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租賃轉租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2
租賃轉租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租賃的成立方式:不動產租期逾一年未立字據,仍有效,但視為不定期限租賃。 分清轉租的原則與例外:一般轉租須經承諾;房屋一部轉租,原則上不必另得承諾。 熟記出租人的修繕、稅捐及瑕疵擔保義務,以及承租人自行修繕前的催告程序。 辨別終止租約的事由,尤其是欠租、違法轉租、不當使用與留置物遭取走。 掌握不動產出租人留置權、租期二十年上限,以及租地建屋的特殊規定。 核心觀念 一、租賃的成立方式與最長期限 租賃是出租人提供租賃物供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契約,原則上不以書面為成立要件。但依民法第422條,不動產租賃期限逾一年,應以字據訂立;未以字據訂立,視為不定期限租賃。法律效果不是無效、不是效力未定,也不是自動變成一年租約。 依民法第449條,租賃期限不得逾二十年;約定超過者,縮短為二十年,契約仍有效,不是無效或得撤銷。期限屆滿時,當事人得更新租約。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不受二十年上限的限制,因此基地租約約定逾二十年是可以的。 二、轉租:先看標的,再看全部或一部 依民法第443條,承租人原則上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轉租。但租賃物為房屋時,除有反對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所以「承租人一定可以轉租」是錯的。 轉租情形判斷原則 土地或其他租賃物轉租原則上須經出租人承諾。 房屋全部轉租須經出租人承諾。 房屋一部分轉租無反對約定時,可以轉租,屬合法轉租。 房屋一部分轉租,但已有禁止約定不得逕行轉租。 房屋供營業或辦公使用,不影響上述民法原則。判斷關鍵是「房屋全部或一部」與「有無反對約定」,不是承租人拿來居住、辦公或營業。合法的一部轉租,出租人不得據以終止租約。 依民法第444條,合法轉租後,原出租人與承租人的租賃關係仍然繼續;承租人與次承租人間則另有轉租契約。轉租不等於承租人退出原租約。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的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在原租約及合法轉租關係存續、次承租人有占有權源時,原出租人不能請求承租人或次承租人返還房屋。依契約相對性,原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原租約租金,承租人向次承租人收取轉租租金;原出租人不因轉租而取得對次承租人的租金請求權,也不能要求承租人交出向次承租人收取的租金。 違法轉租,不代表轉租契約無效。承租人與次承租人間的轉租契約屬債權契約,依契約相對性仍然有效;違法轉租的主要效果是原出租人得終止與承租人間的原租約,而不是去終止承租人與次承租人的轉租契約,也不能直接向次承租人請求租金。承租人也不能以轉租違法為由,免除次承租人造成損害時對原出租人的責任。 三、出租人的義務與修繕程序 出租人應交付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的租賃物,並在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適用狀態;對物的瑕疵與權利瑕疵,都負擔保責任,所以「出租人無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是錯的。租賃物應納的稅捐,依民法第427條除另有約定外由出租人負擔,例如房屋稅。 依民法第429條,修繕原則上由出租人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者,從其訂定或習慣。房屋因地震造成水管漏水,沒有約定也沒有習慣時,仍由出租人修繕,不能因出租人沒有過失就認為不必修繕,更不會變成連帶或由政府修繕。另外,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的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出租人負修繕義務而租賃物有修繕必要時,依民法第430條,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出租人於期限內仍不修繕,承租人得: 終止契約。 自行修繕,請求出租人償還費用。 自行修繕,於租金中扣除修繕費用。 因此,「未通知就直接修,再請求償還或扣租金」及「通知後沒有立即修,就自行處理」都忽略了「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逾期不修繕」的要件;反過來說,經定期催告而出租人逾期不修,承租人終止、求償、扣租都可以。 裝潢費不等於修繕費。依民法第431條,承租人支出有益費用,須使租賃物價值增加,且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才得於租賃關係終止時請求償還,並以現存增價額為限;不能要求返還當初全部裝潢支出。 四、承租人的義務與失火責任 承租人應支付租金,並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租賃物,依約定方法使用、收益。但民法第434條對失火另有特別規定:租賃物因承租人的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承租人才對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承租人輕過失失火不負責任」是正確敘述。 五、終止事由與不能終止的情形 情形要件與效果 不依約定方法使用、收益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出租人得終止。 遲付租金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逾期仍不支付,出租人得終止;房屋租賃另有欠租門檻。 違法轉租出租人得終止原租約。 不顧出租人異議,取去依法留置之物出租人得終止。 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一部滅失承租人得按滅失部分請求減租;剩餘部分不能達租賃目的時,承租人才得終止。