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區分要約與要約之引誘:看對方一經承諾,契約是否即可成立。牢記「標價陳列視為要約,價目表寄送不視為要約」。 掌握要約的拘束力、拒絕效果及承諾期限。將要約擴張、限制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理解要約撤回的作用是阻止要約生效,並注意撤回通知遲到時的例外規定。 掌握懸賞廣告的契約行為性質、報酬歸屬,以及完成行為所取得權利的歸屬。 辨認優等懸賞廣告的三項要素:完成行為、期間內通知、評定優等。 核心觀念 一、要約與要約之引誘 要約是以訂立契約為目的,向相對人提出的意思表示。內容須確定或可得確定,並表現出「對方一經承諾,自己即願受契約拘束」的意思。依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契約即為成立。因此,買賣契約原則上不以簽訂書面為成立要件。 要約之引誘是引起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約,本身沒有立即受契約拘束的意思,也沒有拘束力。對方即使回答同意,也只是向引誘人提出要約,仍須引誘人承諾,契約才成立。要約之引誘既然沒有拘束力,引誘人原則上可以隨時收回,不必受「撤回通知須先時或同時到達」的限制。 比較事項要約要約之引誘 法律意義提出訂約條件,等待對方承諾邀請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約 拘束力原則上拘束要約人無拘束力 對方表示同意有效承諾可使契約成立只是對方提出要約,仍待承諾 典型例子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自動販賣機之設置、法院拍賣之投標、電話訂購便當價目表之寄送、報紙刊登徵才廣告(徵工讀生)、房屋出租招貼、法院拍賣公告 民法第154條第2項明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這組對照是最基本的考點。自動販賣機已標示商品與價格,投幣即可交易,屬於向不特定人提出的要約。 判斷時不能只看是否使用問句。例如賣方指定某輛車並提出確定售價,詢問對方是否購買,已表現願受承諾拘束的意思,仍是要約,而不是要約之引誘。 二、要約的拘束力與承諾 依民法第154條第1項,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事件性質可認為無受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依第155條,要約經拒絕者,失其拘束力。 對話要約:依第156條,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重點在於能即時交換意思,不限於面對面談話,電話交談也屬之。 非對話要約:依第157條,在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到達的時期內,相對人未為承諾,要約才失其拘束力。非對話要約不適用「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 定有承諾期限:依第158條,非於期限內承諾,要約失其拘束力。 依第160條第2項,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例如賣方開價1萬元,買方回答「6千元我就買」,等於拒絕原要約並提出新要約。雙方尚未就價金合意,契約不成立;必須由原賣方對新條件承諾,契約才成立。原賣方若拒絕,買方的新要約也失其拘束力。 法條用語是「視為」,不是「推定」。變更條件後的表示是新要約,不是承諾,也不是要約之引誘。 三、要約撤回:阻止生效與遲到例外 要約撤回的作用,是阻止要約發生效力。依民法第95條,非對話意思表示於通知到達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撤回通知若先時或同時到達,原意思表示即不生效力。撤回不是讓已生效的要約自撤回通知到達時起向後失效。撤回通知也沒有「一律須以對話方式為之」的限制。 依第162條,撤回要約的通知雖在要約到達之後才到達,但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應先時或同時到達,且相對人可得而知此情形者,相對人應向要約人即發遲到之通知。相對人怠於通知者,撤回通知視為未遲到,撤回仍然有效。 因此,不能看到撤回通知遲到,就認定撤回「當然失效」。還要檢查:依傳達方法是否通常應準時到達、相對人是否可得而知,以及相對人有無立即發出遲到通知。 四、懸賞廣告:性質、報酬歸屬 依民法第164條,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登報懸賞尋回走失的狗、徵求拍到特定保育動物的照片並給予獎金,都是典型例子。這類情形不是委任、僱傭、代理權授與,也不是無因管理、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 現行民法將懸賞廣告定性為契約行為,不是共同行為、事實行為或中性行為。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完成情形報酬歸屬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由最先完成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後完成者沒有請求權 數人共同完成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數人同時分別完成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不知有廣告而完成行為準用上述規定,仍可取得報酬請求權 為保護廣告人,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如果廣告人明知最先通知者不是最先完成者,仍向其給付,屬於惡意,義務不消滅,最先完成者仍得請求。 五、優等懸賞廣告與權利歸屬 依民法第165條之1,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於一定期間內為通知,而經評定為優等之人給與報酬者,稱為優等懸賞廣告。廣告人於評定完成時,負給付報酬之義務。它與普通懸賞廣告的差別在於必須經過評定,不是最先完成或最先通知就能得獎。法定名稱是「優等懸賞廣告」,不是評比、競賽或報酬懸賞廣告。 依第164條之1,因完成懸賞廣告所定行為而可取得一定權利者,其權利屬於行為人;但廣告另有聲明者,不在此限。這項規定於優等懸賞廣告準用。 因此,應徵人完成的攝影著作、建築著作等,如果廣告沒有特別聲明權利歸屬,著作權屬於完成行為的人(應徵人)。廣告人支付獎金或作品獲評優等,都不會使廣告人當然取得著作權,雙方也不會因此公同共有。 常考陷阱 「價目表之寄送,視為要約」:錯。價目表寄送不視為要約,是要約之引誘;貨物標定賣價陳列才視為要約。 「自動販賣機、法院拍賣之投標不是要約」:錯。兩者都是要約。法院拍賣公告、徵才廣告、房屋出租招貼才是要約之引誘。 「要約與要約之引誘都可被有效承諾」「要約之引誘也須在到達前撤回」:錯。只有要約具有拘束力,對要約之引誘的回應只是提出要約。 「要約之內容無須可得確定」:錯。要約的內容須確定或可得確定。 「殺價仍屬承諾,契約已成立」「未簽書面所以不成立」:錯。變更條件是新要約,契約未成立的原因是雙方尚未就新條件合意,不是因為沒有書面。 「變更承諾推定為新要約」「視為要約之引誘」:錯。正確寫法是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非對話要約,非立時承諾即失其拘束力」:錯。這是對話要約的規則。 「撤回使要約自撤回時起向後失效」「撤回通知遲到當然失效」「撤回一律以對話為之」:均錯。撤回是阻止要約生效,遲到時另有第162條的遲到通知規定。 「懸賞廣告是事實行為、共同行為」:錯。現行法採契約行為。 「後完成者可與最先完成者共同請求」:錯。先後分別完成時只有最先完成者有請求權;共同或同時完成時,才共同取得。 「惡意給付最先通知者,義務仍消滅」:錯。限於善意給付,給付義務才消滅。 「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就沒有報酬請求權」:錯。不知有廣告而完成行為者,仍準用懸賞廣告規定。 「著作權歸廣告人」「雙方公同共有」:錯。廣告未另有聲明時,權利屬於行為人。 記憶口訣 「標價陳列是要約,價目寄送是引誘;加減改動新要約,遭到拒絕失拘束。」 「撤回搶先或同到,異常遲到須通知;懸賞先完看善付,優等限期再評定;獎金不等著作權,權利歸屬看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