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動產看交付,不動產看登記:汽機車屬動產,監理機關的過戶登記不是所有權移轉的生效要件。 買賣契約與所有權移轉分開判斷:締約、付款、交付、登記各有不同作用,不能混為一談。 不動產依法律行為變動:原則須有物權變動合意、書面及登記,不以交付為生效要件;此登記為生效登記。 非因法律行為取得不動產:掌握民法第759條「登記前已取得,但須登記始得處分」,並辨別形成判決與給付判決。 物權混同:所有權與同一物上的其他物權歸於一人,原則上使其他物權消滅。 核心觀念 一、先分清楚:買賣成立,不等於所有權移轉 買賣契約是債權行為,使出賣人負有交付標的物及移轉所有權的義務,買受人則負有支付價金等義務;所有權是否移轉,還要另外判斷物權行為及其生效要件。 因此,雙方就標的物與價金達成合意,或買受人已付清價金,都不當然使買受人成為所有權人。在移轉生效之前,出賣人仍是完整的所有權人,對標的物的使用、管領不必經買受人同意。反過來說,除有所有權保留等特別約定外,也不能認為一定要付清價金,所有權才能移轉。 民法採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分離的架構,並承認物權行為的無因性:不能僅因買賣等債權行為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就直接推論物權行為也失效。仍須分別檢查物權行為本身是否有效;欠缺法律上原因的財產移轉,可能另生不當得利返還問題。 二、動產所有權讓與:合意加交付 依民法第761條,動產物權讓與原則上須有讓與合意及交付。汽車、機車都是動產,通常在雙方有移轉所有權合意,並完成交付時,由買受人取得所有權。 汽機車過戶屬行政管理上的登記,並非民法上所有權移轉的生效要件。書面買賣契約及支付價金,也都不是一般動產所有權讓與的法定生效要件。尚未交付,且沒有其他替代交付方式時,縱已成立買賣,原則上仍由出賣人保有所有權。 交付不只限於親手交物,民法也承認下列方式: 方式判斷重點 現實交付實際移轉標的物的占有,例如將車交給買受人。 簡易交付受讓人已占有動產,只須讓與合意即可,例如承租人買下原本承租的物品。 占有改定讓與人繼續占有,雙方約定使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指示交付動產由第三人占有,讓與人將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交付。 三、交付前毀損:先看所有權,再看責任 車商派員工將出售的車輛送交買受人,員工只是協助車商履行交付義務,並不因開始運送就等於買受人已受交付。若交付前因員工過失撞毀車輛,且無其他所有權移轉安排,車輛仍屬車商所有。 依民法第224條,債務人的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原則上應與自己的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因此,車商應就履行輔助人的過失,對買受人負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 買受人尚未取得車輛所有權,不能說員工侵害其車輛所有權;員工撞毀的是車商的車,侵權問題存在於員工與車商之間。買受人與員工之間沒有契約關係,僅憑員工過失毀車、導致買受人不能取得給付,不能認定員工須對買受人負責,更不能說兩人對買受人負連帶賠償責任。結論是:對買受人負責的只有車商。 四、不動產依法律行為變動:合意、書面、登記 依民法第758條,不動產物權因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相關物權行為應以書面為之。考試可掌握「物權變動合意+書面+登記」,不包括交付。不動產物權行為因須書面,屬要式行為。 此處登記兼具公示與生效作用,屬生效登記(設權登記),不能寫成宣示登記。書面要求針對不動產物權行為,也不要擴張成所有買賣債權契約都必須書面才成立。 