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取得時效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49
取得時效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取得時效的共同要件是所有之意思(或行使權利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善意並無過失只影響期間長短,不是必要條件。 動產期間屆滿即取得所有權;未登記不動產與地上權則是得請求登記,並非當然取得物權。已登記不動產不能時效取得所有權,但可以時效取得地上權。 消滅時效期間分為一般十五年、定期給付五年、特定報酬二年。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債權本身不消滅,法院也不得依職權援用。 區分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並掌握不罹於消滅時效的請求權,例如已登記不動產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熟悉物權基本原則、物上請求權、不動產登記生效、各類物權標的物、先占及占有人分類。 核心觀念 一、所有權與物上請求權 民法第765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干涉,這就是所有權的定義。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地上權都只具有部分權能。 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的物上請求權,共有三種: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對象是無權占有或侵奪所有物的人。 除去妨害請求權:對象是現存的妨害,例如請求在停車場放置巨大垃圾的人移開垃圾。 防止妨害請求權:對象是有妨害之虞的情形。 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屬於物上請求權。買受人請求出賣人交付土地、無因管理人請求償還代墊費用、存款戶請求銀行提款,也都是債權請求權。 尚未取得所有權,不等於無權占有。以下情形都有占有權源: 依合法設定的質權占有質物。 受贈人因贈與人交付而占有贈與物。 買受人經出賣人交付而占有買賣標的物。 反之,不動產買受人僅有買賣契約,未經出賣人交付就自行占有買賣的不動產,屬於無權占有。 甲登記為A地所有人,將A地出賣並交付給乙,乙再出賣並交付給丙。此時應這樣判斷: A地未經移轉登記,丙並非所有人。 乙出賣並交付A地,並未處分所有權,不構成無權處分;乙丙間的買賣契約仍然有效。 丙的占有可以追溯到甲的交付,形成連續的占有權源,因此甲請求丙返還A地沒有理由。 二、所有權的取得時效 取得時效是長期占有他人之物而取得權利的制度。取得所有權的要件是: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物,並經過法定期間。「善意占有」不是必要條件,善意並無過失只是適用較短期間的條件。 客體一般期間較短期間(占有之始善意並無過失)法律效果 動產十年五年取得所有權 未登記不動產二十年十年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已登記不動產不適用所有權取得時效無法時效取得所有權 已登記的不動產,不論占有多久,都無法時效取得所有權。即使土地位於深山、所有人多年未利用,占有人在上面公開建屋,鄰居也誤以為占有人是所有人,結論仍然相同。占有人明知是他人土地,也不能主張善意取得。 三、所有權以外財產權的取得時效 民法第772條規定,所有權取得時效的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的取得準用之,於已登記的不動產亦同。因此地上權等權利,即使是在已登記土地上,也可以依取得時效取得。 地上權取得時效的要件如下: 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占有他人土地。 和平、公然、繼續占有。 經過法定期間(準用二十年;占有之始善意並無過失者為十年)。 需注意以下幾點: 不以未登記土地為限,已登記或未登記土地均可。 不限於善意並無過失的占有人,惡意占有人只是要經過較長期間。 以建物為目的使用土地時,地上建物不以合法建物為限。 共有人以在他人土地上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占有共有土地,得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 期間屆滿後,效果是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不是當然成為地上權人。 