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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否認期間與親子關係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41
婚生否認期間與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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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子女姓氏的書面約定與抽籤決定,以及未成年前、成年後變更姓氏的次數,與法院宣告變更的情形。 區分婚生「推定」與準正、認領、與生母關係的「視為」婚生子女,熟記受胎期間,以及婚生否認之訴的提起權人與期間。 理解認領的人、方式、溯及效力、認領之訴的對象與期間,以及認領與繼承權的關係。 掌握夫妻共同收養的原則與例外、養子女姓氏,以及終止收養的方式與效力。 核心觀念 一、子女姓氏:父母書面約定,沒有父姓優先 依民法第1059條,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由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法律沒有「原則從父姓」的規定,也沒有改由法院決定。從母姓不以母親沒有兄弟、僅有一名子女或已有其他子女從父姓為條件;也不能口頭約定。 階段變更方式與限制 出生登記後、未成年前父母得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以一次為限。 成年後子女得自行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以一次為限。 法院宣告變更有父母離婚等法定事由,且為子女利益時,由父母一方或子女請求法院宣告。 未成年前的約定變更與成年後的自行變更次數分別計算。父母離婚後要變更子女姓氏,須由法院宣告,不是公證、檢察官同意或社福機關許可;離婚也不會使子女自動改姓,法院仍須審酌子女利益。 依第1059條之1,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後,才得依相關規定以書面約定從父姓或母姓。因此,生父音訊全無、尚未認領時,子女從母姓,不能由生母任選父姓、母姓或第三人姓氏,也不是抽籤決定。 二、受胎期間與婚生推定:看受胎,不只看出生 依第1061條,婚生子女是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的子女。第1062條以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作為受胎期間;能證明受胎在回溯181日以內或302日以前者,則以能證明的期間為受胎期間。 依第1063條,妻的受胎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其所生子女推定為婚生子女。即使事後發現生物學上的父親另有其人,在婚生推定未經否認之訴推翻前,法律上的父親仍為受推定之夫;不能僅憑血緣鑑定,或由生父認領、提起確認之訴,就直接改變既有父子關係。 三、婚生否認之訴:誰能告、何時告 依第1063條,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也就是夫、妻(生母)、子女本人都有否認權,受推定的子女本人也可以起訴。生母婚外關係中的生父、夫的父母、曾祖父母等親屬或檢察官,都不是民法所定的否認權人;法院也不能依職權提起。 起訴者期間起算 夫或妻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時起,二年內提起。 子女原則自知悉自己非為婚生子女時起,二年內提起。 未成年時已知情的子女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提起。 期間關鍵是知悉「非為婚生」,不是知悉出生,也不是從出生日起算一年,更不是沒有期間限制。子女自己的期間,以子女本人何時知情為準,不以父親或母親何時知情為準。 四、準正與認領:非婚生子女取得與生父的親子關係 制度成立原因與效果 準正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與生母結婚,依第1064條視為婚生子女。 認領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依第1065條視為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與生母的關係依第1065條,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認領人只有生父,不是生母,也不是生父或生母的父母。認領可分為: 任意認領:生父自行認領,例如向戶政機關申報子女為其親生子女;生父也得以遺囑認領,不限於自書或公證遺囑。生父有撫育事實者,視為認領。 強制認領:生父不認領時,非婚生子女、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無起訴期間限制;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提起,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認領不以生父與生母結婚為必要。認領前,非婚生子女與生父雖有自然血緣,但沒有法律上的親屬關係。單純持有DNA鑑定報告,只是血緣證據,本身不等於認領或認領判決,不能直接使父子關係發生。 依第1069條,認領效力溯及於子女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取得的權利不受影響。即使是認領之訴勝訴,父子關係也是自子女出生時發生,不是從受胎、起訴或判決確定時起算。 依第1066條,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得否認生父的認領;認領並非使不實的血緣關係永遠不能爭執。 五、親子身分與繼承權 婚生子女、養子女,以及經認領的非婚生子女(包括因生父撫育而視為認領者),都屬於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得與配偶共同繼承。計算繼承人時,應把配偶、婚生子女、養子女及已認領的非婚生子女都算進去;未與被繼承人結婚的外遇或交往對象,沒有配偶繼承權。 六、收養:共同收養、姓氏與終止 依第1074條,夫妻收養子女原則上應共同為之。