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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共有的使用與處分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2
分別共有的使用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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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分清「應有部分」與「共有物特定部分」。應有部分是抽象的權利比例,不是土地上的某一塊;共有人使用收益的範圍及於共有物全部。 掌握四種行為規則:應有部分可自由處分;保存及簡易修繕可單獨為之;管理採多數決;共有物的處分、變更、設定負擔原則上須全體同意。 對外請求不必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一人即可行使;但請求回復共有物時,須為全體共有人的利益。 區別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應有部分、處分方式與分割時點都不同。熟記分割期限、取得所有權時點與擔保責任。 熟記遺失物拾得的現行數字:報酬上限十分之一,認領期間六個月;並區分袋地通行與取回逸失物是否須付償金。 核心觀念 一、所有權的內容與共有的類型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干涉。占有所有物也是所有權支配作用的表現。負擔交付標的物的給付義務是債務內容,不是所有權的權能。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共有一物的所有權,稱為分別共有。應有部分是對整個所有權的抽象比例,共有人可以自行約定;應有部分不明時,推定其為均等。物的一部分不等於應有部分。 公同共有是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立公同關係的數人,基於該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例如繼承人共有遺產。各公同共有人的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全部,沒有可以自由處分的應有部分,也不適用「應有部分不明推定均等」的規則。 比較分別共有公同共有 成立基礎數人按應有部分共有一物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 應有部分有,可約定;不明時推定均等無可自由處分的應有部分 處分自己的權利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不得自由處分 處分共有物原則上須全體同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全體同意,動產亦同 請求分割原則上得隨時請求公同關係存續中不得請求,須先結束公同關係 對無權占有人一人得請求返還於全體準用同一規則,得請求返還於全體公同共有人 二、使用收益、應有部分處分與共有物處分 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共有物全部有使用收益權。應有部分十分之一,不表示只能使用土地的十分之一,也不能自行圈選某一塊獨占使用;實際如何使用,仍受其他共有人權利及管理約定、分管約定的限制。 行為規則例子 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得自由為之,不必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未經同意也有效出賣、拋棄應有部分,或以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 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各共有人得單獨為之共有汽車爆胎送修補胎;颱風打破窗戶玻璃後修繕 共有物的管理依契約;無約定時採法定多數決將共有土地出租給第三人 共有物的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原則上須全體同意拆除共有房屋;出賣共有物;就共有物特定部分設定抵押權 對第三人本於所有權的請求各共有人得單獨就共有物全部為之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共有土地 共有人可以單獨移轉、設定負擔或拋棄自己的應有部分,但不能因此單獨處分共有物的特定實體部分。共有物的處分若未得共有人全體同意,屬於無權處分,物權行為效力未定,不是無效,也不是相對有效。 土地應有部分拋棄後若無人繼受,依土地法規定,私有土地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地,因此該應有部分歸國家所有。拋棄有效,不會歸其他共有人,也不會因為某共有人受託管理而歸管理人所有。 三、管理、多數決與分管契約 共有物的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經共有人過半數,且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人數不予計算。現行法沒有「由共有人共同管理」的規定,所以不要誤以為管理須全體共同進行。 多數決的管理決定若顯失公平,不同意的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因情事變更導致管理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的聲請,以裁定變更管理內容。 分管契約以共有關係存在為前提,是共有人約定各自使用、管理特定部分的契約。分管契約不會使共有人取得分管部分的單獨所有權。分管契約對應有部分受讓人的效力,應依標的區分: 標的對應有部分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人的效力 不動產約定經登記後,對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標準是是否登記,不是受讓人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 動產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受其拘束;惡意受讓人仍受拘束。 區分所有建築物繼受人應受規約拘束;其他約定所生的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受拘束,惡意受讓人也包括在內。 題目若把不動產規則改寫成「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受讓人」這類絕對說法,應判為錯誤。依大法官解釋,修法前未登記的分管契約,受讓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時仍受拘束,所以不能一律說未登記就不得對抗。作答時,以條文原文「經登記後具有效力」作為判斷基準。 四、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土地處分的特例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的處分、變更,以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得以共有人過半數及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行之;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人數不予計算。這是民法「處分須全體同意」的特別規定。 依此規定處分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無法通知者,應公告之。他共有人應得的對價或補償,應依法受領或提存。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本條只適用於共有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也只限於上述行為,不能套用到動產或任何負擔設定。若題目問「依民法規定」,仍以全體同意為原則。 