其他權利能否適用取得時效: 權利能否時效取得 通行不動產役權可以,但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 地上權可以,已登記土地亦可 已登記不動產所有權不可 抵押權、留置權不可(抵押權須依設定登記,留置權依法定要件發生) 四、消滅時效的客體與期間 消滅時效以請求權為客體,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適用消滅時效不適用消滅時效 債權請求權動產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未登記不動產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已登記不動產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人格權除去侵害請求權非婚生子女請求生父強制認領撤銷權等形成權(屬除斥期間) 已登記土地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不罹於消滅時效,因此沒有二年、五年或十五年的問題。 常考的期間如下: 期間請求權 十五年一般請求權:「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例如借款返還、買賣契約請求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 五年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的定期給付債權。房租、離婚後贍養費的各期給付,以及按月給付的工資,都屬於這一類 二年律師、會計師、公證人的報酬及其墊款;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的交還;醫生、藥師、看護生的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技師、承攬人的報酬及其墊款;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商品及產物的代價等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亦同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條之1)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二年;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亦同 判斷時要注意: 民法的短期時效沒有「一年」的期間。看到「診費一年」「物件交還一年」「侵權行為一年」,都是錯誤寫法。 律師報酬是二年,不是十五年;工資不是十年;房租是五年。 買受人請求出賣人交付並移轉土地所有權登記,屬於債權請求權,期間是十五年,不是二十年。不要與不動產取得時效的二十年混淆。 租用車輛撞毀後積欠的賠償款項,不是租金,也不是租價,應依一般請求權十五年判斷。 五、消滅時效的中斷與完成效力 時效因請求、承認、起訴等事由而中斷。因請求而中斷者,若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中斷後,時效重新起算。時效中斷是法定效果,不能請求法院「更新」時效期間。 民法第144條規定時效完成的效力: 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也就是取得抗辯權。債權本身不消滅,訴權也不消滅。 法院不得依職權審酌時效是否完成,必須由債務人主張時效抗辯。 債務人仍為履行的給付,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 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義務與責任的關係: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才會產生責任。時效完成後的債務稱為自然債務,此時僅義務存在,責任不存在:債務人仍有給付義務,但債權人無法強制實現。 拋棄時效利益:時效利益不得預先拋棄,但時效完成後可以拋棄。債務人明知時效完成而承認債務,即屬拋棄時效利益,之後不得再以時效完成為由拒絕給付。 債務人主張「早已清償」,但雙方多年沒有接觸、超過十五年時,債務人可以對借款請求提出時效抗辯。這與不安抗辯(雙務契約)、先訴抗辯(保證人)不同。 六、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比較消滅時效除斥期間 客體請求權形成權(如撤銷權) 起算自請求權可行使時原則上自權利成立時,或依各別規定 中斷、不完成有無 期間經過的效果請求權不消滅,債務人取得抗辯權權利當然消滅 法院可否依職權審酌不可,須當事人主張可以,得作為裁判資料 利益拋棄完成後可拋棄無期間利益可拋棄 七、物權原則、不動產物權變動與善意取得 物權的基本原則包括物權法定主義、公示原則、物權優先效力等。物權具有對世性(絕對性),「物權相對性」不是物權原則,相對性是債權的特色。 依法律行為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法院之判決,在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但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中「法院之判決」限於形成判決。命被告移轉登記的給付判決,仍須辦理登記,才會發生物權變動。 不動產善意取得的重點如下: 以信賴登記為前提。 適用於法律行為的交易。 屬於原始取得。 要件是受讓人善意。「以非明知或無重大過失者為限」是錯誤寫法,不要與動產善意取得混淆。 八、各類物權的標的物 物權標的物 地上權、農育權土地 不動產役權不動產 典權不動產,包括土地及房屋 抵押權(民法普通抵押權)不動產,不適用於動產 動產質權動產 權利質權可讓與的債權及其他權利 留置權動產 所以,屬於不動產物權的是抵押權;可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是典權;標的物為動產的是留置權。