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條件與期限的法律效果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3
條件與期限的法律效果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先看約定事項是否確定會發生:發生與否不確定,是條件;確定會發生,只是時間早晚或日期不同,是期限。 再看附款控制的是效力開始或消滅:停止條件、始期控制開始;解除條件、終期控制消滅。 區分法律行為成立與法律行為生效:附停止條件的契約,可以已經成立,只是效力尚未發生。 掌握條件成就前、期限到來前的利益保護,以及不正當促成或阻止條件成就的法律效果。 辨認不得附條件的行為,並區分條件、期限與附負擔。 核心觀念 一、條件與期限:以「發生是否確定」區分 條件與期限都是當事人依意思任意附加、用來安排法律行為效力的附款,並非每個法律行為都必須具備的構成部分。判斷時不能只看有沒有「如果」「到……為止」等字眼,應看約定事項的性質。 條件是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是否發生的事實,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例如考試及格、考上公職、取得建築執照、產下女孩、試用期間表現良好,都有不發生的可能。 期限是以將來確定會發生的事實,決定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約定某年某月某日、明年除夕等,屬於期限。期限不以事先知道確切日期為必要;核心仍是該事實確定會到來。 二、停止條件與解除條件 依民法第99條,附停止條件的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類型條件成就前條件成就時典型約定 停止條件所繫的效力尚未發生發生效力通過考試就贈送平板電腦、汽車 解除條件已發生效力失去效力房屋可以住到考上公職為止 「停止」是暫停效力的發生,不是條件成就後把效力停掉。以考滿分作為贈送物品的前提,或約定產下女孩才贈送項鍊,都是停止條件。 房屋已經交由他人承租或免費借住,約定考上公職(國考)後即須搬離、返還,重點在於原有使用關係因考上而消滅,因此是解除條件。考上公職並非必然發生,即使使用「住到……為止」的文字,也不會因此變成終期。 約定建築執照申請未獲通過即終止承攬,也是以不確定事實使既有契約效力消滅,屬解除條件。條件可以是某事實發生,也可以是某事實不發生。 條件成就原則上依上述時點發生效果;但當事人若特約使條件成就的效果不在成就時發生,依民法第99條第3項,應依其特約。因此,民法關於條件的規定並非全部都是不得以特約變更的強行規定。 三、始期與終期 依民法第102條,附始期的法律行為,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附終期的法律行為,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 類型期限到來前期限到來時典型約定 始期所繫的效力尚未發生發生效力約定於明年某月某日贈送鑽石 終期已發生效力失去效力免費借住房屋至明年除夕為止 同樣是「未來才開始」,若前提是考試及格,屬停止條件;若前提是確定日期到來,則屬始期。同樣是「到某時結束」,若繫於考上公職,屬解除條件;若繫於約定日期,則屬終期。 約定「試用期滿且表現良好,才能正式受聘」,不能只看到試用期滿就判斷為單純始期。表現良好與否具有不確定性,正式受聘的效力繫於此一不確定事實,應認為屬附停止條件,而非「僅屬附始期」。 四、契約成立、生效與附負擔的區別 契約是否成立,與其效力是否已經發生,是不同問題。雙方已就附停止條件的贈與達成合意,契約已經成立;在條件成就以前,只是尚未生效,不能說成「契約尚未成立」。 類型判斷重點例子 附條件贈與贈與效力繫於不確定事實考100分就送平板 附期限贈與贈與效力繫於確定到來的時點某年5月20日送鑽石 附負擔贈與贈與已生效,受贈人另負給付義務受贈金錢並負照顧特定人之義務 「考滿分才送禮物」是以成績作為贈與生效的條件,不能僅因受贈人必須先做到某件事,就認定為附負擔。單純表達愛意或說明送禮動機,也不等於對受贈人課予負擔。 五、條件與期限到來前的期待利益保護 依民法第100條,附條件法律行為的當事人,在條件成否未定以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的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可見條件尚未成就,不代表相對人的期待利益完全不受保護。 依民法第102條第3項,第100條準用於附始期或終期的法律行為。因此,當事人因期限屆至所應得的利益,同樣受到法律保護。 