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分清各種分類標準:有無對價(有償/無償)、債務是否互為對待給付(雙務/單務)、是否須交付標的物(要物/不要物)、是否須特定方式(要式/不要式),以及是否依附其他法律關係(主/從)。 掌握保證、贈與、使用借貸、租賃、委任、寄託等常考契約的性質,尤其要區別「單務契約」與「單獨行為」。 理解契約成立方式:要約與承諾、交錯要約、意思實現;契約原則上不以書面為必要,必要之點合致即可成立。 區別主給付、從給付、附隨義務與不真正義務,並掌握債務不履行的類型、履行輔助人責任及與有過失。 判斷給付不能時,依發生時點(自始/嗣後)、主觀或客觀、可歸責性及雙務契約對價關係,處理信賴利益賠償與危險負擔。 核心觀念 一、有償、無償與單務、雙務 有償契約是當事人為取得利益,須付出具有對價關係的代價;無償契約則無此對價。買賣、互易、租賃、僱傭、承攬、旅遊、居間為有償契約;贈與、使用借貸為無償契約。委任、寄託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依有無約定報酬判斷;保證原則上為無償契約,因為保證人負擔保責任,債權人並不因此對保證人負對價給付。 雙務契約是雙方各負債務,且債務互為對待給付、具有對價關係,例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與買受人支付價金。單務契約(又稱片務契約)是只有一方負債務,或雙方雖都負有某些義務,但彼此不立於對價關係。判斷不能只看雙方是否都可能負有某種義務。 契約常考分類判斷關鍵 買賣、互易、租賃、僱傭、承攬、居間有償、雙務雙方給付互為對價 和解有償、雙務當事人互相讓步,終止或防止爭執 贈與無償、單務只有贈與人負給付義務,但仍須受贈人允受才成立契約 保證原則無償、單務、從契約由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擔保主債務之履行 使用借貸無償、要物、不要式借用人無償使用後返還,屬債權契約 委任、寄託可有償、可無償依有無約定報酬判斷 雙務契約的債務彼此牽連,並非各自獨立,因此才會發生同時履行抗辯與危險負擔問題。依民法第264條,原則上他方未為對待給付前,自己得拒絕給付;但自己負有先為給付義務時,不得援用。 二、要物、諾成與要式、不要式 諾成契約,又稱不要物契約,意思表示合致即可成立;要物契約(又稱踐成契約)除合意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才成立。 類型常考契約 要物契約/要物行為使用借貸、消費借貸、寄託、定金契約、押租金契約、代物清償 不要物契約買賣、租賃、承攬、運送、贈與、保證、合會 代物清償須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才發生清償效力,故屬要物行為。消費借貸除交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外,也可以把原已負擔的金錢或代替物給付義務,約定作為借貸標的而成立,不必一定重新交付。合會的成立重在會首與會員間的合意並依法訂立會單,不是要物契約。 要式是須具備法定或約定的特定方式;不要式則無此要求。契約原則上採方式自由,口頭或默示合意即可成立;但法律規定須用一定方式時,須依法定方式才有效。使用借貸是不要式、要物、無償的債權契約,不是物權契約。 三、主從契約、單獨行為與契約 主契約可獨立存在;從契約是以他種法律關係存在為前提而成立的契約。保證以主債務存在為前提,是典型從契約;買賣、互易、運送、租賃、委任、終身定期金則為主契約。 單獨行為(又稱單方法律行為)只須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例如立遺囑、遺贈、債務免除、行使解除權、行使撤銷權、承認權之行使、認領。契約須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例如贈與、使用借貸、和解、債權讓與、設定普通抵押權及收養。收養是契約,並須以書面為之及經法院認可。 「單務」看債務關係,「單獨」看意思表示的成立結構。贈與雖是單務契約,仍須雙方合意;遺贈則是以遺囑所為的單獨行為。 四、契約成立的方法 要約與承諾:雙方就契約內容意思表示一致。 交錯要約:雙方各自向對方提出內容相同、足以成立契約的要約。 意思實現:依習慣或事件性質,承諾無須通知時,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的事實,契約即成立。 依民法第153條,當事人對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非必要之點未表示意思者,推定契約成立,不必所有細節均談妥。意思實現是與要約結合,並非「承諾與意思實現合致」。侵權行為、不當得利雖可發生債之關係,卻不是契約成立方式。 五、債之義務群與不真正義務 義務內容及效果 主給付義務決定契約類型所固有必備的核心義務,例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買受人支付價金 從給付義務輔助主給付、實現給付利益,例如交付必要的使用說明、相關文件 附隨義務基於誠信保護他方人身、財產等利益,例如告知危險、避免履約時損害他方物品 不真正義務強度較弱的義務,為維護自己權益而應為;違反時僅使自己權利減損或喪失,相對人通常不得請求履行,也不因此取得損害賠償請求權 前三類義務違反,在符合要件時,均可能成立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不真正義務不成立債務不履行,也不導致損害賠償。