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夫妻保有本姓、冠姓回復次數、同居義務與正當理由、住所、家庭生活費用及日常家務代理的規則。 分清結婚的形式要件(書面、二人以上證人、戶政登記)、無效與得撤銷事由,以及撤銷原則上只向後失效。 區別兩願離婚、裁判離婚與法院調解、和解離婚的生效時點。 理解法定財產制下財產各自所有、改用分別財產制的事由,並熟練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計算與範圍。 留意成年與結婚年齡修法,舊題背景要用現行法重新判斷。 核心觀念 一、夫妻身分上的普通效力 夫妻各保有本姓,不是從夫姓或從妻姓,也不是看婚姻類型而定。依民法第1000條,夫妻得以書面約定以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但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時例外。留學、入營服役、患病住院、受配偶虐待、夫納妾等,都屬於不同居的正當理由;單純離家出走,或嫌配偶秉性愚鈍、缺乏常識,不是正當理由。 夫妻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不是由戶政事務所裁定。 婚姻存續中,夫妻互負同居義務、家庭生活費用分擔義務,以及不得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的忠誠義務。不得將「通姦除罪化」誤認為夫妻已無忠誠義務。贍養費則是離婚後符合要件時才發生的給付,不是婚姻存續中的夫妻權利義務。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並非一律各付一半。 二、日常家務代理與連帶責任 依民法第1003條,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不必每次另行授權。購買一般家庭使用的冰箱,通常屬於日常家務。 一方濫用日常家務代理權時,他方得加以限制,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也不因是否公證而有不同。另依第1003條之1,因家庭生活費用所生的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因此,一方以他方名義為家庭購買冰箱,即使他方事後拒絕付款,契約不會因此效力未定,價金債務由夫妻連帶負責。 三、結婚要件:先查形式,再查實質 現行法採登記婚主義,不是儀式婚、教會婚或公證婚。依民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三者缺一,結婚無效。 公開儀式不是要件:在海灘、教堂辦再盛大的婚禮、有親友見證、甚至簽了結婚證書,只要未辦戶政登記,結婚仍無效。 法院公證不能取代登記:公證結婚後未另簽書面、未辦戶政登記,不生效力。 證人是形式要件中的簽名人;證人未親見親聞雙方結婚真意,不是法定得撤銷事由。 結婚須出於本人的結婚意思,當事人須有意思能力;不以代理能力、責任能力或經濟能力為要件。結婚不得由他人代理,代理結婚欠缺本人結婚意思,通說認為無效,不是得撤銷。 現行法成年年齡及最低結婚年齡均為18歲,已滿18歲者結婚,不以父母同意為要件。因此18歲之人不顧父母反對而結婚,父母既不能主張無效、不能撤銷,也不能要求離婚,沒有任何權利可以主張。舊法下未成年人結婚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但他方已懷胎時亦不得撤銷,結論相同。 近親禁婚包括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六親等以內旁系血親(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例外),以及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的旁系姻親。表兄妹、表姊弟屬四親等旁系血親,不得結婚,經法院公證也不會變有效;同姓本身不是禁婚原因。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但經受監護人父母同意者,可以結婚。 同性二人得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成立婚姻關係,具有法律效力,同樣須具備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及戶政登記,不須經法院許可。 四、結婚無效與得撤銷 類型主要情形效力 無效欠缺書面、證人或戶政登記;違反近親禁婚規定;重婚;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重婚另有善意且無過失信賴離婚確定判決的特殊例外)自始不生婚姻效力 得撤銷未達法定結婚年齡;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違反監護關係禁婚規定等撤銷前有效,須向法院請求撤銷;撤銷後向後失效 未達結婚年齡者(例如一方僅15歲),並非當然無效,而是得撤銷;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但當事人已達法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 依民法第998條,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婚姻自撤銷時起向後失效,不是溯及結婚時無效,也不因撤銷原因而不同。當事人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但他方無過失者,不負賠償責任。結婚撤銷時,財產取回、贍養費等事項,準用離婚的相關規定。 五、離婚方式與生效 方式要件或生效時點 兩願離婚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始生效力 裁判離婚具備法定離婚事由,向法院請求,判決確定時生效 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調解或和解成立時,婚姻關係即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法院調解、和解離婚及裁判離婚,不以戶政登記、公證或其他程序為生效要件;之後的戶政登記只是報告性質。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負擔及會面交往,協議不成時由法院依法酌定,不是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裁定。 