五、對第三人的請求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全部為本於所有權的請求,不必經其他共有人同意。但回復共有物的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的利益為之。 例如甲、乙共有的土地被丙無權占有,甲可以單獨請求丙將土地返還給甲和乙,不能請求只返還給自己,也不能只請求返還二分之一。公同共有準用此規定,各公同共有人也得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公同共有物於全體公同共有人。 六、分割、期限、取得時點與擔保責任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不必等共有關係消滅才能請求,請求分割本身就是消滅共有關係的方法。但因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期限者,不在此限。 約定不分割的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不是無效。共有不動產的契約訂有管理約定時,不分割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有重大事由時,雖有約定,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分割方法先由共有人協議決定。不能協議決定,或協議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的請求命為分割,所以共有土地不是一定要訴請法院才能分割。法院可採原物分配、金錢補償或變價分配;也得使部分共有人就特定部分維持共有。 關於合併分割: 共有人相同的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共有人部分相同的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的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同意,得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 不動產協議分割屬於依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完成分割登記時才取得分得部分的所有權。請求分割時、協議成立時或補償付清時,都還沒有取得所有權。裁判分割則於判決確定時發生物權變動,但非經登記不得處分。 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按其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的擔保責任。 七、公同共有的處分與分割 公同共有人的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全部。公同共有物的處分及其他權利行使,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不動產與動產都一樣。各公同共有人不能自由使用收益公同共有物,也不能自由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 公同關係存續中,各公同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公同共有物。必須先結束公同關係,例如繼承人間的公同關係終止,才得分割;分割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分別共有的規定。 八、動產所有權的原始取得 動產所有權可依法律規定原始取得,包括無主物先占、遺失物拾得、漂流物或沉沒物拾得、埋藏物發見。遺失物仍有所有人,不能先占;「遺失物先發現人」也不是依法取得所有權的人,必須依拾得程序辦理。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也可以依法報告警察、自治機關或交存。 項目內容 費用得請求償還通知、招領及保管的費用。 報酬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的十分之一;不具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報酬。 留置權上述費用及報酬未受清償前,拾得人就遺失物有留置權。 不得請求報酬拾得人違反通知、報告或交存義務,或經查詢仍隱匿拾得事實。 取得所有權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無有受領權人認領,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不是歸國庫或警察機關。 九、相鄰關係:袋地通行與使用鄰地是否付償金 行為是否須付償金 袋地所有人經由鄰地通行至公路應於損害最少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支付償金。 經過鄰地設置瓦斯、水電等管線應擇損害最少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支付償金。 為修繕建築物而使用鄰地,例如搭建鷹架鄰地所有人因此受損害者,得請求償金。 進入鄰地尋查、取回偶入的動物或物品土地所有人應容許進入;不必支付償金,只有受有損害時才得請求賠償。 常考陷阱 「應有部分十分之一,就只能使用十分之一或自選一塊」:錯。應有部分及於共有物全部,不是特定實體部分。 「處分應有部分須全體同意,否則無效或效力未定」:錯。應有部分得自由處分,處分有效。處分共有物未得全體同意,才是效力未定。 「就共有物特定部分設定抵押權,可自由為之」:錯。這是對共有物設定負擔,須全體同意。 「出租、拆屋、補胎、修窗都要全體同意」:錯。出租是管理,採多數決;拆屋是處分或變更,須全體同意;補胎、修窗是簡易修繕,可單獨為之。 「共有物管理由共有人共同管理」:錯。現行法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採過半數及應有部分過半數的多數決。 「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須全體同意」或「只返還給自己、返還一半」:錯。一人即可請求,但應請求返還給全體共有人。 「應有部分拋棄後歸其他共有人或管理人所有」:錯。土地應有部分拋棄後無人繼受,歸國家所有。 「不動產分管契約以受讓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為準」:錯。不動產看是否登記;明知或可得而知是動產的標準。另外,「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的絕對說法也應判為錯誤。 「共有關係消滅前不得請求分割」「共有土地一定要訴請法院分割」:錯。分別共有人原則上得隨時請求分割,並得協議分割;法院判決也可以讓部分共有人維持共有。 「不分割約定逾五年全部無效」:錯。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共有不動產訂有管理約定時,上限為三十年。 「協議分割自協議日或補償完畢日取得所有權」:錯。不動產協議分割,自完成分割登記時取得所有權。 「分割擔保責任同贈與人」:錯。分割擔保責任與出賣人相同。 「公同共有應有部分不明,推定均等」「公同共有人得隨時分割、自由處分應有部分、自由使用收益」:錯。公同共有人須全體同意才能處分,關係存續中也不得分割;但可以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於全體公同共有人。 「拾得人報酬為十分之三(百分之三十)」「不具財產價值者不能請求報酬」:錯。現行上限為十分之一,不具財產上價值者亦得請求相當報酬。 「招領六個月無人認領,歸國庫或警察機關」:錯。歸拾得人所有。 「所有權內容包括交付標的物的給付義務」:錯。給付義務屬於債之關係。 「進入鄰地取回跑過去的動物須付償金」:錯。只有造成損害時才須賠償;通行、管線、搭鷹架才是償金題。 記憶口訣 持分自由處,共物全體同;保存可單做,管理雙過半,三分之二不計人。 返還一人請,利益歸全體;分割隨時請,約定五年限,不動產管理三十年。 協議分割看登記,擔保責任如出賣;公同存續不能分,處分全體才算數。 拾得報酬十分一,六月無人歸拾得;取回動物不付錢,通行管線要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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