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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親禁婚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2
血親禁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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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婚約必須由當事人本人訂定,現行法男女都要滿十七歲;婚約不得強迫履行,以違約金拘束結婚的條款無效。 解除婚約須有法定事由。「訂婚後成為殘廢」不是現行法的解除事由。婚約解除後,因訂婚而贈與的物品可以請求返還。 熟記現行結婚年齡為男女均十八歲,以及民法第983條的禁婚親屬範圍;收養關係終止後,養父母與養子女間仍禁止結婚。 近親結婚、重婚、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原則上都無效。例外是後婚雙方均善意且無過失,信賴前婚的離婚登記或確定判決。 核心觀念 一、婚約:本人訂定,現行男女均須滿十七歲 依民法第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父母可以表示同意,但不能代替子女作成訂婚的意思表示。因此,父母因交情深厚而替年幼子女約定婚姻,婚約無效。這種婚約不會等子女長大後自動生效,也不是得撤銷或效力未定。 依現行民法第973條,男女未滿十七歲者,均不得訂定婚約。未成年人訂婚,依第974條仍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判斷時應分開檢查三件事:「本人訂定」、「達法定訂婚年齡」、「未成年人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父母同意並不能排除年齡限制,也不能取代本人訂定。 年齡修法容易混淆。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成年年齡為十八歲,男女訂婚年齡均為十七歲,結婚年齡均為十八歲。舊制曾有男女不同的門檻,例如女子結婚年齡十六歲。除非題目明確指定舊法時點,應依現行法作答。 二、婚約的效力:不能強迫結婚,也不能用違約金拘束 依民法第975條,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即使已公開訂婚、交換戒指或經過公證,也不能請求法院命對方結婚。結婚必須出於當事人的自由意願,訂婚也不會使雙方取得配偶身分。 約定「不履行婚約應支付違約金」,等於間接強迫當事人結婚,因此此種違約金條款無效,與金額高低無關。不過,婚約不得強迫履行,不代表違反婚約一律沒有責任;符合民法規定時,仍可能發生損害賠償。 三、解除婚約與訂婚贈與物返還 民法第976條所列的法定解除事由如下: 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婚或結婚 故違結婚期約 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有重大不治之病 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 其他重大事由 解除婚約須符合上述事由,不能只憑個人好惡;但雙方合意解除婚約當然可以。 「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不是現行法所列的解除事由。不能只因一方身心障礙,就直接認定對方依法可以解除婚約。 依第979條之1,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於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因此,作為訂婚紀念而贈送的鑽戒,雙方解除婚約後可以請求返還。這項請求不以鑽戒價值高昂為要件,也不因訂婚已滿一年就喪失。 依第979條之2,婚約相關的損害賠償及贈與物返還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四、結婚年齡與近親禁婚範圍 依現行民法第980條,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訂婚與結婚的門檻不同:滿十七歲符合訂婚年齡,不等於可以結婚。違反結婚年齡規定的效果是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不能與違反禁婚親屬規定的「無效」混為一談。 民法第983條的禁婚親屬範圍如下: 親屬類型禁止結婚範圍與例外 直系血親不分親等,均禁止結婚。 直系姻親不分親等,均禁止結婚;姻親關係消滅後仍適用。 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禁止結婚。但因收養而成立的四親等、六親等旁系血親,且輩分相同者,例外不受限制。 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且輩分不同者,禁止結婚。 