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判斷標的是獨立之物、物之成分,還是權利;再區分動產與不動產、主物與從物。 掌握附合、混合、加工的成立情形與所有權歸屬;受損害者一律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天然孳息先看是否已分離,再看誰有收取權。 先占限於無主動產;遺失物、漂流物、埋藏物各有規則,不能一律以先占處理。 核心觀念 一、動產、不動產與獨立之物 民法第66條規定,不動產是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的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的部分。分離後即成為動產,所以「無論是否分離都是不動產的一部分」是錯的。第67條規定,不動產以外之物為動產。債權是權利,不是物,所以既非動產,也非不動產。 定著物是指固定附著於土地、不易移動,而且有持續使用目的的物。房屋是獨立於土地之外的不動產;樹木在未與土地分離前只是土地的成分,不是另一件獨立的不動產。因此,土地一筆、房屋一棟、地上樹木兩株,只算兩件不動產(土地、房屋)。 類型判斷重點與例子 獨立不動產土地;房屋(違章建築、未辦保存登記仍是不動產,頂樓加蓋亦同);已足以遮蔽風雨、達到經濟上使用目的的未完工房屋(例如未裝門窗的宿舍、只蓋到五樓的大樓);車庫;長期敷設使用的輕便軌道(題目只寫「輕便軌道」而未說明臨時性質時,以定著物看待)。 土地的成分(非獨立之物)種在地上的樹木(包括行道樹、剛種下的樹、百年老樹)、尚未採收的果實、尚未開採的地下煤礦。 動產拔離土地的樹木、坍落的牆磚、汽車輪胎、動物(如柴犬)、臨時敷設的輕便軌道、工地臨時鐵屋、遊客臨時搭建的帳篷(即使固定於地上)、活動屋、貨櫃屋、樣品屋、沙雕屋、露天樹屋。 非動產亦非不動產債權等權利。 興建中的房屋只有樑柱而無屋頂,還不能遮風避雨,不是定著物,屬於動產。裝置於人體的義肢已成為身體的一部分,不是獨立之物。 二、主物、從物與重要成分 民法第68條規定,從物須不是主物的成分、常助主物的效用,且與主物同屬一人;交易上另有習慣者,依其習慣。主物的處分及於從物;反過來,從物的處分不及於主物。 從物仍是獨立之物,可以和主物分開,不是主物「不可分割的部分」;分屬不同所有人的物,也不能成為從物。重要成分則已和物結合成一體,非毀損不能分離。例如磁磚貼附在屋牆上,已成為房屋的重要成分;自行車鈴鐺、裝進畫框的畫作、種在陶盆中擺在庭院的樹木,都可以輕易分開,不構成重要成分。 土地與房屋各為獨立不動產,處分土地的效力不及於地上房屋。依民法第758條,依法律行為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但「是否登記」和「是否屬於不動產」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三、原物、孳息與收取權 天然孳息是果實、動物的產物,以及依物的用法所收穫的出產物,例如水果、牧草、牛乳、犢牛;法定孳息是利息、租金等因法律關係所得的收益。屠宰肉牛得到的牛肉是原物本身,不是孳息。 天然孳息未分離前,是原物的一部分,所以原物的處分效力及於尚未分離的天然孳息。分離後,原則上歸原物所有人;但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的人(如依約可收益的承租人、農育權人),在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的孳息。 牧場連同乳牛出租:承租人可收割牧草、收取牛乳,所生犢牛也歸承租人。出租人死亡,繼承人只是承受出租人的地位,不會因此取得犢牛。 設定農育權種植木瓜:農育權人有收取權。 承租他人土地種植果樹:果樹附著於土地,成為土地的成分;果實尚在樹上時屬於土地所有人。 僱用員工採摘梨子:員工只是替雇主採收,摘下的梨子歸土地所有人(雇主)單獨所有。 四、附合、混合與加工 類型成立情形所有權歸屬 動產與不動產附合(第811條)動產成為不動產的重要成分。不動產所有人取得該動產所有權。 動產與動產附合(第812條)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費用過鉅。各動產所有人按附合時的價值共有合成物;有可視為主物者,由主物所有人取得。 混合(第813條)動產互相混合後不能識別,或識別費用過鉅。準用動產附合的規定。 加工(第814條)對他人的動產施以勞力或技術,製成新物。原則歸材料所有人;加工所增加的價值顯逾材料價值時,歸加工人。 