)締結贈與契約 (B)決議變更章程 (C)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 (D)修繕租賃標的物
  8. 46 下列各項撤銷權之行使中,何者不需聲請法院為之? (A)暴利行為之撤銷 (B)有害債權人權利之撤銷 (C)社團總會決議之撤銷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