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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與不要式契約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1
要式與不要式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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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契約成立的核心: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原則上不必書面,也不必交付標的物。 分清「要式」與「要物」:前者看法定或約定形式,後者看是否須交付標的物,兩者不可混用。 依不同標準判斷有償與無償、單務與雙務、主契約與從契約;同一契約可以同時具有多種性質。 熟記使用借貸、消費借貸、寄託、贈與、租賃、合會及保證的分類,並區別單獨行為與單務契約。 核心觀念 一、契約的成立:以意思表示合致為核心 契約是雙方當事人相互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依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非必要之點未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成立;並非所有細節都談妥,契約才成立。 契約成立的方法有下列三種: 要約與承諾:一方提出訂約意思,他方表示同意,雙方內容合致。 要約交錯(交錯要約):雙方各自向對方提出內容相合的要約,也可成立契約。 意思實現:依民法第161條,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為成立;要約人要約當時預先聲明承諾無須通知者亦同。這是「要約加上可認為承諾的事實」,不是「承諾與意思實現合致」。 侵權行為、不當得利雖然也會發生債之關係,但屬於法定之債,不是契約成立的方法;不能把「債的發生原因」全部當成「訂立契約的方法」。 二、要式與不要式:看是否要求一定形式 不要式契約不以一定形式為必要,口頭、書面或默示方式均可。民法採契約方式自由原則,原則上只要當事人口頭約定即生效力,但法律規定須用一定方式時,須依法定方式才有效。因此「契約一律須簽書面才有效」是錯誤觀念;「契約方式全由當事人自行決定」也不完全正確,因為仍須遵守法定方式。 要式契約須遵守法律要求的特定方式。例如合會須以書面為之;收養須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終身定期金契約亦須以書面為之。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依民法第73條,原則上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當事人也可以自行約定契約須採一定方式。依民法第166條,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契約不成立。法律要求方式(原則無效)與當事人約定方式(推定不成立),法律效果應分清。 三、要物與諾成:看成立是否須交付 諾成契約又稱不要物契約,意思表示合致即成立;交付通常只是成立後的履行。要物契約則除意思表示合致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成立。契約依其成立是否須交付標的物,可分為要物契約與不要物契約。 分類常見例子判斷重點 諾成、不要物買賣、租賃、贈與、僱傭、承攬、委任、運送、保證、合會不能因尚未交貨、付款或交屋,就認為契約尚未成立。 要物使用借貸、消費借貸、寄託、定金契約、押租金契約;代物清償亦屬要物行為交付是契約(行為)成立的要件。 使用借貸是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的契約,屬於無償、要物、不要式的債權契約。它使借用人取得使用的債權關係,不因交付物品就變成物權契約。 消費借貸是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所有權於他方,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屬要物契約。若一方原已對他方負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給付義務,雙方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標的,也可成立,不必重複交付。 寄託以交付物品供他方保管為內容,屬要物契約;定金契約須交付定金、押租金契約須交付押租金,亦屬要物契約。 贈與在贈與人表示以自己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時即成立,不必等到財產交付,屬不要物契約。租賃於雙方就租賃物及租金合意時即成立,交付租賃物是履行問題,亦屬不要物契約。 代物清償須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給付,才發生清償效果,考試分類上屬要物行為。合會則是要式的諾成契約,不能因會員須繳會款,就把它列為要物契約。 四、有償與無償:看有無對價 有償契約是當事人為取得利益,須付出對價;無償契約則是一方給予利益,他方無須給付對價。這裡的對價是交換關係,不限於金錢。 必為有償:買賣、互易、租賃、僱傭、承攬、運送、旅遊等。租賃以租金為對價,無償借用物品不能稱為租賃,而是使用借貸。 無償:贈與、使用借貸;保證原則上亦為無償。 可能有償,也可能無償:委任、寄託、消費借貸。