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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定與基本原則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58
物權法定與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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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物權法定主義: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種類與內容都受限制。法理、法院判決、行政命令或私人約定都不能創設物權。 物權的基本原則包括物權法定、公示、公信、優先效力等。「相對性」是債權的特性,不是物權原則。 區分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熟記各物權的標的(土地、不動產、動產、權利)與占有權能,並認清非現行民法物權(人役權、不動產質權、永佃權、租賃權)。 理解物權行為、不動產登記與動產四種交付方式,以及公示原則與公信原則的差別。 熟記物上請求權三種類型、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取得時效要件與期間,以及占有人的分類。 核心觀念 一、物權法定主義與物權、債權效力 民法第757條規定: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這就是「物權法定主義」。限制的範圍包括物權的「種類」,也包括其「內容」。 法律:不限於民法,土地法等其他法律規定的物權也可以。 習慣:指具有法源效力的習慣(習慣法)。 不可以:依法理、最高法院個案判決、行政命令,或當事人約定,自行創設物權或變更物權內容。 例如,普通抵押權的法定內容是不移轉占有。如果約定抵押人必須交付抵押物,才能設定普通抵押權,就違反物權法定主義。下列情形都有法律依據,不違反此原則: 設定以土地上下一定空間為範圍的區分地上權。 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 讓與共有物的應有部分。 比較物權一般債權 支配方式直接支配特定標的物請求特定人為一定給付 效力對象絕對性、對世性,可對抗任何人相對性,原則上只存在於特定當事人之間 主要效力排他效力、優先效力、追及效力相對效力;數個債權原則上地位平等 排他性要依權利內容判斷,並不是一物只能有一個物權,例如同一土地可以設定數個抵押權,依順位受償。 租賃權、連帶保證都屬於債權關係,不是物權。水權(以及礦業權、漁業權等)是法律上視為物權的權利,稱為準物權。 二、物權的種類與分類 現行民法物權編規定的物權如下: 所有權 用益物權:地上權(含普通地上權、區分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 擔保物權:抵押權(含普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質權(動產質權、權利質權)、留置權 占有:另設專章規範,但性質是受法律保護的事實管領狀態,不是物權。 類別內容種類 所有權全面支配物,可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干涉動產所有權、不動產所有權 用益物權以物的使用收益為內容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 擔保物權以物的交換價值為內容,擔保債權受償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下列都不是現行民法規定的物權: 人役權:我國民法未採。 不動產質權:民法的質權只有動產質權與權利質權。 永佃權:已經刪除,由農育權取代。 租賃權:屬於債權。 「地役權」已經更名為「不動產役權」。題目若問「何者非物權/非民法物權」,而選項同時出現占有與舊稱「地役權」時,答案可能將兩者都判為非現行民法規定的物權。作答時要以現行名稱「不動產役權」為準。 普通地上權是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的權利;區分地上權則是以土地上下一定空間為範圍。兩者都屬於用益物權。 擔保物權的共通特性是從屬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最高限額抵押權的從屬性有所緩和。由於同一標的物上可以有數個擔保物權並存,「排他性」不是擔保物權的共通特性。 意定物權由當事人依法律行為設定,例如地上權、抵押權。法定物權則在法定要件具備時當然發生。留置權只能依法律規定發生,不能依約定設定,是典型的絕對法定物權。 三、各物權的標的物與占有權能 物權標的物是否占有標的物 地上權他人土地是 農育權他人土地是 不動產役權他人不動產(供役不動產)依權利內容而定 典權他人不動產(土地或房屋)是 抵押權(民法)不動產否,不移轉占有 動產質權動產是,以移轉占有為要件 權利質權可讓與的債權或其他權利— 留置權動產是,以占有為基礎 依上表可整理出幾個常考結論: 依民法規定,抵押權不適用於動產。動產抵押是特別法(動產擔保交易法)上的制度,不能用來回答「依民法」的題目。 民法上的不動產物權包括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都不是不動產物權。 能以房屋為標的物的限制物權是典權;地上權、農育權的標的只能是土地。 抵押權人不享有占有權能;動產質權人、留置權人、地上權人則可依權利內容占有標的物。 四、物權行為、登記與交付 物權行為是直接使物權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行為。債權行為(例如買賣契約)只使當事人負擔給付義務,本身不會移轉所有權。 例如一物買賣,雙方完成付款、交物,通常包含: 一個買賣債權行為; 標的物所有權移轉、價金所有權移轉,共兩個物權行為。 計算數量時,要依實際處分的內容判斷。 物權行為的兩項重要特性: 獨立性: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是兩個分開的法律行為。 無因性:原因債權行為無效或被撤銷,不當然使物權行為無效。欠缺法律上原因時,由不當得利處理返還。 不動產物權的變動規則: 依法律行為取得、設定、喪失、變更不動產物權,須以書面為之,且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第758條)。 非因法律行為取得不動產物權(例如繼承、強制執行、徵收、形成判決),在登記前即已取得,但須經登記才能處分(第759條)。 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讓與,非經交付不生效力。交付的方式有四種: 交付方式判斷關鍵 現實交付實際移轉事實上的管領力 簡易交付受讓人已經占有動產,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占有改定讓與人繼續占有動產,另訂契約讓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 指示交付動產由第三人占有,讓與人將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 五、公示原則、公信原則與善意取得 公示原則:物權變動須有讓社會大眾足以辨識的外觀。