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分清法定、共同及分別財產制,掌握各制的財產歸屬、管理方式與特有財產,以及有無剩餘財產分配。 夫妻財產制契約須以書面訂立;登記是對抗第三人的要件,不是生效要件。 知道誰能請求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以及法定事由的要件,例如不同居須達六個月以上。 熟練剩餘財產分配:哪些財產列入、哪些排除,以及計算方法、估價時點、讓與繼承限制與請求權期間。 掌握夫妻姓氏、同居義務、日常家務代理、家庭生活費用債務的連帶責任及自由處分金。 核心觀念 一、夫妻財產制的種類與契約 依民法第1004條、第1005條,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從民法所定的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未以契約訂立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包括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 種類財產歸屬與管理考試關鍵 法定財產制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並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關係消滅時,發生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共同財產制除特有財產外,夫妻的財產及所得合併為共同財產,由夫妻公同共有,原則上共同管理。並非所有財產都合併,須排除特有財產。 分別財產制夫妻各保有財產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沒有法定財產制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共同財產制的特有財產包括: 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受贈人特有財產的受贈物。 特有財產適用分別財產制的規定。 依第1007條、第1008條,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作成書面,契約在夫妻間即生效力;但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因此,未登記既不是無效,也不是得撤銷或效力未定。 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約定改用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原法定財產制關係因改用而消滅時,仍會產生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若夫妻以契約改用法定財產制,改用前的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二、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依第1010條,有法定事由時,得請求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的人是夫或妻之一方。夫妻的債權人、法定繼承人或受扶養權利人都不得請求。 常考事由如下: 他方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 他方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他方不當減少婚後財產,而對請求一方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 有其他重大事由。 夫妻總財產不足清償總債務,或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這兩種情形夫妻雙方均得請求。 不同居僅三個月,不符合上述要件。 三、法定財產制的婚前、婚後財產 依第1017條,夫妻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 結婚時已取得的財產屬婚前財產;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財產屬婚後財產。不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仍屬婚後財產。 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 不能證明屬夫或妻所有者,推定為夫妻共有。 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的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因此要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夫妻各自管理自己的財產,並非由夫管理雙方財產。夫妻就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並各自對自己的債務負清償之責。 財產交給配偶管理,孳息不因此歸管理人。例如妻在婚後受父親贈與房屋,交夫管理出租,扣除費用後的租金淨收益是房屋所有人(妻)的財產,屬妻的婚後財產,不屬於夫、夫妻共有或贈與人。 依第1018條之1,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的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其立法目的在落實男女平等原則,並保護夫妻中經濟弱勢之一方。法律沒有規定固定金額,由夫妻協議。 四、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先篩選,再計算 依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以現存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這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用意在肯定家務勞動等協力的價值,與贍養費、遺產繼承權或遺產酌給請求權都不同。 列入分配不列入分配 婚後工作所得、婚後領取的退休金、婚前財產於婚後所生孳息、侵權行為所得的財產上損害賠償婚前財產、因繼承取得的財產、因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如贈與、遺贈)、慰撫金 考題常把無主物先占取得的物、拾得遺失物所得的報酬,與受遺贈財產並列為無償取得,均不列入。精神上的慰撫金要排除,財產上損害賠償則要列入,兩者不可混淆。 計算步驟如下: 排除婚前財產及不列入的財產。 各自扣除婚姻存續中所負的債務,算出剩餘財產。 剩餘財產為負數者,以零計算,負債不能轉嫁給配偶。 剩餘較少的一方,得向剩餘較多的一方請求雙方差額的一半。 負數歸零:一方存款30萬元、債務40萬元,剩餘以零計;另一方存款10萬元、債務2萬元,剩餘8萬元。差額8萬元,剩餘為零的一方可請求4萬元。 排除婚前財產與特定收入:一方婚前財產100萬元不計,婚後財產100萬元扣除婚後債務50萬元,剩餘50萬元。另一方婚後財產100萬元,內含慰撫金與受贈財產各10萬元,只列入80萬元。差額30萬元,剩餘較少的一方可請求15萬元。 以現值計算:婚後所得買車,即使供夫妻共用,以一方名義購買,車仍屬該方所有,不當然共有。計算時以車輛現值併入該方婚後財產。現金100萬元加車輛現值20萬元,合計120萬元;他方無剩餘財產時,可請求60萬元。 其他要點: 調整或免除:平均分配有失公平時,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讓與與繼承:請求權具一身專屬性,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估價時點:婚後財產的價值,原則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不是判決確定時。 五、夫妻身分效力與日常家務代理 姓氏:依第1000條,夫妻原則上各保有其本姓,並非從夫姓或從妻姓。夫妻得以書面約定以本姓冠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同居:依第1001條,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但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可構成正當理由:留學、入營服役、患病或住院、受配偶虐待、配偶納妾等。 不構成正當理由:無故離家出走、只因配偶秉性愚鈍或缺乏常識。 日常家務代理:依第1003條,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一方濫用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其代理權,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也不以公證為要件。 家庭生活費用:依第1003條之1,因家庭生活費用所生的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一方以他方名義購買冰箱等家庭生活用品,他方事後拒付,也不能主張只由購買者負責,或主張契約效力未定;夫妻雙方應連帶負責。 常考陷阱 「未約定財產制,夫妻財產共有」:錯。未約定適用法定財產制,夫妻財產以各自所有為原則。 「夫妻財產制只能在結婚前約定」:錯。結婚前或結婚後都可以約定。 「夫妻財產制契約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或「未登記無效、得撤銷、效力未定」:錯。作成書面即生效,未登記只是不得對抗第三人。 「共同財產制下,個人使用之物、職業必需之物也一律合併」:錯。這些屬特有財產,不合併為共同財產。 「分別財產制離婚時也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錯。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是法定財產制的制度。 「債權人、繼承人可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錯。只有夫或妻之一方可以請求。 「不同居三個月即可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錯。須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且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 「婚後財產由夫管理」:錯。夫妻各自管理,並就婚後財產互負報告義務。 「財產交配偶管理,收益歸管理人」:錯。收益歸財產所有人。 「婚前財產的婚後孳息仍屬婚前財產」:錯。視為婚後財產,要列入分配。 「賠償金一律排除」:錯。慰撫金排除,財產上損害賠償列入。 「繼承、贈與、遺贈、先占、遺失物報酬要列入分配」:錯。均屬繼承或無償取得,不列入;婚後退休金則要列入。 「負債多的一方,可把負數算進去」:錯。負數以零計算。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原則上得讓與或繼承」:錯。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 「判決離婚以判決確定時估價」:錯。以起訴時為準。 「日常家務代理權的限制可對抗善意第三人」或「經公證才可對抗」: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與是否公證無關。 「一方擅自購買家用品,只由購買者負責」:錯。家庭生活費用所生債務由夫妻連帶負責。 「婚後從夫姓」或「冠姓後可無限次回復本姓」:錯。夫妻各保本姓;同一婚姻中只能回復一次。 「離家出走、配偶愚鈍是不同居的正當理由」:錯。留學、服役、患病、受虐待才是。 「自由處分金目的在保障未成年子女或顧及交易安全」:錯。目的在落實男女平等,並保護經濟弱勢的一方。 記憶口訣 「婚前婚後皆可約,未約就走法定制;契約書面就生效,登記才能抗第三。」 「改制只有夫妻請,分居要滿六個月。」 「繼承無償慰撫除,退休孳息財損入;負數歸零差額半,知差二年、消滅五年,判離估價看起訴。」 「各保本姓,復姓一次;家務互代,善意不擋;家用債務,夫妻連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