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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繼承範圍限制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2
法定繼承範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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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記熟法定血親繼承人的四個順序,並把配偶與血親繼承人分開判斷;姻親、順序以外的旁系血親都不是法定繼承人。 掌握代位繼承的要件:被代位人限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原因限「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代位人限其直系血親卑親屬。 計算應繼分時,先分配配偶及各子女支系的份額,再由代位繼承人分配該支系所得。 分清喪失繼承權與拋棄繼承:喪失繼承權可代位,拋棄繼承不能代位;隱匿財產與隱匿遺囑的法律效果也不同。 能分辨代位繼承、再轉繼承、概括繼承、限定繼承等名詞。 核心觀念 一、法定繼承人的範圍與順序 依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決定。有前順序繼承人時,後順序不得繼承。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應以此時的親屬關係及繼承資格判斷。 順序繼承人判斷重點 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依第1139條,以親等近者為先,但須注意代位繼承。 第二順序父母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父母不參與繼承。 第三順序兄弟姊妹須無前二順序繼承人,始得繼承。 第四順序祖父母包括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 配偶不列入上述四個順序,而是依第1144條與有繼承權的血親共同繼承。離婚後,前配偶不再具有配偶繼承權;但父母離婚不影響子女與父母間的血親關係及繼承資格。 親屬不一定都是法定繼承人。岳母屬姻親;阿姨、表妹雖為血親,卻是不在第1138條所列範圍的旁系血親;外祖母則屬第四順序的祖父母,得為繼承人。兒媳、女婿也不因配偶先死亡,就取得對公婆、岳父母的法定繼承權。 二、代位繼承:由晚輩承接原有支系的份額 依民法第1140條,第1138條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這種「直系血親卑親屬承接先死亡或失權者應繼分」的制度,名稱就叫代位繼承。判斷時須同時注意: 被代位人限於第一順序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都沒有代位繼承的可能。 代位人須為被代位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先死亡,由其子女代位;其配偶(被繼承人的兒媳、女婿)不能代位。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卑親屬、旁系姻親卑親屬都不能成為代位繼承人。 代位繼承的是該支系原可取得的應繼分。多名孫子女共同代位時,分配該支系的份額,不與仍在世的子女直接按全部人頭均分。 例如被繼承人喪偶,有三名子女,其中一名先死亡,留下兩名子女。先將遺產分為三個子女支系,每支系取得三分之一;先死亡子女的兩名子女,再各分該支系的一半,因此各取得全部遺產的六分之一。 又如被繼承人喪偶,有兩名子女,其中一名先死亡,留有配偶及兩名子女:遺產由在世子女與兩名孫子女(代位)共同繼承,先死亡子女的配偶不在其中。 三、配偶應繼分與代位繼承的計算 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的應繼分如下。配偶取得其份額後,其餘部分再由共同繼承的血親依法分配。 與配偶共同繼承者配偶應繼分 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與各繼承人平均;有代位時,先按被代位人原有份額計算。 第二順序:父母二分之一 第三順序:兄弟姊妹二分之一 第四順序:祖父母三分之二 無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全部遺產 例如遺產300萬元,留下配偶及兩個子女支系,其中一名子女先死亡,由其兩名子女代位。先按「配偶、在世子女、先死亡子女支系」分成三份,各100萬元;代位的兩名孫子女再各得50萬元。即使被繼承人的母親仍在世,也因有第一順序繼承人而不能參與。 四、拋棄繼承與喪失繼承權不同 情形對代位繼承的影響 子女於繼承開始前死亡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得代位。 子女喪失繼承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得代位。 子女依法拋棄繼承不構成代位原因,其子女不能代位;其應繼分歸屬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因此,被繼承人有兩名子女,其中一名子女拋棄繼承時,由另一名子女繼承,拋棄者的子女無法繼承;但該子女若是先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其子女仍可代位。 