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區分無主物、遺失物、埋藏物與漂流物:無主動產可先占取得;遺失物與漂流物須踐行拾得程序;埋藏物另有各半的歸屬規則。 掌握拾得人的義務與權利:通知、報告、交存義務;費用償還、報酬(上限十分之一)、留置權;逾六個月無人認領時取得所有權。 用「附合、混合、加工」判斷添附後的所有權,並記住喪失權利者依不當得利請求償金。 分清所有人、直接占有人、間接占有人與占有輔助人,判斷返還、不當得利、不法管理、侵權及債務不履行。 比較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的處分、分割與對外請求,並辨識相鄰土地利用時「償金」與「賠償」的差別。 核心觀念 一、所有權的內容與無主物先占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所有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所有權的支配內容也包括占有。交付標的物的給付義務來自買賣等債之關係,屬於債務,不是所有權本身的權能。 依民法第802條,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無主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所有權。例如原所有人已拋棄、丟入垃圾桶的書籍,可由先占人立即取得。先占只適用於動產,土地、房屋不能先占取得。遺失的手機仍有所有人,不是無主物,不能先占取得。單純「先看見、先發現」物品,也不等於占有,更不會取得所有權。 二、遺失物拾得:先履行義務,再談權利 遺失物是指所有人喪失占有、但未拋棄所有權的動產。拾得人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一併交存遺失物。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也可以報告該場所的管理機關、團體、負責人或管理人,並交存物品。 拾得人的權利判斷重點 費用償還請求權通知、招領及保管所支出的費用,由認領的有受領權人負擔;費用受償後才須返還遺失物。 報酬請求權有受領權人認領時,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不具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仍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留置權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拾得人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 所有權取得一般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不是國庫、不是警察機關)。價值輕微的小額遺失物另有較短期間。 報酬是上限十分之一,不是固定十分之一,也不是十分之三。題目問「最高」「不得超過」「得請求幾分之幾」,答案都是十分之一。若給付報酬顯失公平,有受領權人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報酬;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以下情形不得請求報酬:拾得人違反通知、報告或交存義務,或經查詢仍隱匿拾得事實;在公眾得出入的場所或供公眾往來的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 漂流物、沉沒品的拾得,準用遺失物拾得的規定(特別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不能當作無主物先占或埋藏物發見。因此漂流物拾得人可以依法取得所有權,但「遺失物先發現人」不能。 三、埋藏物:發見人與藏物所在物的所有人 依民法第808條,發見埋藏物而占有者,原則上取得其所有權;但在他人所有之動產或不動產中發見者,發見人與該動產或不動產所有人各取得一半。即使發見人是擅自占用他人土地、整地時挖到,仍是發見人與地主各得一半,不會全歸地主,也不會歸國庫。 埋藏物如足供學術、藝術、考古或歷史資料之用,其所有權歸屬依特別法規定,不能一概套用各半原則,也不是招領無人認領後就歸發見人。 四、添附:附合、混合與加工 類型所有權歸屬典型判斷 動產與不動產附合動產成為不動產的重要成分,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磁磚貼於屋牆、水泥修繕屋頂、油漆漆在房屋或大門、樹木種入土地。 動產與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有可視為主物者,由主物所有人取得。無主從之分時「依價值共有」,不是歸價值大或面積大的人,也不是公同共有。 動產與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動產附合規定。同價值、同量的可樂倒在一起,由雙方分別共有;把他人的糖加入咖啡也是混合。 加工原則歸材料所有人;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歸加工人。比較「增加的價值」與「材料價值」,不是只看成品是否比材料貴。 重要成分的判斷,著重於分離是否會毀損或變更物的性質、或需費過鉅。磁磚貼附屋牆後已成為屋牆的重要成分;自行車鈴鐺、裝入畫框的畫作都可以輕易拆下,不是重要成分;種在可移動陶盆裡的樹木,也沒有附合於庭院土地。 加工的計算方法: 1萬元陶土燒成1萬1千元花瓶:增加1千元,未顯逾材料價值,歸材料所有人。 5萬元檜木雕成6萬元佛像:增加1萬元,未顯逾材料價值,歸材料所有人。 1萬元檀木雕成50萬元觀音像:增加49萬元,顯逾材料價值,歸加工人。 名家以他人的練習畫紙創作價值不凡的剪紙:增值顯逾紙張價值,歸加工人。 加工人即使是「擅自」使用他人材料,也不影響所有權歸屬的判斷,但仍可能另負不當得利或侵權責任。加工的結果只會歸一方單獨所有,不會成立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 償金請求:依民法第816條,因添附而喪失權利、受有損害者,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不是無因管理、不是侵權行為)。例如甲擅取乙的油漆漆在丙的大門,油漆歸丙所有,丙原則上應對乙負不當得利返還價額的責任;丙並無故意過失,不負侵權責任,也不必返還油漆本身。同理,加工物歸加工人時,材料所有人依不當得利請求償還價額。 五、占有、返還與無權處分 受僱人、學徒等基於僱傭等關係受他人指示而管領物品者,是占有輔助人,不是占有人,以指示他人者為占有人。承租人、借用人、買受人(已受交付)都是自己管領物品的直接占有人;出租人、出借人則為間接占有人。 例:甲將土地設定地上權給乙,乙在上面蓋屋居住並僱丙管理。乙是直接占有人,甲是間接占有人,丙只是占有輔助人。 占有人的物上請求權(返還占有物、除去妨害、防止妨害)不以有權占有或善意為必要,無權占有人、惡意占有人、間接占有人都可以行使;占有輔助人因為不是占有人,不得以自己名義行使。 