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以「使用收益」與「交換價值」區分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民法上的擔保物權是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三種。 掌握物權法定主義(民法第757條):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種類與內容都受限制。 辨認哪些不是民法物權:租賃權、連帶保證、占有、人役權、不動產質權;水權屬準物權。 比較抵押權、動產質權、留置權、地上權的占有權能,並熟記擔保物權的共通特性。 理解債權與物權效力的差異、法定與意定物權、原始與繼受取得的區別。 核心觀念 一、物權種類與物權法定主義 物權是直接支配特定標的、得對任何人主張的權利。民法第757條規定:「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這就是物權法定主義。所稱法律不限於民法,也包括其他法律;「習慣」須具有習慣法效力,並非當事人個別的交易習慣。 物權法定主義同時限制物權的種類與內容:當事人不能自行發明新物權,也不能任意改變法定物權的基本構造。法院判決、法理、行政命令都不能作為創設物權的依據,能創設物權的只有法律與習慣法。 民法物權編規定的物權有:所有權、地上權(含區分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含普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質權(動產質權、權利質權)、典權、留置權。物權編雖另設「占有」一章,但占有不是物權。共有人讓與其應有部分,屬法律允許的處分,不違反物權法定主義。 舊法時期第757條文字為「物權除依民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不得創設」,舊題若照此出題,名稱仍是物權法定主義,不要與物權獨立、無因、分離等原則混淆。 二、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 比較項目用益物權擔保物權 支配內容物的使用、收益價值物的交換價值 主要功能利用他人之物取得經濟利益確保債權獲得清償 民法種類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擔保物權的重點,是債務未獲清償時,可將擔保標的變價而受償。不動產役權、地上權、農育權雖是物權,卻屬用益物權,不是擔保物權。典權雖具融資作用,傳統分類仍列為用益物權。 連帶保證是「人的擔保」,債權人只能依保證契約向保證人請求履行,並未取得對特定物的支配權,屬債權關係,不是擔保物權。 三、擔保物權的標的與占有權能 權利主要標的占有權能 普通抵押權不動產不移轉占有,抵押權人無占有權能 動產質權動產須移轉占有,由質權人占有質物 留置權動產以占有他人動產為前提,得留置該物 地上權(對照)土地為使用土地而有占有權能 普通抵押權以不移轉占有為法定構造,抵押人仍可繼續使用抵押物。若約定抵押人應交付抵押物而設定普通抵押權,就改變了法定內容,違反物權法定主義。 民法上的質權只有動產質權與權利質權,沒有「不動產質權」。留置權以動產為標的,不是不動產物權;地上權、農育權、抵押權則屬不動產物權。 四、擔保物權的共通特性 從屬性:擔保物權依附被擔保債權而成立、移轉及消滅(最高限額抵押權有特殊規定)。 不可分性:債權未全部清償前,擔保物的全部仍擔保債權的各部分。 物上代位性:擔保物滅失、毀損時,擔保效力及於保險金、賠償金等代位物。 排他性不是擔保物權的共通特性。同一不動產可先後設定數個抵押權,依順位受償,並不互相排斥。 五、法定物權與意定物權 法定物權是法律規定的要件具備時當然發生;意定物權則依當事人的法律行為(設定契約、登記或交付)而發生。留置權只能依法律規定發生,不能以契約設定,所以稱為絕對法定物權。 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通常都是依當事人設定而取得,屬意定物權。但意定物權仍須遵守物權法定主義,不能自由創造內容。 六、物權與債權、準物權 比較物權債權 效力對象對世權,得對任何人主張對人權,只能向特定債務人請求 主要效力排他效力、優先效力、追及效力相對效力(相對性) 租賃權屬債權,即使承租人可以使用房屋或土地,且租賃在一定要件下對受讓人繼續存在,仍不改變其債權性質,不是民法物權。 占有是對物事實上管領的狀態,受法律保護,但不是物權。人役權是外國法上的概念,我國民法未採。水權依水利法取得,與礦業權、漁業權等同屬特別法上的準物權,不是生存權、債權或無體財產權。 七、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 原始取得不以他人既存權利為基礎,而是依法律規定直接取得,例如拾得遺失物依法取得所有權、先占無主物、取得時效。拾得後須踐行招領等法定程序,期滿無人認領才取得所有權。 繼受取得以他人既存權利為基礎,包括: 移轉繼受:因買賣取得房屋所有權、因繼承取得被繼承人的房屋。 創設繼受:在他人土地上設定抵押權、地上權等,從所有權中分出一部分權能取得。 常考陷阱 把用益物權當擔保物權:不動產役權、地上權、農育權都是用益物權;問「支配交換價值」或「擔保物權」時,只選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把人的擔保當物的擔保:連帶保證、保證都是債權關係,不是擔保物權。 「物權只能依民法(或民法及土地法)創設」:錯。依法律或習慣均可;但判決、法理、行政命令不行。 「不動產質權」看似合理:民法質權只有動產質權與權利質權;區分地上權、最高限額抵押權則都是民法明定的類型,勿誤選。 「抵押權人可占有抵押物」:錯。抵押權不移轉占有;動產質權人、留置權人、地上權人才有占有權能。約定交付抵押物而設定普通抵押權,即違反物權法定主義。 「留置權是不動產物權」:錯。留置權標的是動產。 「排他性是擔保物權共通特性」:錯。共通特性是從屬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同一物可設定數個抵押權。 債權特性選排他、追及、優先:錯。這些是物權效力,債權只有相對性。 「地役權」舊名:民法修正後已改稱不動產役權,現行民法物權編中已無「地役權」名稱。題目若問「下列何者不是物權」並同時列出占有與地役權,答案取「兩者皆是」;但若題目只是以地役權作為用益物權的例子(如問絕對法定物權或擔保物權),它就只是錯誤選項之一。 繼承當成原始取得:錯。繼承承受被繼承人既有權利,屬繼受取得;設定抵押權也是繼受取得(創設繼受)。 記憶口訣 「用益看使用,擔保看變價;抵質留擔保,租保是債權。」「租保」指租賃與保證,都不是物權。 「從屬不可分,代位不排他。」擔保物權共通特性為從屬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排他性不在其中。 「抵不占、質要交、留先占。」抵押不移轉占有,動產質權須交付,留置以占有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