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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處分與分割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2
公同共有處分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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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先分辨「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再依各自的規則判斷處分、管理、返還與分割。 分清「自己的應有部分」與「共有物本身」:處分應有部分(含拋棄)可自由為之;處分、變更共有物或就共有物設定負擔,原則上須全體同意。 管理採法定雙重多數決;簡易修繕與保存行為可單獨為之;對第三人的請求可單獨行使,但回復共有物須為全體利益。 分割以協議為先,並注意不分割期限、取得所有權的時點、合併分割,以及分割後的出賣人擔保責任。 動產原始取得(先占、遺失物拾得)與袋地等相鄰關係:遺失物報酬以現行法的十分之一為準,並分清「償金」與「損害賠償」。 核心觀念 一、所有權的內容 依民法第765條,所有人在法令限制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干涉。所有權也包括對物的占有支配。「負擔交付標的物的給付義務」屬於債之關係中債務人的義務,不是所有權的內容。 二、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 比較分別共有公同共有 成立基礎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一物共有所有權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立公同關係,基於該關係共有一物 應有部分是所有權的抽象比例,不是物的特定一塊;可由共有人約定,不明時推定均等各人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全部,不適用「應有部分不明推定均等」 處分自己的權利得自由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不得自由處分所謂的應有部分 處分共有物原則上須全體同意(不動產另有土地法第34條之1)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動產亦同) 使用收益按應有部分,對共有物全部使用收益不得各自自由使用收益,依公同關係及法律規定行使 請求分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公同關係存續中不得請求,須先終止公同關係 對無權占有人各共有人可單獨請求返還於全體準用分別共有規定,各公同共有人亦可單獨請求返還於全體 分別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應有部分對共有物全部享有使用收益權。持分十分之一,並不是只能用十分之一的土地,也不能自行圈定一塊十分之一的土地獨占。 三、應有部分的處分與共有物的處分 依民法第819條,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不須其他共有人同意;即使未得全體同意,該處分仍有效。共有物的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原則上應得共有人全體同意。例如拆除共有房屋屬於處分,須全體同意;就共有物某一特定部分設定抵押權,是在共有物本身設定負擔,不是處分自己的抽象持分,也須全體同意。 共有人未得全體同意而處分共有物,屬於無權處分,效力為效力未定(經其他共有人承認等情形可生效),不是當然無效,也不是「相對有效」。 拋棄應有部分也是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單獨即可為之,拋棄有效。共有土地的應有部分經拋棄且無人繼受時,依土地法第10條成為國有,不會歸其他共有人,也不會因有管理約定而歸管理人。 土地法第34條之1另設多數決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的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得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行之;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人數不予計算,並須遵守通知等法定程序。這是多數共有人依法定程序為之,不代表單一共有人可自行決定。公同共有土地亦準用此規定。 四、管理、保存與分管契約 依民法第820條,共有物的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行之;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人數不予計算。因此「管理由共有人共同管理」的說法錯誤。將共有土地出租屬於管理行為,適用多數決,不須全體同意。 依多數決所為的管理顯失公平時,不同意的共有人得聲請法院裁定變更;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的聲請,以裁定變更。 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不須其他共有人同意,也不須多數決。例如共有汽車爆胎送修補胎、共有房屋窗戶玻璃因颱風毀損而修繕。 分管契約是共有人約定各自使用、管理共有物特定部分的契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存在共有關係,共有人並不因此取得該部分的單獨所有權。分管契約對應有部分受讓人的效力如下: 標的對應有部分受讓人的效力 共有不動產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的約定,經登記後,對應有部分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有效,不論受讓人是否知情。未登記者,依司法院釋字第349號解釋的意旨,受讓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時,仍可能受拘束,因此不能說「非經登記,一律不得對抗受讓人」。 共有動產以受讓或取得時知悉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對受讓人有效,所以效力及於惡意受讓人。 區分所有建物依民法第799條之1,規約所生的權利義務拘束繼受人;其他約定所生的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也受拘束,所以效力及於惡意受讓人。 五、對第三人的請求 依民法第821條,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全部為本於所有權的請求,無須其他共有人同意;但回復共有物的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的利益為之。所以甲、乙共有的土地遭丙無權占有時,甲可單獨請求丙返還土地給甲和乙,不能請求只返還給自己,也不能請求返還自己持分比例所對應的部分。 六、共有物的分割 分別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因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有不分割期限的約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不必等共有關係消滅。公同共有人在公同關係存續中不得請求分割,須先終止公同關係。 依民法第823條,約定不分割的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不是無效);但共有不動產的契約訂有管理約定時,不分割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有重大事由時,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分割方法先由共有人協議決定,協議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不是單一共有人可自行決定。