六、夫妻財產制與自由處分金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書面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非經法院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不是向地方政府財經單位為之。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時,適用法定財產制,不是自動適用分別財產制,也不是婚後財產全部共有。 法定財產制下,夫妻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不能證明屬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屬夫或妻所有者,推定為夫妻共有。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屬剩餘財產分配的標的。 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稱為自由處分金,不是法律固定給付的零用錢。 分別財產制下,夫妻各保有財產所有權,分別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改用分別財產制的聲請人,原則上是夫或妻之一方,不是法定繼承人或受扶養權利人;債權人只有在對夫妻一方財產已扣押而未受清償的特別情形下,才得聲請。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法院得因他方之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 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依法應得他方同意所為之財產處分,他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意。 有管理權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之管理顯有不當,經他方請求改善而不改善。 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 有其他重大事由。 夫妻總收入不足支付家庭生活費用時,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時,夫妻均得請求;不同居只有三個月,不符要件。 七、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先計算雙方各自現存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的剩餘,再將雙方剩餘的差額平均分配,由剩餘較少的一方向較多的一方請求。 不列入分配列入分配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如受贈、受遺贈、無主物先占、拾得遺失物所得報酬);慰撫金婚後工作所得及以其購置之財產;婚前財產於婚後所生孳息;因侵權行為取得之財產上損害賠償 計算步驟: 各自算出「婚後財產-婚後債務」;負債超過財產者,剩餘以零計算,不以負數計算。 剩餘多者減剩餘少者,得出差額。 差額除以二,即為請求金額。 例:甲存款30萬元、負債40萬元,剩餘以0計;乙存款10萬元、負債2萬元,剩餘8萬元;差額8萬元,甲得向乙請求4萬元。 例:甲以婚後所得購車登記於自己名下、供雙方使用,車仍屬甲的婚後財產,以計算時的價值計入。甲現有存款100萬元、車現值20萬元,共120萬元;無工作的乙剩餘為0,差額120萬元,乙得請求60萬元。不能用購車當時價格計算,也不能漏掉車輛。 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具一身專屬性,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常考陷阱 「結婚後原則從夫姓」:原則是各自保有本姓;冠姓須書面約定並登記。 「冠姓可回復三次或無限次」: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只能回復一次。 「住所協議不成由戶政事務所裁定」:應聲請法院定之。 「贍養費是婚姻存續中的義務」:贍養費是離婚後的問題;同居、家庭生活費用分擔、忠誠義務才是婚姻存續中的義務。 「離家出走、配偶愚鈍可以不同居」:都不是正當理由;留學、服役、患病、受虐待、夫納妾才是。 「以他方名義購買家電,他方拒付就與他方無關或契約效力未定」:屬日常家務代理及家庭生活費用債務,夫妻連帶負責。 「限制家務代理權可對抗善意第三人」或「經公證即可對抗」:一律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應舉行公開儀式」:現行法採登記婚,公開儀式不是要件;選項說「結婚應舉行公開儀式」是錯誤敘述。 「婚禮、公證、有證人簽名即可結婚」:欠缺戶政登記,結婚無效,不是得撤銷或效力未定。 「重婚、一人同時與二人結婚為得撤銷」:是無效。近親結婚也是無效;未達結婚年齡、被詐欺脅迫才是得撤銷。 「代理結婚為得撤銷」:結婚須本人意思,不是得撤銷。 「同性婚姻無效或須法院許可」:依法有效,不須法院許可。 「18歲結婚父母反對可撤銷」:現行法18歲已成年,父母無權主張。 「結婚撤銷溯及既往」「他方無過失也要賠償」:撤銷不溯及既往;他方無過失不負賠償責任。 「任何離婚都須登記才生效」「兩願離婚要四個證人、向區公所登記」:只有兩願離婚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且是二人以上證人、向戶政機關登記;法院調解、和解成立即生效。 「夫妻財產制契約向地方政府財經單位登記」:應向法院登記。 「債權人、繼承人可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一般情形是夫或妻之一方請求。 「不同居三個月即可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須六個月以上。 「負數也要算進去」:負債大於財產者以零計,不能讓對方的請求額變大。 「受遺贈、先占、拾得遺失物報酬要分配」:屬無償取得,不列入;財產上損害賠償才列入。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原則上得讓與或繼承」: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 記憶口訣 「各保本姓,冠姓書面加登記,回復只一次。」 「結婚三件套:書面、證二、戶登記;儀式公證都不算。」 「近親重婚是無效;低齡詐脅才撤銷,撤銷向後不回溯。」 「兩願要登記,調解成立即生效。」 「分居改制滿六月;剩財先扣債,負數歸零算,差額除以二,時效二與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