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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銷的要件與效力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6
抵銷的要件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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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抵銷的要件:雙方互負債務、給付種類相同、均屆清償期,且無禁止抵銷事由;並能與抵充、混同、免除、提存等概念區分。 理解抵銷的行使與效力:向對方表示即可,不必取得同意;意思表示不得附條件或期限;效力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 理解第三人清償、清償地及清償方法,辨別債務人能否單方要求期前、一部、分期或緩期清償。 分清代物清償、新債清償(間接給付)與清償抵充,尤其注意以自己簽發的支票清償時原債是否消滅。 熟記提存的原因、危險負擔、十年行使期間,以及給付物有毀損滅失之虞時應聲請法院拍賣的處理方式。 核心觀念 一、抵銷的意義與要件 依民法第334條,二人互負債務,給付種類相同,且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自己的債權,抵銷自己所負的債務。但依債的性質不能抵銷,或當事人有不得抵銷的特約者,不適用。 互負債務:彼此同時是對方的債權人與債務人;不能任意拿第三人的債權抵銷。 給付種類相同:例如雙方均應給付新臺幣。債權發生原因不必相同,借款與買賣貨款仍可抵銷。 均屆清償期:考題原則上以雙方債務皆到期判斷。 無禁止事由:即使都是金錢債務,也要進一步檢查是否依法或依約不得抵銷。 抵銷使雙方債務在相同數額內消滅,金額不同照樣可以抵銷。例如甲欠乙九萬元、乙欠甲四萬元,有效抵銷後,僅甲尚欠乙五萬元,不是雙方各剩五萬元。被請求清償的一方,也可以直接以抵銷對抗對方的請求。 二、抵銷與其他債之消滅原因的區別 名稱意義判斷關鍵 抵銷雙方互負同種債務,於相同數額內一併消滅兩個債、互為債權人與債務人 抵充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決定先清償哪一筆或哪一部分只有一方給付,問題在「先還哪個」 混同債權與其債務同歸一人,債之關係消滅例如債務人繼承債權人 免除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債務,債之關係消滅債權人單方放棄 提存債權人受領遲延等情形,清償人將給付物交提存所債權人不受領或無法確知 撤銷是使有瑕疵的法律行為溯及失效,「混合」則屬物權上動產附合混合的概念,兩者都不是本題型所問的債務互相消滅。 三、抵銷的行使與溯及效力 依民法第335條,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屬單方行為,不須對方同意。因此清償期屆至後,即使債權人不同意,債務人仍可主張抵銷;這與一部清償、代物清償、分期給付都須債權人同意不同。 抵銷的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避免法律關係懸而未決。 抵銷的效力,法律明定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抵銷數額消滅,而不是以表示抵銷之日或當事人所說的日期為準。「最初得為抵銷時」通常就是兩筆債務中較晚屆清償期的那一天,因為此時雙方債務才同時符合均屆清償期的要件。 例如:甲的債權五月一日到期、乙的債權五月十五日到期,甲於六月一日表示抵銷,表示中雖提到其他日期,抵銷效力仍溯及五月十五日。作答時不要選表示日、指定日或較早到期日。 四、禁止抵銷 依民法第339條,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的債務,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例如甲欠乙貨款,乙心生不滿故意砸毀甲的車,乙不能以貨款債權抵銷自己的損害賠償債務,其抵銷不生效力。 判斷關鍵在於誰主張抵銷:法律限制的是故意侵權行為的債務人(加害人),避免「先欠錢就去打人抵帳」。此外,禁止扣押的債權,其債務人亦不得主張抵銷。 五、第三人清償 依民法第311條,債之清償原則上得由第三人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除外,此時第三人不得清償。 第三人就履行無利害關係,而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清償。 「得拒絕」不等於「應拒絕」;債權人仍可接受,發生清償效力,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消滅,無須取得債務人同意,債權人受領也不構成不當得利。 第三人就履行有利害關係者,例如保證人、物上保證人,債權人不得拒絕其清償。 六、清償地與清償方法 依民法第314條,清償地先依法律規定、契約訂定、債的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仍無法決定時: 給付類型清償地 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訂約時該物所在地 其他之債(種類之債、金錢之債等)債權人住所地 清償方法: 期前清償:無反對的意思表示時,債務人原則上得於期前清償。 