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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與共有物處分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8
無權處分與共有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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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先分清買賣契約(債權行為)與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出賣他人之物,買賣契約仍然有效;無權處分只指物權行為,依民法第118條屬效力未定。 無權處分經權利人承認,或處分人事後取得權利(例如繼承),處分即生效力,後者為自始有效。 分別共有的應有部分是所有權比例,不是共有物上某塊特定範圍。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可以自由為之;處分整個共有物原則須全體同意,否則效力未定,土地法第34條之1另設多數決例外。 保存行為可單獨為之,管理採多數決,處分、變更須全體同意。共有人可單獨對第三人請求,但回復共有物須為全體利益。 掌握分管契約的對外效力(不動產看登記,動產看知悉或可得而知)、分割規則(五年期限、登記取得、出賣人擔保責任),以及公同共有的限制。 核心觀念 一、無權處分:買賣有效,處分效力未定 買賣契約是使出賣人負擔交付標的物、移轉所有權義務的債權行為,不以出賣人已經擁有標的物為必要。因此,未經所有人同意出售他人的汽車、手機或動物,買賣契約仍然有效。買受人明知出賣人不是所有人,也不會使買賣無效。 雙方的讓與合意與交付,是移轉所有權的物權處分行為。依民法第118條,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的處分,經有權利人承認始生效力;承認前屬效力未定,不是無效,也不是得撤銷。所謂「無權處分」只指這個物權行為,不包括債權行為。 行為性質效力 買賣契約債權行為(負擔行為)有效 讓與合意+交付(移轉所有權)物權行為(處分行為)效力未定(待承認) 無權利人處分後取得該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的利益,不因此受影響。例如子女擅自出售父親的汽車,之後父親死亡,子女因繼承取得汽車所有權,先前的處分即自始有效。 竊取家人財物後出賣交付,若買受人知情,該處分仍屬無權處分、效力未定。動產另有善意取得制度,但受讓人明知處分人無權處分時,不能主張善意取得。因此不能只因「已交付」就認定所有權已經移轉。 二、分別共有:比例權利與使用收益 依民法第817條,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共有一物的所有權,稱為分別共有。這和公同共有、區分所有都不同。應有部分可由共有人約定;分別共有人的應有部分不明時,推定為均等。這項推定只適用於分別共有,不能套用到公同共有。 應有部分是抽象的權利比例,不是實體切割,所以「物的一部分」不等於應有部分。例如持分十分之一,不表示取得土地某一角落的十分之一。依民法第818條,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共有物全部有使用收益權,不能自行圈定某塊特定土地專用。 依民法第819條,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不必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處分有效。拋棄應有部分也是處分自己的權利,同樣可單獨為之。共有土地的應有部分經拋棄而無人繼受時,歸屬國家;不會歸其他共有人,也不會因為某人是管理人就歸該人所有。 處分共有物全部(出售、拆除、設定負擔等),則應得共有人全體同意。未得全體同意而處分,屬無權處分,效力未定。 三、保存、管理與處分:先分類,再看門檻 行為類型例子門檻 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共有車輛爆胎送修、颱風毀損的窗戶玻璃修繕各共有人可單獨為之 管理將共有土地出租於第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採多數決(不是全體共同管理) 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出售整個共有物、拆除共有房屋、就共有物(含特定部分)設定抵押權原則須全體同意 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出售或拋棄自己的持分自由為之 對第三人本於所有權請求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單獨為之,但須為全體利益 民法第820條的管理多數決,須共有人過半數,且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不計算人數。現行法不再採「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共有人共同管理」的規定。 管理決定顯失公平時,不同意的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管理(包括分管契約)因情事變更而難以繼續時,共有人也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由某人負責管理,不會使管理人取得其他共有人的應有部分。 土地法第34條之1就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的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等,設有特別多數決:共有人過半數且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或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而不計人數。此項例外限於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不能擴張到共有動產;題目若只問「依民法規定」,仍以全體同意為原則。 四、分管契約與受讓人的關係 分管契約是共有人就共有物的使用、管理所作的約定,例如各自使用不同區域,其前提是當事人間存在共有關係。分管不等於分割:約定專用的範圍不會因此成為個人單獨所有,也不能自行就該範圍設定抵押權。 標的對應有部分受讓人發生效力的要件 共有不動產(民法第826條之1)經登記後,對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未登記時,不能以受讓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取代登記 共有動產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於受讓時知悉或可得而知,即具效力(及於惡意受讓人) 區分所有建物(民法第799條之1)依規約所生的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依其他約定所生者,特定繼受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即受拘束(及於惡意受讓人) 法條對共有不動產的用語是「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具有效力」。