代位繼承人中有人拋棄,其應繼分歸屬同一支系的其他代位繼承人。例如被繼承人留下配偶、一名在世子女,以及先死亡子女所生的兩名孫子女:原本配偶、在世子女各得三分之一,兩名孫子女各得六分之一;若其中一名孫子女拋棄,另一名即取得該支系全部的三分之一。 不要把「拋棄不生代位」擴張成「晚輩永遠不能繼承」。依第1176條,第一順序親等較近者均拋棄時,由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這是以自己的地位繼承,與第1140條的代位繼承不同。 五、喪失繼承權須符合規定事由 民法第1145條所定事由包括: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而受刑之宣告;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撤回或變更關於繼承的遺囑,或妨害其為之;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的遺囑;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因此,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未遂而受刑之宣告,即喪失繼承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得以代位。 偽造繼承遺囑會喪失繼承權;但詐欺脅迫及偽造、變造、隱匿、湮滅遺囑等事由,經被繼承人宥恕者,不喪失繼承權。僅被發現,不等於已獲宥恕。故意致死或殺害未遂受刑之宣告的情形,則不因宥恕而回復。另外,條文所稱「隱匿」指向關於繼承的遺囑,單純隱匿被繼承人的貴重財產,不屬喪失繼承權事由,該繼承人仍得繼承。 六、先後死亡,兩份遺產分別判斷 父子先後死亡,須各以其死亡時點判斷繼承人。兒子先死亡,留下妻子與子女,其遺產由妻子與子女繼承,父母因有第一順序繼承人而被排除;父親隨後死亡時,孫子女則可代位先死亡的兒子,與父親的配偶共同繼承。兒媳不因此成為公公的繼承人。 七、易混淆的繼承名詞 名詞意義 代位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承接其應繼分。 再轉繼承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死亡,已取得的權利再由其自己的繼承人繼承。 概括繼承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除外)。 限定繼承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常考陷阱 「配偶是第一順位」:錯。配偶另有繼承地位,第一順序是直系血親卑親屬。 「外祖母不是祖父母」:錯。第四順序包含父系及母系祖父母;岳母、阿姨、表妹則都不是法定繼承人。 「子女先死亡,由其配偶代位或共同繼承」:錯。代位人限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兒媳、女婿不能繼承公婆、岳父母。 「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也可代位」:錯。只有第一順序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才有被代位的可能。 「所有實際繼承人一律均分」:錯。有代位時先分支系,再分支系內的份額。 「有子女時,被繼承人的父母也一起分」:錯。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即被排除。 「拋棄繼承也會由其子女代位」:錯。代位原因只有先死亡與喪失繼承權;喪失繼承權(如殺害未遂受刑之宣告、偽造遺囑未獲宥恕)反而可以代位。 「隱匿財產就喪失繼承權」:錯。喪失事由是隱匿「關於繼承的遺囑」,不可與財產混為一談。 「代位繼承就是再轉繼承」:錯。關鍵在死亡時點:繼承開始前死亡是代位,開始後死亡是再轉。 記憶口訣 「卑、父、兄、祖;配偶另算。」記血親順序與配偶地位。 「先亡、失權可代位;拋棄不代位。」記代位原因。 「只有卑親能被代,也只有卑親能代位。」記被代位人與代位人的範圍。 「先分支,再分人;配偶同分看子支。」避免把孫子女直接與子女按人頭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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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1 下列甲之親屬中,何者得成為甲之繼承人? (A)甲之外祖母(B)甲之岳母(C)甲之阿姨(D)甲之表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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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36 甲男有寡母乙、配偶丙、子女丁與戊。丁已婚,生有 A、B 二子。丁早於甲死亡,甲死亡後留下財產 300 萬元,應如何繼承? (A)...
  8. 38 甲男與其妻離婚,離婚前有兩個子女乙、丙。其中乙已婚,有一對子女 A、B。甲男死亡時,留下大筆財產,下列何種情形,將使 A、...