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越界建築先判斷建築人有無合法使用權源(土地所有人、地上權人、承租人等),再看是否「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以及鄰地所有人是否「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 越界建築的效果要分清楚:鄰地所有人「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但「仍得請求損害償金」,並「得請求對方購買越界土地」。不會因此拋棄權利、成立地上權或推定租賃。 竹木越界與果實自落分開處理:枝上未分離的果實仍歸原主;自落於一般鄰地,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自落於公用地,仍歸原主。 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為單獨所有,共有部分及基地為分別共有。修繕費按應有部分分擔,使用他人正中宅門應支付償金。 因分割或讓與形成袋地時,只能通行讓與人、受讓人或他分割人的土地,而且無須支付償金。動物偶入他人土地時,土地所有人應容許對方尋查取回,未受賠償前得留置該動物。 核心觀念 一、越界建築:不得拆屋的要件與效果 依民法第796條,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又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時,鄰地所有人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對於所受損害仍得請求償金。一般所稱「輕過失」,符合非故意、非重大過失的要求。換言之,建築人可以主張鄰地所有人負有容忍義務。 「知情而未即異議」只是限制拆除、變更的請求,不表示拋棄土地所有權或其他權利。越界部分也不會因此「視為已設定地上權」或「推定有租賃關係」。這兩種說法屬於土地與房屋分屬不同人時的其他制度,不是越界建築的效果。 此時鄰地所有人另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價額購買越界部分的土地及因此形成的畸零地;價額由當事人協議,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注意:這是鄰地所有人請求對方購買,不是建築人得強迫鄰地所有人出賣。 民法第796條之1另設法院衡量機制: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房屋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除全部或一部的移去、變更義務;但土地所有人故意越界者,不適用。 上述規定不限於「房屋」。依民法第796條之2,具有與房屋價值相當之其他建築物(例如立體停車場、倉庫、納骨塔等),也準用之。所以建築物的用途不是判斷關鍵。 二、適用對象與建築物所有權 依民法第800條之1,相鄰關係的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及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因此,地上權人、土地承租人輕過失越界建築,而鄰地所有人知情未即異議時,同樣受保護,鄰地所有人不得請求拆除。 相對地,土地無權占有人對自己所使用的土地本無合法權源,不在準用範圍內。即使只有輕過失,鄰地所有人也未即異議,仍不受保護,鄰地所有人得請求拆除越界的地上物。 越界建築人輕過失+鄰地所有人知情未即異議 土地所有人不得請求拆除(直接適用) 地上權人、承租人等利用人不得請求拆除(準用) 土地無權占有人得請求拆除(不受保護) 房屋與土地是各自獨立的不動產。地上權人在地上權土地上為自己興建房屋,房屋歸地上權人所有。部分房屋越界,不會使房屋改歸土地所有人,也不會與鄰地所有人成立共有。 三、越界竹木:枝根與枝上果實 依民法第797條,鄰地植物的枝根逾越地界時,土地所有人得請求植物所有人在相當期間內刈除。植物所有人逾期不刈除,土地所有人得自行刈取越界枝根,並請求償還因此所生的費用。越界枝根如對土地利用沒有妨害,則不適用上述規定。 枝條跨過地界,不會使仍附著於枝上、尚未分離的果實改歸鄰地所有人。這些果實仍屬果樹所有人(種植者)所有,也不會與鄰地所有人共有或按比例分配。 四、果實自落:一般鄰地與公用地 依民法第798條,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但鄰地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 情形果實歸屬 果實仍在越界枝條上,尚未分離原果樹所有人 因成熟、風雨等自然原因落入一般鄰地鄰地所有人 自落於公用地(例如市政府公用地、供公眾通行的土地)原果樹所有人 「自落」指非人為採摘而自然落下,被風雨吹落也算自落。種植人是土地承租人,或樹上果實在收成前已出賣他人,都不影響這個法定效果:果實落在一般鄰地時,仍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不歸承租人、出租人或買受人。 落在公用地的果實,仍屬原果樹所有人。它不是無主物,拾得人、發現人不能主張先占取得;也不能因為土地是政府所有,就認為果實歸政府、屬公有或與政府共有。 