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消滅時效不完成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1
消滅時效不完成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先辨認請求權種類:一般請求權原則為十五年;民法第126條為五年,第127條為二年。 掌握「房屋按月租金五年、營業出租動產租金二年」的差別,不能看到租金就一律選五年。 區別時效中斷與時效不完成:中斷後重行起算;不完成則是在法定保護期間內,暫不使時效完成。 熟記不完成期間:不可避事變一個月、繼承與欠缺法定代理人六個月、對法定代理人與夫妻間權利一年。 注意中斷後的起算時點、效力所及之人,以及經確定判決等確認後的五年規則。 核心觀念 一、先判斷適用哪一種消滅時效 依民法第125條,一般請求權原則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法律另有較短期間規定者,優先適用。時效原則上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分期到期的款項,應分別判斷各期的起算時點。 時效完成的效果:依民法第144條,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不是債權當然不存在。題幹即使簡稱「債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作答仍應掌握其拒絕給付的法律效果。 二、民法第126條:五年短期消滅時效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房屋按月租金:每月租金請求權適用五年,各期依各自可請求的時間起算;欠款金額多寡、欠了幾期,都不影響期間。 離婚後按月給付的贍養費:各期請求權適用五年。判斷重點是按月定期給付。 利息:適用五年;不要與律師報酬、運送費或承攬報酬的二年混淆。 三、民法第127條:二年短期消滅時效 第127條依特定交易類型規定二年時效。常考範圍如下: 請求權類型判斷重點 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的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代價及墊款旅館住宿欠費、餐廳白吃白喝的飲食費、卡拉OK店的飲食費,均為二年。 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運送費為二年,不是五年。 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的租價租車公司向顧客請求汽車租金,適用二年。 醫生、藥師、看護生的診費、藥費、報酬及墊款診所醫師向病人請求賒欠的診費,適用二年。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的報酬及墊款律師報酬與律師代墊訴訟費用的償還請求權,均為二年。 技師、承攬人的報酬及墊款屬二年短期時效,不是五年。 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商品及產物的代價商人出售商品的價金請求權,適用二年。 房屋按月租金為五年;以出租汽車為營業者的汽車租金為二年。後者符合第127條的特別規定,不能僅憑「租金」二字判斷。旅店住宿費也屬二年,不能當成一般房屋租金。 旅店業者同意顧客「下次再給」,並不會使住宿費變成十五年或五年時效,仍屬第127條的二年短期時效。 四、時效中斷:哪些行為會使時效重新計算? 依民法第129條,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起訴而中斷。請求是權利人向義務人要求履行;承認則是義務人承認權利存在。 下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也會中斷時效: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告知訴訟,以及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單純沉默、申請印鑑證明,都不是法定中斷事由。天災屬於時效不完成事由,婚姻關係消滅也是時效不完成的規定,兩者都不能列入中斷事由。 依民法第130條,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這是法律的擬制(「視為」)規定,效果是原先的中斷不予保留;不是「視為不完成」,也不是六個月後自動重新起算。 五、中斷的效力與重行起算 起算時點:依第137條,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不是自中斷事由開始時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不是從起訴當天起算。 短期時效延長: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執行名義所確定的請求權,原有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的期間為五年。 效力所及之人:依第138條,時效中斷以當事人、繼承人、受讓人之間為限,始有效力,不會當然及於所有第三人。 六、時效不完成:保留最後行使權利的機會 時效不完成,是法律考量權利人遭遇障礙或處於特殊關係,規定在一定期間內,時效暫不完成。已經過的期間不會歸零,也不會重新取得完整的原時效期間,這是與中斷最大的不同。 法條與事由要件及保護期間 第139條: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時效期間終止時,因該事變致不能中斷時效者,自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時效不完成。 第140條:繼承財產相關權利屬於繼承財產的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的權利,自繼承人確定、管理人選定或破產宣告時起,六個月內時效不完成。 第141條:欠缺法定代理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無法定代理人者,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或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六個月內時效不完成。 第142條:對法定代理人的權利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權利,於代理關係消滅後一年內,時效不完成。 第143條:夫妻間權利夫對妻或妻對夫的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時效不完成。 計算示範:債權原應於五月三十日時效完成,債權人於五月二十日因重症送入加護病房,至六月三十日康復出院。住院期間涵蓋時效期間終止時,致不能中斷時效,屬不可避之事變;妨礙事由於六月三十日消滅,自該時起一個月內時效不完成,因此時效於七月三十日完成。不是在入院日中斷而重新起算,不是仍於五月三十日完成,也不是出院當日即完成。 常考陷阱 「不完成就是重行起算」:錯。重行起算是中斷的效果;不完成只保障法定期間內時效不完成。 「天災發生就中斷」:錯。天災是不完成事由,且須在時效期間終止時,確實造成不能中斷時效。 不可避事變寫成「三個月」:錯。正確為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 繼承財產寫成「一年」或「從死亡日起算」:錯。正確為自繼承人確定、管理人選定或破產宣告時起六個月。 夫妻間權利寫成「三年」「九個月」「六個月」:錯。正確為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 「沒有法定代理人」與「對法定代理人有權利」:前者須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無法定代理人,保護期為六個月;後者自代理關係消滅後保護一年。 「告知訴訟、調解、仲裁屬不完成」:錯。它們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應歸入中斷制度。 「婚姻關係消滅、沉默、申請印鑑證明會中斷時效」:錯。都不是中斷事由。 「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完成」:錯。應為視為不中斷。 「自中斷事由開始時重行起算」「因起訴而中斷者自起訴時重行起算」:錯。應自中斷事由終止時、判決確定或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確定判決後,不滿三年改三年」:錯。正確門檻與期間都是五年。 「所有租金都五年」:錯。營業出租動產(如租車)的租價為二年;房屋按月租金才是五年。 「利息、贍養費是二年」「律師報酬、運送費、承攬報酬、商品價金是五年」:錯。前者屬第126條五年,後者屬第127條二年。 記憶口訣 「請、認、訴,中斷記;事由終,重新計。」請求後還要記住: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災一月,繼六、無代六;對代、夫妻各一年。」分別對應不可避事變、繼承財產、欠缺法定代理人、對法定代理人的權利及夫妻間權利。 「房租利息贍養五;旅醫律商運承二;營業租動產,也要選二年。」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31 甲對乙有一債權,本應於民國(下同)110 年 5 月 30 日因時效完成而消滅,然而甲於同年月 20 日確診新冠肺炎,被送入加護病房...
  2. 下列有關消滅時效不完成之敘述,何者正確? (A)消滅時效不完成,是指時效期間因法定事由而重行起算 (B)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
  3. 2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其法定代理人之權利,於代理關係消滅後多久,其時效不完成? (A)一年內(B)二年內(C)三年...
  4. 22.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多久,其時效不完成? (A) 1 個月 (B) 6 個月 (C) 9 個月...
  5. 2 無行為能力人,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若無法定代理人者,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多久其時效不完成?...
  6. 49 下列有關消滅時效不完成的敘述,何者正確? (A)消滅時效不完成,是指時效期間因法定事由而重行起算 (B)時效之期間終止時,...
  7. 22 下列何者為消滅時效不完成之事由? (A)告知訴訟 (B)天災 (C)聲請調解 (D)提付仲裁
  8. 30 下列何項請求權,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A)利息 (B)贍養費 (C)租金 (D)律師之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