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以「成立是否須交付(要物/諾成)、是否有償、是否移轉所有權、返還原物或同種類物」區分使用借貸、消費借貸、租賃與寄託。 掌握借期屆滿不還的法律效果。借錢時所有權已移轉給借用人,借車時所有權仍在貸與人,兩者可主張的權利不同。 熟記租賃的重要規定:不動產租約逾一年未立字據、轉租、二十年期限、租金增減、欠租終止。注意「終止」與「解除」不可混用。 銀行保管箱是租賃,信用卡契約是委任,這類生活案例要能判斷契約類型。 區分贈與(須受贈人允受)、委任(處理事務、複委任責任)與承攬(完成工作、催告後才能解約)。 核心觀念 一、四種契約的基本區辨 契約成立與對價主要目的所有權及返還 使用借貸要物、無償無償使用借用物不移轉所有權,返還原物 消費借貸要物、單務;可有償或無償取得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供消費移轉所有權,返還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租賃諾成、雙務、有償、不要式支付租金,取得使用收益不移轉所有權,租期終了返還租賃物 一般寄託要物;可有償或無償保管物品不移轉所有權,返還原物 諾成契約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就成立。要物契約除合意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才成立。使用借貸、消費借貸、寄託都是要物契約;租賃則為諾成契約,交付租賃物只是履行義務,不是成立要件。 二、使用借貸:無償使用,返還原物 依民法第464條,使用借貸是一方以物交付他方,約定他方無償使用,並於使用後返還其物的契約,例如免費借車、免費借屋居住。它是要物、無償契約。借用人只取得使用的權限,所有權仍屬貸與人,因此應返還原物,不是返還同種類的物。 借期屆滿拒不返還(例如借車): 貸與人得依使用借貸契約,請求返還借用物。 期滿後借用人的占有已無權源,屬無權占有,所有人得請求返還所有物。 借用人無法律上原因繼續使用他人之物,受有使用利益,貸與人得主張不當得利。 借用人是合法取得占有之後才拒還,不構成「竊占」。刑法上的竊占,是指意圖不法利益而竊佔他人的不動產。 附條件的借屋安排:例如約定「一年內找到工作,須給付居住期間的租金;未找到工作,則無須付費,但不得再繼續使用」。這段無償使用的關係屬於使用借貸,而「一年內未找到工作」這個條件一成就,借用人就不得再使用,使用借貸因此失效,所以是使用借貸的解除條件。 解除條件:法律行為先發生效力,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停止條件:條件成就時,法律行為才發生效力。 三、消費借貸:取得所有權,返還同種類物 依民法第474條,消費借貸是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借錢買屋、約定一年後還相同金額,就是消費借貸。借用人不必返還當初那幾張鈔票,所以不是使用借貸。 要物契約:貸與人須移轉標的物的占有及所有權,契約才成立。 單務契約:契約成立後,只有借用人負返還義務。 可有償可無償:約定支付利息(例如年息一分)者,是有償消費借貸;未約定利息或其他對價者,是無償消費借貸。單務不等於無償,兩者不可混淆。 不發生給付不能:借用人返還的是同種類之物,金錢或代替物在市面上仍然存在,不會因個別物滅失而給付不能。也不能以缺錢為由,主張給付不能而免責。 準消費借貸:當事人約定,把既存的金錢或代替物給付義務當作消費借貸的標的,不必重新現實交付。 返還期限:有約定期限者,應於期限內返還。未定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則得定一個月以上的相當期限,催告借用人返還。 借款逾期不還:借款的所有權已經移轉給借用人,所以逾期不還只是契約債務不履行(給付遲延)。貸與人應依契約請求返還,也得另行催告返還借款。貸與人不能主張借用人「無權占有」這筆錢,也不能只因逾期就主張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 借期屆滿不還借車(使用借貸)借錢(消費借貸) 標的物所有權仍屬貸與人已屬借用人 契約返還請求可以可以,並得催告 無權占有可以主張不能主張 不當得利可以主張不能僅因逾期主張 竊占/侵權不構成竊占不能僅因逾期主張侵權 四、租賃:支付租金,取得使用收益 租賃是諾成、雙務、有償、不要式的債權契約。雙方就租賃物及租金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成立,不須交付租賃物。不支付租金的就不是租賃,而是使用借貸。汽車租賃是不要式契約,不是物權契約,也不須登記才生效力。 出租人不必是所有權人:租賃是債權契約,出租人只要負擔使承租人使用收益的義務即可。 占有地位:租賃物的所有權不移轉給承租人。承租人實際管領租賃物,是直接占有人;出租人是間接占有人。 書面(民法第422條):不動產租賃契約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契約不是無效,期限也不是縮短為一年。 最長期限(民法第449條):租賃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不受此限制。 期滿續用:租期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的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的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考題若只描述「期滿後承租人仍繼續使用,租約視為不定期限繼續租賃」,通常判為正確敘述。 轉租:原則上須經出租人承諾。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的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他人;未約定是否得轉租時,也適用這個原則。承租人違法轉租,出租人得終止契約,不是解除契約。 租金增減(民法第442條):租賃物為不動產者,因價值升降,當事人雙方都得聲請法院增減租金。出租人可以請求增加,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但租賃定有期限者,不適用這項規定。 欠租終止(民法第440條):承租人遲付租金,出租人應先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逾期仍不支付,出租人才能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的總額須達二個月之租額,出租人才能依此終止。