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真意保留原則有效,相對人明知時才無效。通謀虛偽無效,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隱藏行為適用該隱藏行為的規定。 分清內容錯誤、表示行為錯誤、傳達錯誤、動機錯誤,以及「視為內容錯誤」的資格、性質錯誤。記牢錯誤撤銷的要件、一年期間與信賴利益賠償。 詐欺、脅迫都是有效但得撤銷。比較兩者在第三人詐欺、善意第三人保護及撤銷期間起算上的差異。 辨認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意思通知、觀念通知、感情表示)與事實行為,並能計算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個數。 比較無效、得撤銷、效力未定的典型例子,掌握對話與非對話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點。 核心觀念 一、真意保留、通謀虛偽與戲謔行為 真意保留(單獨虛偽表示):依民法第86條,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仍為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無效。保護重點在相對人的信賴,所以只是心裡不想受拘束,表示仍然有效。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第87條,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效力是「無效」,不是失效、得撤銷或效力未定。此外,法律並沒有賦予善意第三人撤銷權。 隱藏行為: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例如表面上是買賣、實際上是贈與:買賣因通謀虛偽而無效,贈與則依贈與的規定判斷其效力。 善意第三人:法律上的「善意」是指不知情,「惡意」是指知情,兩者與慈善、公益或道德評價無關。 戲謔行為:表意人預期對方會明白自己並非真意(例如開玩笑、演戲),其表示無效。連續劇中男女主角依劇本演出的結婚,並沒有成立婚姻的效果意思,所以無效。 類型特徵效力 真意保留表意人一方心裡保留真意原則有效;相對人明知時無效 通謀虛偽雙方串通作假無效,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隱藏行為虛偽表示背後真正想做的行為適用該隱藏行為的規定 戲謔行為預期對方知道不是真意無效 二、錯誤的類型與撤銷 類型判斷關鍵得否撤銷 內容錯誤表示的動作本身沒錯,但誤認表示的意義(例如標的、當事人或價金的意義)得撤銷(第88條第1項) 表示行為錯誤誤寫、誤說、誤拿,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該意思表示。例如想買鹽卻誤拿白糖結帳,或想寫九千元卻寫成八千元得撤銷(第88條第1項) 傳達錯誤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依第89條,得比照第88條撤銷 動機錯誤作出決定的理由判斷錯誤。例如看了財經雜誌,誤以為地價會上漲而買地原則不得撤銷 資格、性質錯誤當事人的資格或物的性質,在交易上認為重要者。例如誤以為自己的A車是泡水車而賤價出售依第88條第2項視為內容錯誤,得撤銷 區分要點:雙方約定的是A車,契約書卻誤寫成B車時,應探求當事人真意,依雙方合意的A車成立契約(誤載不害真意)。這種情形不屬於物之性質錯誤。拿錯車、說錯車,屬於表示行為錯誤。只有對物本身的特性(例如是否泡水)認識錯誤,才是物之性質錯誤。 撤銷要件: 須屬於第88條或第89條所定的錯誤類型,且錯誤在交易上認為重要、足以影響表意人的決定。 依第88條,須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表意人有過失時,不得撤銷。 撤銷與否不以相對人有無過失為要件。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也不妨礙表意人撤銷,只影響後述的賠償問題。 依第90條,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期間從意思表示時起算,不是從發現錯誤時起算。 錯誤的意思表示在撤銷前仍然有效,不是當然無效。撤銷應向相對人以意思表示為之,法律沒有要求必須以書面陳明。 信賴利益賠償:依第91條,依第88條或第89條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的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原因為受害人所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賠償的範圍是信賴利益,不是履行利益。這項賠償責任只適用於錯誤與傳達錯誤的撤銷,詐欺、脅迫、暴利行為的撤銷都不適用。所以即使是贈與契約,只要因錯誤而撤銷,就會產生信賴利益的賠償責任。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屬於債務不履行的問題,不屬於這裡的信賴利益賠償。 誠信原則:撤銷權的行使仍受誠信原則限制。買方想出價九千元卻誤寫成八千元,這個錯誤對自己有利。如果甲還要撤銷,就違反誠信原則。 三、詐欺、脅迫與善意第三人 依第92條第1項,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在撤銷之前,該意思表示有效,不是無效,也不是「撤回」。詐欺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表意人才得撤銷。第三人脅迫則沒有這項限制。 比較項目詐欺脅迫 效力有效,得撤銷有效,得撤銷 第三人所為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才得撤銷均得撤銷 撤銷能否對抗善意第三人不得對抗(第92條第2項)法律沒有這項限制 撤銷期間(第93條)發見詐欺後一年內脅迫終止後一年內 除斥期間上限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撤銷的效果:依第114條,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所以在撤銷之前,受詐欺而訂立的買賣契約仍是乙受領價金的法律上原因,甲應先依詐欺規定撤銷契約,再請求返還。受詐欺給付價金也不是「不法原因給付」。 撤銷與轉手:甲受乙詐欺,將土地出賣並移轉給乙,乙再轉賣並移轉給知情的丙。這時有以下幾個重點: 甲的撤銷期間從發見詐欺時起算,不是從被詐欺時起算。 甲可以撤銷受詐欺而為的買賣與移轉行為,不是只能撤銷處分行為。 乙、丙之間的買賣契約不會因此當然無效。 丙知情,不受善意第三人的保護。 施詐的乙因甲撤銷而受有損害,不得向甲請求賠償。第91條的賠償責任只適用於錯誤撤銷。 