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以「交付標的物是否為成立要件」區分要物契約與諾成(不要物)契約。要熟記使用借貸、消費借貸、寄託、定金、押租金與代物清償屬於要物。 分清「交付」與「法定形式」:要物不等於要式,契約原則上也不必用書面。 掌握有償與無償、單務與雙務、主契約與從契約的判斷標準,並以保證契約作為綜合考點。 理解契約成立的方式,並辨別契約、單獨行為與其他債的發生原因(侵權行為、不當得利)。 核心觀念 一、契約與單獨行為:看是否需要雙方意思表示合致 契約必須由雙方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贈與通常只有贈與人負給付義務,但仍須受贈人允受才能成立,所以贈與是契約。債權讓與、設定普通抵押權也都須雙方合意,不能因為主要是由一方處分權利,就認為是單獨行為。 單獨行為只要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不須相對人承諾。例如: 立遺囑、遺贈 債務免除 行使解除權、行使承認權 認領 部分單獨行為仍須向相對人表示。例如解除契約,須向他方當事人為意思表示,但不需要取得他方同意。 收養是身分契約,不是單獨行為,並須遵守書面及法院認可等法定要求。另外要分清:立遺囑、遺贈是單獨行為;贈與是契約;遺囑不是契約。 二、契約如何成立:原則上意思表示合致即可 依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契約成立。因此,契約不必每一個細節都談妥才能成立。 契約成立的方式有下列三種: 要約與承諾合致:一方提出訂約內容,他方表示同意。這是最典型的成立方式。 要約交錯(交錯要約):雙方各自向對方提出內容一致的要約,契約也可以成立。 意思實現:依習慣或依事件的性質,承諾無須通知;或要約人預先聲明承諾無須通知。此時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的事實,契約即成立。 意思實現是以行為等事實代替承諾的通知,所以是「要約+意思實現」成立契約。「承諾與意思實現合致」不是契約成立的方式。 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雖然也會發生債之關係,但都是法定之債,不是契約成立的方法。 三、要物與諾成:看交付是否為成立要件 契約依成立方式,可以分為要物契約與不要物契約。 諾成契約,又稱不要物契約,只要雙方合意就能成立,不以交付標的物為成立要件。屬於此類的有: 買賣、互易、租賃、贈與 承攬、僱傭、運送、委任 保證、合會 這些契約成立後仍可能負有交付義務,但那是履行契約的問題,不是成立要件。 要物契約,又稱踐成契約,除了合意之外,還必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本單元應掌握下列類型: 類型判斷重點 使用借貸交付物品供對方無償使用,使用後返還原物。 消費借貸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所有權,日後返還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寄託交付物品,由受寄人保管。 定金契約以交付定金為成立要件。 押租金契約以交付押租金為成立要件。要與租賃契約本身區分:租賃是諾成,押租金契約是要物。 代物清償也是常考的要物行為。必須債權人實際受領他種給付以代替原定給付,才發生債務消滅的效果。如果只是約定日後用別的物品抵債,還不能認定已經完成代物清償。 消費借貸另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一方原已對他方負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給付義務,雙方約定以該給付物作為消費借貸的標的時,也可以成立消費借貸。所以不要把「要物」僵化理解為一律必須重新現實交付。 四、要式與不要式:看是否須遵守一定形式 要式行為必須依法律要求採取一定形式。不要式行為不須特定形式,口頭或其他足以表達意思的方式都可以。 我國以方式自由為原則,契約原則上口頭約定即可有效。但法律有規定一定方式時,必須依照法律規定。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無效。 因此,以下兩種說法都不正確: 「契約全部須以書面為之」 「契約全部口頭約定即可有效」 使用借貸是要物、不要式契約:它要求交付,但交付要求不等於書面要求。使用借貸也是使當事人負擔債務的債權契約,不是物權契約;又以無償為特徵,所以不是有償契約。 五、有償與無償:看有無對價 有償契約是指當事人取得利益須付出對價;無償契約則不必支付對價。判斷重點是法律上有無對價關係,不是雙方主觀上是否覺得划算。 分類常考例子 必為有償買賣、互易、租賃、僱傭、承攬、旅遊 必為無償贈與、使用借貸、遺贈(遺贈是單獨行為) 原則上無償保證 可能有償,也可能無償委任、寄託、消費借貸,依有無報酬或利息的約定判斷 寄託雖然須交付物品,但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委任不因有人提供服務,就必然有報酬,所以委任得為無償契約。 使用借貸以無償使用為特徵;如果以支付租金作為使用收益的對價,就屬於租賃。 六、單務與雙務、主契約與從契約 雙務契約是指雙方互負具有對待給付關係的債務。例如: 買賣:交付標的物與支付價金 租賃:提供使用與支付租金 互易、僱傭、承攬、居間 和解:雙方互相讓步,也具有對待關係 單務契約,又稱片務契約,是指只有一方負給付義務,典型如贈與、保證。保證契約的當事人是債權人與保證人:保證人對債權人負保證債務,債權人並不因此負對待給付義務。 單務契約仍須雙方合意才能成立,不要與單獨行為混淆。 主契約可以獨立存在,不以其他法律關係為前提,例如買賣、運送、互易、租賃、委任、終身定期金。從契約則是以他種法律關係的存在為前提而成立的契約,典型是保證契約,從屬於主債務。不過,將來的債務也可以作為保證的對象,不能推論訂立保證時主債務必須已經現實發生。 常考陷阱 「租賃須交屋、買賣須交貨,所以是要物契約」:錯。要區分成立要件與履行義務;租賃、買賣、運送、承攬都是諾成契約。題目問「不要物契約」時,常以租賃作為正解,搭配使用借貸、消費借貸、寄託、代物清償等干擾選項。 「贈與要交付後才成立」:錯。贈與是諾成契約,合意即成立;還沒交付和契約還沒成立是不同問題。 「合會、押租金都涉及交錢,所以都是要物契約」:錯。合會不是要物契約;押租金契約、定金契約才是要物契約。 「要物就是要式;不要式就是不要物」:錯。兩者分類標準不同,使用借貸正是要物而不要式的典型。 「契約均應以書面為之始生效力」:錯。原則上不要式,只有法律規定一定方式時才須依法定方式。 「契約所有細節都須雙方完全一致」:錯。必要之點合致,非必要之點未表示意思時,依法推定契約成立。 「承諾與意思實現合致」「侵權行為」「不當得利」是契約成立方式:錯。契約成立方式只有要約與承諾合致、要約交錯、意思實現(以要約為前提)。 「無償或單務就代表只須一人表示」:錯。贈與與保證仍是契約;債務免除、行使解除權、行使承認權、立遺囑、認領才是單獨行為。 「收養是單獨行為」:錯。收養是身分契約。 「無償契約必為要物契約」:錯。贈與是無償的諾成契約;寄託是要物契約,而且可能有償也可能無償。 「保證是有償、雙務、主契約」:錯。保證原則上是無償、單務、從契約。 記憶口訣 「物看交付,式看形式;償看對價,務看對待。」 「借、寄、定、押、代清償要交付;買、租、贈、合看合意。」 借:使用借貸與消費借貸 寄:寄託 定:定金 押:押租金 代清償:代物清償,須實際受領他種給付 合:合會 「保證:單務、從、原無償;贈與:契約、單務、諾成、無償。」 「單獨行為:遺囑遺贈免除債,解除承認加認領;收養仍是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