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分清無主物、遺失物與埋藏物:無主動產先占可立即取得;遺失物(含漂流物、沉沒品)須經法定程序;埋藏物原則歸發見人,在他人物中發見則由發見人與該物所有人各半。 掌握添附三型態:動產附合於不動產歸不動產所有人;動產附合、混合無主從之分時按價值比例分別共有;加工原則歸材料所有人,增值顯逾材料價值才歸加工人。受損者一律依不當得利請求償金。 區別所有權權能、物上請求權(返還、除去、防止)與債權請求權,並分辨相鄰關係中「償金」與「損害賠償」。 比較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的處分、使用收益、分割與對外返還。 熟悉物權基本原則、各物權標的物、不動產善意取得、取得時效要件及占有人分類。 核心觀念 一、無主物先占:無主動產+所有意思+占有 依民法第802條,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先占是原始取得,標的限於動產;占有他人土地或房屋,不能因先占立即取得所有權。 無主物包括原本無主的野生動物,以及所有人已拋棄的物品。放入垃圾桶而有拋棄意思的書籍,屬無主物,可先占取得;遺落在店裡的手機仍有所有人,是遺失物,不能先占。 先占屬事實行為,不以具有行為能力為必要。6歲幼童在郊外捕捉的蝴蝶,由幼童本人取得所有權,不是歸父母或國家。 二、遺失物、漂流物與沉沒品 遺失物是有人所有、非出於所有人意思而喪失占有的動產。取得拾得人地位須實際拾得(占有),僅先看見、先發現,不是拾得人,法律並未賦予「遺失物先發現人」取得所有權的地位。 拾得人原則上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無法通知或有法定情形時,應報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交存拾得物。 一般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6個月無人認領,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不是歸國庫或警察機關。價值新臺幣500元以下的小額拾得物,另有較簡便程序及15日期間的規定。 拾得人的權利: 費用償還請求權:保管、招領等必要費用。 報酬請求權:有受領權人認領時,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不具財產上價值者,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留置權: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得留置遺失物。 遺失物所有權取得權:期滿無人認領時取得所有權。 拾得人未履行通知、報告或交存義務等法定情形,不得請求報酬。 拾得漂流物、沉沒品或其他因自然力脫離他人占有之物,準用遺失物拾得的規定,並非先占,也非埋藏物發見。 三、埋藏物:原則發見人取得,他人物中各半 埋藏物是埋藏於他物之中、所有人不明的動產。依民法第808條: 發見埋藏物而占有者,原則由發見人取得所有權。 在他人所有之動產或不動產中發見者,該動產或不動產之所有人與發見人各取得一半。 擅自占用他人土地整地而挖到所有人不明的舊銀元,仍是在他人不動產中發見,由發見人與土地所有人各得一半。擅占土地的責任另外處理。 埋藏物足供學術、藝術、考古或歷史之資料者,其所有權歸屬依特別法規定。不能套用一般各半規則,也沒有「招領揭示後無人認領,由發見人取得」的規定。 四、添附:附合、混合與加工 類型要件所有權歸屬 動產與不動產附合動產成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動產與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費用過鉅無主從之分:按附合時價值比例共有(分別共有);可視為主物者:由主物所有人取得 混合動產混合後不能識別,或識別費用過鉅準用動產附合規定 加工加工於他人之動產原則屬材料所有人;加工所增價值顯逾材料價值者,屬加工人 動產與不動產附合常見例子包括:油漆漆在房屋牆壁或大門上、磁磚貼附於屋牆、水泥用於修繕屋頂、樹木種植於土地。上述物品都歸房屋或土地所有人,即使油漆或樹木是第三人擅自取來的,也一樣。鈴鐺裝在自行車上、畫作裝入畫框,仍可拆卸,不構成重要成分;樹種在陶盆中,也沒有附合於庭院土地。 混合常見例子:兩人的可樂倒入同一桶,無法識別,由兩人按價值比例分別共有,不是公同共有。把他人的糖加入自己的咖啡,屬於動產與動產的混合,不是附合或加工。 加工要比較「增加的價值」與「材料價值」,不是拿成品總價與材料價比較: 檜木5萬元雕成6萬元佛像:增值1萬元,未顯逾材料價值,歸材料所有人。 陶土1萬元燒成1萬1千元花瓶:增值1千元,歸材料所有人。 檀木1萬元雕成50萬元觀音像:增值49萬元,顯逾材料價值,歸加工人。 名剪紙家取他人寫生畫紙創作出價值不凡的作品:增值顯逾畫紙價值,歸加工人。 「擅自」取用材料不影響加工物歸屬的判斷,侵權等責任另論。加工的結果只有歸材料所有人或歸加工人兩種,不會變成共有。 償金:依民法第816條,因添附喪失權利而受損害者,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不是依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例如:擅取他人油漆漆在第三人大門上,大門所有人取得油漆所有權,原則上對油漆所有人負不當得利返還價額的責任,不須返還油漆原物。加工物歸加工人時,材料所有人也是依不當得利求償。 五、所有權、相鄰關係與共有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所有權也包含對所有物的占有。「負擔交付標的物之給付義務」是債務人的義務,不是所有權的內容。 民法第767條的物上請求權有三種: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除去妨害請求權、防止妨害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屬之。