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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行為與標的適法性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1
書面行為與標的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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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分清「無效」「得撤銷」「效力未定」:違反強制禁止規定、背於公序良俗、欠缺法定方式原則上無效;暴利行為則是得聲請法院撤銷或減輕給付,並非當然無效。 掌握無效行為的轉換(第112條)與撤銷的效力: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第114條);錯誤之撤銷屬單獨行為。 熟記民法須以書面為之的要式行為,並區別不動產物權變動、不動產買賣、借貸與租賃契約。 熟記文字、簽名、蓋章及指印、十字的替代規則(民法第3條)。 辨認訂婚、結婚、兩願離婚、冠姓的方式與戶政登記;身分行為不得附條件、期限,親權等身分權不得讓與。 核心觀念 一、法律行為的效力與標的適法性 法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核心,發生私法上效果的行為,並不是「法律有明文規定的行為」才叫法律行為。法律行為原則上不要式,也不是所有法律行為都須依法定方式為之;但其內容一律受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拘束。 情形要件與效力 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第71條:原則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第72條:無效(不是得撤銷,也不是效力未定)。判斷依我國整體社會的法秩序與倫理觀念,並非違反某族群習慣或外籍配偶本國風俗即無效。 不依法定方式第73條: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暴利行為第74條: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並非當然無效。 常見無效案例: 已婚者以同居為條件所為的贈與:以維持婚外同居關係為目的,背於善良風俗,贈與契約無效。 為酬謝代考而約定的贈與:代考本身違法,以此為對價的贈與背於公序良俗,無效。與贈與人年齡、行為能力無關,不會因為是未成年人而變成「效力未定」或「得撤銷」。 將自家門前人行道出租給他人擺攤:人行道是供公眾通行的公用道路,私人不得據為己有出租營業,此租賃契約無效。注意:一般「出租他人之物」不當然無效,人行道案例無效的關鍵在於標的供公眾使用、交易內容不適法。 二、暴利行為 要件:一方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急迫、輕率、無經驗具備其一即可;法律未限定被害人年齡,也不是以「違反一般交易習慣」取代顯失公平。錯誤、誤傳、詐欺、脅迫、精神耗弱都不是暴利行為所利用的狀態。 效果:由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撤銷或減輕給付,且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不能僅以意思表示通知相對人撤銷,也不是由檢察官聲請。 三、意思表示的瑕疵與行為能力(易混選項)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心中保留):表意人無受拘束之意而為表示,原則上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無效。 無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無效。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不能一概認定無效: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承認始生效力(效力未定);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例外有效。 現行民法滿十八歲為成年。 四、無效轉換、撤銷及無權處分 無效行為的轉換(第112條):無效之法律行為,若具備他法律行為之要件,並因其情形,可認當事人若知其無效即欲為他法律行為者,其他法律行為仍為有效。 無效的責任(第113條):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不是「行為後三個月內」得知,也沒有規定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責。 撤銷的效力(第114條):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不是從申請或聲請之日起才無效,也沒有向地政機關或法院公證處申請註銷的規定。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撤銷時準用無效的責任規定。 撤銷的行使:撤銷及承認應以意思表示為之,相對人確定者向相對人為之。因錯誤所為之撤銷,由撤銷權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即生效力,屬單獨行為;暴利行為則例外須聲請法院。 無權處分: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承認始生效力,承認溯及於處分時發生效力;法律並無須以書面向法院公告處陳報的要求。 五、文字與簽名(民法第3條)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不以附印鑑證明為限,也不是印章效力強於簽名。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單純按指印,或只有一人證明,均不足。 簽名不以簽全名為必要,僅簽姓或名,甚至簽雅號、藝名,足以表示為本人者,亦可。 欠缺法定方式原則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時例外,所以不可說「一律無效」。 