例外得單獨收養:一方收養他方的子女;或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一方婚前已收養子女,結婚後他方沒有必須收養該子女的義務。直系血親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依第1078條,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夫妻共同收養時,應於收養登記前,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民法規定的終止收養方式有三種: 終止方式重要要件 合意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未成年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成年養子女毋須法院認可。 法院判決宣告終止有虐待等法定事由時,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 養父母死亡後之許可終止收養不因養父母死亡而自動消滅;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 合意終止的書面不必經法院公證;但只有口頭同意就逕向戶政機關登記,欠缺法定書面,不生終止效力。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不是民法所定的終止方式。夫妻共同收養者,原則上應共同合意終止;依法由一方單獨終止時,效力不及於他方。 收養關係存續中,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的權利義務停止,並非自然血親消滅;養父母死亡時收養也不自動解消,因此不會自動回復與本生父母的權利義務,也不能直接再被他人收養,須先經法院許可終止。收養終止後,養子女回復本姓及與本生父母方面的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的權利不受影響。 自然血親關係不能靠雙方合意解消,父子之間即使合意或經公證也不行;收養所形成的擬制血親關係,則得依法定方式終止。 常考陷阱 「推定」與「視為」互換:婚姻中受胎的子女是推定婚生;準正、認領,以及非婚生子女與生母的關係,法條用語都是視為婚生。 受胎期間數字錯置:正確是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180、300、301等數字組合都是錯的。 「出生後一年內否認」或「知悉出生起一年」:錯。是知悉非為婚生時起二年;未成年時已知情的子女,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提起。 否認權人擴大:生父、夫的父母、曾祖父母、檢察官都沒有否認權,法院也不能依職權提起;「受婚生推定之子女不得提起」也是錯的。 婚外生子的法律上父親:婚姻中受胎,法律上父親是夫,不是生父,也不是看誰認領。 「生母須認領」:錯。生母無須認領,認領人只有生父;祖父母也不能認領。 「有DNA就能直接成立父子關係」:錯。血緣證據不等於認領;結婚(準正)、撫育(視為認領)、向戶政機關申報認領,才會直接發生親子關係。 認領效力起點:溯及出生時,不是受胎、認領、起訴或判決確定時。 「認領之訴也有期間」:錯。認領之訴無期間限制;不要把婚生否認的二年套用過來。 準正、認領、收養名稱混淆:生父母結婚使子女視為婚生,是準正,不是承認、同意、認領或收養。 從姓規則:「未約定就從父姓」「約定不成請法院決定」「母無兄弟才可從母姓」「口頭約定即可」都錯;正確是出生登記前書面約定,未約定或約定不成由戶政事務所抽籤。 改姓次數:未成年前父母書面約定變更、成年後子女自行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共同收養誤寫:「婚前收養的子女,婚後他方必須收養」錯;一方收養他方子女可單獨為之。 終止收養誤寫:「合意終止書面須經法院公證」「成年養子女口頭同意即可登記終止」「調解委員會調解終止」「一方單獨終止效力及於他方」都錯。 養父母死亡:收養不自動解消,也不自動回復與本生父母的權利義務,更不是經養父母繼承人允許即可;須養子女聲請法院許可終止。 記憶口訣 「受胎一八一、三○二;否認夫妻子,知悉算兩年。」「婚內推定,認領準正視為;母子無須認,撫育視為認。」「認領只生父,溯及出生時,認領之訴無期限。」「從姓先書面,不成就抽籤;未成年、成年各一次。」「終養三條路:書面合意、法院判決、死後許可;未成年加認可,不必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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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4 夫妻一方提起否認婚生之訴,其得提起之期間如何? (A)自子女出生後一年內 (B)自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內 (C)自知悉子...
  2. 16 子女成年前已知自己不是婚生子女時,仍得於成年後幾年內提起否認婚生之訴? (A)一年內(B)二年內(C)三年內(D)四年內
  3. 38 有關婚生子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其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 (B)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
  4. 36甲男與乙女未婚生子丙。下列何種方式,無法直接使甲丙發生法律上之親 子關係? (A)甲乙結婚 (B)甲撫育丙 (C)甲向戶政機關...
  5. 27 非婚生子女經其生父認領前,與生父之關係如何? (A)血親(B)姻親 (C)無法律上之親屬關係(D)視生母之態度而決定
  6. 44 甲乙為夫妻,乙於婚後一年生丙,後來證實丙並非甲之血統。下列何者並非有權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之人? (A)檢察官 (B)甲 (C)乙 (D...
  7. 32 甲男乙女為夫妻,乙女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與丙男生下一子丁。下列何者無婚生否認權? (A)甲 (B)乙...
  8. 33 婚生子女於何種情形時,得從母姓? (A)於出生時有書面約定並登記即可 (B)母無兄弟 (C)僅有一名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