親等的計算方式如下: 直系血親:每隔一代為一親等。 旁系血親:由自己往上數到共同祖先,再由共同祖先往下數到對方,合計的代數即為親等。 例如兄弟姊妹為二親等,伯叔姑與姪子女為三親等,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為四親等,都在禁婚範圍內。 收養會成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養父與養女屬直系血親,禁止結婚。依第983條,因收養而成立的直系親屬間的禁婚限制,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仍然適用。因此,養父與養女結婚,不論發生在收養關係存續中或終止後,都是無效。這種結婚不是得撤銷,也不會產生「收養終止」的效果。 五、近親結婚與重婚的效力 依民法第988條,違反第983條禁婚親屬規定的結婚無效,不是得撤銷或效力未定。民法對這種結婚本身並沒有規定罰鍰,近親「結婚」本身也不構成犯罪。因此,標準答案是「結婚無效,但無刑事責任」。 刑法第230條處罰的是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的行為。必須區分結婚行為與性交行為:不能把近親結婚直接當成犯罪,也不能把民法六親等內旁系血親的禁婚範圍,誤當成刑法的處罰範圍。 依民法第985條,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也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違反者依第988條無效,不是得撤銷、效力未定,也不是等原配偶撤銷後才失效。 但第988條設有例外:重婚的雙方當事人均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已因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消滅,因此結婚者,後婚例外有效。例如前婚的離婚登記事後發現因證人不合法而無效,只要後婚雙方都善意且無過失相信該離婚登記有效,後婚仍然有效;前配偶也不能撤銷後婚。依第988條之1,此時前婚自後婚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 常考陷阱 「父母都同意,幼兒婚約即有效、得撤銷或效力未定」:錯。婚約須由本人訂定,且男女須滿十七歲;父母代訂的婚約無效。 「婚約經公證後就可以強迫履行」或「視個案而定」:錯。婚約一律不得強迫履行。 「違約金條款有效」或「視金額決定」:錯。以違約金迫使結婚的條款無效。 「鑽戒價值高才可請求返還」或「訂婚超過一年就不能請求」:錯。婚約解除後即得請求返還訂婚贈與物,時效為二年。 「訂婚後成為殘廢,可以依法解除婚約」:錯。這不是現行法所列的解除事由。 「男十八、女十六」等舊年齡:錯。現行法男女訂婚均為十七歲,結婚均為十八歲。 「近親結婚有效但應罰鍰」或「無效並應罰鍰」:錯。結婚無效,且結婚本身沒有刑事責任或罰鍰。 「養父養女結婚得撤銷」或「收養終止後即可結婚」:錯。兩種情形都無效。 「旁系血親只有三親等內不能結婚」:錯。民法禁止六親等內旁系血親結婚;三親等是刑法血親性交罪的範圍。 「一人同時與二人結婚得撤銷」:錯。應為無效。 「前婚離婚無效,後婚就當然無效」或「前配偶可撤銷後婚」:錯。後婚雙方均善意且無過失信賴離婚登記或確定判決時,後婚有效;僅一方善意並不足夠。 記憶口訣 「十七訂、十八婚;婚約不強履,違約金無效。」 「直血直姻不分等,旁血六內原則禁;養親直系縱終止,結婚照樣是無效。」 「近親結婚無效不罰;重婚原則無效,雙方善意無過失信登記,後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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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 違反民法第983條規定而與直系或三親等内旁系血親結婚者,其法律效果為何?(A)結婚有效,但應予以罰鍰(B)結婚無效,但無刑事責...
  2. 11 養父與養女結婚,其法律效力如何? (A)結婚無效 (B)結婚得撤銷 (C)收養終止 (D)結婚效力未定
  3. 17 收養關係解消後,養父與養女結婚,其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4. 17 甲乙為夫妻,民國 99 年 9 月 9 日因個性不合而協議離婚,並為離婚之登記。甲離婚後,與丙結婚並為結婚之登記。不料,3 年後...
  5. 26 A、B 因相戀而論及婚嫁,於某日公開舉行訂婚儀式,A 並當場贈與 B 鑽戒,以資紀念。訂婚後,雙方因時常口角而解除婚約。下列...
  6. 婚約是否可以強迫履行? (A)不可以 (B)可以 (C)視個案情形而定 (D)婚約經公證後才可以
  7. 依民法第973條規定,男未滿幾歲,不得訂定婚約? (A)20歲 (B)19歲 (C)18歲 (D)17歲
  8. 29 依民法第980條規定,女未滿幾歲者,不得結婚? (A)20歲 (B)19歲 (C)18歲 (D)16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