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合會的定義,並區分「會款」與「合會金」。會款得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合會屬於團體性、有償、雙務、要式契約。 分清會首與會員的資格限制:兩者均以自然人為限;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的會員;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會首。 熟悉會首的權利義務:主持標會、取得首期合會金、代收會款及代為給付。無人出標時,除另有約定外,以抽籤決定得標人。 記住同意門檻:會首移轉權利義務,須經會員全體同意;會員退會或轉讓會份,須經會首及會員全體同意。 比較買賣、贈與、合夥、終身定期金的契約性質,並掌握合夥財產、債務責任及退夥規定。 核心觀念 一、合會的意義與契約性質 依民法第709條之1,合會是指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的契約。只由會首與會員之間約定者,也成立合會。 會款:每位參與者每期應交付的個別給付,得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不限於金錢。 合會金:會首及會員應交付的全部會款,也就是得標者當期可取得的總額。 合會由多數人依共同規則運作,屬於團體性契約。各參與者互負交付會款的義務,並享有取得合會金的權利,因此為有償、雙務契約,不是單務契約。 合會也是要式契約。法律要求訂立會單,由會首及全體會員簽名,記載會首與全體會員的姓名、住址、電話、會款種類及基本數額、起會日期、標會期日、標會方法等事項。會單由會首保存,並製作繕本交每位會員各執一份。不過,會員已交付首期會款者,即使未依規定訂立會單,合會契約仍視為已成立。 二、會首與會員的資格 事項會首會員 是否限自然人是,法人不得擔任是,法人不得參加 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擔任會首未一律禁止參加,但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的合會 同一合會的身分兼任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的會員 民法債編各種之債中,明文規定當事人以自然人為限的是合會。合夥、旅遊、保證都沒有這種限制,法人也可以成為這些契約的當事人。 法律禁止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擔任的是會首,不能擴張解釋成「不得為會員」。這些人參加合會時,仍須依一般規定,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許。 三、會首的權利義務與標會規則 主持標會:標會由會首主持,依約定的期日及方法進行。標會場所由會首決定,並應事先通知會員。會首因故不能主持時,由會首指定或由到場會員推選的會員主持。 首期合會金:不經投標,由會首取得。其餘各期由得標會員取得。 一般得標方式:每期標會,每位會員僅得出標一次,以出標金額最高者得標;最高金額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每一會份限得標一次。 無人出標:除另有約定外,以抽籤決定得標人,不是由會首決定。 收取、交付與代墊:會員應於每期標會後三日內交付會款。會首應於此期限內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連同自己的會款,於期滿翌日前交付得標會員。逾期未收取的會款,會首應代為給付;代為給付後,得請求未給付的會員附加利息償還。 保管責任:會首收取會款後、交付得標會員前,對會款的喪失、毀損應負責任。但因可歸責於得標會員的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會首取得首期合會金後,仍須繼續履行以後各期的義務。因會首破產、逃匿或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的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平均交付給未得標會員,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會首就已得標會員應給付的部分,負連帶責任。 四、移轉、轉讓與退會的限制 合會建立在參與者彼此的信用上,因此當事人不能自由更換。這是民法第709條之8的規定。 行為同意門檻 會首將其權利及義務移轉於他人須經會員全體同意 會員退會須經會首及會員全體同意 會員將自己的會份轉讓於他人須經會首及會員全體同意 判斷關鍵是全體同意。會員只經會首同意,不能退會,也不能轉讓會份;多數決也不能取代全體同意。 五、買賣、贈與與終身定期金的性質 契約主要性質判斷重點 買賣債權(負擔)、雙務、有償、諾成、不要式、不要物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即成立契約 贈與債權、單務、無償、諾成、不要式一方允諾無償給與財產,他方允受,即成立契約 終身定期金債權、有名、要式、繼續性應以書面訂立;於自己、他方或第三人生存期內,定期以金錢給付 買賣是負擔契約,只使當事人負擔移轉財產權及支付價金等義務,不以出賣人締約時有處分權為必要。買賣標的不限於物,也包括權利。買賣不以書面、公證或交付為成立或生效要件,且是典型的有償契約,其他有償契約原則上準用買賣的規定。 