不真正義務的典型是被害人避免損害發生或擴大的自我注意,違反的效果是依與有過失減少可請求的賠償。 六、債務不履行與履行輔助人 債務不履行包括三種類型:給付不能是給付已無法實現;給付遲延是給付仍可能,但已逾期未為給付;不完全給付是已為給付,但內容或品質不符合債務本旨。不當得利返還責任是獨立的法定之債,不是債務不履行責任。 依民法第224條,債務人的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當事人另有訂定時,依其約定。這是將履行輔助人的過失歸由債務人負責,不是由使用人單獨負責,也不當然使使用人與債務人對債權人連帶負契約責任。 例如出賣人指示員工送交特定汽車,汽車尚未交付、所有權仍屬出賣人,員工因過失撞毀汽車,應由出賣人依第224條對買受人負給付不能的損害賠償責任;買受人當時並非所有人,員工並未侵害買受人的汽車所有權,買受人與員工間也無契約關係。 七、給付不能、危險負擔與信賴利益 信賴利益是使當事人回復到未信賴契約有效的狀態,例如徒然支出的締約費用;履行利益則是回復到契約如期履行的狀態。 自始客觀不能: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原則上契約無效;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對非因過失而信契約有效致受損害的他方,負信賴利益賠償責任。 自始主觀不能:只是債務人個人無法給付,契約不因此無效,債務人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不屬於信賴利益賠償的情形。 締約上過失、錯誤意思表示之撤銷:符合要件時,均發生信賴利益賠償。 嗣後給付不能依可歸責性處理: 情形效果 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依第225條,債務人免給付義務;雙務契約中如不可歸責於雙方,依第266條,他方原則上免為對待給付,已給付者得依法請求返還 可歸責於債務人依第226條,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雙務契約另可解除契約 可歸責於債權人依第267條,債務人仍得請求對待給付,但須扣除因免給付義務所得或應得的利益 八、與有過失及侵權賠償 依民法第217條,被害人對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這是由法院斟酌雙方過失程度決定,不是只要被害人有過失,加害人就一律無須賠償。例如駕駛人闖紅燈撞死邊走邊滑手機的行人,行人雖可能與有過失,駕駛人仍應負賠償責任,只是可能減輕。 侵權致人於死,支出殯葬費之人得請求加害人賠償該費用;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慰撫金)。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僱用人原則上與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被害人或其得請求之人可向僱用人求償;此為侵權責任,不要與第224條履行輔助人的契約責任混淆。 常考陷阱 「委任、寄託只能有償」或「保證是有償契約」:錯。委任、寄託可有償可無償;保證原則無償。 「無償就是單獨行為」:錯。贈與是無償、單務契約,仍須雙方合意;債務免除、行使解除權才是單獨行為。 「雙務契約雙方債務各自獨立、互無牽連」:錯。雙務契約債務立於對價關係,才有同時履行抗辯與危險負擔。 「收養、債權讓與、設定抵押權是單獨行為」:錯。三者都須雙方合意,屬契約。 「不要式等於不要物」:錯。前者看方式,後者看交付;使用借貸不要式,但要物,且是無償的債權契約。 「租賃、贈與、合會須交付才成立」:錯。三者都是不要物契約;定金、押租金、代物清償、借貸、寄託才是要物。 「契約均應以書面為之」「所有細節都須一致才成立」:錯。原則方式自由,法律另有規定時才依法定方式;必要之點合致即可。 「承諾與意思實現合致」「侵權行為、不當得利成立契約」:錯。意思實現是與要約結合;侵權、不當得利不是契約成立方式。 「不真正義務決定契約類型」「違反不真正義務成立債務不履行」:錯。決定契約類型的是主給付義務;違反不真正義務只使自己權利減損。 「不當得利返還屬債務不履行責任」:錯。債務不履行只有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 「使用人有過失由使用人單獨負責或與債務人連帶負責」:錯。債務人應與自己的故意、過失負同一責任。 「自始主觀不能也生信賴利益賠償」:錯。信賴利益賠償見於自始客觀不能、締約上過失、錯誤撤銷。 「被害人與有過失,加害人即無須賠償」:錯。法院得減輕或免除,並非當然免責。 記憶口訣 「償看對價,務看牽連;物看交付,式看形式;從看依附,獨看意思。」保證記「原則無償、單務、從契約」;贈與記「合意即成立,單務非單獨」。要物契約記「兩借一寄、定押代清」:使用借貸、消費借貸、寄託、定金、押租金、代物清償。信賴利益記「客觀不能、締約過失、錯誤撤銷」,主觀不能不在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