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姻親親系與親等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3
姻親親系與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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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民法親屬的三大類:配偶、血親、姻親,並區分自然血親與擬制血親。 辨認直系與旁系:直系看世代承接(己身所從出、從己身所出),旁系看是否具有共同祖先。 熟記姻親的三種法定類型,避免把所有因婚姻牽連的人都當成姻親。 計算姻親親等時,先找出所依據的血親關係;結婚本身不增加一個親等。 區分姻親關係的消滅與禁婚限制:離婚使姻親關係消滅,但直系姻親的禁婚限制仍然適用。 核心觀念 一、親屬分類:配偶、血親、姻親 我國民法將親屬分為配偶、血親及姻親。其中,因婚姻而發生的親屬關係稱為姻親;基於出生或收養而成立的稱為血親。夫妻彼此是配偶,不是彼此的血親或姻親,也不以直系、旁系或親等表示夫妻關係。「宗親、外親、妻親」都是傳統俗稱,不是民法的法定分類。 類型判斷方式例子 自然血親基於出生而具有血緣關係父母子女、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 擬制血親因收養而由法律建立血親關係養父母與養子女 姻親因婚姻而成立,且符合民法第969條的類型繼父與繼子女、公婆與媳婦 婚生與非婚生不是自然血親、擬制血親的區分標準。父母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間,均屬自然血親;養父母與養子女才是擬制血親。繼父母與繼子女若未另成立收養關係,則屬姻親,不是血親。「推定血親」也不是血親的法定分類,血親只分自然血親與擬制血親。 二、血親的親系與親等:民法第967、968條 直系血親是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的血親。例如父母、祖父母是己身所從出;子女、孫子女是從己身所出。旁系血親是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具有共同祖先)的血親,例如兄弟姊妹、叔姪、表兄弟姊妹。 直系血親的親等,每一世為一親等:父母與子女是一親等,祖父母與孫子女是二親等。旁系血親則從自己往上數到共同祖先,再往下數到對方,將兩段世數相加。 關係計算方式結果 兄弟姊妹自己至父母一世,再至兄弟姊妹一世二親等旁系血親 叔伯姑與姪子女至共同祖先的兩段世數合計為三三親等旁系血親 表兄弟姊妹各至共同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二世四親等旁系血親 自己與哥哥的孫子自己至父母一世,再至哥哥及其孫子三世四親等旁系血親 三、姻親只有三種類型:民法第969條 民法規定,姻親為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判斷時應從自己出發,依序辨認關係,不可只憑「兩家結婚了」就認定彼此都有親屬關係。 法定類型例子辨認重點 血親之配偶兒子的妻子、母親再婚的丈夫先找自己的血親,再找其配偶 配偶之血親妻子的父母、丈夫與前配偶所生的子女先找自己的配偶,再找其血親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妻子的哥哥之妻、丈夫的妹妹之夫配偶的血親,其配偶也在法定範圍內 血親包含擬制血親,因此養子的妻子屬於血親之配偶,與自己具有姻親關係。相對地,兒子之配偶的父親是「血親之配偶之血親」,不在三種類型內;雙方雖俗稱親家,彼此並無民法上的親屬關係。 夫妻各自與前配偶所生的子女,彼此也不因父母再婚就成為血親或姻親。這種關係是「血親之配偶之血親」,同樣超出法定姻親範圍,屬於無親屬關係。 四、姻親親系與親等:民法第970條 姻親的親系與親等,依其所連結的血親關係決定: 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即該血親)的親系及親等。 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的親系及親等。 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的親系及親等。 