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區分婚約與結婚:婚約不須書面,也不得強迫履行;結婚須具備法定形式與實質要件。 掌握現行「登記婚」: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雙方向戶政機關登記,缺一不可。 分辨婚姻無效與得撤銷,尤其是近親結婚、重婚、未達婚齡及受詐欺、脅迫的差異。 辨認直系姻親與其他親屬關係,並比較兩願、裁判及法院調解離婚的生效時點。 理解夫妻權利義務,以及身分行為須親自決定、不得附條件或期限、身分權不得讓與的特性。 核心觀念 一、婚約:可以解除,不能強迫結婚 婚約是將來結婚的約定,須由當事人自行訂定,未滿十七歲不得訂定婚約。婚約不以書面、公開儀式、公證或戶政登記為必要,也不是結婚的必經程序。即使已訂婚,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不能要求法院強迫對方結婚,經公證也一樣。 有法定事由時,當事人得解除婚約;雙方也可合意解除。無正當理由違反婚約,或因可歸責於一方的事由而解除時,可能發生損害賠償責任,但不能因此強制履行婚約。 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因訂婚所為的贈與,得請求他方返還,例如訂婚鑽戒、聘金;不以贈與物價值高低為要件。返還請求權自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並非訂婚滿一年就不能請求。 二、結婚的形式與實質要件 現行民法採登記婚,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結婚須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宴、公開儀式、海灘婚禮、法院公證,都不能取代登記;只辦公證而未簽書面、未登記,結婚不生效力。公開儀式已不是結婚要件。 證人須親見或親聞雙方具有結婚真意,不能只出借姓名。欠缺合法見證,屬不具備法定方式的問題,而不是得撤銷事由。 結婚須有雙方真實合意,當事人須有意思能力,能理解結婚的意義及效果,並自行決定;不是以代理能力、責任能力或經濟能力為要件。結婚是須親自為之的身分行為,不得由代理人代為結婚,代理結婚不生結婚效力,並非「得撤銷」。 現行民法規定,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十八歲已成年,結婚不須父母同意;年齡差距大或父母反對,都不是婚姻無效或得撤銷的理由,父母對此無任何民法上的權利可主張。舊法時期男女婚齡不同、未成年人結婚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作答時以現行法為準。 三、近親結婚禁止:先認親屬,再看親等與輩分 親屬類型禁止範圍與重點 直系血親不分親等,均不得結婚。 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不得結婚。但因收養成立的四親等、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例外。 直系姻親不分親等,均不得結婚;姻親關係消滅後仍受禁止。 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且輩分不同者,不得結婚。 表兄弟姊妹是四親等旁系血親,叔姪是三親等旁系血親,均在禁止範圍。父親的養女與自己具有兄弟姊妹的法定血親關係,不能因沒有自然血緣就認為可以結婚;同姓本身則不是禁止事由。 岳母與女婿、婆婆與媳婦等屬直系姻親。即使夫妻離婚或一方死亡,原有直系姻親仍不得結婚。因此,離婚後與前配偶的母親結婚,仍屬無效;母親與女兒的前夫結婚,同樣無效。 兄弟與嫂嫂是同輩旁系姻親,與直系姻親不同;長兄死亡後,弟弟與守寡長嫂結婚,不因該親屬關係而受禁止。夫妻雙方的父母彼此只是俗稱的「親家」,不具有民法上的姻親關係;兩名子女互為夫妻,不妨礙各自喪偶的父母結婚。 姻親以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配偶的血親的配偶為範圍,不能把姻親的所有親屬繼續串接為自己的姻親。例如兒子的前妻之弟,與自己並無姻親關係。判斷複雜家族關係時,應先確認是否屬法律上的親屬,再看是否為直系姻親。 違反近親結婚禁止,民法上的效果是結婚無效;民法並未對此規定罰鍰,結婚行為本身也不因此負刑事責任。 四、無效與得撤銷的區別 效力主要情形判斷重點 無效欠缺法定結婚方式(書面、證人、登記)、違反近親結婚禁止、重婚、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自始不生效力,不是先有效再由當事人選擇撤銷。 得撤銷未達法定婚齡、違反監護人與受監護人結婚限制、不能人道、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結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撤銷前婚姻仍有效,須依法向法院請求撤銷。 未達婚齡的婚姻(例如一方僅十五歲),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撤銷;當事人已達法定婚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原則上不得結婚,但經受監護人父母同意者例外,可以結婚。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也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違反者無效,而非得撤銷。