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從「無償給與、返還原物、返還同種類物、處理事務、完成工作、媒介訂約」辨認契約類型;信用卡契約具委任性質。 區分贈與的合意成立與消費借貸的交付成立,掌握單務契約與無償契約的差異。 掌握概括委任的特別授權事項,以及合法、違法複委任的責任差別。 理解居間報酬的請求條件、分擔方式、費用償還、據實報告義務,以及婚姻居間報酬的效力。 區分承攬施工不當與定作人不協力,避免誤認任何違約都能立即解除契約。 核心觀念 一、先看契約目的:交付財物、處理事務或完成工作 契約辨認關鍵典型情形 贈與一方無償給與財產,他方允受無償送出機車 使用借貸無償使用後,返還原來的物借車使用後還同一輛車 租賃支付租金使用他人之物,返還原物租屋、租車 消費借貸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所有權,返還同種類、品質、數量之物借款後返還等額金錢 委任受託處理事務委託會計師管理財務、申辦信用卡 承攬完成一定工作,由定作人給付報酬房屋拉皮、修繕工程 居間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訂約,由他方給付報酬介紹買賣雙方締約 借錢買屋、約定日後返還同額金錢,返還的不是原來那幾張鈔票,而是同種類、數量之物,故屬消費借貸,不是使用借貸或租賃。 二、贈與:需要允受,交付前原則得撤銷 依民法第406條,贈與須有贈與人無償給與財產的意思,並經受贈人允受,始成立契約。因此,贈與是諾成契約,不必等交付才成立;但也不是贈與人單方表示就成立。 贈與原則上是單務、無償契約。「單務」是指原則上僅贈與人負給付義務,不是指只有一方意思表示。 依第408條,贈與物的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原則上得撤銷贈與;部分已移轉者,得撤銷未移轉部分。經公證的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的贈與,不適用此任意撤銷規定。機車尚未交付的通常情形,贈與人原則上得撤銷,不必附理由。 依第411條,贈與人原則上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但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證無瑕疵者,須就受贈人因瑕疵所受損害負賠償義務。 三、消費借貸:取得所有權,返還同種類之物 依第474條,消費借貸由貸與人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所有權,借用人約定返還同種類、品質、數量之物。原則上須有借貸合意及交付(移轉占有及所有權),屬要物契約;若原已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給付義務,也可約定改以該義務作為消費借貸標的。 約定借款一年後還本金,屬消費借貸;另約定利息(例如年息一分)者,則為有償消費借貸;未約定利息者為無償消費借貸。消費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傳統分類上仍屬單務契約(貸與人的交付是成立要件,契約成立後僅借用人負返還義務),不能把「單務」直接等同「無償」。 因標的為代替物(尤其金錢),借用人可另行取得同種類之物返還,故不會發生給付不能的問題,不能以「沒錢」免除還款義務。 依第478條,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返還;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也得定一個月以上的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借款到期未還,貸與人可依借貸契約請求返還,也可以另行催告借用人返還。有確定期限者,依第229條,期限屆滿即負遲延責任,催告並非必要,但貸與人當然仍得催告。 因借用人已依契約取得金錢所有權,單純到期不還,不能主張借用人無權占有原款;借用人取得金錢有契約為法律上原因,也不構成不當得利;僅屬債務不履行,不能逕認為侵權行為。 四、委任:概括授權仍有限制,複委任責任須分合法與否 依第528條,委任是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的契約。委託會計師統籌處理財務,屬概括委任。持卡人向銀行申辦信用卡,由發卡銀行為持卡人處理對特約商店付款等事務,其契約應定性為委任契約,而非寄託、消費寄託或承攬。 依第534條,概括委任雖可處理一切事務,下列事項仍須特別授權:不動產的出賣或設定負擔、不動產租賃期限逾二年、贈與、和解、起訴、提付仲裁。因此,授權處理財務,不當然包含出賣土地。 