例如母親再婚後,子女與繼父是一親等直系姻親:母親與子女原本是一親等直系血親,母親的配偶即依此定親系、親等,不因多了一段婚姻就變成二親等。即使父母先前離婚、由母親擔任親權人,母親再婚後亦同此判斷。 兄妹各自結婚後,哥哥的妻子與妹妹的丈夫,屬於「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因兄妹是二親等旁系血親,所以兩人的配偶彼此是二親等旁系姻親。妻子的嫂嫂也同理,與自己是二親等旁系姻親。 五、姻親關係的消滅:民法第971條 姻親關係因離婚或結婚經撤銷而消滅。配偶死亡並非本條所定的消滅原因,因此不能認為配偶死亡後,與其親屬間的姻親關係便當然消滅。 離婚不會消滅父母子女間的自然血親關係,也不會僅因離婚就使基於該血親關係的扶養義務消滅。由父親或母親單獨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亦不會改變子女與另一方的血親關係。 姻親關係消滅,不代表原有禁婚限制全部解除。依民法第983條,直系姻親間的禁婚規定,在姻親關係消滅後仍適用。因此,離婚消滅的是「姻親關係」本身,而姻親間的近婚(禁婚)限制並不隨之消滅。 常考陷阱 「繼父子是擬制血親」或「繼父子是血親」:錯。繼親關係原則上是姻親;收養才會建立擬制血親關係。 「父母與非婚生子女是擬制血親」:錯。婚生、非婚生子女與父母都是自然血親。 「養父母與養子女是推定血親或自然血親」:錯。收養所生者為擬制血親。 「因婚姻而發生的親屬稱為妻親、宗親」:錯。法定名稱是姻親;民法親屬三分類為配偶、血親、姻親。 「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者為直系姻親」:錯。這是直系血親的定義。 「父母離婚,未擔任親權人的一方就與子女沒有親屬關係」:錯。親權安排不改變血親身分。 「姻親親等要比原來血親多算一等」:錯。婚姻不另計一等,應直接依所連結血親的親系、親等判斷;例如繼父與繼子女是一親等而非二親等直系姻親。 「兄妹的配偶彼此沒有親屬關係」或「三親等旁系姻親」:錯。屬配偶之血親之配偶,是二親等旁系姻親。 「夫妻各自帶來的子女是二親等旁系血親或姻親」:錯。僅因父母再婚,彼此無親屬關係。 「親家之間當然是姻親」:錯。須符合三種法定類型,不能無限延伸。 「離婚會消滅自然血親關係、扶養關係或近婚限制」:錯。離婚只消滅姻親關係。 記憶口訣 「血配、配血、配血配」:姻親三類依序是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直系數世,旁系上加下;婚姻不加等,親家莫亂連。」 「離婚撤銷姻親滅,直姻禁婚仍須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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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1 甲男、乙女婚後育有一子丙,丙 6 歲時甲、乙離婚,協議乙女任丙之親權人。又過 2 年,乙女與丁男結婚, 丁男與丙之關係為何...
  2. 29 假設甲乙為兄妹,丙為甲妻,丁為乙夫,問丙丁之親屬關係為何? (A)二等旁系血親 (B)二等旁系姻親 (C)三等旁系姻親 (D)沒有親...
  3. 假設甲乙為兄妹,丙為甲妻,丁為乙夫,問丙丁之親屬關係為何? (A) 二等旁系血親(B)二等旁系姻親(C)三等旁系姻親(D)沒有親屬關...
  4. 33 甲男有一子乙,丙女有一子丁,甲、丙結婚後,乙與丁之關係為何? (A)無親屬關係 (B)二親等旁系血親 (C)二親等旁系姻親 (D)三...
  5. 36 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與甲男無親屬關係? (A)甲的養子的妻乙 (B)甲的哥哥的孫子丙 (C)甲的兒子之配偶的父親丁 (D)甲的妻子...
  6. 34 以下何者為擬制血親? (A)繼父母與繼子女(B)養父母與養子女(C)父母與非婚生子女(D)父母與婚生子女
  7. 49 依民法規定,因婚姻而發生之親屬關係,稱為: (A)血親 (B)姻親 (C)妻親 (D)宗親
  8. 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依民法第967條規定,稱為: (A)旁系姻親 (B)直系姻親 (C)旁系血親 (D)直系血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