但後婚雙方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前婚消滅的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有法定例外,後婚有效,前婚自後婚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因此,前次兩願離婚因證人不合法而無效,但後婚雙方均善意無過失時,後婚仍有效,前配偶也不得撤銷後婚。 結婚撤銷的效力不溯及既往,婚姻自撤銷時向後消滅。夫妻財產取回、贍養費等依法準用離婚規定。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但他方無過失者不負賠償責任;不是對方沒有過失也必須賠償。 五、同性婚姻與夫妻普通效力 同性二人得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結婚,具有法律效力,不須另經法院許可。其成立同樣須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及向戶政機關登記。 夫妻各保有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冠姓者得回復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夫妻互負同居義務,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者例外;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協議不成,由法院定之,不是戶政事務所。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婚姻亦有忠實義務,不得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通姦除罪化不表示民事上的忠實義務消失。 贍養費是離婚(或婚姻撤銷準用)時的制度,不是婚姻存續中夫妻的權利義務。約定夫妻財產制須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登記,未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不是向地方政府財經單位辦理。 六、離婚方式與身分行為限制 離婚方式要件及生效時點 兩願離婚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始生效力;登記與否影響效力。 裁判離婚具備法定事由,向法院請求;離婚判決確定時生效。 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調解或和解成立時婚姻關係即消滅,不必再經登記、公證或備案才生效;法院應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 兩願離婚證人須親見或親聞雙方有離婚真意,僅代簽名不足。裁判離婚是向法院起訴,不是向區公所聲請調停。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會面交往等事項,協議不成時由法院依法處理,不是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裁定。 須以書面為之的要式行為:結婚、兩願離婚、約定夫妻財產制;婚約則不須書面。要式行為須遵守法定方式,不能只因雙方口頭同意就認為有效。結婚、離婚等身分行為須當事人親自為之,不得附條件或期限;身分權具有專屬性,不得讓與,也不能像財產一樣任意處分。 常考陷阱 「辦過婚禮或法院公證就有效」:現行採登記婚,公開儀式、公證都不能代替書面、證人及登記;未登記即無效。 「結婚要件包括公開儀式」:公開儀式是舊法儀式婚的要件,現行法已不要求。 「婚約、結婚都要書面」:婚約不須書面;結婚、兩願離婚、夫妻財產制約定才須書面。 「贈與物價值高、或訂婚未滿一年才能請求返還」:婚約解除即得請求返還訂婚贈與,與價值無關;時效為二年。 「未滿婚齡、受脅迫結婚都無效」:這些是得撤銷;近親結婚、欠缺法定方式、重婚則是無效。 「代理結婚得撤銷」:結婚須親自為之,代理結婚不生效力。 「重婚或同時與二人結婚只是得撤銷」:均為無效,但須注意善意無過失信賴離婚登記或確定判決的後婚有效例外。 「離婚後就能與前岳母結婚」:直系姻親禁婚不因姻親關係消滅而解除。 「親家結婚、與守寡長嫂結婚無效」:親家非姻親,嫂嫂為同輩旁系姻親,皆不受禁止。 「近親結婚會被罰鍰或判刑」:民法效果僅為結婚無效,無罰鍰,結婚本身亦無刑事責任。 「所有離婚都以登記生效」:兩願離婚須登記;裁判離婚看判決確定;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於成立時即生效。 「撤銷婚姻溯及既往」、「他方無過失也要賠償」:撤銷向後生效;損害賠償以他方有過失為限。 「夫妻住所協議不成由戶政事務所裁定」、「冠姓可回復三次」:由法院定之;回復本姓以一次為限。 記憶口訣 「結婚書、證、登;婚約不強行。」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戶政登記,三者缺一不可;婚約不須書面,也不能強迫履行。 「血旁六、姻旁五不同輩;直系姻親散了仍禁配。」旁系血親注意收養例外;旁系姻親須同時符合親等及輩分限制。 「近親重婚欠方式,一律無效;未齡脅詐監護婚,得撤銷。」 「兩願看登記,判決看確定,法院調和看成立;撤銷向後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