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分清「約定給付義務」的債權行為(負擔行為)與「直接變動權利」的處分行為,並掌握法律行為的計數方法。 理解物權行為的獨立性、無因性及實務採取的共同瑕疵理論,判斷應以不當得利或所有物返還請求。 掌握不動產「書面+登記」、動產「交付」及四種交付方式,區分公示原則與公信原則。 辨別法律行為、事實行為與準法律行為(意思通知、觀念通知、感情表示)。 區分無效、得撤銷、效力未定及戲謔行為,並認識借名登記中出名人處分的效力。 核心觀念 一、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先分層,再計數 債權行為又稱負擔行為,使當事人負擔給付義務,例如買賣、贈與。契約成立不代表所有權已經移轉。物權行為是以物權的發生、變更或消滅為直接內容的法律行為,例如所有權移轉、抵押權或地上權設定、不動產物權拋棄。移轉房屋所有權屬物權行為,不是負擔行為,也不是準物權行為。共有物分管契約只是約定共有物的使用管理方式,不是物權行為。 處分行為的範圍比物權行為廣:除物權行為外,還包括以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的準物權行為,例如債權讓與、債務免除。免除債務即使出於同情,仍是以意思表示使債務消滅的法律行為。 計數時,負擔行為依契約個數認定,物權行為原則上依獨立的物分別計算(一物一權): 土地與其上房屋一起出售並移轉:一個買賣契約,土地、房屋為各別不動產,共兩個物權行為;再加一棟獨立車庫,則為三個物權行為。 兩支手機以總價出售並移轉:一個買賣契約、兩個物權行為。出賣人另將價金債權贈與他人並讓與,增加一個贈與契約與一個債權讓與(準物權行為),合計兩個債權行為、三個處分行為。 賣畫並當場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一個買賣契約,加上畫與價金的兩個所有權移轉,共三個法律行為、兩個物權行為、一個債權行為;兩次實際交付另屬兩個事實行為。 遊艇附三個救生圈出售並交付,價金現鈔包成一包交付:遊艇與三個救生圈各為獨立之物,共四個處分行為;包成一包的價金計一個,合計一個負擔行為、五個處分行為。 二、獨立性、無因性與共同瑕疵 獨立性指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是分別存在的法律行為;無因性指作為原因的債權行為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原則上不影響物權行為的效力。題目問「物權行為不因債權行為無效而無效」,答案是無因性,不是獨立性。 例如書籍買賣契約無效,但所有權移轉行為仍有效,買受人已取得所有權。出賣人已非所有人,不能請求所有物返還;買受人受領書籍欠缺法律上原因,出賣人應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也不當然成立侵權行為。 無因性可能對出賣人過苛,因此學說提出修正理論,例如共同瑕疵理論、條件關聯性理論、法律行為一體性理論。我國實務所採為共同瑕疵理論:同一瑕疵(例如無行為能力、受詐欺)同時存在於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時,兩者均受影響。這是兩個行為各自有瑕疵,並不是債權行為無效就自動使物權行為無效。 三、不動產登記與動產交付 民法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該行為應以書面為之。因此不動產物權行為是要式行為,生效要件是書面與登記,不是交付標的物;且依無因性,債權行為無效、不成立或被撤銷,原則上不影響不動產物權行為效力。 本條所稱「法律行為」是指物權行為,例如移轉所有權、設定普通抵押權、拋棄區分地上權;訂立贈與契約是債權行為,不包括在內。 非依法律行為取得不動產物權(例如繼承、強制執行、法院判決),於登記前即已取得,但依民法第759條,非經登記不得處分。依法律行為設定的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動產役權、典權均須登記;留置權則是符合法定要件即發生的法定擔保物權,且以動產為標的,不經登記即生效。 動產物權的讓與,依民法第761條,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並有代替現實交付的方式: 方式判斷關鍵典型情形 現實交付讓與人將物實際交給受讓人當場交付畫作、遊艇。 簡易交付受讓人原已占有動產,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借用人正在使用自行車,出借人決定將其贈與借用人,最為迅捷。 占有改定讓與人繼續占有,與受讓人訂立使讓與人繼續占有的契約,使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汽車出售後,約定由買受人將車出租給出賣人使用一週。 指示交付(讓與返還請求權)動產由第三人占有,讓與人將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出租中的車子或小說出售,將對承租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買受人。 四、公示原則與公信原則 原則內容方法 公示原則物權變動須有讓社會大眾足以辨識的外觀不動產:登記;動產:交付(占有) 公信原則信賴公示外觀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在法定要件下受保護例如信賴登記取得不動產權利、動產善意取得 預告登記、所有權狀、簽訂契約都不是公示方法。 五、借名登記:對外處分與內部約定分開 借名登記是借名人與出名人約定,將財產登記在出名人名下,實際仍由借名人管理、使用或處分。