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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效力與轉換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48
法律行為效力與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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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區辨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意思通知、觀念通知、感情表示)與事實行為。 分清債權行為(負擔行為)與物權行為、準物權行為(處分行為),能計算一筆交易中各有幾個行為;借名登記的出名人對外處分為有權處分。 以無效、得撤銷、效力未定三類,整理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瑕疵、無權處分、無權代理、真意保留與戲謔行為。 掌握違反強制禁止規定、背於公序良俗、欠缺法定方式、暴利行為的不同效果,以及無效行為的轉換。 撤銷以意思表示行使,撤銷後視為自始無效;撤銷、解除、承認均為單獨行為。 核心觀念 一、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 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核心,依當事人想要的內容發生法律效果,例如買賣、贈與、免除債務、撤銷、解除。法律行為不是指「法律明文規定的行為」,而且應受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的拘束。 類型判斷關鍵例子 法律行為(意思表示)表意人想要發生一定法律效果買賣契約的承諾;對債務人說「借的錢不用還了」(免除債務,即使出於同情,仍是法律行為) 準法律行為:意思通知表示一定期望,但效果由法律直接規定對債務人請求履行、出租人催告支付租金、相對人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 準法律行為:觀念通知通知某項事實債權讓與的通知、承認債權人請求權存在、召集社團總會的通知 準法律行為:感情表示表達一定感情宥恕 事實行為只看客觀事實,不需效果意思遺失物拾得、交付物品 依意思表示的結合方式分類:單獨行為由一方意思表示即成立,如撤銷(包括錯誤的撤銷)、解除、承認、免除債務、拋棄物權;契約由雙方相對立的意思表示合致成立,如買賣、贈與、租賃;合同行為由多數方向一致的意思表示結合,如設立社團。 法律行為須先成立(當事人、標的、意思表示;契約須意思表示合致),再檢查是否生效(行為能力、意思表示健全、標的合法可能確定、特別生效要件)。已成立不等於已生效。 二、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分開計算 債權行為(負擔行為)使當事人負給付義務,如買賣、贈與契約。處分行為直接使權利移轉、設定、變更或消滅:處分物權者為物權行為(如移轉房屋所有權);處分債權等其他權利者為準物權行為(如債權讓與、債務免除)。 民法第758條「依法律行為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所稱法律行為指物權行為,例如移轉所有權、設定普通抵押權、拋棄區分地上權;訂立贈與契約是債權行為,不包括在內。 計算方式:一個契約只算一個債權行為;處分行為依「標的物個數」各算一個;交付本身是事實行為。 土地連同其上房屋一起出賣並移轉:土地、房屋各一個所有權移轉,共2個物權行為。 賣畫,一手交錢一手交貨:1個買賣契約(債權行為)+畫的所有權移轉+價金所有權移轉=3個法律行為,其中2個物權行為;交畫、交錢另為2個事實行為。只有1個債權行為。 兩支手機合併出售並移轉,之後出賣人把價金債權贈與並讓與第三人:買賣、贈與=2個債權行為;兩支手機各一個移轉+債權讓與=3個處分行為。 買附有三個救生圈的遊艇,當場交付,價金現鈔包成一包交付:1個負擔行為;遊艇1+救生圈3+價金1=5個處分行為。 借名登記:借名人買地登記在出名人名下,出名人擅自將土地出售並移轉給第三人。依實務見解,出名人是登記名義人,對外屬有權處分,即使受讓人知情,移轉行為仍有效;借名人只能依內部關係向出名人求償。 三、無效、得撤銷、效力未定 效力典型情形重點 無效無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允許所為的單獨行為;違反強制禁止規定、背於公序良俗、欠缺法定方式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 得撤銷錯誤、被詐欺、被脅迫的意思表示;未達結婚年齡而結婚等身分行為撤銷前有效,撤銷後視為自始無效 效力未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允許所訂的契約;無權處分;無權代理經有權利人(法定代理人、本人)承認才生效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並非一律無效:純獲法律上利益、依其年齡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為,不必得允許;未得允許所為的契約為效力未定,單獨行為才是無效。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逾期未確答,視為拒絕承認。 無權處分依民法第118條,經有權利人承認始生效力,屬效力未定;承認只要以意思表示為之即可,不必向法院陳報。經承認的法律行為,原則上溯及為法律行為時發生效力。 四、真意保留、通謀虛偽與戲謔行為 真意保留(單獨虛偽表示):表意人心中不想受拘束而為表示,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只有相對人明知時才無效。例如為安慰病危母親而承諾照顧弟弟並提供生活費,母親不知其內心保留,承諾有效,也沒有錯誤、詐欺、脅迫等撤銷事由,不得撤銷。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表示,無效。 戲謔行為:雙方都明知只是說笑、演戲,欠缺受拘束的意思。連續劇中男女主角的結婚,不生婚姻效力,為無效。 五、違法、背俗、方式欠缺與暴利行為 民法第71條: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原則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72條: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例如:已婚者以同居為條件的贈與、為酬謝代考而為的贈與。將供公眾通行的人行道出租給他人擺攤,也屬無效。 民法第73條: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人事保證契約未以書面締結、收養未經法院認可,均不生效力;但不動產租賃期限逾一年未以字據訂立,視為不定期租賃,契約仍有效。 