所有人依民法第767條,得向無權占有或侵奪其物者請求返還,也得請求除去或防止妨害。例如甲未經同意占用乙的土地,乙得主張無權占有請求返還,並得主張不當得利(相當於租金的利益),具侵權要件時亦得請求損害賠償。但雙方沒有契約等債之關係,不能主張債務不履行。 無權處分:甲為自己利益擅自出售乙的腳踏車並交付給善意的丙、收取價金。丙若善意取得,乙的所有權已消滅,而甲也已不占有該車,乙不能對甲主張物上請求權;但乙可以對甲主張不法管理(明知是他人事務而為自己利益管理)、不當得利及侵權責任。若是盜贓、遺失物等非基於原占有人意思喪失占有之物,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內,得向善意受讓的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六、共有 比較項目分別共有公同共有 基礎按應有部分共有一物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立公同關係(如繼承) 處分得自由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處分整個共有物原則上須全體同意,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沒有可自由處分的應有部分;處分及其他權利行使,原則上須全體同意 使用收益按應有部分對共有物全部有使用收益權,管理依法定方式決定依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之,不能任意自由使用收益 分割原則上得隨時請求分割(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約定不分割期限者除外)公同關係存續中不得請求分割 對無權占有人各共有人得單獨就共有物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請求返還時須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不必經全體同意 共有物分割方法:先由共有人協議分割;不能協議決定等情形,才由法院依共有人請求裁判分割,並非一定要起訴。法院裁判分割時,得使部分共有人就特定部分維持共有。共有人相同的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請求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的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的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同意,也得請求合併分割。 七、相鄰土地利用:償金與賠償 袋地通行:土地與公路無適宜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但應擇損害最少的處所及方法,並支付償金。 設置管線:非通過他人土地不能設置瓦斯、電線、水管等管線,或設置需費過鉅時,得通過他人土地設置,並應支付償金。 使用鄰地修繕建築物:營造或修繕建築物有使用鄰地之必要(如搭鷹架),鄰地所有人應許其使用,但因而受損害者得請求償金。 尋查取回偶至物:他人的物品或動物(如跑走的小羊)偶至土地內,土地所有人應許其進入尋查取回;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時得請求賠償,未受賠償前得留置該物品或動物。這裡是「損害賠償」,不是償金。 常考陷阱 「報酬十分之二、十分之三、30%」:錯,報酬上限是十分之一。看到「請求報酬不超過十分之三」列為拾得人權利,就是錯誤選項。 「不具財產價值的遺失物就無法請求報酬」:錯,仍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留置權、保管費用請求權、遺失物取得權:都是拾得人的權利,不要誤選。 「無人認領歸國庫或警察機關」「六個月從拾得日起算」:錯,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歸拾得人。 「未履行通知、報告、交存義務仍可請求報酬」:錯,不得請求報酬。 「漂流物、沉沒品適用無主物先占或埋藏物」:錯,適用遺失物拾得的規定。 「遺失物先發現人可依法取得所有權」「遺失的手機可先占」:錯;遺失物不是無主物,先發現也不等於拾得。 「在他人土地發見埋藏物歸地主」「與國庫各半」:錯,發見人與地主各半;擅自占地挖到也一樣。有學術考古價值者依特別法,不是招領後歸發見人。 「加工物比材料貴就歸加工人」:錯,須增加價值顯逾材料價值;只多一點點仍歸材料所有人。加工結果也不會變成共有。 「無主從之分的附合歸價值大者或面積大者」「公同共有」:錯,依價值分別共有。 「添附償金依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請求」:錯,依不當得利。善意取得油漆的屋主負不當得利,不負返還油漆或侵權責任。 「糖加入咖啡是附合」「水泥修屋頂是混合」:糖溶入咖啡是動產與動產混合;水泥修屋頂是動產與不動產附合。 「鈴鐺、畫作、陶盆中的樹已成重要成分」:錯,可輕易分離者不是重要成分;磁磚貼牆才是。 「受僱人、管理人是直接占有人」:錯,受僱人是占有輔助人;地上權人才是直接占有人。占有輔助人不得行使占有人物上請求權,但惡意、無權、間接占有人可以。 「擅占他人土地構成債務不履行」:錯,雙方沒有債之關係。 「無權處分且第三人善意取得後,原所有人仍可對出賣人行使物上請求權」:錯,只能主張不法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責任。 「共有土地一定要訴請法院分割」:錯,先協議,不能協議才請求法院裁判。 「分別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共有物」「共有關係消滅前不得請求分割」「須經全體同意才可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都錯;只能自由處分應有部分,原則上可隨時請求分割,各共有人可單獨為全體利益請求返還。 「公同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自由處分應有部分、自由使用收益」:都錯;正確的是得為全體利益向無權占有人請求返還。 「進入鄰地抓回小羊須支付償金」:錯,取回偶至物不必支付償金,受損害時才負賠償責任;袋地通行、設置管線、搭鷹架修繕才涉及償金。 「交付標的物的給付義務是所有權內容」:錯,那是債之關係的義務;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 記憶口訣 拾得先通知,報酬頂多一成;無價值也有相當酬,六個月無人領歸拾得人。 漂流沉沒當遺失,他人地下藏寶對半分。 附地歸地主,動產無主從按價值共有;加工原歸料,增值顯逾才歸工;添附失權利,不當得利補。 受僱只是手,不算占有人;分別可賣自己份,公同不分也不賣,返還人人可為全體。 通行、管線、鷹架付償金;抓回小羊有損才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