要求在停車場放置巨大垃圾的人移走垃圾,屬除去妨害;以下則都是債權請求權,不是物上請求權: 買受人依買賣契約請求交付土地 存款客戶請求提領存款 救助人請求償還代墊費用 相鄰關係要分清「償金」與「賠償」: 袋地所有人通行周圍地至公路、經由鄰地設置管線、為修繕建築物而使用鄰地(例如搭建鷹架),法律規定為償金。 物品或動物偶然跑進鄰地時,鄰地所有人應容許其所有人或占有人進入尋查取回,無須支付償金,只有造成損害時才得請求賠償。 比較分別共有公同共有 權利結構各按應有部分享有權利基於公同關係(如繼承、合夥),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全部 處分自己的部分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不得自由處分 處分共有物全體原則須全體同意,法律另有規定除外原則須全體同意,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除外 使用收益按應有部分對共有物全部有使用收益權依公同關係所由規定的法律或契約,否則須全體同意;不得自由使用收益 分割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約定不分割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公同關係存續中,不得請求分割 對無權占有人各共有人得單獨請求返還共有物於全體共有人,不必經全體同意準用相同規定,各公同共有人得請求返還於全體公同共有人 共有物分割的方法: 原則先由共有人協議分割;不能協議決定時,才請求法院裁判分割。共有土地不是一定要訴請法院才能分割。 法院以原物分配時,可使部分共有人就特定部分仍維持共有。 共有人相同的數宗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請求合併分割。 共有人部分相同的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的共有人,在符合法定條件時,也得請求合併分割。 六、物權通則、標的物、善意取得、取得時效與占有 物權基本原則:物權法定主義、公示原則、物權優先效力,以及物權的絕對性(對世效力)。「相對性」是債權的特性,物權相對性不是物權原則。 不動產物權變動:依法律行為而變動者,原則須以書面為之並經登記。非因法律行為取得者(如繼承),不待登記即取得,但須經登記始得處分。 不動產善意取得:信賴不動產登記的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效力不因原登記不實而受影響。其性質是原始取得,以信賴登記為前提。「受讓人非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是動產善意取得的要件,不可套用到不動產。 物權標的物 普通抵押權不動產(屬不動產物權,民法上不適用於動產) 普通地上權、農育權他人土地 典權他人不動產(土地、房屋均可,故房屋得設定典權) 動產質權、留置權動產 權利質權可讓與的債權或其他權利 所有權動產、不動產均可 取得時效的共同要件是:以所有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並經法定期間。善意不是必要條件,只影響能否適用較短期間。不動產所有權的時效取得,限於他人未登記的不動產。 占有人分類要分軸判斷: 自主占有 vs. 他主占有:以所有之意思占有者為自主占有人,其餘為他主占有人。 直接占有 vs. 間接占有:實際管領物者為直接占有人;透過他人占有者為間接占有人。 常見例子: 地上權人:直接占有人、他主占有人。 質權人:他主占有人。 貸與人(出借人):間接占有人。 受僱人依雇主指示而管領物品:占有輔助人,雇主才是占有人。 常考陷阱 「占有他人登記的土地、他人建築的房屋或他人遺失的手機,即可立即取得」錯:先占只限無主動產。 「幼童捕捉的動物歸父母或國家」錯:先占是事實行為,由捕捉者本人取得。 「遺失物先發現人依法取得所有權」錯:須實際拾得;期滿無人認領時歸拾得人,不歸國庫或警察機關。 「報酬上限十分之三(30%)」「無財產價值者不能請求報酬」均錯:上限為十分之一,無財產價值者亦得請求相當報酬。 「漂流物、沉沒品適用無主物先占或埋藏物」錯:準用遺失物拾得。 埋藏物三種常見錯誤寫法:「發見人與國庫各半」「在他人不動產中發見,由不動產所有人單獨取得」「具學術價值者招領後歸發見人」。正確規則是:在他人物中發見,由物之所有人與發見人各半;具學術等價值者依特別法。 「裝上鈴鐺、裝進畫框、種在盆中即成為重要成分」錯;磁磚貼上屋牆、油漆漆上牆壁、樹種入土地,才構成附合於不動產。 「加工後總價高於材料就歸加工人」錯:要看增值是否顯逾材料價值;加工物也不會成為共有。 「添附受損依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請求償金」錯:法定依據是不當得利。 「混合物歸公同共有」錯:無主從之分時為按價值比例的分別共有。 「分別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共有物」「須經全體同意才可請求返還」「共有土地一定要訴請法院分割」均錯;只能自由處分應有部分,各共有人可單獨請求返還於全體,分割原則先協議。 「公同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自由處分應有部分、自由使用收益」均錯;可以單獨請求返還於全體公同共有人。 「所有權內容包含負擔交付義務」「損害賠償屬物上請求權」均錯。 「進入鄰地抓回跑過去的小羊要付償金」錯:無須償金,有損害才賠償;通行、管線、使用鄰地修繕則屬償金規定。 「物權相對性是物權原則」錯:物權具絕對性。 「不動產善意取得以非明知或無重大過失為限」錯:那是動產善意取得的要件;不動產重在信賴登記。 「時效取得須善意」錯;「抵押權可用於動產」「留置權、質權可用於房屋」錯,房屋可設定的是典權。 「受僱人是直接占有人」「貸與人是直接占有人」均錯。 記憶口訣 無主動產先占得;遺失漂流走招領,六月無人歸拾得,報酬最多一成整。埋藏原則歸發見,他人物中各一半;學術考古特別法。附在不動歸地主,動產混合價值分;加工增值顯逾料,才歸匠人;添附損失不當得利找補償。物上請求三兄弟:返還、除去、防止;賠償是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