六、要式與不要式行為 類型判斷 不動產物權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含所有權移轉、設定抵押權等負擔)要式:應以書面為之,且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不動產租賃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契約仍有效。一年以下(如六個月)不必書面。 不動產買賣、不動產借貸契約本身不要式,須與物權移轉的書面、登記區別。 動產買賣不要式。 倉單所載貨物所有權之移轉要式:須由寄託人或倉單持有人於倉單背書,並經倉庫營業人簽名,否則不生所有權移轉之效力。 人事保證、終身定期金要式:應以書面為之;人事保證未以書面締結者無效。 一般保證不要式。 合會要式:應訂立會單。 合夥不要式,勿與合會混淆。 拋棄繼承要式: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遺囑要式:須依法定方式作成;自書遺囑須自書全文。 夫妻財產制契約要式:應以書面為之;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法人章程須作成書面。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未經法院認可者不生效力。 當事人也可以自行約定契約須用一定方式;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第166條)。所以「除法定要式外,當事人不得自行約定方式」是錯的。 七、身分行為的方式、登記與限制 行為書面戶政登記 訂婚(婚約)不須不須;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結婚須,並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須,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 兩願離婚須,並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須,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 夫妻冠姓須書面約定須,向戶政機關登記 家庭生活費用之協議不須不須 身分行為不得附條件或期限:結婚、離婚、收養等身分行為重在身分關係的安定確定,附條件期限將使身分關係處於不確定狀態,因此不可以附加條件,不是「視類型或內容而定」。 身分權具有一身專屬性,不得讓與:例如親權。著作財產權、商標權、債權屬財產權,原則上得讓與。 常考陷阱 「暴利行為無效」「當事人得以意思表示撤銷暴利行為」:都錯。暴利行為須由利害關係人於行為後一年內聲請法院撤銷或減輕給付。 暴利行為選項加上年齡、檢察官、交易習慣、塗銷登記等細節:法條沒有這些要件,看到就是改寫的錯誤選項。 「違反原住民習慣或外國風俗者無效」:錯,第72條是違背我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違反強制禁止規定一律無效」「欠缺法定方式一律無效」:漏了但書,正確說法是「原則上」無效、「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所有法律行為均須依法定方式」「法律行為是法律明文規定的行為」:錯,法律行為原則不要式。 撤銷效力寫成「失效」「自申請日起無效」:正確是視為自始無效。 錯誤之撤銷是契約行為:錯,是單獨行為。 「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錯,只有無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無效;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單獨行為未得允許才無效。 心中保留顛倒寫:原則有效,相對人明知者才無效。 代考酬謝贈與選「效力未定」或「得撤銷」:背於公序良俗,直接無效。 「必須本人親自書寫」「印章須附印鑑證明」「印章效力強於簽名」「指印與簽名同效力」「一人簽名證明」:正確是可代寫但須親自簽名;蓋章與簽名同效力;指印、十字須經二人簽名證明。 「簽名須簽全名」:錯,簽姓、名、雅號、藝名皆可。 未以字據訂立逾一年的不動產租約:不是無效,而是視為不定期限租賃,仍有效。 合會與合夥、人事保證與一般保證:合會、人事保證是要式;合夥、一般保證不要式。 「不動產交易都要書面」:物權變動要書面;買賣、借貸、一年以下租賃不要。 「夫妻間協議都須戶政登記」「訂婚須登記」:家庭生活費用協議、訂婚均不須登記,也不須書面。 記憶口訣 「七一違法看但書,七二悖俗即無效;七三欠式有例外,七四暴利找法院。」 「文字可代寫,簽名須親為;蓋章同效力,指符二人證。」 「長租無字變不定,撤銷溯及自始無效;無效轉換他行為,當事人意可成立。」 「要式記:物權、人保、定期金,合會、拋棄、遺囑、財產制;不要式:合夥、一保、動產賣。」 「訂婚免登記,結婚離婚冠姓要登記;身分不附條件,親權不能讓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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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4 下列何項法律行為不必以書面為之? (A)為期 6 個月的不動產租賃契約 (B)不動產物權的移轉 (C)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 (D)...
  2. 下列何者非要式行為? (A)不動產所有權的移權 (B)動產買賣契約 (C)繼承權之拋棄 (D)倉單所載貨物之所有權的移轉
  3. 23 下列法律行為,何者為不要式行為? (A)人事保證契約 (B)合夥契約 (C)拋棄繼承 (D)立遺囑
  4. 下列何種契約不是要式契約? (A)一般保證 (B)人事保證 (C)終身定期金 (D)合會
  5. 44 下列何者無須作成書面? (A)法人之章程 (B)不動產之借貸契約 (C)人事保證契約 (D)兩願離婚
  6. 49 甲將自家門前的人行道出租給乙擺攤,則該租賃契約效力為何?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7. 1 下列何種權利不能讓與? (A)著作財產權 (B)商標權 (C)親權 (D)債權
  8. 37 下列關於夫妻身分行為之敘述,何者錯誤? (A)夫妻協議冠配偶之姓氏,應至戶政機關登記 (B)夫妻協議離婚時,應至戶政機關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