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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報酬二年時效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4
專業報酬二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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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分辨五年定期給付與二年短期時效。利息、一般定期租金、按月贍養費適用五年。醫生診費、律師報酬及其墊款、承攬人報酬、運送費、商品代價適用二年。 租金不一定是五年: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例如汽車出租業)適用二年。 時效中斷有三大事由:請求、承認、起訴。另有幾種行為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支付命令、調解、仲裁、申報債權、告知訴訟、強制執行。 分清中斷與不完成。中斷是重行起算;不完成是保護期間內時效暫不完成。各種不完成情形分別適用一個月、六個月或一年。 掌握中斷的三項規則: 重行起算的時點。 效力及於當事人、繼承人、受讓人。 經確定判決確定的短期請求權,重行起算期間為五年。 核心觀念 一、先找特別規定,再判斷時效期間 依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原則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法律另定較短期間者,依其規定。 依民法第128條,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分期到期的給付,各期請求權依各自可行使的時間分別計算。 依民法第144條,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也就是取得時效抗辯。 解題順序如下: 先看是否屬於第127條的二年請求權。 不是的話,再看是否屬於第126條的五年定期給付。 都不是,才回到十五年的一般時效。 二、民法第126條:五年定期給付請求權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常見類型時效期間判斷關鍵 利息請求權五年不要與借款本金(十五年)混淆 房屋出租,每月收取租金(含積欠某一個月的租金)五年屬定期給付,各月租金分別計算 離婚後按月給付的贍養費五年屬各期定期給付請求權 汽車出租業者向顧客請求租金二年屬第127條「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三、民法第127條:專業報酬及其他二年請求權 下列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各項的「報酬」與「墊款」常一起考,墊款償還同樣是二年,不是十五年。 類型適用二年時效的請求權 住宿、餐飲、娛樂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運送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動產租賃營業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醫療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其報酬及其墊款;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技師、承攬人其報酬及其墊款 商品與產物供給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以下請求權都適用二年時效: 醫生向病人請求積欠的診費。病人因貧困而賒欠,也不會改變時效期間。 律師向委任人請求報酬。 律師請求償還代墊的訴訟費用。 四、時效中斷:請求、承認、起訴 依民法第129條,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起訴而中斷。 請求:權利人向義務人要求履行。 承認:義務人向權利人表示認識其請求權存在。 單純沉默,以及與債權無關的行為(例如申請印鑑證明),都不是中斷事由。 下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也會使時效中斷: 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告知訴訟。 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依民法第130條,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催討之後仍須在六個月內起訴,否則中斷效果不存在。 五、中斷的效力與重行起算 依民法第137條,重行起算的時點如下: 一般情形: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不是從中斷事由開始時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者: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不是自起訴時起算。 請求權經確定判決,或經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且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的時效期間為五年。例如原為二年的律師報酬請求權,經判決確定後,重行起算的期間為五年。 依民法第138條,時效中斷以當事人、繼承人、受讓人之間為限,始有效力。換言之,除當事人外,對繼承人、受讓人也有效力。 六、時效不完成:保留原已經過的期間 時效不完成,是時效期間將屆滿時發生法定障礙,法律給予一段保護期間,讓時效在該期間內暫不完成。它不是把先前期間歸零重算,重行起算是中斷才有的效果。 天災、婚姻關係消滅等屬於不完成的問題,不是中斷事由。 法定情形起算基準與保護期間 時效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時效自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不完成 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六個月內不完成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無法定代理人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六個月內不完成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其法定代理人之權利代理關係消滅後一年內不完成 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不完成 例題:某債權原定五月三十日時效完成。權利人於五月二十日因重症送入加護病房,無法中斷時效,至六月三十日康復出院。 這屬於「不可避之事變」。 保護期間自妨礙事由消滅時(六月三十日)起算一個月。 時效至七月三十日才完成。 不是五月二十日中斷後重新起算,也不是仍於五月三十日完成。 七、中斷與不完成比較 比較項目時效中斷時效不完成 事由請求、承認、起訴,以及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事項天災事變、繼承財產、欠缺法定代理人、對法定代理人之權利、夫妻間權利 效果已經過的期間歸零,重行起算已經過的期間仍有效,只是在保護期間內暫不完成 是否由當事人行為造成是(權利人或義務人的行為)否(客觀障礙或特殊身分關係) 常考陷阱 「報酬、墊款都是十五年」:錯。醫生、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技師、承攬人的報酬及其墊款都是二年。 「利息是二年」或「律師報酬是五年」:錯。利息屬第126條,是五年;律師報酬屬第127條,是二年。 「租金都是五年」:錯。一般房屋定期租金是五年;汽車租賃等以出租動產為營業者的租價是二年。 「旅店住宿費、醫生診費、商品代價是五年」:錯。這三項都是二年;題目問五年時,應選定期租金、利息、贍養費。 「沉默、申請印鑑證明會中斷時效」:錯。這些不是法定中斷事由。 「天災、婚姻關係消滅是中斷事由」:錯。兩者屬時效不完成。告知訴訟、聲請調解、提付仲裁則是中斷事由。 「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完成」:錯。正確用語是視為不中斷。擬制規定的題目常把這句混在胎兒、居所、意思表示錯誤等正確的「視為」規定中。 「自中斷事由開始時重行起算」「因起訴而中斷者自起訴時重行起算」:錯。應自中斷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起訴者,自判決確定或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判決確定後,不滿三年者重行起算為三年」:錯。門檻與期間都是五年。 「中斷效力只在當事人之間」:錯。中斷效力及於當事人、繼承人、受讓人。 「不完成就是重新起算」:錯。重新起算是中斷的效果。 期間數字替換: 天災事變是一個月,常見的錯誤寫法是三個月。 繼承財產是六個月,常見的錯誤寫法是一年。 夫妻間權利是一年,常見的錯誤寫法是三年、九個月或一個月。 對法定代理人之權利是一年。 欠缺法定代理人是六個月。 記憶口訣 「息租贍養五年收,醫律承運商旅二年休;營業租車也是二。」 「請、承、訴,加上督調仲、申告執,才會中斷。」 「天災一個月;繼承、缺代六個月;對代、夫妻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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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0 下列何項請求權,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A)利息 (B)贍養費 (C)租金 (D)律師之報酬
  2. 33 依民法規定,律師代墊之訴訟費用,其償還請求權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A)15 年 (B)5 年 (C)2 年 (D)1 年
  3. 27 甲至乙醫師開設之診所看病,甲因貧而賒欠診費,問乙醫師之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為何? (A)15 年 (B)5 年 (C)2 年 (D)6...
  4. 31 甲對乙有一債權,本應於民國(下同)110 年 5 月 30 日因時效完成而消滅,然而甲於同年月 20 日確診新冠肺炎,被送入加護病房...
  5. 32 下列何種事由,不構成民法消滅時效中斷? (A)請求 (B)沈默 (C)承認 (D)起訴
  6. 32 依民法規定,下列何等事由並未發生消滅時效中斷之效果? (A)起訴 (B)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C)申請印鑑證明 (D)聲請...
  7. 34 關於民法上之擬制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B)住所無可...
  8. 31 下列事由,何者不屬於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 (A)承認 (B)起訴 (C)天災 (D)告知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