約定方式:當事人得自行約定契約須用一定方式;約定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契約不成立。 民法第74條暴利行為: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給付或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暴利行為不是當然無效,也不能由當事人以意思表示自行撤銷,更沒有年齡門檻或由檢察官聲請的規定。 民法第3條使用文字:依法須使用文字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用印章代簽名,蓋章與簽名同等效力(不以附印鑑證明為限)。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須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才與簽名同等效力。簽名以足以辨識本人即可,不以簽全名為必要,簽姓、名、雅號或藝名亦可;印章效力也不強於簽名。 六、無效轉換、撤銷與解除 無效行為的轉換(民法第112條):無效的法律行為,若具備他法律行為之要件,並因其情形,可認當事人若知其無效即欲為他法律行為者,其他法律行為仍為有效。 無效的責任(民法第113條):無效法律行為的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 撤銷的效力(民法第114條):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撤銷時準用前述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責任。撤銷效力原則上是絕對的,對任何人均生效力;法律另有保護善意第三人規定時(如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之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依其規定。 撤銷的行使(民法第116條):以意思表示為之;相對人確定者,向相對人為之。一般撤銷不必向法院起訴,也不是向地政機關註銷或向法院公證處聲請;只有暴利行為、身分行為等法律明定須由法院撤銷者例外。 解除契約:同樣以向他方的意思表示行使,解除後雙方負回復原狀義務。撤銷是針對意思表示或法律行為本身的瑕疵;解除是針對有效成立的契約,因約定或法定事由使其消滅,兩者發生原因不同。 常考陷阱 「無權處分無效」→ 錯,是效力未定。「受脅迫、被詐欺的意思表示無效」→ 錯,是得撤銷。 「未成年人未得同意的法律行為均屬效力未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無效」→ 錯;契約效力未定、單獨行為無效,另有不必允許的例外。 「撤銷視為自始無效」才對;「撤銷後失效、效力未定」或「撤銷須向法院起訴」都是錯誤寫法。 「單獨虛偽意思表示無效,相對人明知者有效」→ 正好顛倒:原則有效,相對人明知才無效。 「暴利行為無效」「當事人得以意思表示撤銷暴利行為」→ 錯,須由利害關係人於一年內聲請法院撤銷或減輕給付。 「違反原住民習慣或外國風俗者無效」→ 錯,條文是「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不依法定方式一律無效」「所有法律行為均須依法定方式」→ 錯;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如逾一年不動產租賃視為不定期租賃),且多數法律行為不要式。 「當事人不得自行約定方式」→ 錯,可以約定。 「指印與簽名同等效力」「有使用文字必要須本人親自書寫」「印章須附印鑑證明」→ 錯;可由他人代寫但須親自簽名,指印、十字須二人簽名證明。 「無效行為當事人於行為後3個月內可得而知者,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賠償」→ 錯,是「行為當時」知或可得而知,且無連帶規定。 計算行為個數:一個買賣契約只有一個債權行為;買賣、贈與、拋棄等債權契約不是民法第758條的法律行為;交付是事實行為。 舊題年齡: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成年及結婚年齡均為十八歲,現行法已無「未成年人結婚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規定;但未達結婚年齡而結婚屬得撤銷,舊題答「得撤銷」的方向仍可掌握。 記憶口訣 「單獨欠允無效、契約欠允未定;無權處分等承認,詐欺脅迫可撤銷,撤銷自始無效、不必上法院。」 「違法背俗欠方式,三者皆無效;暴利急輕無經驗,一年聲請找法院。」 「一約一債權,一物一處分,交付是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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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8 關於法律行為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無權處分之行為,無效 (B)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C)未...
  2. 31 下列何者之效力是效力未定? (A)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B)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的單獨行為 (C)無權利人就...
  3. 27.下列行為之效力,何者為得撤銷? (A)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土地買賣契約 (B)無權利人所為之無權處分 (C)無權...
  4. 36關於法律行為之無效與得撤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後3個月內,可得而知其無效者,該當事人與其...
  5. 45 依民法第114條規定,法律行為經撤銷者之效力為何? (A)有效 (B)失效 (C)自始無效 (D)效力未定
  6. 47 關於法律行為的撤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撤銷具有溯及效力,視為自始無效 (B)撤銷權之行使具有絕對之效力 (C)惡意當事...
  7. 34甲將A地連同其上B屋賣給乙,並移轉所有權,本案中涉及幾個物權行為?(A)1個(B)2個(C)3個(D)4個
  8. 1 依民法第 758 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此處所謂「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