四、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 類型效果發生依據例子 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當事人的意思發生效果買賣契約的要約與承諾、免除債務、解除契約、拋棄物權 準法律行為:意思通知表示某種期望,效果由法律規定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催告支付租金、對債務人的請求 準法律行為:觀念通知通知某種事實債權讓與的通知、承認債權人的請求權存在、社團總會的召集通知 準法律行為:感情表示表達某種感情宥恕 事實行為只要有事實就依法發生效果,不問意思拾得遺失物、交付物品或現鈔的動作 出於同情而對朋友說「借的錢不用還了」,屬於免除債務,是法律行為,不是感情表示。依第80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允許所訂立契約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這項催告的性質是意思通知。 五、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計算 負擔行為(債權行為)使當事人負擔給付義務,例如買賣契約、贈與契約。處分行為直接使權利發生變動,包括物權行為(例如所有權移轉、抵押權設定、物權拋棄)及準物權行為(例如債權讓與)。計算時依「一物一權」,每個物的所有權移轉各算一個。 土地連同地上房屋出賣並移轉:土地與房屋是兩個不動產,所以有兩個物權行為。 一幅畫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一個買賣契約加上畫與價金的兩個物權行為,共三個法律行為。另有交付畫、交付錢兩個事實行為。債權行為只有一個。 兩支手機合併出售並移轉,價金未付,賣方再把價金債權贈與並讓與第三人:債權行為有買賣與贈與共兩個。處分行為有兩支手機的移轉加一個債權讓與,共三個。價金沒有交付,所以不另計。 遊艇附三個救生圈出售,現鈔包成一個包裹交付:負擔行為一個。處分行為為遊艇一個、救生圈三個、現鈔包裹一個,共五個。 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這裡的「法律行為」是指物權行為,例如移轉所有權、設定普通抵押權、拋棄區分地上權。贈與契約是債權行為,不在其內。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給他人,屬於物權行為。 借名登記:依實務見解,出名人(登記名義人)將借名登記的不動產處分給他人,屬於有權處分。即使買受人知道借名的情事,所有權移轉仍然有效,借名人只能依內部關係向出名人求償。 六、法律行為的效力分類 效力典型例子 無效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戲謔行為、真意保留而相對人明知、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允許所為的單獨行為 得撤銷錯誤、傳達錯誤、被詐欺、被脅迫的意思表示(撤銷後視為自始無效) 效力未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允許所訂立的契約、無權處分、無權代理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允許的行為,不一定都是效力未定,要看是契約還是單獨行為。此外,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為,屬於例外,直接有效。舊法時期,未成年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結婚,其婚姻得撤銷,考古題以此為答案。現行法的成年年齡與結婚年齡都是十八歲,已不再有這種情形。 七、意思表示的方式與生效 意思表示可以明示或默示為之。單純沉默原則上不構成意思表示。 對話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非對話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相對人不必實際閱讀,只要通知進入相對人可以支配的範圍即可,法律並沒有列舉配偶、親屬等收受人。撤回的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原意思表示不生效力。 表意人發出通知後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不會變成效力未定。 向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以其通知達到其法定代理人時發生效力,法律並未要求以書面為之。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辭句。 常考陷阱 「無欲受拘束之意而為表示者,無效」「縱使相對人不知,仍屬無效」:錯。真意保留原則有效,只有相對人明知時才無效。 「通謀虛偽得撤銷、失效、效力未定」「善意第三人得撤銷」「不得對抗知情之第三人」:都錯。應為無效,且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捐款、公益、檢舉犯罪的人」:錯。善意是指不知情。 「錯誤的意思表示無效」「應以書面陳明,始歸無效」:錯。錯誤的意思表示是得撤銷,也不以書面為要件。 「錯誤撤銷應賠償履行利益」:錯。應賠償的是信賴利益。 「表意人有過失也能撤銷」「相對人善意無過失就不得撤銷」:都錯。撤銷以表意人無過失為限,與相對人是否善意無關。 「誤判地價會上漲屬內容錯誤或性質錯誤,得撤銷」:錯。這是動機錯誤,原則不得撤銷。 契約書把A車誤寫成B車、交錯車、說錯車,是物之性質錯誤:錯。只有像「誤認是否泡水」這種對物本身特性的認識錯誤,才是物之性質錯誤。 傳達錯誤「無效」或「有效」:錯。應為得撤銷。 詐欺「無效」「得撤回」「撤銷後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從被詐欺時起算一年」:都錯。詐欺得撤銷,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期間從發見詐欺後起算一年。 「脅迫的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錯。這是把詐欺的規定誤套到脅迫。 「受詐欺而付的價金,可直接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屬不法原因給付」:錯。應先依詐欺規定撤銷,撤銷前乙受領價金有法律上原因。 「無權處分無效」「受脅迫的意思表示無效」「未成年人未經同意的法律行為均屬效力未定」:都錯。無權處分是效力未定,受脅迫是得撤銷,未成年人的單獨行為是無效。 「發出通知後喪失行為能力,則意思表示效力未定」「通知到達配偶、親屬時生效」「向無行為能力人應以書面通知法定代理人」:都錯。對話以了解時生效,非對話以到達相對人時生效。 計算行為個數:交付動作是事實行為,買賣契約只有一個債權行為。物權行為依物的個數分別計算,債權讓與也算處分行為。 「第758條的法律行為包括贈與契約」:錯。只限於物權行為。 「借名登記的出名人處分給知情第三人,所有權移轉無效或效力未定」:錯。這是有權處分,移轉有效。 記憶口訣 「單方藏,仍有效,對方明知才無效;雙方假,一律無,善意第三不受害;假中真,依真辦。」 「錯誤傳錯得撤銷,無過失、一年內、賠信賴;動機錯誤不能撤,性質重要視內容。」 「詐欺發見、脅迫終止各一年,十年封頂;詐欺護善意,脅迫通吃。」 「單獨行為無效,契約、無權處分、無權代理效力未定;錯詐脅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