動產與不動產附合:油漆漆在房屋牆壁或大門、水泥修繕屋頂、磁磚貼上屋牆,所有權都歸房屋所有人。挖他人的樹種在第三人的土地上,樹木歸土地所有人,原樹主喪失所有權。在他人土地上擅自蓋房屋,房屋是獨立不動產,不附合於土地,由建築人原始取得;但在旁邊種的樹是土地成分,歸土地所有人。 動產與動產附合:用他人的油漆修補自己的車身,油漆無法分離,是動產附合。輪胎、座椅、引擎可以拆卸,不構成附合。沒有主從之分時,按價值比例分別共有,不是由價值大者取得,也不是公同共有。 混合:把他人的糖加入咖啡、把兩人的可樂倒入同一桶,都是混合,結果同樣是依價值比例分別共有(價值相等就是各一半)。 加工:比較的是「加工增加的價值」與「材料原本的價值」,不是成品價值和材料價值。 陶土1萬元燒成1萬1千元花瓶:增加1千元,未顯逾材料價值,歸材料所有人。 檜木5萬元雕成6萬元佛像:增加1萬元,歸材料所有人。 檀木1萬元雕成50萬元觀音像:增加49萬元,顯逾材料價值,歸加工人。 名剪紙家用他人的練習畫紙創作價值不凡的作品:歸加工人。 加工人是否擅自取用材料,不影響上述歸屬判斷。 償金請求(第816條):因附合、混合、加工而喪失權利、受有損害者,得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償還價額,不是依無因管理,也不是依侵權行為。加工物歸加工人時,材料所有人就是依不當得利向加工人請求。甲擅自拿乙的油漆漆在丙的大門上,油漆歸丙;乙不能請求返還油漆,丙原則上對乙負不當得利的返還責任。行為人如另外符合侵權行為要件,可能另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那不是添附本身的效果。 五、先占、遺失物、漂流物與埋藏物 先占(第802條):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無主的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放在垃圾桶的小六法,一般認為已被拋棄而成為無主物,占有即可立即取得。土地、房屋是不動產,不適用先占;他人遺失的手機仍有所有人,不是無主物。 遺失物與漂流物:拾得遺失物不能立即取得所有權,須依遺失物拾得的程序處理。拾得漂流物、沉沒物,或其他因自然力而脫離他人占有的物,準用遺失物拾得的規定,不是先占。 埋藏物(第808條):發見埋藏物並占有者,取得所有權;但在他人所有的動產或不動產中發見者,由該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人與發見人各取得一半。國庫不分配埋藏物。無權占用他人土地的人在整地時挖出無主銀元,仍由發見人與土地所有人各得一半。足供學術、藝術、考古或歷史資料的埋藏物,其所有權歸屬依特別法規定,不是由發見人招領後取得。 常考陷阱 「違章建築未辦登記,所以不是不動產」:錯。只要已具備房屋的構造與使用功能,就是不動產,而且是獨立之物。 「只有樑柱的房屋已是定著物」:錯。沒有屋頂、不能遮風避雨,屬於動產。 「土地上的樹是獨立不動產」:錯。未分離前只是土地成分;固定在地上的臨時帳篷仍是動產。 「從物是主物的部分,二者不可分割」:錯。從物是獨立之物,而且必須與主物同屬一人。 「土地的處分及於定著物」「從物的處分及於主物」:都是錯的;正確的是原物的處分及於未分離的天然孳息,主物的處分及於從物。 「牛肉是肉牛的天然孳息」:錯。屠宰所得是原物本身。 「出租人的繼承人取得犢牛」:錯。分離的孳息歸收取權人(承租人)。 「採摘的人取得果實」「承租人取得樹上果實」:錯。受僱採摘不取得所有權;未分離的果實屬於土地所有人。 「動產附合由價值大者或面積大者取得」「混合後公同共有」:錯。無主物時依價值比例分別共有。 「成品比材料值錢,就歸加工人」:錯。必須是增加的價值顯逾材料價值。 「加工物歸加工人,材料所有人依無因管理請求」「添附受損依侵權行為請求償金」:錯。償金請求一律依不當得利。 「油漆漆在別人的房子,油漆歸行為人或歸原主、乙丙共有」:錯。油漆歸房屋所有人。 「在他人土地上蓋屋,房屋歸地主」:錯。房屋歸建築人,地上種的樹才歸地主。 「埋藏物由發見人與國庫各半」「在他人土地發見歸地主」:錯。由發見人與該物所有人各半。 「漂流物適用先占」:錯。準用遺失物拾得。 「水泥修屋頂是混合或混同」:錯。這是動產與不動產附合。 記憶口訣 「附地歸地主,附物看主物;無主比價值,混合照著做。」「無主」是指沒有可以視為主物的動產,此時依價值比例分別共有。 「加工看增值,顯逾才歸工;添附受損害,不當得利求。」 「孳息未分離,跟著原物走;分離看收取,租人得犢牛。」 「先占限無主,漂流當遺失;埋藏他物中,發見物主各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