因此只遲付一個月租金,出租人不得立即終止。 五、寄託:重點在保管 一般寄託是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的契約,屬於要物契約,不是諾成契約。寄託不以有報酬為必要,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所以不是「必為有償」。 注意義務:受寄人受有報酬者,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無償受寄人則以處理自己事務的同一注意保管即可。 使用禁止:受寄人非經寄託人同意,不得自己使用寄託物,也不得使第三人使用。 寄託人請求返還:無論是否定有期限,寄託人都得隨時請求返還寄託物。 受寄人返還:未定返還期限者,受寄人得隨時返還;定有期限者,受寄人非有不得已的事由,不得在期限屆滿前返還。 銀行保管箱:銀行只提供保管箱的空間,由客戶自行放入物品,銀行並未受領物品而負保管責任。因此雙方成立的是租賃契約,不是寄託或消費寄託。 六、贈與、委任與承攬 贈與:贈與人表示以自己的財產無償給與他方,經受贈人允受,契約才成立。贈與屬諾成、單務、無償契約。「單務」是說只有贈與人負給付義務,不代表贈與人單方表示就能成立。 贈與物的權利移轉前,贈與人原則上得任意撤銷贈與,不必附理由。經公證的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的贈與,不得依此撤銷。 贈與人原則上不負物的瑕疵擔保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證無瑕疵者,才例外負責。 委任:委任的重點是為他人處理事務。持卡人向銀行申辦信用卡,與銀行間成立的是委任契約,由銀行受託代為清償持卡人的消費款項。 概括委任:委託會計師處理一切財務事項,屬於概括委任。但不動產的出賣或設定負擔等重大事項,依民法第534條須有特別授權。 親自處理:受任人原則上應親自處理委任事務。經委任人同意、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的事由,才能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複委任的責任: 合法複委任:受任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所為的指示負責。 違法複委任:受任人就第三人的行為,與就自己的行為負同一責任。 承攬:承攬的重點是完成一定的工作,例如房屋拉皮更新。報酬原則上於工作交付時給付;工作無須交付者,於工作完成時給付。所以原則上承攬人要先完成工作,才能請求報酬。 定作人不協力:工作須定作人的行為才能完成(例如須先搬移屋內物品)。定作人不為該行為時,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定作人逾期仍不為,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因契約解除而生的損害賠償。 施工中發現違約: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的過失,顯然可以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的情事時,定作人應先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工作或依約履行。承攬人逾期不改善,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工作,危險及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定作人不得一發現施工不符約定,就逕行解除契約。 常考陷阱 「使用借貸為諾成/有償契約」:錯。使用借貸是要物、無償契約。 「使用借貸返還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錯。使用借貸應返還原物;返還同種類物的是消費借貸。 「消費借貸一定無償」:錯。約定利息者是有償消費借貸。 「使用借貸與消費借貸都無償/都返還原物」:錯。兩者的共通點只有「均為要物契約」。 「使用借貸須移轉所有權」:錯。移轉所有權的是消費借貸,兩者剛好相反。 借錢逾期主張無權占有、不當得利、侵權行為:錯。借用人已取得金錢的所有權,貸與人應依契約請求,並得催告返還。 借車逾期是竊占:錯。借用人合法取得占有後拒還,不是竊占;但貸與人可以主張無權占有、不當得利及契約上的返還義務。 附條件借屋,把解除條件與停止條件、租賃與使用借貸互換:先找出「無償使用」的部分,屬於使用借貸;再看條件成就的效果,條件成就後「不得再使用」,就是解除條件。 「租賃須交付租賃物才成立」「租賃為要物契約」:錯。租賃是諾成契約。 「租賃可能無償」「出租人須為所有權人」:錯。租賃必為有償;出租人不以所有權人為限。 「出租人居於直接占有人地位」:錯。承租人是直接占有人,出租人是間接占有人。 「汽車租賃須登記才生效」「租賃為物權契約」:錯。汽車租賃是不要式的債權契約。 不動產租約逾一年只有口頭約定,「契約無效」或「縮短為一年」:錯。應為視為不定期限租賃。 「違法轉租,出租人得解除契約」:錯。應為終止契約。 「出租人不得請求法院增加租金」:錯。依民法第442條,當事人雙方都得聲請法院增減租金。 「房屋可以任意全部轉租」:錯。未經出租人承諾者,只能轉租一部分,且須無反對的約定。 「欠租一個月,出租人即可終止」:錯。出租人須先催告;房屋租賃欠租總額還須達二個月租額。 「寄託為諾成契約」「寄託必為有償」:錯。寄託是要物契約,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 「銀行保管箱是寄託或消費寄託」:錯。銀行保管箱是租賃。 「贈與人一為表示,無須受贈人承諾即成立」:錯。贈與須經受贈人允受。 「信用卡是寄託或承攬」:錯。信用卡契約是委任。 「違法複委任只負選任及指示責任」:錯。只負選任及指示責任的是合法複委任;違法複委任須就第三人的行為負同一責任。 「定作人發現施工不符約定即可解約」:錯。定作人應先定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 記憶口訣 「使用免費還原物,消費移轉還同類;借用寄託要交付,租賃合意就成立。」 「借車不還可告無權占有、不當得利;借錢不還只能依約催討。」 「不動產逾一年無字據,變不定期;房屋可轉租一部分,違法轉租就終止;欠租滿兩月,催告才終止。」 「保管箱是租,信用卡是委任;贈與須允受,違法複委任負全責,承攬先催告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