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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從契約與繼續性契約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43
主從契約與繼續性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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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契約分類各有判斷標準:有償看對價、雙務看給付義務的對待關係、要物看交付、要式看法定方式,不能互相混用。 保證是典型從契約,通常也是單務、無償契約;終身定期金則是有名、要式、繼續性債權契約。 買賣、贈與、租賃、合會均屬諾成(不要物)契約;使用借貸、消費借貸、寄託、定金、押租金、代物清償則屬要物行為。 區分契約與單獨行為,掌握贈與、免除、解除權、收養、遺囑等常見例子。 合夥具有團體性質,但沒有法人資格;合夥財產公同共有,對外債務責任與內部損益分配應分開判斷。 核心觀念 一、契約如何成立?契約不等於書面 依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無論明示或默示,契約即可成立。當事人對必要之點意思一致,對非必要之點未表示反對,推定契約成立;非必要之點日後有爭議,由法院依事件性質決定,並非所有細節都談妥才成立。 契約成立方式有三種: 要約與承諾合致:最通常的方式。 要約交錯:雙方內容相合的要約交錯,也可成立契約。 意思實現:依習慣或事件性質,承諾無須通知時,在相當期間內有可認為承諾的事實,契約即成立。 意思實現是承諾的特殊方式,是「要約與意思實現」成立契約,不是「承諾與意思實現合致」。侵權行為、不當得利雖然會發生債之關係,但屬於法定之債,不是契約成立方式。 契約方式採不要式原則:原則上當事人口頭合意即生效;法律另有規定一定方式時,才須依法定方式,例如終身定期金應以書面為之。 二、契約分類:先找判斷標準 分類判斷重點常見例子 有償/無償取得利益是否須付出對價買賣、租賃、僱傭、承攬、互易、居間、旅遊、合夥為有償;贈與、使用借貸、通常的保證為無償;委任、寄託可能有償也可能無償 雙務/單務雙方是否互負具有對待關係的給付義務買賣、租賃、僱傭、承攬、互易、和解、合夥為雙務;贈與、通常的保證為單務 諾成/要物除合意外,是否尚須交付標的物等事實才成立買賣、租賃、贈與、承攬、運送、合會為諾成;使用借貸、消費借貸、寄託、定金、押租金、代物清償為要物 不要式/要式是否須遵守法律規定的特定方式買賣、贈與、使用借貸原則上不要式;終身定期金應以書面為之 主契約/從契約是否以其他法律關係存在為前提買賣、租賃、委任、運送、互易、終身定期金可獨立存在,為主契約;保證以主債務存在為前提,為從契約 諾成又稱不要物,不代表不要履行交付義務,而是交付不是契約成立要件。租賃是出租人負交付租賃物的義務,交付屬於履行問題,所以租賃仍是不要物契約;借貸、寄託則是以物的交付為成立要件。 要物不等於要式:使用借貸須交付借用物,但不以書面為必要,所以使用借貸是要物、不要式、無償的債權契約。 代物清償是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給付,須現實提出並由債權人受領,才發生債務消滅效果,屬要物行為;僅約定日後以他種給付代替,不能當然使原債務消滅。 有償或無償皆可能的契約:委任、寄託都可能有償,也可能無償。委任未約定報酬時,如依習慣或委任事務的性質應給報酬,受任人仍得請求。保證在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原則上為無償、單務契約。遺贈雖也是無償行為,但它是遺囑中的單獨行為,不是契約。 三、主從契約與繼續性契約 從契約是以他種法律關係存在為前提才能成立的契約,最典型的就是保證契約。保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保證以主債務為依附對象,具有從屬性;保證契約的當事人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不是保證人與主債務人。 繼續性契約的給付隨時間持續或反覆發生,例如租賃、僱傭、合夥及終身定期金。通常的買賣以一次完成給付為目的;單純分期付款,不當然使買賣成為繼續性契約。 終身定期金契約是約定一方於自己、他方或第三人生存期間,定期以金錢給付他方或第三人的契約。性質要一次記清楚: 定期反覆給付,存續至特定人死亡為止,所以是繼續性契約。 民法已有明文規定,所以是有名契約,不是無名契約。 須以書面為之,所以是要式契約,不是不要式契約。 其效果是發生定期給付的請求權,所以是債權契約,不是物權契約。 四、買賣與贈與:契約成立不等於取得所有權 買賣是有償、雙務、諾成、原則不要式的債權契約,也是負擔行為。出賣人訂約時不必已有所有權或處分權,仍可負擔日後移轉權利的義務。買賣不須書面,也不須公證;買賣契約成立與所有權移轉,應分別判斷。 雙務契約當事人的抗辯要分清楚: 同時履行抗辯:他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義務者,不在此限。 不安抗辯:自己負先為給付義務,而他方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 贈與是贈與人以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的契約,具有無償、單務、諾成、不要式及債權契約性質,不是要物契約。即使贈與房屋,雙方意思表示合致,贈與契約就成立,不以交屋、登記或公證為成立要件;但不動產所有權的移轉,仍須依法以書面為物權行為並完成登記。 贈與人的瑕疵責任:贈與物原則上不負瑕疵擔保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證無瑕疵時,才對受贈人因瑕疵所生的損害負賠償責任。因此,贈與人事先不知道房屋漏水,受贈人不能要求其負責修繕。 