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分辨血親、姻親及直系、旁系,再計算親等;婚姻不會使雙方原有子女當然成為兄弟姊妹或姻親。 直系按世代計算;旁系先找到共同祖先,再將雙方至共同祖先的世代數相加。 分清婚生「推定」與準正、認領、生母關係的「視為」;認領人只有生父。 掌握夫妻共同收養的原則與例外、養子女姓氏,以及收養終止的三種方式與形式要求。 自然血親不能合意切斷;收養所生的擬制血親可以依法終止,但不因養父母死亡而自動消滅。 核心觀念 一、血親、姻親與親系分類 血親包括因出生形成的自然血親,以及因收養成立的擬制血親。直系血親,是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的血親,例如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旁系血親,是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的血親,例如兄弟姊妹、伯叔姑舅姨、堂表兄弟姊妹、叔公。 姻親只有三類: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不在這三類之內,就沒有法律上的親屬關係,不能看見關係中有婚姻,就任意向外延伸認定為姻親。夫妻彼此是配偶,不以血親或姻親的親等計算。 類型例子親系與親等 血親之配偶父親的妻子(繼母)、母親的丈夫(繼父)、兒子的妻子(媳婦)直系姻親一親等 血親之配偶哥哥的妻子(大嫂)、姊姊的丈夫(姊夫)旁系姻親二親等 配偶之血親配偶的父母、配偶與前婚配偶所生的子女直系姻親一親等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兄弟各自的妻子之間(妯娌)旁系姻親二親等 繼父母與繼子女,未經收養時是直系姻親一親等,不是直系血親,也不是無親屬關係。繼母的表兄屬於「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不在法定姻親三類之內,與自己無法律上的親屬關係。 舅舅、叔公、表妹都是血親(旁系血親),不是姻親;姊夫、大嫂才是旁系姻親。 男女各自帶著原有子女結婚:自己與配偶的原有子女是直系姻親一親等;雙方原有子女彼此之間屬「配偶之血親之血親」,無親屬關係。但婚後共同生育的子女,與任一方原有子女有共同的父或母,彼此是旁系血親二親等;同父異母、同母異父都一樣。 二、親等如何計算 直系血親:從己身往上或往下,每一世為一親等。父母、子女是一親等;祖父母、孫子女是二親等。 旁系血親:由己身往上數至共同祖先,再由共同祖先往下數至對方,兩段世數相加。共同祖先是轉折點,不另外加一。 姻親: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該血親)的親系及親等;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的親系及親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的親系及親等。婚姻這一段不另外加一親等。 關係計算結果 兄弟姊妹己身至父母一世,再至對方一世旁系血親二親等 伯叔姑舅姨與自己己身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二世,再至對方一世旁系血親三親等 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雙方各至共同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二世旁系血親四親等 叔公與自己己身至曾祖父母三世,再至叔公一世旁系血親四親等 同曾祖父、不同祖父的堂兄弟(再從兄弟)雙方各至共同曾祖父三世旁系血親六親等 三、婚生推定、準正與認領 制度成立情形法律效果 婚生推定妻的受胎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推定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可依法否認) 準正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與生母結婚視為婚生子女 認領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視為婚生子女 撫育生父撫育非婚生子女視為認領 與生母的關係因出生而當然成立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認領人只有生父,不是生母,也不是生父或生母的父母。非婚生子女在生父認領、準正或撫育等法定原因發生前,縱有事實上的血緣,與生父仍無法律上的親屬關係,也不是看生母態度決定。 能直接使生父與非婚生子女發生法律上親子關係的方式有:生父與生母結婚(準正)、生父撫育(視為認領)、生父向戶政機關登記為其子女(認領)。生父也可以用遺囑認領,不限於自書或公證遺囑。單純持有證明血緣的DNA鑑定報告,不會直接發生親子關係,只能作為提起認領之訴的證據。 認領的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得的權利不受影響。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生父的認領得否認之。 有事實足認其為生父而不認領時,非婚生子女、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提起。因此生父在認領前死亡,子女仍可透過訴訟確立親子關係。 四、收養的成立原則與姓氏 夫妻收養子女,原則上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 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夫妻之一方婚前已有養子女,結婚後另一方沒有必須收養該子女的義務。 直系血親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例如不能把自己的孫子女收養為養子女;直系姻親原則上也不得收養,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不在此限。 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因此張先生收養李姓兒童,該兒童得姓張或維持姓李,不是兩姓併列,也不是由法院決定。 五、收養終止與血親關係消滅 自然血親不能由當事人合意解消,父子之間即使書面約定或經公證,也無法切斷血親關係。收養形成的擬制血親,則可依民法規定的方式終止。 終止方式判斷重點 合意終止養父母與養子女合意,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未成年者,並應經法院認可。成年養子女無須法院認可。 判決(宣告)終止有法定事由,例如對他方虐待或重大侮辱,法院得依一方等請求宣告終止。 法院許可終止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民法規定的終止方式只有上述三種;經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是民法所定的終止收養方式。 合意終止的書面不以法院公證為必要。成年養子女僅有養父母的口頭同意,就向戶政機關辦理終止登記,因欠缺書面,不生終止效力。 夫妻共同收養者,合意終止原則上也應共同為之;依法例外由一方單獨終止時,其效力不及於他方。 養父母死亡不使收養自動消滅,養子女與本生父母的權利義務也不會當然回復,更不是經養父母繼承人允許就能終止;養子女須聲請法院許可才能終止。收養存續期間,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停止,這不等於自然血緣消滅。 常考陷阱 「同輩就是二親等」:錯。兄弟姊妹二親等,堂表兄弟姊妹四親等,同曾祖父不同祖父的堂兄弟六親等。 「姻親多加一親等」:錯。大嫂、姊夫為旁系姻親二親等(不是三親等);媳婦是直系姻親一親等,不是旁系。 「繼父母與繼子女無親屬關係」或「是直系血親」:都錯,是直系姻親一親等;配偶與前婚所生子女亦同,不是二親等。 「所有繼親家庭成員都是親屬」:錯。雙方各自帶來的子女之間、繼母的表兄與自己,都無親屬關係;只有婚後共同生育的子女與原有子女是旁系血親二親等。 「舅舅、叔公、表妹是姻親」:錯,都是血親;選項中只有姊夫、嫂嫂這類「血親之配偶」才是姻親。 「婚生一律用視為」:錯。婚姻中受胎用「推定」;準正、認領及與生母的關係用「視為」。準正不是「推定」。 「生母或祖父母也要認領」:錯。生母無須認領,認領人只有生父。 「有DNA報告就已成立親子關係」:錯。只是證據,須經認領或認領之訴;撫育、登記、結婚則可直接發生效果。 「認領自認領時生效」「認領後子女、生母不得否認」:錯。溯及出生時;子女或生母得否認。 「婚前養子女,配偶婚後必須收養」:錯,沒有此義務。 「養子女姓氏兩姓併列或由法院決定」:錯,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姓。 「合意終止書面須經法院公證」「成年可口頭終止」:錯。須書面但不必公證;成年只是免法院認可。 「一方單獨終止,效力及於他方」:錯,不及於他方。 「養父母死亡收養即解消」「經調解即終止」:錯。須聲請法院許可;調解不是法定終止方式。 記憶口訣 直系數世代,旁系上再下;婚姻不加等,姻親限三類。 婚中受胎是推定,結婚認領是視為;生母不用認,撫育視為認,認領溯出生。 終止三條路:合意、判決、法院許可;合意要書面,未成年再認可;自然血親斷不了,養親死亡不自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