不動產以登記為公示方法,動產以占有、交付為公示方法。 公信原則:公示外觀與真實權利不一致時,信賴該外觀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仍受保護。善意取得就是公信原則的具體表現。 不動產善意取得(第759條之1)的要件: 以信賴不動產登記為前提; 第三人須為善意; 須「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並完成登記。 符合要件時,物權變動的效力不因原登記不實而受影響。善意取得屬於原始取得。 注意:「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權利者,不受保護」是動產善意取得的限制,不能套用到不動產。此外,繼承等非法律行為的取得,不適用不動產善意取得。 六、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 原始取得:不以他人既存的權利為基礎而取得。例如先占、取得時效、善意取得、拾得遺失物依法取得所有權、添附。 繼受取得:基於他人既存的權利而取得,包括兩類: 移轉取得:例如買賣取得房屋所有權、繼承取得被繼承人的房屋。 創設取得:例如在他人土地上設定抵押權、地上權。 七、物上請求權 所有人的物上請求權(第767條)有三種: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對無權占有或侵奪所有物者行使。 除去妨害請求權:對已經發生的妨害行使。 防止妨害請求權:對有妨害之虞者行使。 損害賠償請求權屬於侵權行為等債權的問題,不是物上請求權。 舉例比較:停車場所有人請求放置垃圾的人移除垃圾,是除去妨害請求權;而買受人請求出賣人交付土地、存戶請求銀行提領存款、無因管理人請求償還代墊費用,都是債權請求權。 八、取得時效、先占與占有 取得時效的基本要件是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善意」不是一律必備的要件,只是可以縮短期間的條件。 標的一般期間占有之始善意並無過失效果 他人動產10年5年取得所有權 他人未登記不動產20年10年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先占: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動產,取得其所有權。遺失物仍有所有人,不是無主物;不動產也不能以先占取得。 占有人的分類有兩組,判斷標準不同: 自主占有/他主占有:看是否「以所有之意思」占有。所有人是自主占有人;承租人、借用人、質權人、地上權人是他主占有人。 直接占有/間接占有:看是否實際管領標的物。承租人、借用人、地上權人、質權人實際管領標的物,是直接占有人;出租人、貸與人、出質人是間接占有人。 占有輔助人:受僱人、學徒等基於從屬關係,受他人指示而管領物者。此時只以指示的人(例如雇主)為占有人,受僱人本身不是占有人。 常考陷阱 「物權得依判決、法理、行政命令創設」:錯誤。只有法律或習慣(習慣法)可以創設物權;「除依民法外」「除依民法及土地法外」也都說得太窄。 「物權相對性是物權原則」:錯誤。相對性是債權的特性,物權具有絕對性。 「占有是物權」:錯誤。占有是事實狀態;人役權、不動產質權、租賃權也都不是民法物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區分地上權、農育權不是民法物權」:錯誤。這三者都有民法明文規定。 「權利質權是用益物權」「不動產役權是擔保物權」:錯誤。質權是擔保物權,不動產役權是用益物權;用益物權看「使用收益」,擔保物權看「交換價值」。 「連帶保證是擔保物權」:錯誤。連帶保證是人的保證,屬於債權關係。 「排他性是擔保物權共通特性」:錯誤。共通特性是從屬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 「抵押權人可以占有抵押物」:錯誤。抵押權不移轉占有;依民法,抵押權也不適用於動產。 「留置權是不動產物權」「地上權可以房屋為標的」:錯誤。留置權的標的是動產;能以房屋為標的的是典權。 「繼承、買賣、設定抵押權屬於原始取得」:錯誤。這些都是繼受取得;拾得遺失物、先占、時效、善意取得才是原始取得。 「不動產善意取得以受讓人非明知或無重大過失者為限」:錯誤。這是把動產善意取得的規定移植到不動產;不動產善意取得是以信賴登記為核心。 「損害賠償請求權是物上請求權」:錯誤。物上請求權只有返還、除去、防止三種。 「善意占有是時效取得的必要條件」:錯誤。必要條件是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善意並無過失只是縮短期間的條件。 占有人分類混用:地上權人是直接占有人、質權人是他主占有人、貸與人是間接占有人、受僱人是占有輔助人。 公示與公信混淆:讓大眾足以辨識物權變動的外觀是「公示」;保護信賴錯誤外觀的人是「公信」。 記憶口訣 「創設物權靠法律、習慣;判決、法理、命令都不算。」 「用益:地、農、役、典;擔保:抵、質、留。」 「用益看使用,擔保看價值;不動看登記,動產看交付。」 「抵押不占有、不碰動產;留置只留動產;房屋找典權。」 「返還、除去、防止;賠償另外找依據。」 「動產十、善無五;未登不動二十、善無十。」(「善無」指占有之始善意並無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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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4 下列何項物權行為違反民法第 757 條之物權法定主義? (A)約定抵押人應交付抵押物而設定普通抵押權 (B)設定以土地上下一...
  2. 35 下列關於物權法定主義之敘述,何者正確? (A)得依最高法院判決創設物權 (B)得依法理創設物權 (C)得依行政命令創設物權 (D)...
  3. 43 關於物權法定主義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A)物權除依民法外,不得創設 (B)物權除依土地法外,不得創設 (C)物權除依民法及...
  4. 37 物權,除民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不得創設,通稱為: (A)物權獨立主義(B)物權無因主義(C)物權法定主義(D)物權分離主義
  5. 50 下列何者非民法物權之原則? (A)物權相對性 (B)物權法定主義 (C)公示原則 (D)物權優先效力
  6. 43 物權之變動情形,須有讓社會大眾足以辨識之登記或外觀,係指下列何種原則? (A) 平等原則 (B) 誠信原則 (C) 公示原則 (...
  7. 下列何者不是物權? (A)最高限額抵押權 (B)留置權 (C)占有 (D)地役權 (E)CD皆對
  8. 35 下列何者非民法規定之物權? (A)租賃權 (B)典權 (C)不動產役權 (D)農育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