質權、留置權都不是不動產物權。 九、先占與占有人分類 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這就是先占。先占不以完全行為能力為必要,因此六歲兒童捕捉野生蝴蝶,由兒童本人取得所有權,而不是父母或國家。 分類區分標準例子 自主占有/他主占有有無所有之意思所有人為自主占有人;地上權人、質權人、承租人為他主占有人 直接占有/間接占有是否事實上直接管領地上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借用人為直接占有人;出租人、貸與人為間接占有人 占有輔助人基於僱傭等關係,受他人指示管領物受僱人、學徒等;由指示者為占有人 常考陷阱 「善意占有是時效取得的必要條件」:錯。必要條件是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善意並無過失只縮短期間(動產五年、不動產十年)。 「時效取得地上權限於善意並無過失者」「限於未登記土地」:都錯。地上權可在已登記土地上時效取得,惡意占有人也可以,只是期間較長。 「占有已登記土地二十年,即可時效取得所有權」:錯。已登記不動產不論多久都不能時效取得所有權,但可以時效取得地上權。 「時效完成,當然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錯。只能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或地上權人;只有動產是直接取得所有權。 「抵押權、留置權可時效取得」:錯。可以時效取得的是繼續並表見的不動產役權,例如通行不動產役權。 「時效完成,債權消滅」:錯。債權不消滅,只是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債務人免除遲延責任」也不是第144條的效力。 「時效完成,法院得依職權審酌」:錯。這是除斥期間的特色;消滅時效須由債務人提出抗辯。 「時效完成後已給付,得以不知時效為由請求返還」:錯。 「時效完成後義務與責任都不存在」或「僅責任存在」:錯。正確是僅義務存在,責任不存在。 「消滅時效自權利成立時起算;除斥期間自權利可行使時起算」:錯,兩者顛倒了。 期間數字陷阱:一般請求權是十五年,不是十年、十二年;侵權行為不是一年;律師報酬不是十五年;工資不是十年;贍養費各期給付不是三年;診費及公證人物件交還都不是一年。 剩餘財產分配:「知有差額」起算是二年,「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起算是五年。題目問哪一種起算點,就選哪一個期間。 買賣土地請求移轉登記的時效是「二十年」:錯,是十五年。 「已登記土地的返還請求權有十五年時效」:錯。已登記不動產的返還請求權不罹於消滅時效;動產及未登記不動產的返還請求權才適用。 「損害賠償請求權是物上請求權」:錯。物上請求權只有返還、除去、防止三種。 「受讓人須無重大過失」才能善意取得不動產:錯。不動產善意取得以信賴登記、善意為要件,屬原始取得。 法院判決:非經登記不生效力的是給付判決;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形成判決則在登記前就取得物權。 占有人陷阱:地上權人是直接占有人,不是間接占有人;質權人是他主占有人,不是自主占有人;貸與人是間接占有人,不是直接占有人;受僱人是占有輔助人。 記憶口訣 取得時效:所有和平公然繼續,善意只是縮期間。 動產十與五,不動二十十;動產直接拿,不動請登記;已登記不給所有權,地上權照樣可以取。 消滅時效:一般十五年,租息贍養五,律醫公證二;侵權二與十,剩餘二與五。 時效完成可拒付,債權不消滅;法院不主動,已付不能討;義務還在,責任不在。 返還、除去、防止:物上三請求,賠償不算數。 抵押住不動,留置抱動產,典權可押房。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28.下列何者非民法關於時效取得之必要條件?(A)所有之意思(B)和平占有(C)公然占有(D)善意占有
  2. 31 主張動產之時效取得人,若為善意並無過失,須經過多久時間才可以取得該動產所有權? (A)1年 (B)3年 (C)4年 (D)5年
  3. 31 下列何者可適用時效取得之規定? (A)已登記之不動產所有權(B)抵押權 (C)留置權 (D)通行不動產役權
  4. 24 登記為甲所有之 A 地,位於深山中,多年均未曾利用。乙明知 A 地為他人之物,卻趁甲之不注意,占有 A 地並在上面興建房屋,...
  5. 34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主張何權利? (A)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 (B)取得地上...
  6. 38 關於占有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地上權人為間接占有人 (B)質權人為自主占有人 (C)受僱人為占有輔...
  7. 50 下列何者非民法物權之原則? (A)物權相對性 (B)物權法定主義 (C)公示原則 (D)物權優先效力
  8. 37 下列關於不動產所有權善意取得之敘述,何者錯誤? (A)善意取得係屬原始取得 (B)善意取得以受讓人非明知或無重大過失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