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租賃的「諾成、雙務、有償、原則不要式」性質,並區別占有與所有權。 熟記「不動產租期逾一年未立字據,視為不定期限租賃」及「租期最長二十年,超過縮短為二十年」。 分辨房屋一部轉租、全部轉租與違法轉租的效力,以及轉租後三方關係。 掌握出租人修繕義務與催告程序、出租人得終止租約的事由,以及不動產出租人留置權。 比較使用借貸、消費借貸、租賃與一般寄託的成立、對價及返還方式。 核心觀念 一、租賃的性質 租賃是出租人以物租與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債權契約,具有雙務、有償、諾成性質;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不以交付租賃物或登記為成立要件,因此不是要物契約,也不是物權契約。租金是租賃的必要內容,沒有租金就不是租賃,所以租賃不可能無償。 出租人不必是所有權人(例如承租人經同意轉租時,即以承租人身分出租),只要能履行提供使用收益的義務即可。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為直接占有人,出租人為間接占有人;所有權不因租賃而移轉給承租人。 二、租賃的期限與書面 租賃原則上為不要式契約,動產租賃(如汽車租賃)口頭約定即有效,也不須登記。 依民法第422條,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重點在於:契約仍然有效,不是無效,也不是縮短為一年,只是變成不定期限租賃。恰好一年不在「逾一年」之列。 依民法第449條,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並非全部無效、得撤銷或效力未定;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得更新。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受二十年的限制。 租期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依民法第451條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三、出租人的義務 交付及保持義務:應以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瑕疵擔保:租賃為有償契約,出租人同時負物之瑕疵擔保及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稅捐負擔: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如房屋稅),由出租人負擔。 修繕義務:依民法第429條,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地震造成水管漏水等非可歸責於承租人的情形,無約定、無習慣時由出租人修繕;不是承租人負擔,也不是連帶或由政府負擔。 保存行為: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修繕的催告程序:租賃物有修繕必要而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出租人於期限內不修繕,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承租人不可不通知就自行修繕;只是「通知」而出租人未「立即」修繕,也不符合要件,必須是「定期催告、逾期不修」。 四、承租人的義務與責任 支付租金:承租人的主要義務。 保管義務: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 失火特則: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才對出租人負賠償責任;因此輕過失失火,承租人不負責任。此特則只適用於失火,不能擴張到其他損害。 有益費用: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如裝潢),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但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不是當初支出多少就請求多少。 租金增減:依民法第442條,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因其價值之昇降,當事人(出租人、承租人皆可)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但租賃定有期限者,不適用。 五、轉租:「能不能轉租」與「轉租契約效力」分開判斷 情形民法原則 土地、動產轉租(全部或一部)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轉租。 房屋全部轉租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轉租。 房屋一部轉租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轉租,屬合法轉租。 違法轉租出租人得終止與承租人間的租約;轉租契約本身仍有效。 合法轉租的效力(民法第444條): 承租人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仍為繼續,不因轉租而終了。 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出租人與次承租人間沒有直接的租賃契約,出租人不得直接向次承租人請求租金,也不得向承租人請求交出次承租人支付的租金。 原租約繼續中,出租人不得請求承租人返還房屋;次承租人基於合法轉租有占有權源,出租人亦不得請求次承租人返還。 違法轉租:契約是債權契約,承租人與次承租人間的轉租契約仍然有效,不是無效;出租人能做的是終止自己與承租人間的原租約,不能終止承租人與次承租人間的轉租契約,也不能直接向次承租人收租。違法轉租時,承租人對次承租人應負責事由所生損害,同樣負賠償責任。 六、出租人得終止租約的事由 欠租:須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於期限內仍不支付,始得終止。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總額須達二個月之租額;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所以欠一個月租金不能立即終止。 