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分清婚約與結婚:婚約須由本人訂定,不須書面或儀式,不能強迫履行,也不是結婚的必經程序。 結婚採登記婚:須有書面、2人以上證人簽名,並由雙方向戶政機關登記;公開儀式或法院公證都不能取代。 區分結婚「無效」與「得撤銷」,並記住撤銷權人、期間限制,以及撤銷不溯及既往。 比較兩願、裁判、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的要件與生效時點,並掌握宥恕對裁判離婚請求的影響。 理解血親、姻親分類與親等計算;姻親關係因離婚或結婚撤銷而消滅,但直系姻親的禁婚限制仍存在。 核心觀念 一、婚約:本人訂定,不能強迫結婚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不須書面,也沒有一定儀式,更不是結婚前必備的程序。父母代訂婚約或指腹為婚,欠缺當事人本人的意思表示,不生婚約效力(無效)。 現行民法規定,男女未滿17歲者,不得訂定婚約,男女年齡標準相同。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舊法曾就男女規定不同的訂婚年齡,選項若寫「男滿16歲得訂定婚約」,不符現行規定。 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婚約解除時,無過失的一方得向有過失的他方,請求賠償因此所受的損害。 二、結婚的形式要件:登記婚 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現行法採登記婚主義,自民國97年5月23日起施行。 公開儀式不是現行結婚要件。只辦盛大婚禮、海灘婚禮或親友見證,卻沒有登記,結婚無效。 只到法院公證,卻沒有簽書面、也沒有辦登記,同樣不生結婚效力。 欠缺形式要件時,結婚就是無效;即使當事人同時有未達婚齡等得撤銷事由,也仍屬無效。 證人是否在場親見親聞,不是結婚得撤銷的事由。 三、結婚的實質要件 結婚必須由當事人本人作成意思表示,並具備意思能力;結婚不能代理。代理能力、責任能力或經濟能力,都不是結婚要件。因此,「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理」不是結婚得撤銷的事由。 現行法定結婚年齡為男女均滿18歲,成年年齡也是18歲。滿18歲者結婚不須父母同意;父母反對或雙方年齡差距大,父母都不能主張無效、撤銷或要求離婚。 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相同性別的二人得成立婚姻關係,結婚有效。其形式同樣要有書面、2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登記,不須另經法院許可。 同姓氏的人結婚並不違法。是否禁止結婚,取決於有無法定的親屬關係,與姓氏是否相同無關。 四、結婚無效與得撤銷 類型事由 無效欠缺書面、證人或登記等形式要件;違反近親結婚禁止,例如四親等表兄妹或表姊弟;重婚;一人同時與2人以上結婚。重婚另有法定特殊例外。 得撤銷未達結婚年齡;監護關係存續中,監護人與受監護人結婚而未經受監護人父母同意;結婚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 得撤銷的婚姻,在法院撤銷前仍然有效,不是無效,也不是效力未定。各項撤銷限制如下: 未達結婚年齡: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已達結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這裡沒有「結婚逾1年不得撤銷」的限制,例如15歲女子結婚,法定代理人得依法請求撤銷。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監護關係存續中原則上不得結婚,但經受監護人父母同意者可以結婚。違反時,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請求撤銷;結婚已逾1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該當事人得於回復常態後6個月內,請求撤銷。 不能人道而不能治:他方得請求撤銷;自知悉不能治之時起已逾3年者,不得請求。 被詐欺或被脅迫:受害一方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6個月內,請求撤銷。 「再婚女子未遵守待婚期間」的規定已經刪除,現行法不把它列為撤銷事由。 結婚撤銷的效力 不溯及既往,從撤銷時起向將來失其效力,不是溯及結婚時起無效。 當事人一方因結婚被撤銷而受有損害時,得向他方請求賠償;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夫妻財產的取回、贍養費的請求,均準用離婚的相關規定。 五、婚姻的普通效力:夫妻的權利義務 同居義務: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但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者例外。 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依各自的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 貞操義務:夫妻不得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違反者構成裁判離婚事由。 姓氏:夫妻各保有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本姓冠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冠姓的一方得隨時回復本姓,但同一次婚姻關係存續中,以1次為限。 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不是由戶政事務所裁定。 夫妻財產制契約:應以書面為之,其登記由法院辦理,不是向地方政府財經單位辦理。 贍養費是離婚或結婚撤銷後才發生的問題,不屬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間的權利義務。 