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民法第127條的二年短期消滅時效,尤其是商品價金、住宿費、飲食費及營業性動產租金。 區分第126條的五年定期給付與第127條的二年特別規定,不能看到「租金」就選五年。 依債權人身分、營業內容及請求權性質判斷時效,不能只看欠款金額、租期長短或消費場所名稱。 記住一般消滅時效為十五年,選項中的一年、十年、二十年都不是第127條的期間。 理解時效起算、中斷後重新起算,以及時效不完成的差別。 核心觀念 一、消滅時效的基本架構:先找特別規定 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原則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法律另定較短期間者,依其規定。因此,判斷時應先確認是否適用五年、二年等短期時效,不能一律套用十五年。 依第128條,消滅時效原則上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時效完成後,依第144條,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並不是債權本身自動消失。債務人於時效完成後仍為履行者,也不得以不知時效完成為理由請求返還。 二、第127條:本單元最重要的二年請求權 第127條就特定日常交易所生的請求權,規定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單元應優先掌握下列類型: 類型適用範圍判斷重點 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的費用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的代價及其墊款旅館住宿、餐廳用餐,以及娛樂場所內的飲食費,均屬二年。 營業性動產出租的租價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的租價租車公司出租汽車的租金,適用二年。 商品及產物的代價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商品及產物的代價商人販售商品後,向買受人請求支付價金,適用二年。 住宿費與飲食費:旅客住宿後暫時付不出錢,旅館的住宿費請求權仍屬二年;顧客在店內白吃白喝,店家的飲食費請求權也屬二年。卡啦OK店屬娛樂場所,其飲食費請求權同樣適用本條,不能因場所名稱不同而改用一般時效。 汽車租金:汽車是動產,租車公司又以出租動產為營業,所以其租金請求權適用二年。租期只有兩天、欠款達一萬元,都不影響此項分類。法條要求「以租賃動產為營業」,不能把私人偶爾出租物品的情形都直接認定為二年。 商品價金:商人出售商品後所生的買賣價金給付請求權,屬第127條的二年請求權。但不能反過來認為所有買賣價金都一律二年,仍須確認是否為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的商品或產物。 第127條另外也規範: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醫生、藥師、看護生的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律師、會計師、公證人的報酬及其墊款,以及其所收當事人物件的交還;技師、承攬人的報酬及其墊款。這些也都是二年。 三、第126條:五年定期給付與二年特別規定的比較 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一年或不及一年」是在描述給付的週期,不是說時效只有一年。 請求權時效期間適用理由 一般按月給付的房屋租金五年適用第126條的定期給付規定。 租車公司出租汽車的租金二年適用第127條營業性動產出租的特別規定。 旅館住宿費、店家飲食費二年屬第127條明定的費用。 商人供給商品的價金二年屬第127條明定的代價請求權。 無特別規定的一般請求權十五年回到第125條一般時效。 判斷順序是先找特別類型,再決定期間。尤其汽車租金雖有「租金」二字,仍應優先適用二年規定。 四、時效中斷:已經經過的期間重新計算 依第129條,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起訴而中斷。例如債權人向債務人催討,構成請求;債務人承認欠款,構成承認。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告知訴訟、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也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但「催討一次就永遠保住債權」是錯的。依第130條,因請求而中斷時效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依第131條,撤回起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確定,也視為不中斷。 依第137條,時效中斷後,自中斷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因起訴而中斷者,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使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執行名義所確定的請求權,原有時效不滿五年者,重行起算的期間為五年。因此,原本二年的請求權經確定判決確認後,不能仍機械式回答二年。 依第138條,時效中斷僅在當事人、繼承人、受讓人之間發生效力,不能推論對所有人都有效。 五、時效不完成:暫時阻止期限屆滿 時效中斷是重新起算;時效不完成則是暫時不讓時效完成。兩者效果不同。 例如第139條規定,時效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的事變,致不能中斷時效者,自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時效不完成。這不是把原來的二年全部重新計算,也不是任何生活不便都能適用。 常考陷阱 「買賣價金一律十五年」:忽略商人供給商品代價的二年特別規定;但「所有買賣價金一律二年」也過度概括。 「住宿費、飲食費只有一年」:第127條規定的是二年,不因消費時間短或金額低而縮短。選項出現一年時要特別小心。 「凡是租金都是五年」:租車公司以出租動產為營業,其租價請求權為二年。 「租期兩天、欠款一萬元,所以期間不同」:租用期間、欠款金額與消滅時效期間無關,應依請求權類型判斷。 「娛樂場所的飲食費不適用餐飲費用規定」:第127條明列娛樂場,卡啦OK店的飲食費仍為二年。 「一般時效是十年或二十年」:民法一般消滅時效是十五年;選項中的十年、二十年都是干擾項,本單元情形一律為二年。 「店家允許下次再付,時效就改成十五年」:允許延後付款不會改變請求權的法定時效種類;若涉及清償期約定,只影響何時可行使請求權。 「白吃白喝就只能往刑事責任判斷」:題目問的是飲食費請求權,應依民法第127條判斷為二年,不要被用語帶偏。 「催討後一定重新取得完整期間」:單純請求須在六個月內起訴,否則視為不中斷;也要區分中斷與不完成。 記憶口訣 「住、吃、玩,商貨款;營業租動產,都是兩年算。」住、吃、玩:旅店、飲食店、娛樂場的住宿費、飲食費等。商貨款: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供給商品及產物的代價。營業租動產:租車公司等以出租動產為營業者的租價。 「一般十五、定期五、日常交易兩年數。」 「請、承、訴,會中斷;只催討,六月辦;判決確定短於五,重算五年要記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