違反使用方法:承租人違反約定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得終止。 違法轉租:得終止原租約(是「終止」不是「解除」)。 擅取留置物:承租人乘出租人不知或不顧出租人提出之異議而取去留置物,得終止。 不是出租人的終止事由: 一部滅失:租賃物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一部滅失,承租人得按滅失部分請求減少租金;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目的時,承租人得終止。出租人不能因此終止,存餘部分仍能達目的時更不能終止。 出售租賃物:出租人將房屋出售不是終止事由。依「買賣不破租賃」,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將所有權讓與第三人,租約對受讓人仍繼續存在;但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約,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此規定。 七、不動產出租人的法定留置權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不是地上權、撤銷權或所有權);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且僅於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金限度內,得就留置物取償。 限於不動產租賃所生之債權。 標的限於置於該不動產之承租人之物,不是承租人所有財產都能留置。 承租人得提出擔保,以免出租人行使留置權。 出租人有提出異議權者,得不聲請法院,逕行阻止承租人取去留置物。 權利人是出租人;題目即使寫成「承租人法定留置權」,判斷內容即可。 八、租用基地建築房屋 租期不受二十年限制。 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出賣人應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通知到達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 出賣人未依法通知即移轉所有權,效果是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買賣契約並非無效。 九、借貸、租賃與寄託的區別 契約成立對價所有權與返還 使用借貸要物無償不移轉所有權,借用人返還原物。 消費借貸要物可有償(如約定利息)或無償移轉金錢或代替物所有權,返還同種類、品質、數量之物。 租賃諾成必為有償不移轉所有權,返還原物。 一般寄託要物原則無償,可約定報酬以保管為目的,返還寄託物。 一般寄託:須交付寄託物才成立,不是諾成契約;不必有償。無償受寄人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受寄人非經寄託人同意,不得使用寄託物。寄託人不論是否定有期限,均得隨時請求返還;受寄人於未定返還期限時得隨時返還,定有期限者,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提前返還。 銀行保管箱:銀行提供保管箱供客戶使用並收取費用,客戶自行放入物品,銀行不知內容、不負保管物品之責,性質為租賃,不是寄託、委任或消費寄託。 使用借貸期滿拒不返還:出借人得依契約請求返還,並得主張借用人無權占有、不當得利;但借用人原本合法占有,不能認定為「竊占」(竊占的標的是他人不動產)。 條件與契約定性:停止條件成就時,法律行為發生效力;解除條件成就時,法律行為失其效力。若約定先無償提供房屋居住,一年內找到工作就須支付居住期間租金,未找到則免付費用但不得再繼續使用,那麼在條件確定前是無償使用,屬於使用借貸;「一年內未找到工作」使使用關係消滅,是使用借貸之解除條件。不要誤認為租賃的條件,也不要把「找到工作」當成使用借貸的停止條件。 常考陷阱 「租賃為要物契約」「交屋時租約方成立」:錯。租賃是諾成契約,交付屬於履行。 「出租人須為所有權人」「出租人為直接占有人」:錯。出租人不必是所有人;交付後承租人是直接占有人,出租人是間接占有人。 「租約可能無償」「汽車租賃為物權契約、須登記」:錯。租賃必為有償債權契約,原則不要式。 「不動產逾一年口頭約定無效」「縮短為一年」:錯。未立字據者視為不定期限租賃,契約仍有效。 「逾二十年無效/得撤銷/效力未定」:錯。縮短為二十年;租地建屋不受此限。 「承租人違法轉租,出租人得解除契約」:錯。是「終止」不是「解除」。 「違法轉租,轉租契約無效」「出租人得終止承租人與次承租人間的轉租契約」:錯。轉租契約仍有效,出租人只能終止原租約。 「房屋可全部轉租」「承租人一定可以轉租」:錯。法定例外只有房屋「一部」轉租且無反對約定。 「房屋一部轉租,出租人得終止」:錯。無反對約定時屬合法轉租。 「合法轉租後原租約終了」「次承租人造成的損害承租人不負責」「出租人得向次承租人收租」:均錯。 「出租人不得請求法院增加租金」:錯。不動產價值昇降時雙方均得請求增減,僅定有期限者不適用。 「無約定時由承租人修繕」「催告後出租人不修,承租人不得終止」「不得於租金中扣除」:均錯。 「通知後出租人未立即修繕,即可自行修繕」:錯。須定相當期限催告,逾期不修才可。 「租賃物失火係因承租人輕過失,承租人不負責任」:這是正確敘述,重大過失才負責。 「裝潢費用全數請求返還」:錯。以現存增價額為限,且須出租人知情而不反對。 「出租人無權利瑕疵擔保責任」:錯。物之瑕疵、權利瑕疵均負擔保責任。 「房屋出售即可終止租約」「一部滅失但不影響目的,出租人得終止」:錯。 「欠租一個月即可立即終止」:錯。房屋須達二個月租額並經定期催告。 「凡承租人所有之財產均得留置」:錯。限置於該不動產之物,且禁止扣押之物除外。 「房屋出賣未通知基地所有人,買賣契約無效」:錯。只是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 「使用借貸為諾成、有償」「借用人返還同種類、品質、數量之物」:錯。使用借貸要物、無償、返還原物;同種類返還是消費借貸。 「使用借貸與消費借貸均為無償/均須原物返還」:錯。兩者共同點是「均為要物契約」。 「寄託為諾成契約」「寄託必為有償」:錯。一般寄託為要物契約,原則無償。 「銀行保管箱成立寄託契約」:錯。屬租賃。 「借用人逾期不還構成竊占」:錯。可主張契約返還、無權占有、不當得利。 記憶口訣 租賃諾成必有償,出租間接承租直;不動逾年要字據,未寫有效不定期;租期二十超則縮,基地建屋不設限。 房屋一部無禁可,全租須得出租諾;違法轉租約仍有效,出租只能終止原約。 修繕稅捐歸出租,定期催告逾期修;欠租房屋滿兩月,催告不付才終止。 使用消費寄託皆要物,只有租賃是諾成;使用無償還原物,消費同種同質同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