出租人不能因此終止。 出租人將租賃物出售不是終止事由。 房屋欠租依民法第440條,須遲付租金總額達二個月之租額,並經定期催告仍不支付,出租人才得終止;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 出租人出售房屋,不是終止事由。民法第425條採「買賣不破租賃」: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出租人將所有權讓與第三人,租賃契約對受讓人仍繼續存在。但未經公證的不動產租約,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該條。 六、不動產出租人的法定留置權 依民法第445條,不動產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的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所以留置對象限於承租人放在該不動產內、且非禁止扣押之物,不是承租人全部財產;出租人取得的是留置權,不是所有權、地上權或撤銷權。 承租人得提出擔保,以免出租人行使留置權。出租人有提出異議權者,得不聲請法院,逕行阻止承租人取去留置物。題幹即使寫成「承租人之法定留置權」,仍應依規範內容辨認:權利人是出租人,標的是承租人之物。 七、租地建屋與相互優先承買權 依民法第426條之2,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的權利;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也有同樣權利。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視為放棄。 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而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買賣契約並不因未通知而無效。 常考陷阱 「房屋無禁止約定,就能全部轉租」:免經承諾的例外只限房屋一部轉租;全部轉租或土地轉租,須經承諾。 「房屋一部轉租,出租人得終止」:無反對約定時是合法轉租,不能終止。 「合法轉租後,原租約終了、承租人免責」:原租約繼續,承租人仍須對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損害負責。 「出租人可向次承租人收租、可請求次承租人返還、可向承租人請求轉租租金」:契約相對性,出租人只能依原租約向承租人收租。 「違法轉租,所以轉租契約無效」或「出租人得終止轉租契約」:轉租契約仍有效;出租人得終止的是自己與承租人的原租約。 「修繕原則上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無過失就不用修」:除另有約定或習慣,修繕由出租人負擔。 「修繕只能請求償還,不能扣租或終止」:定期催告而逾期不修繕後,可終止、自修求償或扣租。 「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的必要行為,承租人可拒絕」:承租人不得拒絕。 「裝潢越漂亮,就能請求全部費用」:須出租人知情未反對,且以現存增價額為限。 「出租人無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稅捐由承租人負擔」:皆錯,出租人負物及權利瑕疵擔保,稅捐原則上由出租人負擔。 「一部滅失或出售房屋,出租人即可終止」:兩者都不是出租人的終止事由。 「承租人所有財產均得留置」:限置於該不動產內之物,禁止扣押之物除外。 「超過二十年或未立字據,租約都無效」:逾二十年縮短為二十年;不動產逾一年未立字據,視為不定期限租賃。 「租地建屋未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買賣契約無效」:只是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且基地租約可以逾二十年。 記憶口訣 「房一可、全須諾;轉租續、損仍負。」房屋一部無反對約定可轉租,全部須承諾;轉租後原租約繼續,承租人仍負次承租人造成的損害。 「違轉契約仍有效,終止只砍原租約。」 「一年無據變不定,二十超期縮二十;修繕先催定期限,終止自修或扣租。」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37甲將自己所有之A屋出租於乙,供其營業使用。關於甲乙間租賃契約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未經甲之承諾,不得將A屋全部...
  2. 33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租賃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土地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原則上不得將土地轉租於他人 (B)租賃物...
  3. 34 甲將 A 屋出租給乙並交付,乙合法轉租給丙並交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得請求乙返還 A 屋 (B)甲不得請求丙返還 A 屋 (C)...
  4. 33 甲有 A 屋出租於乙,乙未經甲之承諾,竟將 A 屋全部轉租於丙。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 (A)乙依法有權將 A 屋全部轉租於丙...
  5. 35 甲將自己所有的A屋出租給乙,供乙辦公使用。依民法規定,關於甲乙間租賃契約,若未就轉租為特別約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6. 35 甲將自己所有的A屋出租給乙,供乙辦公使用。依民法規定,關於甲乙間租賃契約,若未就轉租為特別約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7. 37 關於民法上租賃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承租人如經出租人同意,則可全部轉租 (B)房屋承租人原則上有權利為一部分轉租 (C...
  8. 38 甲出租 A 屋予乙,甲於下列何種情形不能終止租賃契約? (A)因不可歸責於乙之事由,致 A 屋一部滅失,其餘部分不影響租賃之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