此外,民法第101條防止當事人以不正當手段操控條件: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的當事人,以不正當行為阻止條件成就,視為條件已成就。 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的當事人,以不正當行為促成條件成就,視為條件不成就。 判斷關鍵是不正當行為,不是只要當事人的行動影響條件,就一律適用。例如為了取得約定獎勵而認真準備考試,並非不正當促成。 六、哪些法律行為不得附條件 並非所有法律行為都能附條件。附條件會使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若該行為需要法律關係明確安定,就不許附條件。 身分行為不得附條件:例如認領非婚生子女;身分關係重在安定,考題問「身分行為可否附條件」,答案是不可以。 拋棄繼承不得附條件,以免繼承關係陷於不確定。 形成權的行使原則上不得附條件:例如撤銷權、解除權及選擇權的行使,以避免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懸而未定。 一般財產行為則原則上可以附條件,例如贈與、租賃、使用借貸及土地所有權移轉。土地所有權移轉可以附條件,但仍須符合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法定要件,不能認為條件成就即可取代登記。 常考陷阱 「停止條件成就時,效力停止」:錯在望文生義。停止條件成就,是效力開始;解除條件成就,才是效力消滅。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始生效力」:錯。解除條件成就是失效;「成就時始生效力」是停止條件。 「附終期的法律行為,在期限屆滿前效力未定」:錯。終期控制的是效力結束,屆滿前原已生效。 「住到考上為止」是終期:錯。考上與否不確定,是解除條件;看事實是否必然發生,不看「為止」字眼。 「只要有將來日期,就是單純期限」:仍須檢查有無其他不確定前提。「試用期滿且表現良好才正式受聘」屬附停止條件,說成「僅屬附始期」是錯的。 把附條件、附期限贈與說成附負擔:錯。附負擔是受贈人負有給付義務;考滿分才送、指定日期才送,分別是附條件、附始期。 「條件尚未成就,所以契約尚未成立」:混淆成立與生效。雙方已達成合意,契約已成立,只是尚未生效。 「民法條件規定為強行法,不得另為特約」:錯。條件成就效果的發生時點,當事人得以特約另定。 「條件成就前,可以各憑本事、以任何手段促成或阻止」:錯。不正當干預會被擬制為條件成就或不成就,損害期待利益者並應負賠償責任。 「條件或期限都是法律行為之一部」:本單元判為錯誤。兩者是當事人任意附加的附款,不是每個法律行為必有的部分。 「所有法律行為都能附條件」:錯。身分行為、拋棄繼承、撤銷權、解除權、選擇權的行使都不得附條件;贈與、土地所有權移轉等財產行為才可以。 記憶口訣 「不定是條件,必到是期限;停止、始期開,解除、終期關。」 「不當阻成,視為已成;不當促成,視為不成。」先確認誰因條件成就受利益或不利益,再判斷其行為是否不正當。 「身分、拋棄、形成權,三者不附條件。」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30 甲將 A 屋出租予乙,惟約定乙考上國考後即須搬離。甲乙租賃契約附款之性質為何? (A)停止條件 (B)解除條...
  2. 33關於民法上條件與期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甲向乙表示,若乙順利通過國考,即贈乙汽車一台,此僅屬附停止條件 之贈與...
  3. 33 甲同意將 A 屋免費借給乙住,雙方約定,乙可以住到考上公職為止,乙考上後 A 屋就要還給甲。此為何種附款之法律行為? (A)停...
  4. 49 甲乙為戀人,甲為表達愛意,甲於 2012 年聖誕節,甲向乙表示:「於 2013 年 5 月 20 日,我送你 3 克拉鑽石」,以表達「一生...
  5. 28 小明的父親甲,告訴小明,如果這次期末考數學考 100 分就送一台 i-Pad 給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小明此項約定為一...
  6. 42 A向B說:如果你通過公務人員初等考試,我就送你一台平板電腦。此為附何者之法律行為? (A)停止條件(B)解除條件(C)始期(D)終...
  7. 下列關於條件或期限的敘述,何者正確? (A)條件或期限都是法律行為之一部 (B)附終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滿前,效力未定 (C)附停...
  8. 32 甲對懷孕的乙表示,若產下女孩即贈與乙珍珠項鍊一條,乙表示同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乙之贈與契約為附始期之法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