選項寫成「以經登記者為限,其效力及於受讓人」為正確;選項改寫為「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受讓人」,依考題標準答案應判為錯誤。 五、對第三人的請求:單獨行使,為全體取回 依民法第821條,各共有人對第三人,得就共有物全部為本於所有權的請求,無須其他共有人同意。但回復共有物的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例如甲、乙共有的土地遭丙無權占有,甲可單獨起訴,但只能請求丙將土地返還給甲和乙。甲不能請求返還給自己一人,也不是只能請求返還自己持分的二分之一。 六、分割請求、登記與擔保責任 依民法第823條,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期限者,不在此限。 約定不分割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超過者縮短為五年,並非全部無效。共有不動產的契約訂有管理約定時,不分割期限得約定至三十年,超過者縮短為三十年。 分割方法原則由共有人協議;不能協議決定時,得請求法院裁判分割。分割得以原物分配,並以金錢補償未分得原物或分配不足的共有人。 不動產協議分割屬依法律行為取得物權,須完成分割登記時才取得分得部分的所有權。提出請求、達成協議或補償完畢時,都還沒有取得所有權。法院裁判分割則於判決確定時取得,但未登記前不得處分。 依民法第825條,各共有人對其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按其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不是與贈與人相同。 七、公同共有:權利及於全部,存續中不得分割 公同共有基於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立公同關係(例如繼承)。各公同共有人的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全部,沒有可自由處分的應有部分,也不適用「應有部分不明推定均等」。 依民法第828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物的處分及其他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公同共有的動產也一樣。 依民法第829條,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要分割,須先使公同關係結束。 常考陷阱 「出賣他人之物,買賣契約無效或效力未定」:錯。買賣是債權行為,仍然有效;效力未定的是移轉所有權的物權行為。 「無權處分包括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錯。無權處分只指物權行為。 「買受人知情,處分行為無效」:錯。知情只會使買受人無法善意取得,處分仍屬效力未定。 「事後繼承取得,處分仍效力未定」:錯。處分人事後取得權利,處分自始有效。 「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須全體同意」:錯。處分應有部分有效;處分共有物全部未得全體同意者,才是效力未定。 「拋棄的應有部分歸其他共有人或管理人」:錯。無人繼受時歸國家。 「出租與拆屋同樣須全體同意」:出租屬管理,採多數決;拆除房屋屬處分、變更,須全體同意。 「共有物由共有人共同管理」:錯。現行法採多數決;補胎、修玻璃等保存行為更可單獨為之。 「就共有物特定部分設定抵押權可自由為之」:錯。這是對共有物設定負擔,不是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 「持分十分之一,只能使用十分之一土地」:錯。依應有部分比例,對共有物全部使用收益。 「單獨請求返還,須他共有人同意」或「只能請求返還給自己」:都錯。可以單獨請求,但應請求返還給全體共有人。 「土地分管契約,受讓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即受拘束」:錯。不動產看登記;明知或可得而知是動產與區分所有建物的標準。 「不分割約定超過五年者無效」:錯。超過者縮短為五年。 「協議成立或補償完畢時取得分得土地」:錯。協議分割須完成分割登記才取得所有權。 「分割後負贈與人擔保責任」:錯。應負與出賣人同一的擔保責任。 「公同共有人依應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可自由處分應有部分、應有部分不明推定均等、得隨時請求分割」:都錯。公同共有的處分須全體同意,公同關係存續中不得請求分割。 記憶口訣 「買賣仍有效,處分待承認;事後得權利,自始即生效。」 「修繕單獨做,管理看多數;整物處分要全體,持分處分最自由。」 「持分是比例,使用及全部;單獨告占有,返還給全體。」 「不分割逾五縮五年,協議分割靠登記,分割擔保如出賣。」 「分管對抗:不動看登記,動產、區分看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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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1 甲將乙之 A 車出售予丙,甲丙雙方就 A 車達成買賣合意,讓與合意並交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丙間 A 車買賣契約無效...
  2. 33 甲未經其父乙之同意,將乙所有之 A 車出售給丙,嗣後乙死亡,甲因繼承而取得 A 車之所有權。甲處分 A 車行為之效力如何? (...
  3. 35 甲未經乙之同意,擅自將乙所有而寄放在甲家的 A 犬賣給知情的丙,並交付 A 犬。關於甲、丙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4. 42 甲未得乙之同意,將乙寄放於甲處之手機出售於知情之丙,並移轉手機所有權給丙,試問此等行為之效力如何? (A)買賣契約及移轉...
  5. 14.甲趁其父親外出,竊取其父親之手錶,然後將該手錶出賣予乙並交付之,且乙並知曉該錶為甲所竊其父親之手錶。甲對該手錶處分行...
  6. 11.共有人處分共有物,未得共有人全體同意者,其效力為何? (A)無效 (B)有效 (C)效力未定 (D)相對有效
  7. 32 甲、乙、丙 3 人共有一地,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並約定由乙管理該地,嗣後甲拋棄其應有部分,而無 人繼受時,下列敘...
  8. 34 甲、乙、丙三人共有 A 土地及其地上房屋一筆,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若甲欲為下列何項行為時, 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