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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的分類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41
法律行為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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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先判斷需要幾個意思表示,再區分單獨行為、契約與合同行為。 分清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並掌握效力未定與承認的關係。 從對價、交付、方式、依附關係及給付義務五個標準,分別判斷契約類型。 掌握契約成立的方法,以及撤銷權、解除權的發生原因、行使方式與效力。 核心觀念 一、依意思表示的結合方式分類 類型判斷標準常見例子 單獨行為(單方行為)由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不必取得相對人同意。立遺囑、遺贈、認領、債務免除、承認權的行使、撤銷權的行使(如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解除權的行使。 契約(雙方行為)雙方相互對立的意思表示合致。買賣、贈與、使用借貸、和解、保證、債權讓與、普通抵押權設定、收養。 合同行為(共同行為)多數方向相同、目的共同的意思表示結合。社團決議,例如決議變更章程。 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核心。社團決議是由多數社員的意思表示結合而成,屬於法律行為(合同行為),不能因為採多數決,就認為是事實行為、準法律行為或單獨行為。修繕租賃物則是履行義務的事實行為,本身不是以意思表示發生法律效果。 民法第343條規定,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者,債之關係消滅,無須債務人承諾,所以債務免除是單獨行為。贈與則須受贈人允受,仍是契約。收養是身分契約;認領與立遺囑才是單獨行為。 二、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 階段一般要件判斷重點 成立要件當事人、標的、意思表示法律行為是否存在。 生效要件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健全(無錯誤、詐欺、脅迫等瑕疵)、標的適法、可能、確定或可得確定且不違反公序良俗。已成立的法律行為能否發生預期法律效果。 意思通知與觀念通知屬於準法律行為,不等於意思表示,也不是法律行為的一般成立要件或一般生效要件。題目把「意思通知」放進成立要件、把「觀念通知存在」放進生效要件,都是錯誤選項。 依民法第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訂立的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在承認前屬效力未定。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屬法定例外,應另行判斷。「承認」本身是法律行為(單獨行為),不是意思通知、觀念通知或事實行為;承認應向相對人以意思表示為之,並原則上溯及法律行為成立時發生效力。 三、契約如何成立 依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無論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雙方對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非必要之點未表示意思者,推定契約成立;並非每個細節都談妥才能成立。 要約與承諾:一方提出要約,他方承諾,最典型的成立方式。 要約交錯:雙方分別發出內容相符的要約,偶然合致而成立契約。 意思實現:依民法第161條,依習慣或事件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契約成立;要約人要約當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須通知者亦同。 意思實現是以行為取代承諾通知,須與要約結合,不是「承諾與意思實現合致」。侵權行為、不當得利是法定的債之發生原因,與當事人合意無關,均非契約成立方法。 四、契約的五組分類 分類區分標準常考例子 有償/無償取得利益是否須付出對價。買賣、互易、租賃、僱傭、承攬、運送、旅遊、居間為有償;贈與、使用借貸為無償;保證原則上無償。委任、寄託、消費借貸可有償也可無償,看有無約定報酬或利息。 諾成(不要物)/要物除意思一致外,是否尚須交付標的物才成立。買賣、租賃、贈與、承攬、運送、合會為非要物;使用借貸、消費借貸、寄託、定金契約、押租金契約為要物。代物清償須現實為他種給付,也屬要物行為。 要式/不要式是否須踐行一定方式。契約原則上不要式;使用借貸亦為不要式。法律另定方式者,須遵守法定方式。 主/從是否以他種法律關係存在為前提。保證是從契約(以主債務存在為前提);買賣、租賃、委任、運送、互易、終身定期金為主契約。 單務/雙務雙方是否互負具有對價關係的給付義務。贈與、保證為單務契約;買賣、互易、租賃、僱傭、承攬、居間、和解為雙務契約。 諾成契約又稱不要物契約。贈與經雙方合意即成立,不以交付贈與物為成立要件;租賃也不必等到交屋才成立。使用借貸則是無償、要物、不要式、單務的債權契約,不是物權契約,也不是有償契約。 要物與要式是不同標準:前者看是否須交付,後者看是否須一定形式。不能因為使用借貸須交付物,就認為必須簽書面。依民法第73條,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原則上無效;因此訂約方式是原則上口頭合意即可有效,但法律規定須用一定方式時,須依法定方式。