五、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與共有 依民法第799條,區分所有建築物,是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的共同部分共有的建築物。區分所有人單獨所有的是「專有部分」,不是「整棟建築物」。各自單獨所有一間房間、共同使用正廳的四合院祖宅,也屬區分所有,不限於高樓公寓。 組成權利關係與重點 專有部分具構造上及使用上獨立性,得單獨為所有權標的,屬單獨所有 共有部分專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以及不屬於專有部分的附屬物,由區分所有人分別共有(不是公同共有) 基地基地所有權由區分所有人分別共有 區分所有建築物由「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及基地」構成,沒有「共管部分」這種分類。 區分所有人得自由讓與其專有部分。但專有部分與其所屬共有部分的應有部分、基地的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讓與時應一併移轉。 依民法第799條之1,共有部分的修繕費及其他負擔,原則上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不是依人數平均分擔;規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依民法第800條,區分所有建築物一部分的所有人,有使用他人正中宅門的必要時,得使用之,不需要先取得他人同意;但另有特約或習慣者,從其特約或習慣。因使用致所有人受損害時,應支付償金。此外,民法相鄰關係的規定,於區分所有建築物也準用之。 六、袋地通行 一般袋地依民法第787條處理。要件是土地與公路無適宜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且這種情形不是因土地所有人的任意行為所生;符合時,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通行應在必要範圍內,選擇損害最少的處所及方法,並支付償金。 如果袋地是因土地一部讓與或分割而形成,則適用民法第789條的特別規定:土地所有人僅得通行受讓人、讓與人或他分割人的所有地,且無須支付償金。例如共同繼承的土地經協議分割後,甲分得的土地成為袋地,甲應向其他分割人乙、丙主張通行,而且是無償通行,不能改向無關的第三人丁要求通行。 比較一般袋地因讓與、分割形成的袋地 通行對象周圍地僅限受讓人、讓與人或他分割人的土地 償金應支付無須支付 七、物品或動物偶入鄰地:尋查取回 依民法第791條,他人的物品或動物偶至土地內時,土地所有人應容許該物品或動物的占有人或所有人進入其地內尋查、取回。土地所有人因此受有損害時,得請求賠償,並於未受賠償前,得留置該物品或動物。 例如鄰居的雞跑進菜園吃壞菜,菜園主人應允許對方進入取回,不能直接拒絕進入,也不能以「先賠償」或「先提供擔保」作為進入條件。但菜園主人若尚未獲得賠償,可以留置雞隻。 常考陷阱 「鄰地所有人不為異議,即表示拋棄所有權利」:錯。只是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房屋,仍得請求損害償金及請求購買土地。 「鄰地所有人仍得請求拆屋,並得請求償金」:錯。符合要件時不得請求拆屋,只能請求償金。 「建築人得主張鄰地所有人出賣土地」「視為設定地上權」「推定租賃關係」:均錯。正確的主張是鄰地所有人負容忍義務;購買土地是鄰地所有人的請求權。 「地上權人、承租人越界建築,鄰地所有人得請求拆除」:錯。這些人屬於準用對象,同樣受保護;只有無權占有人不受保護。 「停車場、倉庫不是房屋,所以可拆」:錯。具有與房屋價值相當的其他建築物也準用越界建築規定,用途不是判準。 「房屋越界,所以由建築人與鄰地所有人共有,或歸土地所有人」:錯。地上權人興建的房屋,仍歸地上權人所有。 「枝條越界,枝上果實就歸鄰地或雙方共有」:錯。尚未分離的果實仍歸原果樹所有人。 「果實已賣給他人,或樹是承租人種的,落地果實歸買受人或承租人」:錯。只要自落於一般鄰地,就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 「果實落在公用地,成為無主物,由先占人、拾得人取得」或「歸政府、公有」:均錯。公用地是例外,果實仍歸原果樹所有人。 「區分所有人專有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權」:錯。區分所有人單獨所有的只是自己的專有部分。 「區分所有建築物由專有部分、共管部分及基地組成」:錯。沒有「共管部分」,應為共有部分。 「共有部分推定為公同共有」「修繕費依人數平均分擔」:均錯。共有部分為分別共有,修繕費按應有部分分擔。 「使用他人正中宅門,原則上須得他人同意」:錯。有必要時原則上得使用,受損害者得請求償金。 「四合院各有房間、共用正廳屬公同共有或分別共有」:錯。屬於區分所有。 「分割形成的袋地應支付償金」「應向非分割人通行」:均錯。應向他分割人主張,且無償通行。 「取回動物前須先賠償或提供擔保」「得拒絕對方進入」:均錯。應允許對方進入取回,但未受賠償前得留置動物。 記憶口訣 越界非故重,知而不異免拆動;免拆仍須償,購地由鄰方;有權利用都準用,無權占有照樣拆。 枝上仍歸原主,落鄰歸鄰地主;公用土地例外,果實還歸原主。 專有單獨、共有分別;費用按份、宅門付錢。 分割袋地找分割人,免付償金;雞跑進門讓人找,不賠就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