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夫妻原則上各自保有本姓、冠姓與回復本姓的限制、同居義務的正當理由,以及日常家務互為代理。 區分夫妻財產制契約的書面要件與登記效力,以及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的請求人與事由(不同居須達六個月)。 分清婚前財產、婚後財產,以及剩餘財產分配時應排除的財產(繼承、無償取得、慰撫金)。 熟練「各自計算剩餘、負數以零計、差額除以二」的計算方法,並注意財產以計算基準時的現值計算。 記住剩餘財產分配的估價時點、法院調整、請求權消滅期間,以及不得讓與、繼承的原則與例外。 核心觀念 一、夫妻姓氏與同居義務 依民法第1000條,夫妻各自保有本姓。雙方得以書面約定,以本姓冠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冠姓的一方可以回復本姓,但在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不能把「結婚後原則上各自保有本姓」誤認為從夫姓、從妻姓,或視婚姻類型而定。 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但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者除外。留學、入營服役、患病住院、遭配偶虐待、配偶納妾等,屬於不同居的正當理由。單純離家出走,或僅嫌配偶秉性愚鈍、缺乏常識,則不是正當理由。判斷重點在於造成不同居的具體原因是否正當。 二、日常家務代理與家庭生活費用 依民法第1003條,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因此,一方以他方名義購買供家庭使用的冰箱等,屬日常家務範圍,不以事先取得配偶授權為必要,也不是無權代理、效力未定的問題。家庭生活費用所生的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債權人得向任一方請求全部給付,配偶事後拒絕付款也無法免責。 夫妻一方濫用日常家務代理權時,他方得加以限制,但此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與是否公證、被代理的行為種類無關。 三、夫妻財產制契約與分別財產制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選擇民法規定的約定財產制。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未經登記者,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並非無效、得撤銷或效力未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財產制者,適用法定財產制。 採分別財產制時,夫妻各自保有其財產的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的制度。 依民法第1010條,具備法定事由時,法院得因夫妻之一方的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本單元應掌握的事由: 他方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他方依法應給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給付。 他方因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對請求人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侵害之虞。 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六個月以上。 上述請求權人是夫妻之一方,不是配偶的法定繼承人或受扶養權利人;債權人也不在此列(債權人僅在特殊情形另有聲請途徑,非本單元考點)。不同居的期間是六個月,題目常改成三個月。 四、婚前、婚後財產與自由處分金 依民法第1017條,夫妻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屬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者,推定為夫妻共有。 財產類型判斷重點 夫妻結婚時所取得(已有)的財產屬婚前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婚前財產於婚姻存續中所生孳息視為婚後財產,例如婚前存款於婚後所生利息,列入分配。 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財產屬婚後財產;不同居期間取得者,仍是婚後財產。 以婚後所得購買的車輛屬購買人的婚後財產,應計入,不能只算存款而漏算車輛。 依民法第1018條之1,夫妻得於家庭生活費用之外,協議一定數額的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此即自由處分金。其立法目的在落實男女平等原則,並保護夫妻中經濟弱勢的一方,不是交易安全或未成年子女利益。 五、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範圍 依民法第1030條之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此即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與贍養費、遺產繼承權、遺產酌給請求權不同。 財產項目是否列入分配計算 婚後工作所得、婚後領取的退休金列入。 婚前財產於婚後所生孳息列入。 侵權行為所得的財產上損害賠償列入,不因名為賠償即排除。 因繼承、贈與、受遺贈取得的財產排除(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 無主物先占取得之物、拾得遺失物取得的報酬本單元考點歸入無償取得而排除。 慰撫金(精神上損害賠償)排除;應與財產上損害賠償區分。 屬於婚後財產,不代表一定參與剩餘財產分配。婚後受贈的財產、婚後取得的精神慰撫金雖在婚後取得,仍應排除。 六、計算順序與典型算式 分別確認夫妻各自現存的婚後財產,婚前財產不計。 排除繼承、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再扣除婚姻存續中所負債務。 一方計算結果為負數時,其剩餘以零計算,不把負債轉嫁給他方。 以剩餘較多的一方減去較少的一方,再除以二,由較少的一方向較多的一方請求。 例一(車輛以現值計):一方以婚後所得購車,購價100萬元、離婚時市價20萬元,另有婚後存款100萬元;他方無工作、無剩餘。可請求(100+20-0)÷2=60萬元。車以現值計算,不是購入價;車輛供雙方共同使用,也不影響其列入購買人財產計算。 例二(負數歸零):一方婚後存款30萬元、債務40萬元,剩餘以零計;他方存款10萬元、債務2萬元,剩餘8萬元。前者可請求(8-0)÷2=4萬元,不能把負10萬元帶入計算。 例三(排除婚前財產、受贈與慰撫金):甲婚前財產100萬元(不計),婚後財產100萬元、婚後債務50萬元,剩餘50萬元;乙婚後財產100萬元,其中慰撫金10萬元、受贈10萬元應排除,剩餘80萬元。差額30萬元,由甲向乙請求15萬元。 七、估價時點、法院調整與請求權限制 依民法第1030條之4,婚後財產的價值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不是判決確定時。 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雖有肯認家務勞動價值的意義,但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常考陷阱 「結婚後從夫姓/從妻姓/視婚姻類型而定」:錯,原則各自保有本姓;冠姓後回復本姓,同一婚姻中限一次。 「離家出走、配偶愚鈍是不同居的正當理由」:錯;留學、服役、患病、受虐待、配偶納妾才是。 「配偶拒付,契約效力未定」或「只由下訂的一方負責」:錯,日常家務互為代理,家庭生活費用之債由夫妻連帶負責。 「家務代理權的限制,經公證即可對抗第三人」:錯,限制一律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財產制契約未登記即無效/得撤銷」:錯,只是不得對抗第三人。 「不同居三個月即可請求改用分別財產制」:錯,須達六個月;請求人是夫妻之一方,不是繼承人或受扶養權利人。 「自由處分金是為交易安全或子女利益」:錯,是男女平等加保護經濟弱勢一方。 「婚前財產的孳息也是婚前財產」:錯,視為婚後財產而列入分配;但婚前財產本身不計。 「受贈、慰撫金是婚後取得,所以列入」:錯,屬排除項目;但侵權行為的財產上損害賠償、婚後退休金要列入。 「車輛以購入價計算」:錯,以計算基準時的現值計算。 「一方剩餘為負,他方須分擔」:錯,負數以零計。 「判決離婚以判決確定時估價」:錯,以起訴時為準。 「請求權是家務勞動有價化,原則上得讓與或繼承」:錯,原則不得讓與或繼承,例外為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 記憶口訣 「各保本姓,冠姓回復只一次。」 「各算剩餘,負數歸零;多減少,差除二。」 「繼贈慰排除,婚前不算孳息入;車按現值算。」 「消滅時估,判離起訴估;知差二、消滅五;讓繼原則禁,承諾起訴例外行。」 「分別財產一方請,不同居要滿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