依第537條,受任人原則上應親自處理委任事務;經委任人同意、另有習慣或有不得已事由,始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複委任情形受任人責任 違法複委任(未符合第537條但書)就第三人的行為,與就自己的行為負同一責任 合法複委任(符合第537條但書)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對第三人所為指示負責 以上兩種責任均規定於第538條。違法複委任責任較重,合法複委任責任較輕,這是最常被互換的考點。 五、居間:報酬、費用與忠實報告分開判斷 依第565條,居間包括報告訂約機會與媒介訂約。依第568條,原則上須契約因居間人的報告或媒介而成立,才能請求報酬;契約附停止條件者,在條件成就前不得請求。 依第567條,居間人對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向各當事人據實報告;對顯無履行能力或知其無訂約能力之人,不得為其媒介;以居間為營業者,對訂約事項及當事人的履行能力或訂約能力,另有調查義務。 報酬分擔:依第570條,因媒介而得的報酬,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契約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此規則針對媒介居間,不可不加區分地套用於僅報告訂約機會的情形。 費用償還:依第569條,居間人支出的費用,非經約定,不得請求償還;有約定者,即使已為報告或媒介而契約未成立,仍得請求。 違反忠實義務:依第571條,居間人違反對委託人的義務而為有利於相對人的行為,或違反誠信方法自相對人收受利益,不得請求報酬及費用償還。 婚姻居間:依第573條,因婚姻居間而約定報酬者,就其報酬無請求權。婚姻居間契約本身並非無效,只是居間人不能請求報酬。 六、承攬:完成工作取酬,施工不當先要求改善 依第490條,承攬重在完成一定工作。依第505條,報酬原則於工作交付時給付;無須交付者,於工作完成時給付;分部交付且報酬就各部分定之者,各部分於交付時給付。因此原則上承攬人要先完成工作,才能請求報酬。 依第497條,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約情事,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改善或依約履行。屆期未改善者,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工作,其危險及費用由承攬人負擔。不是一發現施工不符約定,就可以立即解除契約,應先催告改善。 依第507條,工作須定作人配合才能完成,而定作人不為協力行為者,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屆期仍不配合,承攬人得解除契約,並請求因解除而生的損害賠償。例如施工前需定作人搬開屋內物品,經催告仍不處理,承攬人即得解約。 情形誰有權利程序 施工中承攬人未照約定定作人先定期請求改善,屆期不改善得使第三人改善,由承攬人負擔危險及費用 定作人不為協力(如不搬東西)承攬人定期催告,屆期仍不為之,得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常考陷阱 「贈與人一為表示,無庸受贈人承諾,契約即成立」:錯。混淆單務契約與單獨行為,贈與仍須受贈人允受。 「贈與物未交付前,贈與人原則上得任意撤銷」:正確敘述;例外是經公證或履行道德上義務的贈與。 「消費借貸一定為無償契約」:錯。約定利息即屬有償;以無償為要素的是使用借貸。「消費借貸為單務契約」「不會發生給付不能」「須移轉占有及所有權始成立」則是正確敘述。 「借錢約定一年後還錢是使用借貸」:錯。返還同種類、數量之物,是消費借貸。 「借款到期不還,是無權占有、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錯。所有權已移轉且有契約基礎,應依契約請求返還,貸與人得另行催告。 「信用卡契約是寄託、消費寄託或承攬」:錯。應為委任契約。 「概括委任可直接賣地」:錯。出賣不動產須特別授權。 「違法複委任只需就選任及指示負責」:錯。這是合法複委任的責任;違法者須對第三人行為負與自己行為同一責任。 「婚姻居間無效」:錯。契約並非無效,僅約定的報酬無請求權。 「居間人支出的費用當然可請求償還」:錯。非經約定,不得請求。 「媒介報酬由委託人一方負擔」:錯。除另有約定或習慣外,由契約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 「施工不符約定,定作人即可主張解除契約」:錯。應先催告請求改善,不得逕行解約;並與定作人不協力經催告後承攬人得解約的規定區分。 記憶口訣 贈與要允受,借錢還同類;委任辦事務,承攬交成果。 複委任:合法看選指,違法同己責。 居間:媒介報酬雙方均分,費用有約才還;婚介契約不無效,報酬不能討。 承攬:施工不對先改善,定作不配催告後可解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