比較事項生效登記宣示登記 適用情形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變動(第758條)非因法律行為已取得不動產物權後的登記(第759條) 登記作用未登記,物權變動不生效力權利於登記前已取得,登記是為了日後處分 比較事項動產所有權讓與不動產依法律行為移轉 主要生效要件讓與合意、交付或其替代方式物權變動合意、書面、登記 交付原則上必要不是物權變動生效要件 付清價金不是一般法定生效要件不是一般法定生效要件 房屋一物二賣時,兩份買賣契約不因先後順序就當然無效,也不會因此使兩名買受人共有房屋。先受交付但未登記者,尚未取得所有權;完成有效移轉登記者,才取得所有權。已登記給乙後,出賣人再交付給丙,不會使丙僅憑交付取得所有權。 所有權人原則上得向無權占有人請求返還房屋;先買受人僅憑與原出賣人的買賣契約,通常不能對抗已取得所有權的後買受人,只能另向出賣人主張債務不履行責任。 五、第759條:先取得,登記後才能處分 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關鍵是:登記是後續處分要件,不是原先取得的生效要件。相對地,「買賣」是法律行為,不可能在登記前取得不動產物權。 例如,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死亡時)取得被繼承人的不動產物權;強制執行拍賣的買受人,於領得法院發給的權利移轉證書時取得所有權,並非一拍定就取得。 「法院之判決」須辨別判決性質: 形成判決:直接使物權發生變動,例如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或遺產,於判決確定時發生相應物權變動,不必等登記。第759條所稱法院之判決,指的是這一類。 給付判決:例如判命出賣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判決確定本身不直接移轉所有權,仍須完成登記,因此不屬第759條的情形。 繼承人原先因繼承共同取得遺產,其後法院判決將某土地分歸其中一人單獨所有,應區分原先繼承取得與分割後單獨取得。後者原則上於分割判決確定時發生,不以支付補償金或辦妥登記為取得時點。 另須注意:抵押權次序讓與是法律行為所生的物權變動,須經登記才生效;抵押權隨所擔保債權讓與而移轉,以及依法因強制執行或實行抵押權成立的法定地上權,則非以登記作為取得的生效要件。 六、物權混同:同一人兼具所有權與其他物權 依民法第762條,同一物的所有權及其他物權歸屬於一人時,其他物權原則上因混同消滅。例如地上權人單獨繼承土地所有人的土地,因同時享有土地所有權與地上權,地上權原則上消滅。 但其他物權的存續,對所有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利益時,該物權不消滅。因此,不能將「混同一律消滅」當成絕對規則。 易混淆名詞:抵銷是雙方互負債務時使債務消滅;添附(附合、混合、加工)是物與物結合或加工後的所有權歸屬問題;混合是動產混合後不能識別。這些都不是「權利歸於同一人」而消滅的事由。 常考陷阱 「汽車須過戶才取得所有權」:錯在把行政登記當成動產物權變動要件,應找讓與合意與交付。 「買賣成立或價金付清,所有權立即移轉」:混淆債權與物權;須再看動產交付或不動產登記。 「未交付前,出賣人管領標的物須得買受人同意」:交付前出賣人仍是所有權人,無此限制。 「員工送貨途中毀車,員工侵害買受人所有權」或「車商與員工連帶負責」:交付前所有權仍屬車商,僅車商依第224條對買受人負責。 「房屋已交付,所以買受人已取得所有權」或「不動產物權行為以交付為要件」:不動產依法律行為移轉,交付不是要件,也不能取代登記。 「第758條的登記是宣示登記」:錯,第758條是生效登記;宣示登記是第759條的情形。 「不動產物權一律登記才取得」:忽略第759條等非因法律行為取得的情形;但也不能反過來說取得後可免登記處分。 「法院判決確定,一律直接取得所有權」:形成判決與給付判決不同,給付判決不屬第759條,仍須登記才取得。 「先買優先取得,或兩位買受人當然共有」:買賣先後與所有權歸屬應分開判斷,不動產看誰完成登記。 「地上權人繼承土地,因抵銷、添附或混合而消滅」:應選混同。 記憶口訣 動產合意加交付,不動合意書面登。繼執徵判先取得,登記完成再處分。形成確定生變動,給付仍須辦登記。一人兼有生混同,法律利益留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