六、離婚的方式與生效 方式要件生效時點 兩願離婚雙方有離婚合意,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簽名,並由雙方共同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完成登記時 裁判離婚具有法定離婚原因,向法院請求判決判決確定時 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於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成立時婚姻關係即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不必再經登記、公證或其他程序 兩願離婚不須法院公證,證人也只需2人以上,不是4人。夫妻只簽離婚協議還不夠,仍應共同向戶政機關登記,離婚才生效。題目若只說夫妻「意氣用事下輕率協議離婚」,卻沒有交代是否具備書面、證人及登記,就無從判斷效力,應選「無解」。 裁判離婚應向法院起訴,不是以口頭向區公所聲請調停。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負擔及會面交往,由父母協議;必要時由法院酌定,不是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裁定。 宥恕與裁判離婚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是法定裁判離婚原因,但只有受害的配偶有請求權。有請求權的一方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6個月,或自情事發生後已逾2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因此,配偶通姦後獲得原諒,受害一方已宥恕,不能再請求;有過失的一方本來就沒有請求權。結論是雙方均不得以此事由請求判決離婚。 七、血親、姻親與親等 民法第967條至第970條規範血親、姻親的分類及親等計算: 直系血親: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的血親,例如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 旁系血親: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的血親,例如兄弟姊妹、叔伯、表兄弟姊妹。 姻親:包括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以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夫妻彼此是配偶,不是姻親,也不計算親等。 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每一世為1親等。旁系血親從己身數到共同祖先,再從共同祖先數到對方,合計世數。因此,兄弟姊妹為旁系2親等,叔姪為旁系3親等,堂、表兄弟姊妹為旁系4親等。姻親的親系與親等,依其所連結的血親關係定之。 禁止結婚的親屬範圍 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6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但因收養而成立的4親等及6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5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的旁系姻親。 八、姻親關係與婚姻關係的消滅 民法第971條規定,姻親關係因離婚或結婚經撤銷而消滅。配偶死亡不在條文所列事由之內,所以不會因此消滅姻親關係。 離婚只消滅姻親關係,下列關係都不受影響: 自然血親關係: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離婚而消滅。 因血親關係而生的扶養義務:同樣繼續存在。 直系姻親的禁婚限制:姻親關係消滅後仍然適用。 婚姻關係消滅的事由,題目常考兩願離婚完成登記、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裁判離婚確定及結婚撤銷。至於「夫妻一方生死不明滿3年」,只是得請求裁判離婚的原因,本身不使婚姻消滅。另外,有官方答案將「一方因疾病自然死亡」與「生死不明滿3年」並列為「非屬婚姻關係消滅之事由」。遇到同類題目時,兩者都應留意。 常考陷阱 「有公開儀式、證書及2名證人就有效」:錯。現行法採登記婚,未向戶政機關登記,結婚無效。 「經法院公證,結婚即有效」:錯。公證不能取代書面、證人簽名及登記。 「兩願離婚須法院公證或4名證人」:錯。只需書面、2人以上證人簽名及戶政登記。 「調解離婚還要登記才生效」:錯。調解成立時即生效,法院會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 「未達婚齡、受脅迫結婚為無效或效力未定」:錯。兩者都是得撤銷;「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理」不是撤銷事由。 「未達婚齡者,結婚逾1年即不得撤銷」:錯。限制是「已達結婚年齡或已懷胎」;「逾1年」是監護人與受監護人結婚的限制。 「重婚、同時與2人以上結婚為得撤銷」:錯。原則上屬無效;近親結婚也是無效,不是得撤銷。 「待婚期間未滿是撤銷事由」:錯。這項規定已經刪除。 「結婚撤銷溯及既往」或「他方無過失也要賠償」:錯。撤銷只向將來生效,他方無過失者不負賠償責任。 「贍養費是婚姻存續中的義務」:錯。贍養費屬於離婚或撤銷後的問題。 「冠姓回復以3次為限」或「住所協議不成由戶政事務所裁定」:錯。回復本姓以1次為限;住所協議不成,由法院定之。 「通姦已獲宥恕,仍可請求離婚」:錯。受害方宥恕後不得請求,有過失的一方本無請求權,所以雙方均不得請求。 「男滿16歲得訂婚約」或「婚約是結婚的必經程序」:錯。現行法男女均須滿17歲,婚約也不是結婚前必備的程序。 「父母代訂婚約有效」:錯。父母代訂婚約無效,因為婚約須由本人訂定。 「離婚使自然血親、扶養關係或近婚限制消滅」:錯。離婚只消滅姻親關係。 「同性婚姻須法院許可」或「同姓結婚無效」:錯。兩種情形都可以依法有效結婚。 記憶口訣 「結婚兩願:書、二、登;調和成立,判決確定。」結婚與兩願離婚都要具備書面、2人以上證人及戶政登記;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在成立時生效,裁判離婚在判決確定時生效。 「近親重婚無;年齡監護病騙迫,可撤銷。」近親結婚及重婚為無效;未達婚齡、監護關係中結婚、精神錯亂或不能人道、受詐欺或脅迫,屬得撤銷。 「撤銷向後走,無過不必賠。」結婚撤銷不溯及既往;他方無過失時,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離撤斷姻親,血親禁婚仍留存。」離婚或結婚撤銷會消滅姻親關係,但不影響自然血親、扶養義務及直系姻親的禁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