贈與的撤銷要分兩種: 任意撤銷:贈與物權利移轉前,贈與人原則上得撤銷贈與;但經公證的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的贈與,不得任意撤銷。 法定撤銷(忘恩行為):受贈人對贈與人或其一定親屬,有故意侵害行為而依刑法有處罰明文者,或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得撤銷贈與。這種撤銷不以權利尚未移轉為前提,所以即使房屋所有權已移轉,受贈人毆傷贈與人,贈與人仍可撤銷。 五、合夥與合會 合夥是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的契約,具有有償、雙務、諾成、繼續性及團體性。合夥屬於非法人團體,不因成立合夥就取得法人資格;合夥人的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全體合夥人公同共有。 依民法第681條,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各合夥人對不足額負連帶責任,不是對債權人平均分擔。至於內部損益分配,先看約定;未約定時,原則上依各合夥人出資額比例分配,亦非一律平均。 合會以會首、會員約定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等內容為基礎,屬諾成契約,不以實際繳交會款才成立。民法雖規定合會應訂立會單,但不可因此將合會誤認為要物契約。 六、單獨行為與單務契約 單獨行為由一方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法律效果,例如立遺囑、遺贈、債務免除、行使解除權、行使撤銷權、行使承認權及認領。單務契約仍須雙方合意,只是主要給付義務由一方負擔,例如贈與與通常的保證。 單獨行為(一方意思表示)契約(雙方合意) 立遺囑、遺贈、債務免除、行使解除權、行使承認權、認領贈與、使用借貸、和解、收養、債權讓與、設定抵押權 收養須有收養合意,並遵守書面及法院認可等要求,不是單獨行為。債權讓與是讓與人與受讓人間的契約;以法律行為設定普通抵押權,也須設定合意,屬物權契約。不能因只見一方移轉或設定權利,就判成單獨行為。「遺囑」是單獨行為,不是契約;「贈與」雖只有一方負給付義務,仍是契約。 常考陷阱 「契約一律書面才有效」:錯。原則上不要式,口頭合意即可;法律另有規定時才須遵守特定方式。 「契約須所有細節都合意才成立」:錯。必要之點合意、非必要之點未表示反對,即推定成立。 「承諾與意思實現合致」、「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為契約成立方式:錯。正確的是要約與承諾、要約交錯、意思實現。 「贈與要交付後才成立」、「贈與是要物契約」:錯。贈與是諾成契約;無償不等於要物。 「租賃要交付租賃物,所以是要物契約」:錯。交付是履行義務,不是成立要件;租賃是不要物契約。 「合會是要物契約」:錯。合會是諾成契約;定金、押租金、借貸、寄託、代物清償才是要物。 「使用借貸是不要物、有償或要式契約」:錯。使用借貸是要物、無償、不要式的債權契約。 「終身定期金是不要式、無名或物權契約」:錯。它是有名、要式、繼續性的債權契約。 「保證是雙務、有償契約」:錯。保證原則上是單務、無償的從契約。 「買賣、和解、互易是單務契約」:錯。三者皆為雙務契約;單務契約代表是贈與、保證。 「一方負義務就是單獨行為」:錯。先看是否需要雙方合意,再判斷單務或雙務。收養、債權讓與、設定抵押權都不是單獨行為。 「買賣須公證,且出賣人須有處分權」:錯。買賣是負擔契約,應與履行時的處分行為分開。 「對方未給付,所以我拒絕給付,稱不安抗辯」:錯。這是同時履行抗辯;不安抗辯是自己有先給付義務,而他方財產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才可主張。 「贈與人不知房屋漏水,仍須負責修繕」:錯。贈與人原則上不負瑕疵擔保,故意不告知或保證無瑕疵時才負責。 「贈與經公證,權利移轉前仍得任意撤銷」:錯。經公證的贈與不得任意撤銷。 「所有權已移轉,受贈人毆打贈與人也不得撤銷」:錯。忘恩行為的法定撤銷不受權利是否移轉限制。 「合夥有法人地位、合夥債務平均分擔」:均錯。合夥是無法人資格的團體,對外不足額負連帶責任,內部另依約定或出資比例分配。 記憶口訣 「償看對價,務看對待;物看交付,式看形式。」 「借貸寄託定押代,交付才成是要物;買租贈會不要物。」 「保證依主債,年金書面續;贈與合意成,合夥不足連帶清。」 「遺囑免除解承認,一人說了就算數;收養讓與設抵押,雙方合意是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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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8 下列何者為從契約? (A)保證契約 (B)買賣契約 (C)運送契約 (D)互易契約
  2. 22 下列何種契約,係以他種法律關係存在為前提而成立之契約?(A)租賃(B)委任(C)保證(D)終身定期金
  3. 下列何者為從契約? (A)保證契約 (B)買賣契約 (C)運送契約 (D)互易契約
  4. 31 關於終身定期金契約之性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要式契約 (B)繼續性契約 (C)無名契約 (D)物權契約
  5. 31 關於終身定期金契約之性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不要式契約 (B) 繼續性契約 (C) 無名契約 (D) 物權契約
  6. 36下列何者為民法規定之單方法律行為?(A)贈與契約(B)行使解除權(C)債權讓與(D)設定普通抵押權
  7. 32下列何者為「不要物契約」?(A)消費借貸契約(B)租賃契約(C)使用借貸契約(D)代物清償
  8. 38 下列何者,非屬要物契約?(A)定金契約 (B)合會 (C)押租金契約 (D)使用借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