一部清償:債務人無一部清償的權利。 分期、緩期:債務人不能片面要求;僅法院得斟酌債務人境況,許其分期或緩期。 代物清償:須經債權人受領(同意),不是債務人單方權利。 七、代物清償與新債清償 比較代物清償新債清償(間接給付) 基本內容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給付為清償舊債而對債權人負擔新債務 原債效力因受領他種給付而消滅除另有意思表示外,新債不履行時,舊債仍不消滅 典型情形欠錢經債權人同意以機車抵債債務人簽發自己的支票清償欠款 民法第319條規範代物清償,第320條規範新債清償。以自己簽發的支票清償貨款或借款,稱為新債清償,亦稱間接給付;支票未兌現,原借款或貨款仍然存在。 八、清償抵充 對同一債權人負數宗同種類債務,給付不足清償全部時,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抵充;未指定時,依法定順序處理。 若同一債務包含費用、利息與原本,依民法第323條,應先抵充費用、次利息、次原本。此順序不是任何一方能單獨指定改變,但當事人雙方可以約定其他抵充順序。 九、提存的原因與效力 依民法第326條,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時,清償人得將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發生清償效果。 危險負擔:提存後,給付物毀損、滅失的危險由債權人負擔;債務人亦無須支付利息或賠償未收取的孳息。 行使期間:依民法第330條,債權人關於提存物的權利,應於提存後十年內行使;逾期提存物歸屬國庫。 不適於提存的物品:給付物不適於提存、有毀損滅失之虞,或提存需費過鉅者,清償人得聲請清償地之法院拍賣,提存其價金;不能自行變賣或拋棄。 常考陷阱 「雙方金額不同,不能抵銷」:錯。於相同數額內消滅,超過部分仍存在。 選項以抵充、混同、免除、混合混淆抵銷:看到「互負債務、於相同數額內消滅」就是抵銷。 「抵銷須經對方同意」:錯。單方意思表示即可;屆期後未經債權人同意仍可主張的是抵銷,不是一部清償、代物清償或分期給付。 「抵銷意思表示附條件或期限仍有效」:錯,無效。 抵銷生效時點選表示日或指定日:錯。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即兩債均屆清償期之時(較晚到期日)。 「故意侵權的加害人可以拿自己的債權抵銷賠償」:錯,抵銷不生效力。 「當事人約定不得由第三人清償,第三人仍得清償」:錯。 「債務人反對第三人清償,債權人受領對債務人不生效力/屬不當得利」:錯。債權人得拒絕但可受領,債務仍消滅。 「債務人有一部清償的權利」:錯。期前清償原則上可以,一部清償不行。 「種類之債在債務人住所地清償」:錯,在債權人住所地;特定物則在訂約時物之所在地。 「開自己的支票清償是代物清償」:錯,是新債清償(間接給付)。 「同一債務的抵充順序是原本、利息、費用,且不得變更」:錯。法定為費用、利息、原本,且當事人得約定變更。 「提存後危險由債務人或提存所負擔」:錯,由債權人負擔。 提存物權利期間選二年、五年、七年:錯,十年。 「給付物易毀損,可自行變賣或拋棄」:錯,應聲請法院拍賣並提存價金。 記憶口訣 抵銷:互負、同種、到期、無禁止;單方表示不附款,效力回到兩債都到期那天。 打人欠債不能抵;開票還錢叫新債(間接給付)。 特定物看物在哪,其他之債找債權人;一部清償沒權利,期前清償原則可。 抵充:費、息、本,雙方可約定;提存:債權人擔風險,十年不領歸國庫,會壞就請法院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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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4 甲對乙負有借款債務新臺幣 8 萬元,乙對甲負有買賣貨款新臺幣 6 萬元,甲主張雙方之債務於新臺幣 6 萬元之範圍內歸於消滅,而...
  2. 9 甲欠乙五萬元,乙欠甲三萬元,甲對乙請求清償債務時,乙可為何主張? (A)混合(B)混同(C)抵銷(D)提存
  3. 21. 債務屆清償期,債務人縱未經債權人同意,仍有下述何種權利可為主張?(A)一部清償之權利(B)代物清償之權利(C)分期給付之權利(...
  4. 21 債務屆清償期,債務人縱未經債權人同意,仍有下述何種權利可為主張? (A)一部清償之權利(B)代物清償之權利(C)分期給付之權利...
  5. 甲對乙之A 金錢債權於今年5 月1 日屆清償期,乙對甲之B 金錢債權於同年5 月15 日屆清償期,在雙方皆尚未清償前,甲於6 月1 日向...
  6. 35 行使抵銷權之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其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原則上有效
  7. 15.甲欠乙貨款 10 萬元未清償,乙心有未甘,遂私下砸毀甲之車輛,造成 10 萬元之損害,事後乙對甲主張兩人負債互相抵銷,其法律...
  8. 39 甲為清償對乙之借款新臺幣五十萬元,而簽發新臺幣五十萬元之支票一紙予乙,若支票債務不履行,其借款債務仍不消滅。此稱之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