同時履行抗辯與不安抗辯不同: 同時履行抗辯:雙務契約的一方,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義務時,不得主張。 不安抗辯:應先為給付的一方,因他方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的給付。 贈與的成立與所有權移轉要分開判斷。即使贈與標的是房屋,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贈與契約就成立;房屋所有權移轉則另須依書面及登記處理。贈與人原則上不負瑕疵擔保責任,只有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證無瑕疵時,才對受贈人因瑕疵所生的損害負賠償責任。 贈與撤銷分為兩種: 任意撤銷:贈與物的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贈與;一部已移轉者,得就未移轉部分撤銷。但經公證的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的贈與,不得任意撤銷。 法定撤銷:受贈人對贈與人等有故意侵害的行為,且依刑法有處罰明文時,贈與人得撤銷贈與。即使權利已經移轉,也可以主張。 六、合夥的性質、財產與債務責任 合夥是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的契約,屬於雙務、有償且具團體性的契約。合夥是非法人團體,不具法人格。各合夥人的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公同共有;合夥人在合夥清算前,不得請求合夥財產的分析。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各合夥人對不足的金額連帶負責,這是對外責任。至於內部損益分配,有約定者依約定;未約定者,依各合夥人出資額比例決定,並非平均分擔。 合夥人非經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不得將自己的股份轉讓於第三人;轉讓給其他合夥人者,不受此限。 團體性契約包括合夥、隱名合夥及合會。和解是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的契約,不具團體性。 七、合夥的退夥 聲明退夥:合夥未定存續期間,或以某一合夥人終身為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二個月前通知其他合夥人,且不得於不利於合夥事務的時期為之。合夥定有存續期間時,合夥人如有非可歸責於自己的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因此,合夥人不得任意退夥。 法定退夥:合夥人死亡,但契約訂明其繼承人得繼承者除外;合夥人受破產或監護宣告;合夥人經開除。 常考陷阱 「會款限於金錢」:錯。會款得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 「合會金是每位會員應交付的會款」:錯。合會金是會首及會員應交付的全部會款。 「會員可為法人」或「會首限自然人,會員不限」:錯。會首及會員都限於自然人。 「無行為能力者不得為會員」:錯。法律禁止的是擔任會首,以及參加法定代理人為會首的合會。 「會首得兼為同一合會的會員」:錯。 「無人出標時,由會首決定得標人」:錯。除另有約定外,以抽籤決定。會首主持標會、取得首期合會金、負擔代墊會款義務,都是正確敘述。 「會員經會首同意即得退會或轉讓會份」:錯。須經會首及會員全體同意。會首移轉權利義務,則須經會員全體同意。 「合會是單務契約」:錯。合會是雙務、有償、要式且具團體性的契約。 「當事人以自然人為限的契約是合夥、旅遊或保證」:錯。只有合會有此規定。 「贈與是要物契約」:錯。贈與是諾成、債權、無償契約;雙方合意即成立。 「受贈人可要求不知情的贈與人修繕瑕疵」:錯。贈與人原則上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權利已移轉,受贈人毆打贈與人也不得撤銷」:錯。仍可能成立法定撤銷事由。 「經公證的贈與,權利移轉前仍得任意撤銷」:錯。經公證的贈與不適用任意撤銷。 「買賣是要物、單務或要式契約;須書面或公證」:錯。買賣是雙務、有償、諾成、不要式契約。 「買賣標的限於物」:錯。權利也可以作為買賣標的。 「出賣人必須有處分權,買賣才有效」:錯。買賣是負擔契約,不以出賣人有處分權為必要。 「自己有先給付義務時仍可拒絕給付,這稱為不安抗辯」:錯。題目描述的是同時履行抗辯,也混淆了不安抗辯。 「終身定期金是不要式、無名或物權契約」:錯。終身定期金是要式、有名、債權、繼續性契約。 「合夥具有法人地位」:錯。合夥是非法人團體。 「合夥人對合夥債務平均分擔」:錯。合夥財產不足時,合夥人對外就不足額負連帶責任;內部依約定,或依出資比例分配。 「合夥人得任意聲明退夥」:錯。須符合法定條件。 「和解具團體性」:錯。合夥、隱名合夥及合會才是團體性契約。 記憶口訣 「合會限自然,會首不兼員;首期歸會首,無標就抽籤;會首移轉員全體,會員退轉首員全。」 「買賣雙有諾,贈與單無諾;定期金書面,合夥非法人、不足才連帶、退夥不任意。」 第一句提醒合會的資格限制、首期合會金、無人出標時的處理及同意門檻。第二句提醒買賣與贈與的性質差異、終身定期金須以書面訂立,以及合夥的人格、債務責任和退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