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認為,不動產既登記於出名人名下,出名人擅自將其移轉給第三人,屬有權處分,移轉行為有效;即使受讓人知道借名關係,也不因此變成無效、效力未定或得撤銷。 出名人違反借名契約,借名人只能依內部關係向出名人請求損害賠償等,不能據此否定對外移轉的效力。 六、法律行為、事實行為與準法律行為 類型判斷標準常見例子 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表示內容發生法律效果買賣契約的要約與承諾、免除債務、解除契約、拋棄不動產物權 事實行為只要有事實上的行為,法律即賦予效果,不問有無效果意思遺失物拾得、物的實際交付 意思通知表示希望對方為某行為的意思,效果由法律直接規定催告支付租金、請求債務人履行、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契約 觀念通知通知某種事實或認識債權讓與通知、承認債權人請求權存在、召集社團總會的通知 感情表示表達一定感情宥恕 意思通知、觀念通知、感情表示均屬準法律行為,不是意思表示。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允許所訂契約,相對人依民法第80條得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此催告屬意思通知;法定代理人逾期未確答,視為拒絕承認。 七、法律行為的效力 效力意義常見例子 無效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通謀虛偽意思表示;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允許所為的單獨行為;戲謔行為 得撤銷撤銷前有效,撤銷後依民法第114條視為自始無效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未達法定結婚年齡而結婚 效力未定須經有權利人承認或拒絕才確定無權處分;無權代理;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允許所訂契約(如房屋、土地買賣)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同意的行為不是全部效力未定:單獨行為無效、契約效力未定;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則不須允許即有效。 結婚是身分行為,不適用財產行為效力未定的規定。舊法下未成年人結婚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現行法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成年與結婚年齡均為18歲,未滿18歲結婚屬未達法定年齡,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亦得向法院請求撤銷。兩者結論都是得撤銷。 戲謔行為是表意人預期對方會知道自己並非真意,例如演員依劇情「結婚」。雙方都明知只是表演,欠缺真實締結婚姻的意思,不生效力(無效);且現行法結婚還須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登記。注意區別民法第86條的心中保留(單獨虛偽意思表示):原則上不因此無效,但相對人明知者無效。 常考陷阱 「不動產物權非經交付標的物,不生效力」:錯。不動產看書面+登記,動產才看交付。 「物權行為不因債權行為無效而無效=獨立性」:錯,是無因性。從屬性、永久性、特定性都是干擾選項。 「買賣無效,出賣人可請求所有物返還或侵權賠償」:錯。所有權已移轉,應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實務所採的無因性修正理論:選共同瑕疵理論,不是條件關聯性理論、法律行為一體性理論或有因理論。 「第758條的法律行為包括贈與契約」:錯。贈與契約是債權行為;移轉所有權、設定抵押權、拋棄地上權才是物權行為。 「分管契約是物權行為」:錯,它只是約定使用管理方式。 計數題:契約只有一個不代表物權行為只有一個;物權行為依獨立物計算,價金移轉也要算;債權讓與要算入處分行為;實際交付是事實行為。 不經登記即生效的物權:留置權。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動產役權、典權都須登記。 受讓人已占有動產,何時生效:讓與合意時,不是交付時、書面時或登記時。 交付方式:看誰占有,與價金付了多少無關。買方已占有是簡易交付;賣方繼續占有是占有改定;第三人占有並讓與返還請求權是指示交付。 公示與公信:「足以辨識的登記或外觀」是公示原則;保護信賴外觀的第三人才是公信原則。 借名登記:出名人移轉給知情第三人仍屬有權處分,有效,不要選無效或效力未定。 「催告、通知都是意思表示」:錯。只有買賣契約的承諾等才是意思表示;催告是意思通知,債權讓與通知、承認請求權存在、召集總會通知是觀念通知,宥恕是感情表示。 免除債務:屬法律行為(準物權行為),不是感情表示或意思通知;遺失物拾得才是事實行為。 效力區分:無權處分是效力未定,不是無效;受脅迫、被詐欺是得撤銷,不是無效;通謀虛偽是無效;限制行為能力人單獨行為無效、契約效力未定、結婚得撤銷。 撤銷的效果:視為自始無效,不是自撤銷時起無效。 記憶口訣 先負擔、再處分;原因倒了,物權不倒,拿回靠不當得利。 不動產:書面加登記;動產:交付看占有。 買方已有叫簡易,賣方續占叫改定,第三人占叫指示。 公示看外觀,公信護信賴。 虛偽無效、詐脅撤銷、無權處分待承認;撤銷一出,自始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