分割不一定要訴請法院;只有在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協議後因消滅時效完成而遭拒絕履行時,才請求法院裁判分割。法院可以原物分配、變賣後分配價金,或部分原物、部分變賣;分配不均或有人未受原物分配時,得以金錢補償。以原物分配時,因共有人的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使部分共有人就共有物的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共有人相同的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請求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的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的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同意,也得請求合併分割;法院認為不適當時,仍分別分割。 取得分得部分所有權的時點:不動產協議分割屬於依法律行為變動物權,須完成分割登記才取得所有權,不是在請求分割時、協議成立時或補償付清時取得。裁判分割則在判決確定時取得,但未經登記不得處分。 依民法第825條,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按其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的擔保責任(不是贈與人)。 七、動產所有權的原始取得 先占: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無主動產,取得其所有權。 埋藏物:由發見人取得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漂流物、沉沒品的拾得,準用遺失物的規定。 遺失物:必須拾得並依法定程序處理,「先發現」遺失物的人並不能依法取得所有權。拾得人的義務與權利如下: 義務: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無法通知時,應報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交存拾得物。 費用請求權:可請求通知、招領及保管的費用。 報酬請求權: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的十分之一;不具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仍得請求相當報酬。「十分之三」「百分之三十」是舊法數字。未依法履行通知、報告或交存義務,或經查詢仍隱匿拾得事實者,不得請求報酬。 留置權:有受領權之人未支付費用或報酬前,拾得人對遺失物有留置權。 所有權取得: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不歸國庫或警察機關。 八、袋地通行與相鄰關係 情形效果 袋地所有人通行周圍地至公路應選擇損害最少的處所及方法,並支付償金 經他人土地安設瓦斯等管線應選擇損害最少的處所及方法,並支付償金 修繕房屋而使用鄰地(如搭鷹架)鄰地所有人應容許,但因此受損害者得請求償金 進入鄰地尋查、取回偶至其地的動物或物品土地所有人應容許,不需支付償金;實際受有損害時,才得請求損害賠償,未受償前得留置該物 常考陷阱 「公同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得自由處分應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都錯。公同共有須先終止公同關係才能分割,處分及其他權利行使須全體同意。 「公同共有人依應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公同共有人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均等」:錯。這是把分別共有的應有部分規則錯套到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共有物」「於共有關係消滅前不得請求分割」:錯。可自由處分的是自己的應有部分,分割原則上可隨時請求。 「處分應有部分未得全體同意則無效」:錯,處分應有部分本來就不須同意,有效。處分共有物未得全體同意則是效力未定,兩者不可混淆。 「拋棄應有部分須全體同意」「拋棄的土地持分歸其他共有人或管理人」:錯。拋棄可單獨為之,無人繼受的土地持分歸國家所有。 「拆除房屋、就特定部分設定抵押權、協議分割方法可單獨決定」:錯,這些都須全體同意;出租屬管理行為,採多數決。 「共有物由共有人共同管理」「修繕玻璃、補胎須過半數或全體同意」:錯。管理採雙重多數決,簡易修繕及保存行為可單獨為之。 「向無權占有人請求須全體同意」「可請求返還給自己或返還自己持分部分」:錯。可單獨請求,但只能請求返還給全體共有人。 「共有土地一定要訴請法院才能分割」:錯,先協議,協議不成才請求裁判分割。 「協議成立日或補償完畢日取得分得土地」:錯,協議分割須完成登記才取得。 「不分割期限超過五年者,約定無效」:錯,縮短為五年;不動產有管理約定者上限為三十年。 「土地分管契約以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為限,才能對抗第三人」:錯,不動產分管約定經登記即對受讓人有效,不以知情為限。「已登記不動產的分管契約非經登記,一律不得對抗受讓人」也是錯的,因為惡意受讓人仍可能受拘束。動產及區分所有建物的約定,效力都及於明知或可得而知的受讓人。 「拾得人可請求十分之三或百分之三十報酬」「不具財產價值者不能請求報酬」:錯。現行法上限為十分之一,不具財產價值者仍得請求相當報酬。 「遺失物先發現人依法取得所有權」「招領逾六個月歸國庫」:錯。須拾得並依法處理,逾六個月由拾得人取得。 「進入鄰地抓回動物須付償金」:錯。通行、管線、搭鷹架須付償金;尋回動物不必付償金,只有造成損害時才須賠償。 記憶口訣 持分自己賣(拋棄也行,土地歸國),整物要全體(未得同意效力未定); 管理雙過半,保存可單幹;返還歸全體,公同先終止; 不分五年、管理三十;協分要登記,分後同出賣; 拾得報酬一成,半年歸拾得;抓羊不付錢,通行管線鷹架要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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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5 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下列關於公同共有之敘述,...
  2. 34 下列關於公同共有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公同共有人依應有部分,享有公同共有物之所有權 (B)公同共有人在公同關係存續中,...
  3. 9 公同關係存續中,公同共有人欲分割共有物時,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准許隨時請求分割 (B)應先請求法院裁判分割 (C)...
  4. 30 有關共有土地之分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共有土地一定要訴請法院才能分割 (B)法院判決分割共有土地時,仍得使...
  5. 34 所有權乃私有財產制之核心。下列關於所有權內容之敘述,何者錯誤? (A)所有權之內容,包括所有物之占有 (B)所有權之內...
  6. 30 下列關於分別共有之敘述,何者正確? (A)分別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B)分別共有人於共有關係消滅前,不得請求分割共有...
  7. 33.A地為袋地,其所有人甲,對空地之相鄰B地所有人乙,所為之下列行為,何者不需支付償金?(A)甲經過B地地下設置瓦斯管線(B)甲進...
  8. 36 下列何者不是遺失物拾得人之權利? (A)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 (B)遺失物留置權 (C)保管費用請求權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