委任、寄託可依是否約定報酬判斷;消費借貸可依有無約定利息判斷。 遺贈雖屬無償,但它是以遺囑所為的單獨行為,不是契約,也不屬於「可有償可無償」的類型。 五、單務與雙務:看契約義務是否互為對待 雙務契約是雙方互負具有對待給付關係的義務,例如買賣的交付標的物與支付價金、租賃的提供使用收益與支付租金。互易、僱傭、承攬、運送、旅遊、和解及居間,亦是常見的雙務契約。 單務契約又稱片務契約,僅一方負契約給付義務,例如贈與、保證。保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契約,約定主債務人不履行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債權人並未因此對保證人負擔對待給付。 判斷重點不是雙方是否都可能負擔任何義務,而是義務間是否具有對待給付關係。例如受贈人允受贈與,是成立契約所需的意思表示,不是支付對價。 六、主契約與從契約:看是否依附其他法律關係 主契約可獨立存在,例如買賣、租賃、互易、委任、運送、終身定期金。從契約則以他種法律關係存在為前提而成立,最典型是保證契約,其目的在擔保主債務。 保證可同時具有諾成、不要式、單務、從契約、原則無償等性質。這些分類各有判準,可以並存,不能只背一種標籤。 七、單獨行為與契約:看需要幾方意思表示 類型成立判準常見例子 單獨行為(單方法律行為)由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立遺囑、債務免除、行使解除權、承認權之行使、認領。 契約須雙方相互意思表示一致。贈與、使用借貸、和解、債權讓與、設定普通抵押權、收養。 單務契約仍是契約,需要雙方合意;單獨行為則不以對方同意為成立要件。債權讓與須讓與人與受讓人合意,設定抵押權須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合意,收養須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合意,均屬契約,不是單獨行為。部分單獨行為仍須向相對人表示,例如解除契約須向他方為之,不能把「不須同意」誤認為「不須通知」。 常考陷阱 「契約都要書面才生效」:錯。原則不要式,口頭約定即可;法律有規定一定方式時,才須依法定方式。 「契約方式全由當事人決定」:不完整。仍須受法定方式拘束,正確說法是「原則口頭即可,法律另有規定依其規定」。 「侵權行為、不當得利、承諾與意思實現之合致可成立契約」:錯。成立方法只有要約與承諾、要約交錯、意思實現(要約+可認為承諾之事實)。 「契約所有細節均須合致」:錯。必要之點合致、非必要之點未表示意思,即推定契約成立。 「不要式就是不要物」:錯。使用借貸不要式,卻是要物;合會要式,卻是諾成。 「租賃須交屋才成立」:錯。租賃是不要物契約,交付租賃物是履行問題。 「合會須繳會款,所以是要物契約」:錯。合會是要式契約,但不是要物契約。 「代物清償、定金、押租金是不要物」:錯。三者均須實際交付,屬要物。 「使用借貸是有償、不要物或物權契約」:錯。使用借貸是無償、要物、不要式的債權契約。 「贈與無償,所以是單獨行為」:錯。仍須受贈人允受;它是單務契約。 「遺囑與贈與都是契約」:錯。遺囑是單獨行為,贈與才是契約。 「收養、債權讓與、設定抵押權是單獨行為」:錯。三者都需要雙方合意,屬契約。 「保證一定有償,或是雙務、主契約」:錯。保證原則無償,且為單務、從契約。 「委任、寄託一定無償」:錯。兩者均可能有償,也可能無償;買賣、租賃、僱傭則必為有償。 「居間、和解是單務契約」:錯。兩者雙方互負對待義務,屬雙務契約。 記憶口訣 「式看形式,物看交付;償看對價,務看對待;主從看依附,單獨看意思。」 「借貸寄託定金押租要交付;租賃贈與合會是諾成。」 「贈與要允受,免除單方做;保證單務從,原則屬無償;委任寄託可有償可無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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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0 下列關於使用借貸性質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不要式契約 (B)不要物契約 (C)有償契約 (D)物權契約
  2. 30 下列關於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契約以雙方當事人相互之意思表示一致為要件 (B)契約均應以書面為之,始生效力...
  3. 30 下列關於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契約以雙方當事人相互之意思表示一致為要件 (B)契約均應以書面為之,始生效力 (C)契約...
  4. 36 關於民法之契約成立方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要約與承諾成立契約 (B)依要約交錯而成立契約 (C)依侵權行為而成立契約...
  5. 21.下列何者非契約成立之方式? (A)要約與承諾之合致(B)承諾與意思實現之合致 (C)交錯要約之合致(D)必要之點合致,非必要之點...
  6. 47 依我國法律規定,訂定契約的方式應如何才有效? (A)全部由訂約當事人口頭約定就生效 (B)全部由當事人決定契約的方式 (C)全...
  7. 46 關於民法上的「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贈與」是一種契約 (B)「遺囑」是一種契約 (C)契約一定要以書面簽訂,才能...
  8. 45.下列何者不屬於契約成立的方法? (A)要約與承諾合致(B)要約交錯(C)不當得利(D)意思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