「契約一律要書面」「全部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方式」都不正確。 依民法第408條,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原則上得撤銷其贈與;但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之贈與,不適用此項任意撤銷規定。例如為安慰病危的母親,答應照顧弟弟並提供生活費,屬履行道德上義務的承諾,有效且不得任意撤銷,不能只因出於親情或尚未給付,就認為無效、效力未定或得撤銷。 五、撤銷權與解除權 比較撤銷權解除權 性質兩者均屬形成權,行使本身均為單獨行為,不須對方同意。 適用對象各類法律行為或意思表示。限於契約。 發生原因原則上限於法律規定。可依法律規定(法定解除權),也可依當事人約定(約定解除權)。 效力視為自始無效(溯及)。契約效力溯及消滅,雙方負回復原狀義務。 行使方式:因錯誤、被詐欺或被脅迫而撤銷意思表示,依民法第116條,向相對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即可,不必聲請法院。反之,暴利行為的撤銷、有害債權人權利行為的撤銷(詐害債權)、社團總會決議的撤銷,須聲請或訴請法院為之。 撤銷的效力:依民法第114條,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撤銷時準用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的規定,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撤銷權的行使具有絕對(對世)效力;例外如被詐欺而為的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解除的效力:依民法第258條,解除契約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解除後雙方依第259條負回復原狀義務,依第260條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不要與向將來發生效力的「終止」混淆。 常考陷阱 「單務契約就是單獨行為」:錯。贈與與保證都須雙方合意,是契約;只是給付義務由一方負擔,屬單務。 「收養、贈與、債權讓與、設定抵押權是單獨行為」:錯。都須雙方合意,屬契約;行使解除權、撤銷權、承認權、債務免除、認領、立遺囑才是單獨行為。 「社團決議是事實行為或單獨行為」:錯。社團決議是法律行為中的合同行為。 「承認是意思通知或觀念通知」:錯。承認是法律行為(單獨行為)。 「意思通知是成立要件、觀念通知是生效要件」:錯。成立要件是當事人、標的、意思表示;生效要件是行為能力、意思表示健全、標的適法等。 「寄託、借貸一定要物,所以租賃也要交付才成立」:錯。租賃、贈與、買賣、合會都不是要物契約;使用借貸、消費借貸、寄託、定金、押租金、代物清償才是要物。 「使用借貸是有償、不要物或物權契約」:錯。使用借貸是無償、要物、不要式的債權契約。 「委任、寄託只能有償,或遺贈、贈與、使用借貸可能有償」:錯。委任、寄託可有償可無償;遺贈、贈與、使用借貸為無償。 「保證是有償的主契約、雙務契約」:錯。保證原則上無償,且為從契約、單務契約。 「契約一律要書面,或一律由當事人決定形式」:錯。原則不要式,但須遵守法律的特別規定。 「契約成立須所有細節一致」:錯。必要之點一致,非必要之點未表示,推定成立。 「承諾與意思實現合致」「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可成立契約:錯。契約成立方法只有要約與承諾、要約交錯、要約與意思實現。 「撤銷一律須向法院提起訴訟」:錯。被詐欺、被脅迫、錯誤的撤銷,向相對人表示即可;暴利行為、詐害債權、社團決議的撤銷才須經法院。 「解除權限於法定,撤銷權含約定與法定」:錯,剛好相反。解除權可法定可約定,撤銷權原則上限於法定。 「撤銷與解除都不溯及既往」「二者均包括一切法律行為」:錯。兩者原則上都有溯及效果;解除只適用於契約。兩者共同點是都屬形成權。 「為照顧家人而提供生活費的承諾無效或得任意撤銷」:錯。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有效,且不得任意撤銷。 記憶口訣 「成立人、標、意;生效看能力、表示健全、標的適法。」 「對價看有償,交付看要物,形式看要式,依附看主從,互負對價看雙務。」 「要物五寶:使用、消費、寄託、定金、押租金。」 「贈與要合意,免除單方行;保證無償、單務、從;租賃諾成、有償、雙。」 「撤銷法定、解除可約;兩者形成、都溯及;詐欺脅迫自己撤,暴利詐害決議找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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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8 甲免除乙之債務,其性質為何? (A)契約行為 (B)合同行為 (C)單獨行為 (D)雙方行為
  2. 41.下列何者為單獨行為? (A)締結贈與契約 (B)決議變更章程 (C)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 (D)修繕租賃標的物
  3. 35 社團決議,屬於下列何種行為? (A)事實行為 (B)法律行為 (C)準法律行為 (D)單獨行為
  4. 36下列何者為民法規定之單方法律行為?(A)贈與契約(B)行使解除權(C)債權讓與(D)設定普通抵押權
  5. 30 下列何者為單獨行為? (A)贈與(B)債之免除(C)使用借貸(D)和解
  6. 30.下列何者為單獨行為: (A)贈與(B)債之免除(C)使用借貸(D)和解
  7. 1 下列何者不是單獨行為? (A)立遺囑 (B)承認權之行使 (C)收養 (D)認領
  8. 民法第79 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該「承認」在法律上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