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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債權與清償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8
連帶債權與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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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連帶債務的「對外全部負責」與「對內分擔」:內部分擔額不能用來限制債權人的請求。 區分全部清償與部分清償:全部清償使全體免責;部分清償只減少債務餘額,清償者仍可能被請求剩餘全部。 辨認連帶債務的絕對效力事項,尤其是清償、抵銷,以及其他債務人援用他人債權抵銷時的限制。 熟悉內部求償及不能償還的分擔:不能償還的部分,由求償權人與其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 掌握連帶債權:債務人向任一債權人為全部給付即可;一名債權人有遲延,其他債權人亦負其責任。 核心觀念 一、連帶債務:對外可以請求全部,對內另算分擔 依民法第272條,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沒有明示時,須有法律規定,才成立連帶債務。不能僅因多人共同借款,就直接認定有連帶責任;須有「願共負連帶責任」等明示,或法律明文規定。 法律規定的典型例子是共同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例如數人共同毆傷他人,對被害人即負連帶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273條,債權人得對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當然,債權人總共只能受償一次債權額,不能重複受償。 比較項目對外關係對內關係 當事人債權人與連帶債務人連帶債務人彼此之間 基本原則各債務人均可能被請求全部未清償額依各人應分擔的比例結算 能否以分擔額限制責任不能以內部分擔額對抗債權人可依內部分擔關係求償 例如三人連帶負擔120萬元,內部各分擔40萬元,其中一人已清償40萬元,剩餘80萬元仍可向三人中的任一人、數人或全體請求,已清償的那一人也包括在內。付完自己的分擔額,不等於退出連帶債務。 二、清償與絕對效力:一人行為可能使全體受益 所謂絕對效力,是指就一名連帶債務人發生的事項,其效力也及於其他連帶債務人。依民法第274條,因其中一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其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 判斷時要看債務實際消滅多少:一人清償全部,全體對債權人均免責,不是「依比例」免責;一人只清償部分,全體僅在該部分免責,其餘仍負連帶責任。其他債務人同免責任,也不以另行提供擔保為條件。 全體對債權人免責後,內部分擔關係仍然存在。也就是說,對外債務消滅,不代表其他債務人對清償者不必負擔任何金額,清償者可以再向他們求償。 另依民法第278條,債權人對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有遲延時,為他債務人的利益,亦生效力。但並非一名債務人所發生的所有事項,都當然影響其他人。 三、抵銷:自己行使與援用他人債權要分開 抵銷的基本情形,是二人互負給付種類相同、均已屆清償期的債務,以意思表示使雙方債務在相當額內消滅。 連帶債務人自己對債權人享有債權並行使抵銷時,屬於第274條的絕對效力事項,因抵銷而消滅的部分,其他連帶債務人同免責任。 若是另一名債務人拿這項債權來主張抵銷,則依民法第277條: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債權人有債權者,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所以: 不能以「債權相對性」完全否認他債務人主張抵銷,法律明文允許。 也不能用他人的債權全額扣抵,上限是「享有債權者的內部分擔額」與「該債權額」中較低者。 例如三人連帶負擔120萬元,內部均分,每人應分擔40萬元;其中一人另對債權人享有70萬元的到期金錢債權。若債權人向另一名債務人請求120萬元,該債務人援用抵銷只能在40萬元範圍內主張,抵銷後仍須清償80萬元;不能扣除70萬元,也不能主張只付自己分擔的40萬元。 四、內部分擔與求償:先找比例,再處理不能償還 依民法第280條,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連帶債務人相互間平均分擔義務;但因其中一人應單獨負責的事由所致的損害及支付的費用,由該債務人負擔。 依民法第281條,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因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致他債務人同免責任者,得向他債務人請求償還各自分擔的部分,並請求自免責時起的利息。 依民法第282條,其中一人不能償還其分擔額時,其不能償還的部分,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求償權人自己也是分擔者;原債權人已受清償,不在分擔者之列。 例如四人連帶負擔80萬元、平均分擔,其中一人先清償全部,原可向其餘三人各求償20萬元。若其中一人完全不能償還,其20萬元由先清償者與其餘兩名有資力者按比例分擔;三人原比例相同,即各分擔三分之一。 但若不能償還係因求償權人的過失所致,求償權人不得請求他債務人分擔。另外,他債務人中有人應分擔的部分已受免除者,仍應依上述比例分擔不能償還的部分。 五、連帶債權:任一人都能請求全部,但只能受償一次 依民法第283條,數人依法律或法律行為,有同一債權,而各得向債務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者,為連帶債權。這是債權人有數人的情形,應與債務人有數人的連帶債務區分。 依民法第284條,連帶債權的債務人,得向債權人中之一人為全部之給付。最低限度只須向其中任一人給付,即生給付效力,無須向半數、三分之二以上或全體債權人給付。 依民法第286條,因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已受領清償、代物清償,或經提存、抵銷、混同而債權消滅者,他債權人的權利亦同消滅,不能再重複請求。此外,一名連帶債權人為給付之請求,為他債權人的利益亦生效力(民法第285條)。 依民法第289條,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有遲延者,他債權人亦負其責任,即其他債權人負同樣的責任,不是全無責任,也沒有減半或加重。此處的遲延是指債權人方面的受領遲延。 比較項目連帶債務連帶債權 多數的一方債務人債權人 請求/給付債權人可向任一、數名或全體債務人請求全部或一部債務人向任一債權人為全部給付即可 遲延債權人對一名債務人遲延,為他債務人利益亦生效力一名債權人有遲延,他債權人亦負其責任 債之消滅一人清償等使債務消滅,他債務人同免責任一人受領清償等使債權消滅,他債權人權利同消滅 常考陷阱 「已付自己的分擔額,就不再被請求」:錯。先看對外債務是否全部清償;尚有餘額,債權人仍可向包括已部分清償者在內的全體債務人請求。 「一人清償全部,他債務人依比例免責/須供擔保才免責/債務依然存續」:皆錯。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比例問題留待內部求償處理。 「非該債權之債權人,基於債權相對性不得抵銷」:錯。他債務人得以該債務人應分擔部分為限主張抵銷。 「可以用他人債權全額抵銷」:錯。以享有債權者的應分擔部分為限。 「每人只就自己分擔部分負責,不用抵銷也只付分擔額」:錯。對外仍負全部責任,分擔額只在內部有意義。 「不能償還部分由求償權人以外的債務人分擔/由求償權人自行承擔/分擔一半」:皆錯。由求償權人與他債務人按照比例分擔。 「原債權人也要分攤不能償還的損失」:錯。這是連帶債務人間的內部問題,債權人不參與。 「連帶債權須向半數以上或全體債權人給付」:錯。向任一債權人為全部給付即可。 「一名連帶債權人遲延,其他債權人全無責任或責任減半、加重」:錯。他債權人負同樣責任。 記憶口訣 對外全額請,對內按份算;付份仍連帶,餘額找全體。 一人清全額,全體同免責;援他抵銷限他份,無力償還求償人一起攤。 連帶債權給一人,一人遲延全體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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